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达米特以“理解”为中心的修正和辩护主义真理观
达米特是当代英国继罗素、奥斯汀、斯特劳森之后最著名的分析哲学家。他虽是奥斯汀的学生,但其学术视野、成果与影响大大超过了老师。他持的反实在论观点引入了解释学方法和认知语义学方法,从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等方面论述真理的本质和形态,赋予真理泛化性、主体性、历史性、修正性和收敛性的特征,从语境和语用等方面说明人的语言能力、知识水平、理解程度、隐含知识、言语者的意向性、普遍接受性与真理的关系,从主体性构造维度和理性视角突出了语言真理的建构性和动态发展性;批判了以戴维森纲领(真值条件论)为代表(也包括弗雷格等人)的二值逻辑(非真即假)的普遍有效性及简单思维,彰显了语言真理论的活力和丰富性,推进了逻辑语义真理论的探讨,也为人们研究真理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他对戴维森纲领的批判值得世人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坚持语境真理观,从语法、语形和语句体系关联上说明真理
语境原则最早是弗雷格提出的,其中心思想说明:语词的意义只有在句子中才能表现出来。后来这一原则进一步发展为语言分析的整体性方法。该方法涉及语义、语形、语用研究的各种要素,强调各种语言因素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以及动态发展。罗蒂曾提出“再语境化”的概念,就是表明语境可以随着语言要素的随机变化不断相应调节自身的结构与要素,从而实现语言结构与要素和效果的优化升级。达米特关注语境原则与方法对语言真理发展的深厚而丰富的意义,以语境原则为基石和指导,分析句子的真值、意义与语境的内在密切联系,形成和阐发了“语境决定真理”的真理观。
语境的重要因素是句法或语法。只有知道语法与句法规则,才能判定一个语句的真与假。达米特主张要研究语言真理,必须牢牢掌握语法规则,限制在语言内部才能获得真理,认为“一个语句的真与假根据语法规则就可以知道”,这是语言真理的“语法标准”。对句子的逻辑研究不能孤立进行,必须将其放到上下文的关联以及相应的语境中,方能确定语句的依赖关系,看出语法的真。只有在语句的关联性中,才能认识命题的客观性和真理性。
在注重语法的关联性基础上,达米特进一步论述语言的形式与数学公理和定理推论的相似性,认为数学的公理与定理的推论形式在语言分析中的应用是必需的。因为语言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建立命题系统,语言的形式理论可以被看作由公理和推理规则构成的集合,再进一步推出相应的定理。达米特试图从少数几条公理出发推导出表达真理的规律,以实现“逻辑的门轴法则”。真理以推理的形式表达出来,其推理的实质是句子单位之间的逻辑推论,重点在于语句群的内在合理性、恰当性,亦即语形上的内在满足。
达米特认为,要推理,首先就要有推理的构造要件和语境;而要这样做,必须从体系入手。只有从体系上来认识语形,通过运用构造方法,把真理变为语形上的逻辑证明。这是由于理性不能存在于一个没有标准的开放语境中,在开放的语境中,一切都不确定,都向怀疑开放。只有设立提醒标准,才能正确进行句子的逻辑推论,认识句子的“可满足性”。达米特这样做的实质是运用数学的递归方法,借助“可满足性”间接地定义逻辑真理。
达米特认为,由于可满足性是从语法层面来研究真理的,表示的是语句的内在逻辑性,不是指陈述的事实性,不指涉实际内容。以可满足性为基础,它突出了两种语形观。一是有机的整体性语形。这种语形表现为分层。通过分层,在有机整体语言框架中认识句子的确切位置,明确句子的连接作用以及对该框架的满足性,体现语形对真理的蕴涵,把握句子的真值。二是小语形观即分子语形观。它是真理所依存的最低层次,是简单的句子体系,其成分之间的逻辑协调在有机整体上表现出自洽性,进而表明真理的存在和蕴涵。
从语形学整体框架的体系视角研究真理,真理内含于形式之中,体现了真理的语形具有自主性,排除了陈述的事实性与经验性,要求从语句系统内部给出真理的实质蕴涵,而不是外部依赖。这就超越了符合论的真理论,克服了经验证实不能理解外在于我们的句子的缺陷。达米特明确指出,哲学的陈述只能由哲学的陈述来翻译,“语言有其值域,纯观察语句无需中介,凭直接观察就可以证实。而在另一端却存在着这样的失误,它们完全由推理确立”。在达米特的语形真理论那里,观察命题充当了公理的角色,不被涉入真理的领域。
