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用法治思维推进政治工作创新发展
【摘要】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和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并作为强军之基,要求必须强化全军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开创军队建设新局面。用法治思维推进政治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在深刻理解法治思维深刻内涵的基础上,积极营造法治思维的良好条件,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法治思维 政治工作 军队建设
【作者简介】张华军(1964~),女,河北沧州人。武警政治学院科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武警政治工作。
习主席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习主席强调要“加强法治思维培育,持续开展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活动,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当前,部队政治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领导干部抓工作不善于依靠法规统揽,不能从法定的工作职能和法规制度出发谋划建设,靠突击式、运动式抓建设,导致机关忙乱、基层乱忙,疲于应付;干工作热衷于随领导意志改变而改变,工作不遵法、办事不依法,想事不看法规要求而看领导好恶脸色、遇事不先找法而找关系、办事不看法规怎么定而看过去怎么干等拍脑袋决策、凭经验办事、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要使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官兵自觉,必须强化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依法规范用权、依法科学决策、依法对下指导,使政治工作依法运转、照章办事成为常态。
一 深刻理解法治思维的特征内涵
法治思维是一种从法律的维度,按照法律的逻辑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人们如何对待一个事物、分析一种现象、做出一项决定,通常有不同的思考维度,如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政治的等,每一种思维因其维度不同,都带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同样一件事情,从经济维度出发侧重考虑投入产出问题,注重的是有没有效益,效益越大则动力越大;从道德维度出发则侧重考虑是非善恶,是积德还是作恶;从政治维度出发侧重考虑对政治权力、政治地位、政治前程的影响,判断的是利弊风险;从法律维度出发侧重考虑的是法的要求,关注行为合法与不合法。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和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并作为强军之基,要求必须强化全军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开创军队建设新局面。法治思维具有以下几个区别于其他思维的典型特征。
(一)法治思维首先是合法性思维
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以是否合法作为分析、处理问题作为基本判断的思维。一是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将法律作为决策和执行的基线,坚持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武警部队遂行的任务都基于维护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官兵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约束,对于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正确行使,做到不错位;对于法律要求履行的职责要勇于承担,做到不缺位;对于法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坚决不去行使,做到不越位。二是要强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坚决从习惯于以权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三是破除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观念,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
(二)法治思维是以权利义务作为思考主线的思维活动
法治思维要求按照法律的逻辑进行思考。法律的逻辑就是权利、义务的逻辑,所以法治思维又是权利、义务的思维。权利、义务思维意味着领导干部做决策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所担任的岗位职责是否具有此项权力,决策对象是否承担该项法定义务。即使是领导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时,也需考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权责一致的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
(三)法治思维是具备程序正义的思维
程序正义是法治理念的生命线。人们对于法律结果的接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使对一个非常公平、正义的决定,不同立场的人也有不同的认可度。只有完全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所做的决定才能更让人信服、才更有说服力、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在行使职权中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二 积极营造法治思维的良好条件
良好的法治条件有助于官兵用法治思维判断是非处理事务,做到观念里有法、工作中讲法、用权时依法,养成信法、用法、守法、合法的好习惯,自觉把依据法规作为一种责任来履行,把遵守法规作为一种习惯来养成、把贯彻法规作为一种素质来培养,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严格遵循规律规则和法定程序。
(一)健全完善的法规制度
近年来全军先后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渐趋于完善,这些法规制度是部队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治军规律的客观反映。同时,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还要不断加强立法规划计划,突出中心工作、重点领域权力运行、部队改革和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不断通过立法形式及时固化部队建设和遂行任务中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法规制度对军事实践的引领规范作用。
(二)培养良好的法治素养
学深才知理,悟透方知行。要让法规制度入脑入心。广泛开展“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活动,引导干部自觉校正违背法治要求的思想与行为,使法规真正进入思想、进入工作、进入实践。把法治建设融入官兵日常训练和生活,时时处处用法规制度规范言行,使法治内化为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积极培养和树立法治意识,运用党内生活教育引导和增强法治思维,切实让崇尚法治成为每名官兵发乎内心的好习惯、好状态。充分运用多种载体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不断用法治文化滋养官兵思想,定期开展法制警示教育,让官兵在潜移默化中自觉敬畏法规、遵守法规。
(三)强化法治思维导向
鼓励法治思维的鲜明用人导向,把守法、尚法与否作为干部晋升或降职的重要考核标准,以制度导向促法治信仰形成。探索建立适应法治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对干部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评价标准。用一些具体量化、可操作、可测量的指标来评价部队工作和考核干部的工作实绩,从而让法治思维成为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自觉用法治标准来规范工作,并不断建立健全依法决策、依法履职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对干部“法治能力”的监督有力、有效。
三 着力提高法治思维的实践能力
法治思维的实践能力实际上就是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表现为工作中善于依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定新对策,坚持以法为依据、以法为准绳、以法为标准,积极寻求可行方法、总结有益经验,使工作指导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更好地推进政治工作科学发展。
(一)依法决策能力
依法决策就是做决策前首先看政策制度有没有要求,法律法规、条令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决策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办,不随意简化程序或增加程序。这是一种最不容易造成工作失误的领导方法,也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方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提醒和警示部队领导干部决不能随意行使权力,要以法治的思维,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从公布的大量“四风”问题看,绝大多数都是“权力型违规”,原因在于在这些人的思想深处“权大于法”等与现代文明、现代治理方式相背离的思想观念远未根除,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自觉让法规制度进脑入心、进言入行、进岗入责,才能树牢底线思维、法制思维,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自由发挥,提高领导威信和治理能力。
(二)依法执行能力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负面影响过于无法;执法不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无法体现,法律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实现。要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就必须紧紧抓住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这个关键环节,从纠治影响部队建设发展和官兵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下大气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坚决树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履职尽责,要树立领导机关既是执法机关也是护法机关、领导干部既是执法者也是护法者的观念,厘清机关部门职权和相应责任,提高对部队工作指导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努力营造首长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管理、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
(三)依法监督能力
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机关要把工作检查指导与执法监督相结合。业务部门要强化对口监督。纪检、审计等专门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主动作为,防患于未然。要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军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科学界定法规制度的范围,坚决清理“土政策”“土规定”,着力解决因法规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瑕疵造成的“执行难”问题。要站在守法者、用法者、执法者的角度,更加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更加注重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让广大官兵确实感到法规制度易用、实用、好用,使依法办事变成官兵的日常行为方式和工作生活习惯。
努力使法治化要求根植于官兵头脑,养成于日常习惯,体现于工作实践,形成人人崇尚法治、参与法治的生动局面。要强化官兵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自觉按照法治化要求审视、谋划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查找问题,采取应对措施,谋划发展之路。
〔中文校稿: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