四、抚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直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1.抚养义务的特征
抚养义务具有图2-10所示的特征。
图2-10 抚养义务的特征
(1)抚养时间的长期性 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
(2)抚养内容的复合性 抚养内容包括图2-11所示的四个方面。
图2-11 抚养的内容
(3)抚养责任的无条件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事,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4)义务履行的自觉性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责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因此,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责任。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如图2-12所示。
图2-12 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小提士
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应当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缺少了这种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
相关链接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以下几种情形都是属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
1.虐待未成年子女
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具有以下特征。
(1)虐待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或者连续性实施折磨、摧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各种肉体折磨手段,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
第二,各种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骂、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一般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两类手段并用的较多。
(2)从主体的身份关系来看,行为人与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行为人对被虐待人存在抚养或者监护义务。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识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虐待行为一般都是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利用自己在家庭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优势,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忍气吞声,在身心痛苦中煎熬,因此,在实践中,要把虐待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纠纷和争吵区别开,把经常性的虐待与偶尔的打骂行为区别开。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2.遗弃未成年子女
遗弃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须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的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且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严禁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
3.溺婴
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手段很多,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弃婴
弃婴是指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于户外的行为。对于弃婴行为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
(1)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得到及时救援的地点或者场合,表现行为人没有剥夺该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2)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并脱离自己的监管,则表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以丢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3.子女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图2-13所示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图2-13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图2-14所示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图2-14 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的情形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4.直接抚养权的变更
在离婚以后,父母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单独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经典案例 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案情介绍】
圆圆5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圆圆被判给了爸爸。可是不负责任的爸爸将她推给了年老的奶奶,对她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妈妈开始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两年后,妈妈下岗了,没有了生活来源。圆圆只好和奶奶相依为命。圆圆初中毕业时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当地的师范学校,但无法筹到学费,无奈之下,圆圆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追索抚养费和教育费。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基于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圆圆的父亲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
【案例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