可以看出,达米特的语形真理论强调真理是在语境体系中的形式蕴涵,要将传统的真理发现模式理论变成真理的形式构造,凸显推理在真理形成中的有效地位,带有强烈的真理融贯论色彩;泛化了真理,也隐含了“真理冗余论”的魅影。
(二)强调语言的“社会实践”与“普遍接受”的语用真理观
达米特吸收并发挥了后期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即使用”语用学思想,要在语言的社会实践及使用中解释语言的真理性。
达米特认为语用真理依赖于语境,所以应该从语句的效用情态上阐释真理,他指出,当我终结证实时,我就得到了规则……那我就可以说,它不外乎是我做的那样,可以认为语言的真理图像依赖于社会实践。这说明语言实践与一定的社会活动相联结,它表现为语言实践与言语者对语句的掌握与选择相关涉,语言与言语者的意向性、行为、语言、语句的生成情境与言语密切相关,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就是语用与语境的关系。
在语用与语境的关系上,达米特认为这是一种“语言的代码”关系,语用是语言的效用状态变元,语言的适用态相对于具体的语境,语用可以看成语境的子集,它的形态可以作为烘托语境的代码。而语境可以看作语用变元的综合集成形态,语境离不开语用,进行语用分析实际上就是揭示语境的过程。
由于语境与语用的有机结合,语言就会呈现具体化特征,二者相互转化变形。语境可以变成语用场,语用的几何变成语境,语境又成为语用的值域。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会在使用实践中不断华丽转身变形,映射出语言真理的光辉。
达米特把语用与语境相结合分析语言真理的意义,实际上等于把经验因素与先验因素结合在一起,把有效解决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综合考虑,为解决康德的分析与综合的悖论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之路。
还要看到,达米特的语境真理观是以“语用的可接受性”为条件的,而可接受性又受“普遍同意”制约。
达米特认为一个陈述的真值是由一个客观的特征决定的,这种客观的特征来自语用的“普遍可接受性”。人之所以能够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表现出“普遍接受”的特征,是因为人们选择了“普遍同意”; “普遍同意”是言语主体在行动中对一定观念的澄清、认可和裁决。承认语言实践中“普遍同意”的作用,等于把人们对陈述的“普遍认同”作为判断真理的标准,带有“真理共识论”的约定主义色彩。但是,达米特并不是个人独断式的主观主义者,他在把真理视作“普遍的可接受性”时并没有忽视真理在使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普遍性”特征,是以公共社会实践的服从原则作为语言活动的首要基础;通过在“同意”前面加上“普遍”的限制词,收敛了真理观的主观性征。这种以“普遍接受”为条件的语用真理观体现了社会生活的“主体间性”对话范式和规约,有利于真理的传播和社会认可。但是,“普遍同意”不是真理的客观性描述和表征,而只能看作一种主体间的对话式活动的行动规范和准则。因为它不能反映客观实在的本质特性,从中看不出与客观实在的一致性。它与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相共鸣。这也是达米特所力求避免的东西。
(三)批判戴维森等人的真值条件论,追问“真”的来源,采用更广泛的“证实”、语力因素等解释学和语用学概念解释“真”的问题
