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标准(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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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管理规定(201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精神文明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扎实推进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活动,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文明城区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区。“上海市文明城区”称号是反映城区精神文明程度和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活动是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突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积极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城市精神相一致、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契合、与上海“十三五”建设发展目标相呼应的文明城区创建格局。

第四条 创建文明城区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协调性强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文明委的领导下,各区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各级文明办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发动辖区居民,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同创共建,群策群力。

第五条 各区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上海市文明城区活动列入城区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统筹推进;要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章 文明城区的标准

第六条 上海市文明城区要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考评达到90分以上:

(一)理想信念教育扎实有效。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委政府学习制度健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最新成果的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宣传阐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宣传、理论宣传、文艺宣传、社会宣传、网络宣传、对外宣传“六宣联动”机制作用,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深入宣传依法治国理念,加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意识教育,各类学习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系统化、长期化、品牌化。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推进有力。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 24号),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方案》(中宣发〔2015〕 9号)和《上海市贯彻〈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 15号),组织实施到位;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主题以及上海城市精神,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成效明显;以“中国梦·申城美·修身行”为主题,大力开展市民修身行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发挥榜样作用,积极开展“感动上海人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好人好事”“美德少年”“上海好心人节”“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等各类先进典型评选及宣传教育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推进“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深入开展“三个注重”教育活动,推进文明家庭创建。

(三)道德风尚文明和谐。深入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活动,促进市民崇德明礼、见贤思齐;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元素,褒奖市民文明行为,彰显社会正能量;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志愿服务文化;持续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加强中国文明网联盟网站和网上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网络文明传播,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四)政务环境廉洁高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规范政务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五)法治环境公平正义。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公民权益维护,建立劳动者、消费者及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持续推进,基层党、群组织建设不断加强,社区民主建设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六)市场环境诚信守法。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诚信奖惩制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开展各类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使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查处;推进文明诚信服务,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的服务规范程度不断提升。

(七)人文环境健康向上。切实抓好国民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持续推进科普活动,提升市民科学素质;大力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日益丰富;加强市民文明行为培育,广泛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教育和专项行动,市民文明素质不断提升;积极培育创新文化和人文品格,努力形成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氛围;社会公益活动内容丰富,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各类善行义举及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

(八)社会文化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广泛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继承优良传统、提高道德素养,开展身边榜样学习活动,推动青少年自我激励、自我提高;不断拓展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平台,学校少年宫和学生社区实践指导站试点建设不断推进;不断净化、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社会文化环境,加强网吧整治、网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出版物市场管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九)生活环境舒适便利。财政总收入、区级财政收入年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在全市居于前列;无障碍设施、主干道、街巷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完备,主要道路交通管理有序,主要大街和重点地区环境整洁;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的治理格局逐步形成,小区内外环境整洁,日常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社区物业维修服务规范,便民、社会管理、文体、卫计、居家养老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运行良好,社区服务品质不断提升;智慧城区建设有效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运行、管理科学有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认真做好社会救助、社保参保工作,城镇登记失业率得到有效控制。

(十)社会环境安全稳定。大力推进“平安上海”建设,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消防设施及社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等符合安全要求,基层综治工作扎实,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率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到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加强城市防空防灾及应急处置建设,注重宣传教育,抓好各类设施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治安管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有效预防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持续推进,社会治安状况良好。

(十一)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建成区绿化覆盖水平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断提升;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积极开展各类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推进有力、有效,取得明显成效;加强环境保护和监管,无突出环境矛盾,企业排污、区域水环境、空气质量等主要指标规范达标,公众对城区环保满意率较高;注重公众参与,积极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生活;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耕地、林地保护良好。

(十二)创建工作机制长效常态。区内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文明城区创建工作,制定创建规划和工作措施;积极营造创建氛围,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积极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落实以城带乡、城乡共建,抓好农村社区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工作;加强创建工作动态管理,使创建活动常态化开展;不断完善各类保障机制,创建经费得到有效保障,基层创建工作力量配备不断加强。

以上各条,以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核定为准。具体考核工作依照《上海市文明城区测评体系》进行。

第三章 文明城区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各城区要根据上海市文明城区的创建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文明城区的创建规划,分步推进,打好文明城区的创建基础。

第八条 区文明委是创建上海市文明城区的领导者、指挥者。要根据文明城区的创建要求,把有关的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落实到区属各相关部门,并督促完成。

第九条 区文明办是创建上海市文明城区的组织者,也是创建规划的实施者、创建工作的指导者。要充分发挥文明办的协调功能,团结社会各界形成创建合力。要加强分类指导,抓好基层创建,严格检查把关,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巩固创建活动的成效。

第十条 创建文明城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制定本区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区各职能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根据全区创建总规划分解的任务、目标,对基层单位的创建进行指导,并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推广文明城区创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四)了解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文明城区创建中出现的矛盾和实际问题,随时协调,及早加以解决。

(五)建立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档案。档案包括:城区概况、文明城区创建规划、创建工作的主要文件、重要会议记录、大型活动概况、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社会各界反应、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

第四章 文明城区的申报、评选、复评和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申报上海市文明城区的城区,应达到三年的创建期。

第十二条 依据《上海市文明城区测评体系》要求,自查总分达到100分以上(总分110分)的城区方可申报参评。

第十三条 凡按照上海市文明城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措施,成效显著,符合标准的城区,可向市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城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85分。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区不得申报:

(1)申报前12个月内区党政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四条 上海市文明城区的申报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自评申报。在对照标准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有参评意愿的城区应于创建年度开始的第一年初,向市文明办提出正式申报。

2.参评公示。完成两年的创建期后,城区应向市文明办提交正式申请参评报告,并在辖区内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或街道、社区宣传栏等处醒目位置张贴告示,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告示期满后,由区文明委正式向市文明办提交参评报告。

3.考核评估。市文明办依据《上海市文明城区测评体系》对申报城区进行测评,测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

第十五条 已获得“上海市文明城区”称号的城区结合创建年度参加复评,复评周期为三年。其中前两年为年度测评,测评内容以实地测评(含问卷调查)为主;第三年为综合测评,测评内容包括实地测评(含问卷调查)、材料审核。实地测评开展的方式要求以当年度市文明办的工作安排为准。

第十六条 市文明办汇总测评结果、社会公示的情况,提出上海市文明城区申报推荐或复评通过名单,报请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十七条 上海市文明城区的评选、复评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和避免形式主义。要将明查和暗查、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估和城区居民评价相结合,以掌握平时工作状况为主,要体现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 上海市文明城区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出现负面清单所列问题的城区,采取扣罚测评分数、暂停推荐为全国文明城区(提名城区)、报备中央文明办、取消“上海市文明城区”荣誉称号等惩戒方法。

第十九条 获得“上海市文明城区”称号是申报参评全国文明城区的前提条件,市文明办根据创建期内的综合考评结果,择优向中央文明办推荐。

第二十条 因出现“负面清单”所列事项,被取消上海市文明城区称号但拥有全国文明城区(提名城区)称号的,应在最新一个创建周期内重新创建成为上海市文明城区;因工作不力,未能创建成功的,由市文明办建议市文明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或经复评保留上海市文明城区称号的城区,可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的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