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中国特色”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也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具体化到经济学界,那就是要建立能充分解释中国经济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如何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是一件十分复杂和艰难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有一种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作为理论指导。学界似乎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中国经济充满难以用现有理论解释的现象。但是“现有理论”无法解释的究竟是哪些现象呢?我们只是笼统地说不能解释中国增长奇迹,却没有对不能得到解释的现象给出一种清晰的“典型事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正是借助于现有理论无法解释的中国道路的某些理论问题。它的中心任务,当然要根据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总结其中的经验与教训,从中提炼出带有规律性的经验认识,把这些经验认识上升到理论层面。但是,在这种上升到理论层面的过程中,要立足于中国现实,直面怀疑者的质疑,走在学术之前沿。本文对“中国特色”问题的讨论,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侧重于提出还需要进一步细致讨论的一些理论问题。
一 以动态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是一种永远值得追求的形态,也是实践中尚未完形也不可能完形的形态,因为这一形态一直处于不断优化的过程。在思想观念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是要以动态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不同的时代给出的答案是不完全的,且都可能有部分是正确的。在实践中,社会主义历史的各个时代有其自身的法则。我们必须遵循经典的教导,以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不断地进行理论的探索和实践的发展。
早在社会主义尚未成为一种实践中的社会形态之前,恩格斯就指出:“所谓‘社会主义’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之后,对苏联的建设者来说,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没有任何现成的方案可资借鉴。因此,十月革命以后,列宁多次强调,一定要以实践而不是以书本作为认识社会主义的标准。其中,最有名的也许是这样一句:“对俄国来说,根据书本争论社会主义纲领的时代也已经过去了,我深信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天只能根据经验来谈社会主义。”的确,正如列宁所言,在实践中,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形态是在不断发展的。因此,我们也只能根据这种实践的发展来不断更新我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
第一种典型的社会主义经济形态是苏联模式,即公有制+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它所面临的压倒一切的任务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消除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落后状态。之所以选择这种经济制度形态,它的思想基础是“运用国家力量来摆脱经济落后状态,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水平”。在一定的意义上,这种模式被证明是可行的。到“二战”前夕,在内忧外患的环境中,苏联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拥有较完备的工业体系,达到世界先进国家的水平。1937年,它的工业总产值已经超过德、英、法三国,跃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二位;在工农业比重中,工业占到77.4%。“二战”后,它迅速恢复了受到战争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并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到1960年,苏联的空间技术、高能物理水平位于世界前列;拥有完备的工业体系,在一些传统重工业如冶炼业、石油及天然气产业和传统制造业上保持着世界领先水平,经济总量达到了美国的60%;军事上拥有强大的核力量和常规力量,能够和美国抗衡,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超级大国。
以苏联模式对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有过的影响力来说,称之为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经济经典模式”并不为过。前东欧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了类似苏联的经济发展。根据官方数据,1950~1980年间,东欧国家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率如下:罗马尼亚9%,保加利亚8%,波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南斯拉夫约为6%,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5%左右。
但是,历史证明,这种模式没有通过长时段的时间检验。这种近乎“为生产而生产”的粗放增长模式,让社会付出了高昂的资源成本从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此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却没有获得预期的那种动态提高。这引发了对体制模式进行改革的不断努力。这类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利用某种形式的市场机制来完善计划经济的效率,且原则上把市场力量的作用范围局限于产品市场,把要素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排除在外。但是,这些改革并没有带来多少值得称颂的成绩。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东欧国家,改革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渐趋激进,原来“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比其对立面资本主义制度优越、至少具有潜在的优越性的信仰,最终失去作用”,代之而起的是认为“社会主义已经走进历史死胡同”的悲观主义。当这些国家走向市场经济的时候,它们已经放弃了社会主义。
