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光荣革命”与法治的确立
到16~17世纪,西方乃至整个人类的法治事业都遇到了严重挑战。此时,绝对君主主义正以不可阻挡之势风靡欧洲大陆,从西班牙、葡萄牙到法兰西、俄罗斯,纷纷走出封建割据时代,建立了以王权为中心的君主专制制度。这时统治英国的都铎王朝自然不会错失良机,曾经试图追随欧陆专制王权的脚步。它通过宗教改革摧毁了教会堡垒,通过“政府革命”强化了国王政府权威:在中央政府,设立枢密院以取代原来松散低效的谘议会,枢密院由出身社会中下层的钦命大臣组成,他们忠君不贰,精明干练,成为都铎王权最得力的统治工具;在地方政府,扩大了各郡治安法官的职权,把他们变成了中央王权的“杂役女佣”,全权负责地方管理;在司法上,建立了星室法院、高等委任法院、北方法院、威尔士边区法院等一系列特权法院,特权法院依附于行政权,采用纠问制,不用陪审团。这样,一套带有专制主义倾向的政治体制建成了,王权的触角从横向上说扩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纵向上说伸展到最基层的市井民众。
但是,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普通法为载体的法治传统此时已经扎根于英国的日常生活和文化传统中,成为横亘在都铎专制道路上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所以,都铎王朝始终未敢(也不可能)将专制企图推向极端,只能适可而止,自我满足于“有限专制”。在立法和决策上,都铎诸王基本上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事,对普通法法官的独立司法要求也算尊重,法官因政治原因而被蛮横罢免的事例屈指可数。所以,在全世界都屈从于绝对君主专制的国际大背景下,英国奇迹般地独善其身,守住了法治的底线。难怪在都铎王权最强大的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伦敦主教约翰·埃尔默仍坚决否认女王是专制君主,因为“首先不是她在统治,而是法律在统治”。
然而,随后上台的斯图亚特王朝却没有都铎王朝那么明智和克制。该王朝无视英国历史文化传统,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决心倒行逆施,推行个人独裁统治。于是,凡是不利于国王利益的法律活动皆被取缔,“即使阅读爱德华三世时普通法法院的宗教案件审判档案也被禁止,因为(那些档案)与当时的政治相悖”。如果案件涉及政府利益,国王经常于开庭前召见法官,施加压力,力图操纵法庭判决,有时强迫法庭把有损国王利益的案件搁置一旁,不了了之。如果法官违抗王命,则立即免职。斯图亚特王朝还利用特权法院打压独立性较强的普通法法院。大法官法院经常依据衡平法原则签发禁令,中止普通法法院的审判活动或阻止其判决生效。星室法院和宗教特权法院则成为国王镇压政治反对派和宗教异端的有力武器。普通法的主导地位及其代表的法治传统面临生死存亡的严峻危机。
在此关头,高等民事法院首席法官柯克挺身而出,高举法律至上大旗,为维护普通法的独立性,与国王政府展开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他坚持普通法高于一切和国王权力必须限于法律之内的原则,认为司法权只能由法官独立行使,国王不得干涉法院判案,更不能擅自从法院调走案件或直接裁决案件。1608年柯克不畏强权、犯颜直谏的那次君臣对话,成为法治史上一段广为流传的佳话。柯克的斗争尽管因势单力薄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但毕竟高扬了法治精神,打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主义气焰,鼓舞了议会中国王反对派的士气。1620年柯克被免职后进入下院,立即与议会革命派结成同盟,反专制斗争从此进入不断胜利的新阶段。1641年,议会宣布废除星室法院、高等委任法院等特权法院,剥夺了政治权力干预司法的主要手段。接着内战爆发,王政倾覆。在法治与专制的首次正面交锋中,法治原则获得了初步胜利。
到17世纪80年代,随着国内政治斗争的激化,斯图亚特复辟王朝试图重温专制旧梦,肆无忌惮地侵犯议会权力,罢免法官,干预司法,法治再次面临生死抉择,由此激发了“光荣革命”。在这一最后的决战中,法治彻底战胜了专制。1689年议会颁布《权利法案》,以正式法律的形式宣布取消国王经常用以干涉法官独立司法的法律豁免权和中止权,明确规定国王不得中止法律的实施,未经议会同意,也不得行使法律豁免权。1701年,议会又制定《王位继承法》,宣布: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即可一直任职;法官只有在议会两院的请求下才可罢免;法官的基本薪俸应予以保障,从公共财政中支付。第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由此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