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中的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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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采用的调查数据,来源于“劳动者就业状况问卷调查”。这一问卷调查主要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由深圳大学课题组承担,调研目的在于全面了解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者的就业状况,并探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调查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分别在上海、深圳、天津、南京、长沙、成都、温州、厦门、绵阳和长春10个城市展开。调查城市的选择,出于对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考量。首先在地域上,在中国的东部、西部、南部、北部和中部地区,都选取了城市作为问卷调查的目的地。其中,深圳和厦门作为南方城市的区域代表,上海、南京和温州作为东部城市被选入,而天津和长春则作为北方城市入选,成都和绵阳作为西部城市入选,而中部地区则选取了长沙。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本研究主要依据全国城市在2009年的地区生产总值(GDP)数据,分为3000亿元以下、3001亿~7000亿元和7000亿元(不含)以上三个层次进行选择,具体情况是:①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下的,包括绵阳、温州、厦门;②地区生产总值在3001亿~7000亿元的,包括成都、南京、长沙和长春;③地区生产总值在7000亿元(不含)以上的,包括上海、深圳和天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刘林平、雍昕、舒玢玢,2011)。对这种差异的形成原因,尚缺乏充分的探索和研究,难以进行有效的应对。因此,如果只是选取一到两个城市作为被调查城市,在现阶段仍无法降低地区差异对研究结果的影响,难以对劳动法律的实施结果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因此,此次问卷调查对被调查城市的选取方案,综合考虑了地域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分布,选取全国10个城市,务求通过较大的城市样本数量和分布,尽可能地提高被调查城市的代表性,降低地区差异的影响,使最后的研究结果能够更好地反映中国劳动法律执行的总体情况。

在被调查城市区域内,问卷调查主要运用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按照“区—街道—社区—劳动者”的次序,首先从被调查城市的行政区中抽取了区样本,然后从区样本的街道中抽出街道样本,从街道样本的社区中抽出社区样本,最后在社区中采取调查员入户调查的方式展开。同时,在问卷中设置了筛选性问题,在明确了被访者的劳动者身份之后,才会进行后续的问卷调查。这确保了入户调查中的被访者是本次问卷调查的访问对象,而不是在校学生或者其他人群。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000份,获得有效问卷1800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0.0%。被访者地域分布如下:上海293人,南京195人,深圳300人,天津190人,长沙197人,成都208人,温州105人,厦门100人,绵阳104人,长春108人。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0.1。

表0.1 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本研究所聚焦的目标人群,主要是青年劳动者群体和农民工群体。首先,青年劳动者是中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劳动力群体当中的年轻一代,他们的劳动就业状况不仅仅影响他们自身的职业发展,而且影响中国未来的人力资源素质水平和就业稳定,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在良好的劳动就业状况下,青年劳动者可以在工作中不断地提高职业素养和技能,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持续提升,从而可以更好地应对结构性失业问题,并推动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而劳动就业状况的不佳,很可能使青年劳动者的职业发展长期停滞,在步入中年之后难以继续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得不陷入结构性和长期失业的困境。这不但会给个人生活带来严重的冲击,而且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且,劳动法律对青年劳动者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譬如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阿博德和基林斯沃思(Abowd and Killingsworth, 1981)对美国最低工资规定进行了分析,发现劳动保护对不同技能劳动者存在不同的影响,高技能劳动者受益于最低工资规定,低技能劳动者反而会受到负面影响,乃至被逐出劳动力市场。由此出发,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主要影响低技能劳动者,而青年劳动者的典型特征就是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大多数只能从事低工资水平的工作,他们体能的“强势”并不能抵消其技能上的“弱势”,他们属于易受最低工资制度影响的弱势群体(王增文、韩苹、邓大松,2015)。一项针对欧盟国家的研究也表明,最低工资规定会给青年就业带来负面影响(齐尔贝尔博格,2007)。在“劳动者就业状况问卷调查”中,16~30岁的青年劳动者的有效样本数量是1383人,占总体有效样本的76.8%。青年劳动者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0.2。

表0.2 青年劳动者样本的基本情况

其次,农民工群体在现阶段已经是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作为外来人群和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法定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是在探讨劳动法律执行效果时必须重点关注的群体。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一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国家统计局,2015)。而《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16~59周岁的劳动适龄人口总数为91583万,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253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9310万人。可以发现,农民工已经是中国城镇就业人员和全国就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2014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38%,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所占比重为0.8%,人均被拖欠工资为9511元,比上年增加1392元,增长17.1%(国家统计局,2015)。依据2007年的《国务院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环境差、劳动时间长、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工资水平偏低、工资拖欠时有发生、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高等。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在国内学术界当中得到广泛的关注,一般被认为是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重灾区”。在国家统计局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单列的内容,作为重点监测的数据。因此,本次对劳动法律行动结果影响因素的探索,也把农民工群体作为重点研究的目标群体。在雇佣关系当中,劳动者是弱者。在现阶段的劳动关系中,农民工是弱者中的弱者,迫切需要更多的研究。在“劳动者就业状况问卷调查”中,来自农民工群体的有效问卷有1021份。调查样本中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情况见表0.3。

表0.3 农民工样本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