虽然苏联模式由于存在某些根本性的缺陷而在实践和改革中被扬弃,但我们不能否认它的社会主义性质。那是前无古人的一场伟大社会试验,虽然其结果带有悲剧的色彩。在这里,我想套用普京对苏联的一个评价:把苏联模式说得一无是处,那是没有良心;但是,如果还想回到那种体制,那就是大脑进水了。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模式带来的成就,也不能否定这些成就的取得是付出了巨大的各类成本的。
中国曾经选择了苏联模式。但是,只有中国,在反思和放弃苏联模式的过程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清醒和科学的判断,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上走向市场经济,形成了新形态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市场经济。这是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制度基础。这是中国的伟大创举,也是中国对社会主义形态发展的最重大贡献。在社会主义的历史谱系中,我们可以自豪地把它称为社会主义在经济体制上的第二种重要实践形态。
作为这一伟大的实践创举的重要理论基石,“初级阶段理论”让我们获得了改革最迫切需要的历史方位感,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了理论底色。但是,这一实践创举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理论上的难题,提出了一个理论发展的内在新要求。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的实践,未来必然会出现新的形态。不过,政治经济学的首要任务是讨论“初级阶段形态”的社会主义。在这里,我想预先强调一点看法。那就是:“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这两个概念是有差别的。在我看来,政治经济学要解决的是指导社会经济制度和改革的基本理念问题,因而也需要研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某些具体体制问题;而通常所说的经济学,重点讨论的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要解决的是具体政策的设计和实施问题。
二 对“中国特色”的中华文明基因之挖掘和理论化问题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特色”,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底色特征之外,还应包括存在于中华文明之中而且仍然对当今有着重大正面影响的思想基因。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本土化”或“中国化”的重要基础。
君不见,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引用中国古典名言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吗?那是在挖掘这类基因!他明确地指出:“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从先秦子学、两汉经学、魏晋玄学,到隋唐佛学、儒释道合流、宋明理学,经历了数个学术思想繁荣时期。……中国古代大量鸿篇巨制中包含着丰富的哲学社会科学内容、治国理政智慧,为古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中华文明提供了重要内容,为人类文明做出了重大贡献。”又言:‘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国情,注定了中国必然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我们走出了这样一条道路,并且取得了成功。”这条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自然也就必须承担起在中华思想文明库中挖掘相关优秀基因的工作。这将是经济学人的时代课题。作为学者,我们在挖掘这类思想基因时,要注意在返本开新的动态过程之中重建这些优秀思想基因,给它们提供一种科学的分析基础。因为,中华文明的主流思维模式是感性思维(形象思维)。这使中国学者的思维变得较为敏锐,使他们擅长于词句的雕琢,特别关注文学(诗歌、绘画)特点的细微差别,在情趣和技巧上都达到很高的境界。但是,这种思维的根本缺陷是:只是粗略地认识思维对象,不追求对感性材料的深层思考和对事物的精确分析,仅满足于对经验的总结及对事物粗浅和笼统的描述,对思维的工具性缺乏自觉的认识。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让我们从“李约瑟之谜”说起,回顾某些历史。中国古代的灿烂辉煌科技成就,除了“四大发明”外,在天文历法、物理、医术、算术、农业、地理、建筑等领域,也有大量领先于世界的技术发明和发现。英国著名生物化学家李约瑟提出了一个疑问:中国古代对人类科技发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贡献,但是,为什么近代之后却远远落后于西方世界?对此,学界有众多争论。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缺乏近代的科学思维方法。西方学界在近代完成了从感性思维到理性思维的质的飞跃,发展出一套以分析归纳为主要内容的求“真”的科学思维方法。正是在这种科学思维方式的引导下,16世纪以来,欧美社会发生了两次重大的科学革命和三次技术革命,即近代物理学的诞生、蒸汽机和机械革命、电力和运输革命、相对论和量子论革命、电子和信息革命,走上了科学革命和技术革命相互促进的路径。与此不同,中国古代创造出的科技成果基本上是基于经验的积累,至多也就是基于直觉推理。即使是成就极高的中医,虽然也有“试验”,但它的解释却是建立在道家哲学所谓的“五行”(金、木、水、火、土)之上的。在这种解释中,人体结构本身就是宇宙的象征,肾脏代表水,胃代表土,肝代表火,肺代表金,心脏代表木。从这种语言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学者缺乏近代科学方法的典型痕迹。
因此,我们在中华文明中挖掘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思想基因时,还存在一个如何将它们理论化的问题。在这里,笔者将以“国家观”为案例来说明这种理论化问题。之所以选择“国家观”,是因为国家在中国社会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决然不同于西方社会,且让西方人士感到不解。
