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分配制度改革
深圳从经济特区建立初期为改变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以及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做法,进行以实现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为目标的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将市场机制引入工资分配领域。此后不断建立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其改革创新的制度变迁历程为:实施定额超产奖励制度;在中外合资企业率先取消干部、职工界限及工资级别而实行岗位工资制;实行结构工资制(将工资与个人表现相结合)彻底打破“大锅饭”;实行“工资总额”制度(给予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权,企业工资总额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可自行选择分配方式)、最低工资制度和“年薪制”,以及进行企业资本、管理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而且,这些创新举措在各个时期对中国的分配制度改革产生了深刻影响。纪略如下。
1979年,深圳蛇口工业区蛇口港顺岸码头工程施工中实行定额超产奖励制度。
1981年,深圳蛇口工业区实行基本工资+1.15倍于基本工资的工业区工资,取消各种形式的补贴。蛇口改革推动了深圳特区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
1982年,深圳率先在中外合资企业竹园宾馆、友谊餐厅进行工资改革试点,率先取消干部、职工界限及工资级别,实行“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浮动工资”的岗位工资制。1981年建成开业的竹园宾馆是深圳乃至新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宾馆。竹园宾馆采用香港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改革内地计划经济时代的工资制度,工资由过去按资格(资历、级别)发放改为按工作职务发放,奖金由过去平均发放改为按表现和贡献发放,且打破干部、职工的界限。工资中50%是职务、技术工资,相对固定;50%是浮动工资,与个人考核表现挂钩,上下浮动。将工资与表现挂钩后,奖惩分明,员工积极性大大提高(当年,宾馆实现盈利62万元;第二年盈利150万元)。中外合资友谊餐厅的薪酬改革与合同用工制度相辅相成,且由中方推动进行,主要解决同工同酬的“大锅饭”问题。具体改革措施是,首先,友谊餐厅完全抛开旧的分配形式,取消边防、物价、交通、粮差等一切补贴和月度奖金,按“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浮动工资”三部分计发每个职工的工资(“基本工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生活保障原则,岗位职务工资借鉴资本主义企业高层管理高薪原则,浮动工资则体现企业生存原则,整个体系解决薪酬差别、员工能力差别及职务差别等问题)。其中,岗位职务工资对应整个餐厅职务从总经理到服务员的八个工资等级(根据年度考核,职务升降,岗位职务工资也随着调整)。级别的划分更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在体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浮动工资上,友谊餐厅把月度奖金制改为浮动工资制,且将浮动工资与企业单位经营的好坏、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密切联系进行上下有规律的浮动,以调动职工积极性及推动企业发展。职工每月浮动工资依据企业和部门完成经济指标的结果和职工表现而定(浮动工资计算办法:各单位在完成定额任务后先获得企业浮动工资,然后根据每个职工的营业考勤、服务质量、清洁卫生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计分。按所得分数乘分值应得的浮动工资数)。因浮动工资与企业定额利润挂钩,并以部门为核算单位,可调动部门负责人和职工积极性。这种新型劳动薪酬和合同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经验随即在全国得到推广。
1983年,工资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9家国有企业和12家集体企业。改革按照不同的经济性质,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办法,主要是: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和调控;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与劳动实绩挂钩;工资上下浮动;取消低工资、多补贴的工资分配办法;合理拉开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差距。同年,蛇口工业区实行了工资制度的全面改革。
1984年,《深圳市工业行业、工厂工资改革方案》颁布,工厂的工资总额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可选择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浮动工资、效益浮动工资。同年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内部管理体制全面改革试行方案》,规定特区国有企业一般应实行浮动工资为主,计件、提成、工资结构分解等为辅的工资分配形式。“结构工资”制和“工资总额”制是此次改革的最具突破性的举措,开创了企业自主分配的先河。结构工资制将工资与个人表现相结合,彻底打破“大锅饭”格局;“工资总额”制给予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即工厂的工资总额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可自行选择分配方式)。此后,深圳于1984~1986年陆续出台了《深圳市工业行业、工厂工资改革方案》《深圳经济特区内部管理体制全面改革方案》等5个系列文件,对企业的收入及工资基金总额作出规定。其中,1985年颁布的《关于当前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使职工的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同年,全市企业普遍进行了工资改革,基本上实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采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浮动工资”的模式。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也于1984年初在罗湖区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试点,同年8月开始全面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及浮动工资4个部分组成。深圳的这一改革为1987年7月全国实行结构工资制提供了经验。至此,深圳的工资制度主要有计件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和全额浮动工资三种形式。
同年,深圳率先全国首开“技术入股”先例。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方以投资200万元,控股66%,外方以无形资产入股持有34%的“干股”。
1987年,深圳修改结构工资制,建立多薪级、小级差和正常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制度,实行部分工资与物价指数挂钩。深圳结构工资制改革的成功实践最终影响了全国工资制度的改革。
同年,深圳进行以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探索和实践。为此,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可以将个人所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及商标权等工业产权作为投资入股。此后又先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
同年,深圳对结构工资制再次改革,即取消基本工资,并入职务工资,将一职一级的职务工资标准改为一职“多薪级、小级差”,下设起点,上可交叉的职务工资标准,建立体现各类人员不同特点的多序列工资表,建立正常化的考核晋级增资和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等增资机制。
1989年,《深圳市完善国营企业两保两挂承包实施方案》颁布,推出“两保两挂”实施办法,即经营者收入与企业上缴利润挂钩,保国有资产收益;职工消费基金与生产发展基金挂钩,保国有资产增值。
1992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颁布,明确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形式,企业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挂钩,政府只核准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其他类型企业工资总额仅在劳动部门备案。
同年,经济深圳特区78个行政村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村民成为股东,按股获得收益。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规定特区内外最低工资均为245元/月)。
1993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调整方案》。
1994年,深圳开始探索以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新形式,率先出台《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和《试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办法》,成为全国首个在国企中按统一标准推行规范年薪制的城市。在国有企业推行经营者年薪制,明确了管理是一种特殊劳动。经营者年薪制办法既是对传统分配制度的一种变革,又是对经营者这种特殊劳动力价值的承认。具体地,明确企业经营者、经营者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分别与本企业累计和实现利润挂钩,经营者基本工资与企业类别分、级别分双挂钩,经营者效益工资与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挂钩。9家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年薪分为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1998年推行《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2003年5月起,《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颁布)。
同年,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劳动局、市投资管理公司联合出台《试点企业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办法》,对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调控,由企业根据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在确保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及相应的分配方式。同年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除规定最低工资水平线外,不干预企业分配方式和分配水平。分配水平通过竞争机制调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大体相等。