为了反对符合论与实在论的机械主义反映论成分,达米特借鉴了解释学的方法与思想,并不直接谈论人的认识对象问题或者外部世界的存在与否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传统的形而上学本体论问题,对诸如心灵实体、数学对象、物理对象等一概采取回避态度,总是把理论探讨的中心议题集中在关于对对象的陈述的意义的说明是否合理问题上。他针对传统存在论哲学的各种争论,指出“我们正畅游于形而上学之海”。问题是,“怎么才能游到岸边?”为了反对实在论,他主张还要讲策略。“要解决它们还得有策略。”他用“有争议的陈述类”(disputed class of statements)代替“有争议的对象类”(disputed class of objects)的提法表述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的理论斗争。他从一开始就紧紧抓住实在论与各种反实在论之间关于争论中的那类陈述的正确意义模型的分歧,并主张“暂且抛开形而上学问题”,要求在批判实在论的理论中,首先构建争论中所涉及陈述的正确语义学模型,从而构造正确的意义理论,然后在此基础上解决形而上学问题和应该接受什么样的逻辑的问题。由于他的这一主张,其反实在论理论通常被称为语义反实在论。
针对实在论的符合论立场,达米特提出新的被称作“正当的语义学方案”的语义学理论。他之所以这样称谓自己新的语义学理论,在于这种理论模型提供的是有益于逻辑目标的理论。这种解释是对逻辑常项的直觉主义解释,有助于人们更好地探究逻辑语义的“真”。他以庆幸的口气直抒胸意,说道:“幸运的是,我们有了一个模型,尽管对这样一些语义理论而言这个模型尚待完善,不过,我们已经为直觉主义发展出一种语义理论;对于争议类陈述而言,在这样一种语义理论派生出的那种逻辑中,直觉主义逻辑确实是一个更好的模型。”
达米特的新语义学模型的论证离不开可证实性。他对实在论者的真概念提出了挑战。实在论主张可能存在超越证实的真。而达米特却坚决主张,真不可以超越可证实性。通常在直觉主义者看来,一个语句的真不能够超出人们发现它的证明的能力。达米特同意直觉主义者这一观点,同时又认为,数学中的“证明”概念是狭隘的,在哲学中采用的“证实”概念应该涵盖更广泛、更丰富。
对实在论更猛烈的批判体现在达米特对戴维森真值条件原则的彻底批判上,他力图用“证明条件”代替戴维森的“真值条件”,把“S真意谓P真”换成“S真在于人能够证明S为真”,实际上就是把戴维森的真值条件法则转换为证实法则;通过证实法则,使语义真理“被构造出来”。按照戴维森纲领的实在论解释,人们对所有陈述句的理解都必须符合真值条件,如果要理解一个陈述的意义就要知道该陈述的真值条件。对此,达米特坚决加以反对。他用归谬法进行反驳。他指出,戴维森的真值条件原则归根到底不是彻底有效的,其有效性只能严格局限在可判定陈述的范围内;在此之外,还有那种我们不能运用任何方法决定由该方法得出的陈述句是真还是假的陈述句,这就是一种不可判定陈述句。正是这种不可判定陈述句的存在,反证了戴维森真值条件论的悖谬。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语言现象,即能够理解和领会一个语句的意思,但不能陈述它的真值条件,比如“琼斯是勇敢的”“决不会在这里建设一座城市”一类的陈述句,就是如此。在中国古代玄学家看来,这就叫作“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或者即使能够言传,也是“词不达意”。这说明,人们一旦离开了可以判定陈述句的范围,真的概念就很难得到科学的解释;进而意味着经典逻辑规律并不普遍有效适用,真值条件原则不具有普遍有效性。达米特告诉人们,在语义理论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并不是实在论主张的真值条件原则,而是反实在论主张的证实条件原则。
达米特并不满足在证实主义的基础上探讨真的概念,还要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讨论真的问题。一般来说,实用主义思想在逻辑哲学观上的着力点是强调语义理论的语用问题。针对塔尔斯基“T”语句的局限,达米特进一步探讨了“真”这一概念。T语句的基本思想告诉人们,断定一个语句就等于断定它的成真条件的存在。在达米特看来,“所有这些讨论都是建基于如下假定:一语句的断定内容是由其真值条件被确定的方式所提供的。要做这样的假定,对做出断定(以及提出问题,等等)的实践所做的解释就必须依据一给定语句的(假定是已知的)真值条件而提出来。正是这种解释将展示语句的真值条件与说这种语言的实践之间的关联;所以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不仅对断定、问题和命令作出了说明,而且也对真为何物作出了说明”。达米特在这里指出包括判断力在内的语力因素对于说明真之为何物的作用,强调了真值条件的展示与语言使用实践的关联,而这些正是塔尔斯基“T”语句的语义原则所缺失的。