中西方文明对国家的态度是决然不同的。在近代西方文明(特别是英美模式)中,国家被视为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在英美文化中,所谓的“恶”,是指,作为“合法的暴力”权力的唯一垄断者,国家本身就不是什么“善”的存在,因为它会利用手中的这种权力作恶;所谓“必不可少”,是因为它是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与这种观念不同,对于中国人来说,国家被赋予了近乎神圣的意义。中华文明至少把国家视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善”,并通过“选贤任能”来实现这种“善”治。在中华文明中,所谓的“善”,是指,国家不仅仅是社会秩序的维持者,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组织者、推动者和管理者。
从逻辑上,如果说国家的行为是一种“必不少的恶”,自然要把它限制在最低程度内,而推导出来的必然是“守夜者”政府的概念: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如果说国家是必不可少的“善”,那么,虽然对它的活动也应有所限制,但范围肯定是要超越“最小政府”的概念。
如何把这两种不同的国家观念理论化呢?笔者认为,方法论的主要分界线是整体主义观点与个人主义观点相对立的分界线。近代英美文化中的国家观念是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它的方法论是个人主义。它认为,每个人都把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国家;国家不过是N个人的集合体。如果说存在“整体或集体的利益”,那么,衡量这种利益的标准只能是个人偏好的反映,唯一重要的问题是,赋予每个人的偏好的权重问题(就如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形式那样)。在这种近代英美文化中,国家被视为个人为了共同的安全和保障而联合起来的“自足的个人”之创造。与此不同,中华文明把国家(政府)视为所有社会群体的自然、永恒的属性。它的思想基础是整体主义。在这种整体主义观中,国家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现实,一个“集体存在者”。它被认为是在追求客观上可确定的、高于个人偏好且与某个人的特定偏好没有必然联系的公共利益。
如果沿着这样一种思路的论证是正确的,我们就可以把英美的国家观称为“个人主义国家观”,把中华文明的国家观称为“整体主义国家观”。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用整体主义国家观来解释在中国经济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如果用西方国家(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市场经济的某些问题,必然会得出似是而非的观点。
当然,我在这里所说的中华文明的“整体主义(或有机主义)国家观”是基于对某些历史基因的、理论上的“理性的再现”,而不是说我们可以在历史典籍中直接找到对它的明确表述。
自然地,在中华文明中寻找“中国特色”的基因时,我们要注意扬弃其中的糟粕。历史之教训告诉我们:在封建社会时代,这些优秀的文化基因,通常会被专制政治制度所异化,并最终导致历史周期律现象的出现。就以前述的国家观念来说,最根本的缺陷是对国家的权力几乎没有明显的或明确的限制。这就要求生活于当代的中国立法者和政府官员能够以实现“中国梦”的精神,拒绝无限扩张政府权力的诱惑。
三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相容性问题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改革开放之前,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本质区别似乎是相当清晰的: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今天,面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最伟大实践创举(即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我们再也不能用这种粗浅的公式作为分析的基础了。作为这种实践创举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邓小平南方讲话只是在思想和意识形态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并没有在理论上完全解决问题。在与早期市场社会主义者的争论中,哈耶克曾经断言,市场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必然是一件赝品。米塞斯在《人类行动》中也断言:“一个有市场和有市场价格的社会主义体制这一观念,如同一个有‘三角的四方形’的观念一样是自相矛盾的。”在他们看来,如果市场与社会主义结合在一起,必然的结果是,既无法实现市场的效率,更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虽然我们不同意哈耶克和米塞斯的断言,但却必须正视其中可能存在的某些理论难题。如果我们不正视这类理论难题并做出科学的回答,就会给是否存在通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道路持怀疑态度的观点留下很大的生存空间。
要在理论上解决这类认识上的问题,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如下两个具体的理论问题。①市场中性论,用此证明,市场只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有效机制,并不决定一个社会的性质。②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与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形态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四 市场中性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做出的说明中指出:“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为什么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率的机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称为“市场中性论”。
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作为基础的交换共同体。这种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必然要求以法治为基础的一组自由选择权利:经济契约自由、交换自由、职业选择自由、迁移自由,等等。
第二,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价格体系是一种有效率的信息交流和传递机制。作为市场交换过程的指南针——价格,一方面反映出生产的机会成本和商品的稀缺程度;另一方面反映个人的支付意愿,表明需求方对商品的估价。通过这些特性,价格在市场上充当着两大功能:在商品市场上,引导着市场参与者解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的方向问题(协调功能);在要素市场上,价格成为对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贡献大小的一种评估,决定着初次收入分配(分配功能)。在每一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都根据相对价格的变化做出自己的决策。买卖双方的决策组合决定着价格的结构。价格的变化引导着买卖双方行为的改变,从而使市场具有了一种走向均衡的趋势。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就是用这种趋势来度量的。
