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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我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对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

1.妇女权利的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为了充分保护妇女权益,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各方面的权利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此外,在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劳动法等许多法律中也对妇女的权益作了各种保护性规定。

比如,劳动法中规定:妇女同男子同工同酬,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法禁止其从事的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等。

(2)对有犯罪嫌疑的妇女,在一定情况下,也给予特殊保护。

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和哺乳婴儿的妇女,不适用逮捕。

2.老年人、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对老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十分重视,宪法规定了对老人、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条款。国家还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性法律。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十分全面。

比如,禁止虐待老人,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国家应创造条件使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养;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对儿童负有教育、培养义务;国家应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和文体娱乐场所,出版多种青少年和儿童读物,培养青少年和儿童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等。

3.残疾人权利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为了保护残疾人权益,国家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国家制定了许多特殊的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制度,比如,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视情况减免杂费。

(2)国家对残疾人的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在教育方式上实行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相结合的办法。

(3)国家法律规定幼儿教育机构应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普通初中学校、小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如遭拒绝,残疾人及其亲属、监护人可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以维护其合法的受教育权。

(4)同时,国家也规定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特殊教育机构进行教育。

经典案例 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婚姻权利

【案情介绍】

曾某某系智残等级为二级的残疾人,2013年7月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在曾某某怀孕后,其父亲担心有遗传风险,要求曾某某流产未获曾某某、张某某同意,且又有房屋拆迁利益分配问题等原因,导致曾某某、张某某与曾某某的父亲矛盾日益加深。后者遂以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意见,走访社区居委会、婚姻登记管理所、计生委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认定曾某某虽有智力残疾,但与张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和睦,并无感情破裂迹象,本着尊重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考虑,依法驳回了曾某某父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判决残疾人离婚与否,将会对该残疾人今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对残疾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认定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更加慎重。本案中曾某某为智残人员,曾某某的父亲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起诉离婚,在张某某明确表示愿意与曾某某共同生活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本着维护残疾人最大利益的考虑,依法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4.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保护

对华侨的保护适用国内法和外交保护两种方式,对归侨、侨眷的保护通过《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

法律法规

《宪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