语句的真与语言的使用实践和解释相关联。达米特认为,语义理论应该是对语句如何依据其语形构造而被判定为真与假的一种解释。对于真的概念怎么解释,一般逻辑学关注的是含有表示各种逻辑常项之图式字母的公式及构形,而逻辑语义理论则会提供关于一公式如何在某一解释之下通常被确定为真或假的某种解释。“这样一种语义理论由三部分组成:(ⅰ)规定一种解释一般地是什么的部分,亦即对于每一种类型的图式字母相对于约束变元的论域而具有的语义值的某种明确说明;(ⅱ)规定任一公式在任一给定解释之下的语义值如何被确定的部分;(ⅲ)关于一公式在某一解释之下为真是怎么回事的陈述。”根据达米特的观点,语义理论可以通过对陈述句的使用来说明真的概念。
(四)把理解与真的意义相联系,提出“理解”先于“意义”和说明意义的观点
那么,知道了一个语句的成真条件,是否就知道了语言的真呢?它与说这种语言的实践有什么关系?达米特进一步做了认真探讨。
针对蒯因关于“询问意义”就会被引入歧途并陷入困境,因而做的工作只能是解释某些含有“意义”一词的短语的观点,达米特提出了“理解先于意义”并能够对意义加以说明的观点。达米特指出,知道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意味着对意义有了把握,而把握的标志在于能够对意义进行说明,即能够对意义的理解进行描述。这说明,意义与理解密切相关。他进一步说明:“首先必定是说明何谓理解该语言,这是在说明用该语言讲话的实践之先能够给出的,一旦我们说明何谓理解该语言,那么我们就能把用该语言讲话的实践轻易地解释为有那种理解的说话者说出语句来。”之所以说意义与理解密切相关,达米特论证道,“理解A”与“知道A的意义”等值。意义是理解的对象与内容。“如果理解与知识的关系不成问题,我们就能说,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就是某人理解该表达式时所知道的东西。说明何谓理解一个特定的表达式涉及到说明那个表达式的意义是什么;但反过来就不一定了。”对真的解释,本身与理解不可分,要以理解为中介。“你知道了一语句的成真条件与说这种语言及用这种语言进行交谈的实践之间的关联。就是说,从确定真值条件的规则到说这种语言及用这种语言进行交谈的实践的过渡是以你事先对真概念的理解为中介的。”达米特的意思是说,对真的解释是以一个具体语境中对语词的理解为前提的,要展示真值条件离不开语言使用的实践。没有对真概念的理解,就无法确定真值条件,因而就无法进行语言交流实践,更谈不上语言的真了。例如,假定我们被告知了某种先前一无所知的语言的一些情况,同时有人对我们说:“有一群说这种语言的人,过去跟他们交谈吧!”这样一来,在确定真值条件的规则已陈述出来的情况下,如果用一个迄今尚无任何意义的字,譬如用“alby”来取代“真的”一词,我们就不可能遵从让我们以那种语言进行交谈的提议,因此,对我们说如下的话就是没有用的:“去吧,你知道那种语言中任一语句成为alby的条件;既然如此,你为什么不加入到他们的谈话中去呢?”我们自然会回答说:“我不知道该怎样做。如果我说出这一语言中的一个句子,我会不知道我说的是什么。”因此,理解“真的”一词就必须先要理解“alby”一词到底意味着什么。
达米特认为,真概念既涉及语义方面,又涉及语用方面,两方面都要看;要理解真概念,像弗雷格那样仅仅考虑语义因素是很不够的,必须拓展到语用学视域,考虑到“语力”因素,并以“语力”因素做支柱来把握语义理论。这说明,达米特的语义理论具有明显的“语用学转向”的影响痕迹,把欧洲的分析传统与美国的实用主义传统融合在一起,又糅合了解释学的理解理论。这使他的反实在论具有超越欧美大陆分析哲学、解释学的深厚基础,站到了欧美语言分析哲学理论的制高点。
达米特指出,他赞同弗雷格提出的“真概念与意义概念是密切相关”的观点,认为它们的关联非常密切,对其中任何一种成功的解释都不能事先假定另一种解释已被理解。不仅如此,达米特还进一步对“真”概念进行了意义上的澄清和区分。他指出,如果人们对“真”的理解迷惑不清,那么就很难进一步探讨清楚真与意义的关系。为此,达米特对真概念仔细进行了区分。一是较弱意义上的真概念。如果某一语句意义的一个重要因素与它被确定为真的方式相联系,那么,其“真”就是较弱意义上的真概念。二是较强意义上的真概念。在这里,“真”被当作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并且仅当这种意义理论以二值语义学为理论基础。三是介于前两种真概念意义之间的真概念。这是一种更具包容性,以多值语义学为基础的意义理论,它也是以“真”为核心概念的。