第三,作为市场动态效率的一种发动机,竞争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激励。其中,最重要的激励是对创新的激励。在这种意义上.竞争是一种发现市场的过程。它迫使市场参与者努力寻求与其他生产者差异化的创造性行动,以更低廉的成本进行生产(工艺创新),或者在已有的价格上改善产品或者开发新产品(产品创新),从而,一方面成功者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盈利空间,另一方面将推动着社会技术的进步。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与资本主义形态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主流的观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制度性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第二,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三,在宏观调控上,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政府与市场的相对长处。有学者再加上一条,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
笔者认为,上述主流观点并没有真正说清楚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与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形态的根本差别。特别是“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的说辞,依然是在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理论逻辑。例如,“公有制为主体”如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的标志呢?主流观点的解释是,公有制使得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直接相结合,消灭了剥削,消除了人的异化,等等。但是,作为公有制的最重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是否实现了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直接相结合?且不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即使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对这一问题也是有争议的,最典型的争论发生在社会主义时代的南斯拉夫。再说“按劳分配为主体”,也是含义模糊的,是说在分配中劳动拥有获取收入的优先权吗?如果说这种优先权确实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那么,它现在还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吗?这些问题都是有待进一步分析和证明的。
笔者认为,要说明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和资本主义形态之间的差异,需要另辟蹊径。正如前所述,市场中性论只需假定市场仅仅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工具(以工具理性来判断市场的价值和意义)。更深入地观察,我们就很容易发现,市场的发展有着远远比它的资源配置功能更为广泛得多的复杂影响。在这种复杂的影响中,公平交易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性,经济的不平等很容易转化为社会的不平等和政治的不平等。这正是政治经济学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和资本主义形态之间的关键差异,必须在这一层次上来寻找答案。
正是在这些方面,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可以给我们提供明确的指导。例如,在剥离了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市场上自由交换的“市场中性”的层面之后,我们在“资本雇佣劳动”背后看到的将是资本对劳动的统治权力。这种眼界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远胜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精髓所在。让我们来温习一下马克思是如何在市场自由交换表象的公平之中发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的真相。在市场交易中,每个人只需承认对方是所有者,就可以进行平等自由的交换,每个人的家庭出身、受教育程度、机会等等方面的差别似乎都失去了存在的现实基础。于是乎,资产阶级国家高举“自由平等”的旗帜,告诉它的人民:“如果一个人变穷了,另一个人变富了,那么这是他们的自由意志,而绝不是由经济关系即他们彼此发生的经济联系本身所造成的。甚至遗产继承以及使由此引起的不平等永久化的类似的法律关系,都丝毫无损于这种天然的自由和平等。”然而“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外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与自由就消失了。”
这“另外一些过程”是什么呢?我们必须从“资本雇佣劳动”这一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命题出发来探讨马克思所说的“另外一些过程”。只有从这一命题出发,我们才能重新发现市场中性论中消匿不见的资本之权力。仅仅是出于理解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我们把资本视为一种生产要素即可。
但是,要理解由此而带来的不平等,我们就需要把资本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
在马克思的分析中,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以资本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作为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形态,其核心结构是建立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基础上的“资本雇佣劳动”。在这种社会中,资本以各种渠道统治着社会。资本的本质就是其对劳动的统治。“资本雇佣劳动”至少授予资本行使了下述两种类型的权力。
