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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世纪英国议会的发展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议会的构成成分及组织形式最终确定下来,并且,从议会召集直到最后解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会议程序。

传统观点认为,随着1295年“模范国会”的召开,英国议会的构成成分已是确定无疑的了,其实不然。在14世纪中叶之前,英国议会仍是一个不定型的机构,它应由哪些阶级成分构成,尚未最后确定。

首先,标志着议会与其前身“大会议”根本不同的阶级成分——平民代表还没有成为议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在1295年以后所召开的20届议会中,有12届没有召集平民代表参加。G. B. Adams,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New York: H. Holt and Company, 1935, p.185.爱德华二世(1307~1327年在位)继位后,仍时常把平民拒之于议会大门之外。然而,从1325年起,平民代表在议会中的位置终于巩固下来。这一年仲夏召开的那届议会是英国最后一届没有平民代表参加的议会,从此以后,“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就最终结束了”。M. McKisack, The Fourteenth Century,1307-1399,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59, p.182.

其次,在14世纪前期,下级教士代表也是议会中不确定的成员,不过,这不是由于国王拒不召集他们,而是由于他们自己不愿出席,他们早已习惯于在自己的教士大会上处理各种事务,包括讨论、批准给予国王的补助金等。同时,从感情上说,他们也不愿“奉世俗国王之命”与“不屑为伍”的世俗人比肩而坐,共同议事。因此,1341年后,下级教士基本上不再出席议会,M. McKisack, The Fourteenth Century,1307-1399, p.288.尽管每届议会召开之前,国王仍照例通知他们,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最后,在爱德华一世时,国王还时常召集王室大臣和高级法官出席议会,如五个重要的大臣和三大中央法院即高等民事法院、王座法院和财政法院。的首席法官等。这些人构成议会中的“大臣集团”,他们人数虽少,但却是“议会的核心”M. McKisack, The Fourteenth Century,1307-1399, p.187.,组织会议、安排议程全部控制在他们手中。到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在位)当政时,由于屡次遭到教、俗贵族的反对,“大臣集团”也逐步退出了议会,只有大法官仍保持着议会会议主持人的特殊位置。

随着平民代表成为议会的固定成员,下级教士代表和“大臣集团”退出议会,英国议会的构成成分——即由教会贵族、世俗贵族和平民代表三部分组成——才最终确定下来。教会贵族包括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等高级僧侣;世俗贵族最初只有伯爵和男爵,14世纪30年代以后,又先后增加了公爵、侯爵;平民包括各郡骑士代表和各自治市市民代表。上述三部分成员是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被召集入会的,教、俗贵族通过直接给予本人的私人宣召令(by individual writ)个别召集,平民代表通过给予郡长的综合宣召令(by general writ)间接召集。骑士代表由郡区大会选举产生。那时,关于选举资格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多数郡都沿袭古代习惯,允许所有的自由土地持有人出席郡区大会,参加选举。在自治城市中,选举资格差别极大,有的城市凡是户主皆有选举权,有的则只有纳税人才有选举权,还有的仅限于一小撮城市贵族寡头集团,不过,一般说来,取得自治权越早的城市选举资格越民主,越晚的城市越贵族寡头化。

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议会形成了一套固定的会议程序。每届议会都必须由国王召开。通常于开会前40天颁发国王宣召令,通知开会的日期和地点。议会开幕时,首先由大法官或坎特伯雷大主教致开幕词,解释召开议会的原因,宣布会议的具体任务,然后由各等级或个人向议会书记员呈递请愿书、冤诉状。再下一步是分组讨论,这是会议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提交各组讨论,并做出决定。最后,在全体会议上形成决议。每届议会通常只召开一次会议即告解散,因为当时尚未形成休会制度。

14世纪初,当议会进行分组讨论时,关于小组的划分没有固定的规则,有时分为三组,有时分为两组。直到1341年,议会才最终确立了上、下两院的组织形式。关于英国议会两院形成的时间有不同的说法。苏联史学家谢缅诺夫认为是1343年(见《中世纪史》中译本,第172页)。我国的有关论著都沿用此说。但许多英国史学家认为是1341年,例如S. R.伽德纳在《大学英国史》中写道,“在1341年,议会两院最终互相分开”(见该书第243~244页),再如M.麦金塞克在《十四世纪》一书中写道,“只是在1341年以后,当下级教士代表逐渐退出议会时,骑士和平民一块协商和分开讨论才成为正常的”(见该书第190页)。专门研究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的斯塔布斯在《英国宪政史》一书中肯定地指出,“1341年,贵族和平民似乎已明确分属两院”(见该书第三卷,第445页)。我们认为1341年比较可信,因为两院的最终分开是与下级教士代表退出议会有密切关系的。这一年,下级教士代表退出了议会,于是,议会中只剩下教、俗贵族和平民代表。教、俗贵族都属于大封建主阶层,都是原来“大会议”的成员,瞧不起“卑微粗俗”的平民,因而单独聚会于一室,组成了“贵族院”,亦名上院。农村骑士虽然也属于贵族阶层,但从亨利二世改革以后,他们中的大多数都通过缴纳“免役税”摆脱了亲随国王从军打仗的军事义务,成为致力于农业、商业等各种生财之道的乡绅,因而逐渐与尚武好斗、以勋爵禄位为钻营目标的大贵族分道扬镳,而与市民阶级越来越“志趣相投”。并且,骑士和市民在议会中都属于“新成员”,都是通过综合宣召令召集、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因此,骑士和市民代表联合在一起,组成了“平民院”,亦名下院。

在两院形成的初期,下院同上院及国王之间的联系是通过临时任命几名贵族——有时由下院提名,有时由上院提名——组成一个特别小组进行的。1376年,下院第一次出现选举产生的议长(Speaker)。这年4月30日,在“贤明国会”的一次会议上,经过一番激烈讨论后,哈福德郡的骑士代表波得·德·拉·马尔做了一个概括性的发言,由于他总结得言简意赅,切中要害,赢得了下院代表的普遍敬佩,大家一致推选他作为下院的发言人,将讨论的结果和下院的要求禀告国王和大法官,于是,他成为英国议会史上的第一任下院议长。从此,每届议会开幕后,下院首先选举议长,由议长主持下院会议。由于下院有了自己的议长,大法官也就成了上院的议长。

这样,到14世纪后期,英国议会初步成为一个具有固定形式和程序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