达米特对真与意义的关系问题的探讨与一个假定有关,即尽管不赞成把实在论者的真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但是较弱意义上的真概念也可以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这种意义上的“真”概念并不是塔尔斯基认为的是一个一劳永逸地阐明了的无歧义的概念,而是众多极不相同的概念,包括可断定性、可证实性、可辩护性概念等。这些概念之间密切相关。达米特所主张的真概念与塔尔斯基主张的强的真概念不同,是一种弱化的与语言实践有关的系列概念。
达米特深入探讨真概念与意义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真概念与意义理论密不可分,要想说明真概念的寓意,人们就必须对一语句的意义给予某种解答。这是由于确定一个语句为真必须满足的条件就是确定它的意义。达米特在探究真与意义的关系时主张在意义理论中加入某种语义理论,并联系语义理论尤其是它的语用方面来解释真概念。关于真概念在意义理论中起什么作用的问题,他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谈。第一,真概念在一种意义理论中到底起什么重要作用?第二,如果它起重要作用,那么这种意义理论需不需要加入某种语义理论……如果真概念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从道理上说,这种意义理论显然必须加入某种语义理论。达米特进一步指出:“我们无法设想对一语句的意义的指明提供了所有东西,只是没有提供它的真假条件。”
在达米特看来,意义与真概念的联系表现为一个语句的意义是通过明晰在何种情境下语句为真,在何种情境下语句为假而加以确定的。当人们对一个语句意义的阐释提供了所有要素时,也就等于提供了成真条件。人们不能设想对一个语句的意义的阐释提供了“所有东西”却没有提供它的真值条件。
言语者对真的意义的解释或者理解与人们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有关。人们不能脱离自己的认知能力去一般地谈论真概念。达米特指出:“一个陈述的意义即是言语者拥有的知识,这种知识构成了这个陈述的理解。”人们可以为一个语句的阐释提供所有的知识,在达米特看来,这既包括“外显知识”也包括“隐含知识”。只有通过解释语句的意义,才能使关于语句的真值条件的“隐含知识”显示出来。那些关于真值条件的知识也并不等于完全可以用言语来表达的“外显”知识;还必须具备显示关于语句的真值条件的“隐含知识”,它体现人们对某种认知能力的运用以及对情景的解释。隐含知识在显示中受言语者的意向性支配,受隐含知识作用的意义产生过程本质上伴随着意向的指向,而意义作为语用的核心,其呈现受到意向的规导,可以说,意向是意义的赋予活动。也可以说,语用过程可以看作言语者意向的表达与显示。他说:“没有什么比意向性更能说明言语者的语言实践了。”他把意向性看成言语者知识能力外显的动力本原,亦是意义形成的本体,是对胡塞尔现象学意向性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可以看出,达米特通过语用学的解释、理解活动与隐含知识、意向性等概念的阐述与显现体现出解释学对分析哲学的影响和渗透,也体现了一种语言哲学范式的转换,即把传统的知识获得与增长问题转换为当下的知识显示问题,这是当代西方哲学发展的重要特点。
(五)修正和辩护主义真理观
达米特通过对真理进行语境语用分析,把真理理解为人们的“普遍接受”。问题在于,真理的语用分析是一个动态的语言实践,语境框架制约着语用分析;而语境本身是变动不居、丰富多样的,它也在随着社会语言实践时间空间的变化改变自身,使自身不断优化,以便与时代的变迁相协调。因而,也应该把“普遍接受”放在历史的语境中进行解释。他指出:“众所周知,确信特定的推理形式,尽管是被普遍接受,也是不合理的。”语境的变化和言语者内在的意向、情趣、认知能力、知识水平、价值观和习俗的变动不居就促使被认为是“普遍接受”的真理不断地进行修正。