资本所有者及其代表所行使的第一种权力是组织生产本身的权力。在这种权力的行使中,虽然我们看不到赤裸裸的胁迫和勒索,但资本所有者所行使的仍然是一种特权。对此《资本论》有精彩的分析:“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但是,一旦离开了这一简单的交换领域,“我们的剧中人物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在这里“让人家来鞣”,指的就是资本组织生产过程的特权。这种特权使生产的过程和工人的安排都将完全服从于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益。诚如塞缪尔·鲍尔斯和赫伯特·金蒂斯所说的:“资本主义甚至在其最纯粹的形式上也不简单地是一种交换体系;它始终也是一种雇佣体系。资本主义与简单的商品生产或一般的市场经济相反,包含着这样一种企业的存在,在这些企业里,生产是根据工资-劳动关系进行的。在这个基础上,资本主义始终不渝地赋予特定的少数(资本拥有者及其代表)以一种有效的控制形式,以用于满足他们的私人目的。”或者说,资本主义企业恰恰是作为市场体系内部的权威体系而存在的。在这种权威体系中,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不能简化为一种纯粹的商品交换关系。在这种交换关系中,雇主对工人的权力大于店主对顾客的权力,或者说,买方的权力大于卖方的权力。资本的这种权力源于生产资料与劳动的分离,以及工人无法与他所提供的服务分离开来。于是乎,企业不仅把为雇主提供的劳动服务,而且也把提供这种服务的劳动者本身置于社会互动作用过程之中。
资本所行使的第二种权力是,通过对国家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施加的影响,让国家屈从于资本的意志。对于“资本雇佣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的这种影响,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的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因为资产者一般以国家公民的姿态出现只限于他们的私人利益要他们这样做的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资本行使的第二种权力是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形态与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之间的最重要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屈从于资本的意志。作为一个具体的例证,我们可以援引一个分析:“在美国,虽然钱多不一定就能当总统,但资本的意志却真的在决定、主导美国的一切。美国政权要符合资本及大资本家的利益,甚至为它们(他们)服务,这并非政治宣传。”也许,正是在这类意义上,在讨论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与资本主义形态时,习近平同志指出:“高度资本化的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资本雇佣劳动”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虽然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的第一种权力,但是,资本的第二种权力却受到了严格的控制。正是在这里,某种形式的“公有制为主体”,才能最充分地凸显出其保障市场经济形态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功能。因为,至少在我们的理论认识上“公有制为主体”是作为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而存在的,使得资本不可能迫使国家屈从于其意志。例如“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安排,使得国家得以摆脱资本的逐利本性的制约,动员相当一部分资源,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谋划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有意识的努力,发展社会基础设施,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等,正是我们在实践中正在进行的努力。
因此,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形态与资本主义形态之间的关键性差异,就在于国家与资本之间的关系。以市场为基础发展的资本主义的特征,不是由资本布局来决定的,而是由国家与资本之间的关系来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资本把其利益以社会利益的名义强加于社会。在这里“公有制为主体”为国家摆脱资本对社会的全面统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基础。资本的存在无疑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但是,除非国家以资本利益作为所有重大制度的出发点,否则,这种市场经济仍然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还将通过不断完善人民民主制度来保障。社会主义利用市场经济体制,仅仅只是把它作为一种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最终要让它服从于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那就是,在社会公平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五 所有制结构问题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典型的制度特征。把它定义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基于国情的正确选择,是反思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必然结果,是具体灵活地运用马克思下述经典论断精神的具体体现。
“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跨越了“卡夫丁峡谷”后,重新改革经济体制,将市场经济和非公有制引入社会主义制度框架的思想基础。
对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已经提供了一些理论上的解释,核心是用“三个有利于”来评判所有制的改革。不过,这些理论更多的是对所有制的实践发展提供一种合理性的解释。因此,我们还需要一种综合性的所有制理论。这种理论,必须基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语境,一方面对传统的公有制理论进行改造,使之能对公有制形态的崭新发展做出系统化的解释,另一方面还要承认和吸纳私有制理论的合理部分,从而对“非公有制”提供更好的理论说明。
第一,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价值基础是什么呢?
