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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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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海市文明城区复评周期为三年。复评第一年、第二年进行年度测评,第三年进行综合测评,将三年成绩按15%、25%和60%的比例折算出总成绩。
②本《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市文明城区、全国文明城区提名城区及全国文明城区。
③“惩戒办法”中的罚分措施,是指从当年测评成绩中另外罚扣相应分数。
④按照本《管理措施》被取消“上海市文明城区”称号的全国文明城区,由市文明办按照全国文明城区管理有关规定,向中央文明办报备。
⑤全国文明城区受到中央文明办暂停资格处罚的,市文明办将取消其“上海市文明城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