同年,在国有企业推行内部员工持股试点。
1995年,出台《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完善试点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办法。
1996年,在全国率先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采用强制与互动原则向用人单位筹集一定基金,用于垫付用人单位在破产、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等特定条件下拖欠员工的工资,并行使垫付工资追偿权。
1997年,为完善年薪制,扩大年薪制实施范围,颁布《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在市属国有企业中试行将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者收入的“年薪制”。新的年薪制可对经营者实行重奖,奖励方式有现金、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奖励资金从税后利润中支出。
1998年,为鼓励以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完善有关政策,规范技术入股行为,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明确科技人员可以将以下权益作价入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形设计专利权;计算机软件专著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财产权等。
同年,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外地科技人员来深工作,促进技术与生产的结合,实现技术参与分配,颁布《关于扶持高新技术发展22条》。
1999年,深圳在部分国有企业中推行经营者持股试点,试点采取股票(股份期权)、直接购股、奖励股份等多种形式,部分企业还实行模拟股份。先进适用的专利和技术可以作价入股,知识和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职工的能力、责任、贡献和工作态度,采用职能工资、奖金、安全退休金、医疗保险和股权等分配形式。
同年起,深圳市劳动局每年向社会发布《深圳市部分职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2000年,制定《产权代表责任人年度薪酬管理办法》,以企业规模和效益为依据,根据年度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和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产权代表责任人收入。
2001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探索国有企业资本、管理和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继续探索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资本要素分配相结合。1.放开员工持股的比例和行业限制,对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取消持股比例限制;2.扩大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现金出资外,还可以采取向公司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公益金划转购股等方式;3.员工购买本企业股权可给予一定优惠;4.员工持股公司中,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分配权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充分调动员工的经营积极性。第二,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管理要素分配相结合。1.建立科学的经营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年薪考核办法,形成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约束机制。改革年薪现金支付方式为现金、股份、期权、保险等多种方式支付。经董事会或产权单位批准,可提取超计划利润的一定比例奖励经营者。强化年薪制的监督约束功能。从奖励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经营者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相应扣除其奖励年薪。2.推行经营者持股制度,通过直接购股、奖励股权与分红权、授予股份期权等方式,将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第三,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方式,推行技术入股。
2002年,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分配体制。
2003年,出台《〈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构成与核定办法,年薪收入的支付及监管等。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他补贴,如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和通信补贴等(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控制经营者职务消费,防止其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国企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年薪收入为税前收入)。其中,基本年薪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企业分类定级结果,参考市场上经营者工资水平、上年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基本工资水平和公务员工资标准确定(每年可根据物价水平变动与经济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基本年薪分三档: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2万元;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0.8万元;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9.6万元。效绩年薪是按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的经营者年度收入,具体计算方法为:基本年薪×3 ×(效绩评价分值-60)/40。效绩评价分值由国资管理部门组织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测算(如果经营者效绩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视效绩年薪为零。每年4月底前,各企业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上报国资管理部门,每年6月底前,公布效绩评价分值)。效绩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提取。其中60%直接支付给经营者,40%上交资产经营公司保管,以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延期支付。奖励年薪是产权单位对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的奖励,奖励年薪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基本年薪的4倍,奖励年薪由资产经营公司从企业上缴利润中支付(其中60%以现金支付给经营者,40%设立专户进行专存管理,其利息收入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奖励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则相应扣减经营者任期内所提取的风险抵押金。不同类型企业奖励年薪系数有所区别(垄断性企业奖励系数为0.8,竞争性企业奖励系数为1,扭亏增盈企业奖励系数为1.3,其具体计算方法由各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分别制定)。
2004年,通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扣减、最低工资等。
2008年,《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通过,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征费标准、加大垫付欠薪的追偿力度,加重对恶意欠薪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009年,出台《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除全国工资之外的部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两项津贴构成(保留现行特区津贴,继续单列运作;新设立“基础津贴”,分为48档,与特区津贴联动运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自主制定分配办法。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 70% × 30%;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 60% × 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 50% × 50%。
同年,制定《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对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从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适用的工种或岗位人员等审批事项条件,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
2010年,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结合分类管理改革,探索不同类别公务员薪酬制度。结合事业单位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及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2012年,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对各行业多个工种员工的工资情况抽样调查、分析评估后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深圳市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
2014年,出台《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细化欠薪隐匿或者逃逸的认定范围;出台加强劳资纠纷分类处置工作意见,制定工作指引,促进劳资纠纷处置工作规范化;建立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同年,探索劳动争议仲裁人员队伍专业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