所有制关系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绝不取决于人们好恶的主观选择,“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包括私有制经济),旨在充分利用各种所有制形态的优势,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工具价值。而“公有制为主体”意在保证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性质,更多的是体现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价值——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当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具有内在的价值,那就是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公有制为主体”也具有工具价值,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效率方面。
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有制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和经济优越性植根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公有制向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同等的权利,用以决定生产资料的使用方式和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特别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通过生产资料与劳动的直接结合,把劳动转化为“直接社会性的劳动”(即以直接的方式满足社会需要),一方面结束了私有制所固有的那种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确立了人际间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另一方面为合理组织社会化的大生产开辟了道路。显然,我们不能死板地套用这种观点来说明公有制的内在价值。因为,在市场体制中,在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使用与社会需要的满足之间揳入了盈利的考虑。
我们也不能用“市场失灵”理论来论证这一问题。欧洲社会曾经存在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形态的公有制经济。但是,在它们那里,这种公有制经济形态基本上是一种弥补市场失灵的工具,只具有工具理性的价值。例如,欧洲社会民主党在阐述它们的社会主义思想、公有制生产方式和分配制度时,这些东西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在它们看来,在这些制度的背后还有更深层的价值,那就是对福利、社会公正和自由的追求;如果私人所有权能够比国有化或集体化更好地服务于这些内在价值,那么未必一定要消灭私有制。按照这种逻辑,公有制经济的生存空间势必会被大幅度压缩。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有制经济不仅仅具有工具价值(即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弥补市场失灵),而且还具有不完全等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内在价值,即在市场体制下,建设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国家能够摆脱资本统治的意志,实现对社会公平和整体利益的追求。
这种公有制的内在价值,赋予了公有制不同于私有制的含义,那就是实现社会均衡的制度基础。这种含义在由公有制企业提供的公共物品领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以公用事业性产业领域为案例来看,它具有两个内在的特性,即公共物品的属性和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效应。如果让一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企业来垄断经营,那么,在它所选择产量和价格最优组合中,价格必将高于边际成本(因为在自然垄断情形中平均总成本总是高于边际成本),产量则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因此,这种产量和价格组合并不是社会的最优组合。在这种案例中,只有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公有制企业,才可能根据社会的要求,把价格维持在边际成本上(以实现效率)且使产量等于社会最优产量。虽然由此而可能产生的亏损将由社会用财政收入来弥补,但是,对社会来说,这种公有制企业的选择,至少已经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一种最优权衡。
第二,是否存在一种基于中国国情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最适度结构?
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是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数量比重转换的分水岭,此后,非公有制经济在重要经济指标上超过了公有制经济(公有资产指标除外)。与此同时,这两种所有制经济在主要经济领域中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却也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包容性格局。如果对近年的数据进行综合性的判断,两类所有制经济在主要经济指标的相对比重方面已呈现了相对稳定的趋势或迹象。从另一方面,从效率与公平之间权衡的角度来看,我们也需要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因此,从理论上看,就存在一个求解最适度所有制结构的问题,虽然这一结构会依据经济发展而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的动态演变,取决于这两类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中互相竞争的过程。影响这种竞争的因素包括相对经济效率、竞争的公平程度、社会的意识形态(包括对社会公平的追求)、与某一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国家发展战略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指导精神,我们可以预期,效率因素将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成为影响所有制结构调整方向的最重要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重视意识形态的因素。从我们的估算可知,目前阶段公有制经济主要指标(就业、产出以及税收等综合情况)占国民经济25%~30%是比较恰当的。
另外,在这种调整过程中,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对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最重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的改革,使之能够充分实现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的某种均衡。这种改革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如何促使代理人致力于提高效率,真正为委托人负责)、国企行为是否符合其代表全民和国家利益的形象、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如何让全民共享等问题。这类问题最终归结为能否真正体现公有制的优越性问题。
第三,在理论上应当从什么样的角度承认现实中存在的私有制经济?
这在政策和思想层面本来已经没有什么问题了。党和国家一再强调“两个坚定不移”,认可非公有制对“中国奇迹”的重大意义,并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在思想上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价值转换”,即对它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在理论上还没有完成对这种“价值转换”提供一种学理基础的工作。具体的表现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包含着私有制经济,但是,在政策层面和讨论中上,我们仍然在使用“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这类的概念,回避使用“私有制”这一概念,对私有制理论持批判态度。笔者猜想,我们之所以回避使用“私有制”这一概念,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搞清楚马克思在《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哪些是针对私有制本身,哪些是针对市场经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一步地,我们还没有对如下的问题做出一种很好的判断: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哪些类型的不公平是私有制度带来的,哪些又是市场机制的必然产物。这些都是有待我们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如果“非公有制经济”在制度上既不是公有制,也不是私有制,那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所有制形态呢?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或者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就是私有制经济,并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吸收私有制理论的合理部分;或者就是力证“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就是不同于私有制。这是建立一种综合性所有制理论所必然面对的问题。在学术界,似乎主流的观点是:非公有制经济虽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并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因为只有公有制经济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另有一种不同的声音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也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这种观点通常引用的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下述论点:“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有学者以此为据,认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形态中,公有制经济的普照之光必然会使非公有制经济也带有了社会主义的性质,至少是“初级阶段”形态的社会主义性质。
六 中国式经济治理问题
经济治理是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中所涉及的一个议题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经济学似乎有了共识,那就是政府只能进行市场无法有效承担的经济活动。至于市场无法承担的是哪些活动的问题,是借助于“市场失灵”的概念来回答的,而且,在这种回答中,以帕累托最优定义的效率是唯一的衡量标准。在这种分析框架中,每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干涉就有了合理性。但是,它的假设是:国家能够通过这种干涉实现一种完全竞争市场状态下的帕累托最优。因此,这种分析框架让我们确定一个政府干涉的最低门槛。其实,在这一系列的推理环节中,还存在着不少措辞模糊的地方,从而为政府和市场的行为边界留下了很大的伸缩空间。具体地说,要确定政府行为和市场的最优混合程度,就意味着必须背离福利经济学的理想化定理,并承认这样一种逻辑:如果说市场失灵可以论证政府干涉的合理性,那么,政府失灵则可以用来说明保持竞争性市场的必要性(即便市场机制是不完全的)。最终,是选择政府还是市场,或者是二者的某种组合,将取决于每种行为的成本和优势的比较。在这里,我们不想讨论这些一般理论问题,只想讨论在中国语境中(即“条条块块”)的两个相关的问题。只有在这种语境中,我们才能更有效地理解和讨论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第一,中央-地方政府结构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至少从秦汉以来,中国一直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因而,中央与地方关系构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政治框架。因此,在中国语境中,讨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能纯粹套用有关方面的一般理论,而是要进一步深入中国政府结构的特色。那就是不能撇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结构来泛泛地讨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只有在这种中央-地方的政府结构中,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中,我们才能更好地解释和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科学地总结和分析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政治经济学“中国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化体制的改革中,这种关系始终在进行着动态的调整,总体的趋势是中央向地方的分权,在经济方面,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和资源控制权地方化、财政收支责任地方化、固定资产投资主导的地方化。在这种分权化改革中,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利用纵向分权所获得的资源支配权,在横向上彼此之间展开“增长竞争”。正是这种竞争,成为创造中国增长奇迹的一种重要机制。这种竞争之所以得以展开,在体制上源于不同层级的政府在分权化改革中获得的自主权,既有制定具体政策的自主权,又有执行政策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享有很大的改革空间,进行不同的尝试。这是中国社会经济治理最突出的特征。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也变成了一把“双刃剑”。这种竞争和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博弈交织在一起,在对推动经济高速增长做出显著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一些严重的副作用和后遗症,既有放纵市场的某些行为,也有对市场干涉过多的问题。例如,地方政府对投资的过分依赖,使得它们在招商引资中形成一种过分“亲资本”的倾向,放纵企业大规模消耗资源、污染环境,甚至在劳资发生利益冲突时偏袒资方,造成一系列社会矛盾。在这种竞争过程中,地方政府逐渐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并与中央政府展开博弈,有违中央分权的初衷,甚至出现“政令不出中南海”的现象。近年来,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和政策博弈已经愈演愈烈,甚至在保护耕地、调整房市、规范招商引资等一系列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因地方政府的抵触,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陷入失灵的尴尬境地。不仅如此,在这种博弈中,地方政府只承担有限责任、中央政府却承担着无限责任。
这些问题影响着政府权力的运作和价值取向。要走出这种利益博弈的困局,必须从制度建设着眼,构建激励和约束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的新机制,清晰地界定中央和地方在权、责、利三个方面的关系,从而形成制度化的、利益博弈的相对均衡。但是,不论如何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政府的“中性”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中央政府保持“中性”,国家才有能力抵御来自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标准来制定政策,从而消除地方政府放纵或过度干涉市场的行为倾向。
第二,官商之间关系问题。
这里所说的“官商关系”特指公务员特别是官员,与商人、企业家之间的关系。虽然这种关系与政企关系、政府与市场商界关系等存在交集和共振关系,但却是不同的问题。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商人开始扮演着一种前所未有的角色;政府官员在这种经济转型中的角色也远比欧美社会重要得多。有两类因素影响着官员的角色。一类因素涉及官僚体制因素,官员代表政府机构,控制着大量的经济和行政资源,本身就处于拥有权力的有利位置,是商人拉拢官员办事,而不是相反。另一类因素涉及制度转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官员手中握有指挥权、控制权、决策权和政策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意义上,官商关系映射的是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关系。
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级官员的决策与引导,也离不开广大商人的积极参与。因此,官商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在中国,是必然的现象。但是,如果制度安排出问题,那么,官商勾结现象的出现也是必然的。总体而言,官商关系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官商关系的局部异化问题,主要表现为官员以权逐“利”,商人以利围“权”,双方利用这些权力获得商机和利益,从而出现官商勾结现象。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深入推进,重塑透明、公平、公正的新型政商关系渐渐成为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基本共识。
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来说,正常的新型官商关系就在于要在“清”和“亲”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何为“亲”?虽然各司其职,双方要彼此尊重对方。何为“清”?所有的交往都以制度为基础。这二者之间能否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关键就在于我们如何建立一种“清”的制度: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不断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与“负面清单”制度,充分厘清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的边界。这是划定行为边界的制度保障。
七 结束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在沿着这条道路前进的过程中,需要我们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的不断探索。在实践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要创造一种既超越传统社会主义又超越发达资本主义,集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于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在理论上,这就要求我们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不断发展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中国化”的理论成果。
在理论上,如何检视这种“中国化”?第一,要找到“中国特色”的理论参照系,且这种参照系会因为讨论的具体问题不同而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通过细微的逻辑修饰来进行辨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中华文明基因是“中国特色”的底色。要理性地看待“中国特色”实践中的各类制度安排,思考其中哪些是具有过渡性质的,哪些是具有长期性质的,不能简单地用政策思路来替代对这些问题的理论思考。第二,以开放的心态,走在学术的前沿。强调中国特色,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不适用于中国,不能把相同的经济学原理与不同的政策处方混为一谈。改革没有完成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中国化”也没有完成式,必须保持一种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态度。在这一方面,我们要吸取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教训。虽然它很好地总结了指导苏联模式的经济思想,但是,却缺乏对这种体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的深入检讨,以至于没有能够对体制的改革提供前瞻性的指导。第三,要以理论自信的精神,直面怀疑者的批评。对其中不合理的论点的反批评,我们要注重现实逻辑和理论逻辑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我们的反批评才能体现出对“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的统一,避免陷入被自己的批判逻辑反批判的地步。不合逻辑的事情是可能发生的。但是,无论早晚,总会出现另一条路,引导它回到逻辑的起点,被逻辑负反馈。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