应该看到,达米特的修正真理观与语用真理解释观相一致,是语用真理观的逻辑必然。他说:“对真理概念的任何完整说明都必须将其与实际的语用交流相联系。”他从语用的多元视角说明真理形态的灵活变动性和超越性,与戴维森真值条件论真理观划清了界限。对他这种灵活多变的语用修正真理观,赖特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他一方面以普遍接受的方式定义真理,另一方面他又同意对以真理名义而被普遍接受下来的东西进行批判。”
不过还应该指出,达米特并没有完全否认生活经验的作用,理性只是一种“薄层”,总是受到语境的压力。理性的方法不能保证每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真理命题可以免遭人们的批评,发现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理论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是真的,它可能是基于常识的。而常识意义上的真理概念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不可能一劳永逸获得或者地位不变。在具体时刻得到的真理具有暂时性。因为人们会随着生活经验的增加不断对真理发动挑战,修正真理。他这种修正主义真理论强调了真理的发展变化,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时它也是一种“辞典理论”,认为真理只不过是由“普遍同意”决定的“普遍接受”意见的收集、整理与编撰,而每个时代都有相应的真理辞典。
达米特的真理观具有强烈的相对主义特征。这种特征与他自称的“辩护主义”真理论相联系。
达米特主张通过理解和知识能力的外显赋予真理以意义,强调对陈述真值条件的证实,那么他的真理观能否被看作证实主义的真理观呢?这被他本人明确反对,声明自己的真理观与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观点根本不同。与其说他的真理观是实证的,不如说是辩护的。在其后期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一文中,他就使用了“辩护主义”这个称谓。在批判经典实在论符合真理观的基础上,达米特把真理理解为人们对于陈述句的一种辩护能力,正式提出了“辩护主义的真理观”的概念。之所以提出这个概念,原因在于达米特认为他所持的反实在论立场与实在论的根本区别在于如何认识与之相连的真概念和二值原则。
从当代语言哲学与科学哲学发展来看,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根本上围绕着什么使得语句为真的问题。达米特主张以是否接受二值原则为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分水岭,并且认为,在数学上,除了数学语句真的根据之外并没有关于数学实在存在的问题;二值原则主张一个陈述语句非真即假,并不是普遍有效和适用的。他主张根据直觉主义的原则,借鉴数学的做法,强调人们的辩护能力,而不是是否与客观对象相符合。数学对数学陈述意义的说明依赖于人们的辩护能力而不是依据是否为真,是否与客观外界的实在相一致,而是表明对于这个陈述可以提出一种证明。理解一个数学陈述,并不在于我们能够找出一个是否为真的证明,而在于当数学家们提供证明时,我们可以辨认。以此为据,达米特批判了二值原则,指出了二值原则的问题所在。如果根据语义学的二值原则,每个表述清晰无歧义的陈述句都必然非真即假,这就使得陈述句的真值指派独立于人们的知识或认知能力。语句意义的决定脱离客观外界的对象,远离人们现有的认为语句为真的手段或对断定加以辩护的条件。这一原则对真的独断式判定,好像把自己类同于“上帝之眼”,可以居高临下地俯瞰万物,赋予世人“天启真理”。事实上,秉持二值原则的真理观的误区在于脱离了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向性活动,不能对不可判定的陈述句做出真正的说明。通过对比,达米特主张把直觉主义者关于数学辩护能力的观点推广到非数学陈述领域,把真理理解为可辩护性。断定一个陈述句为真,就等于说它得到了辩护。可见达米特的真理观拒斥了传统一阶逻辑语义学真假二值原则,立足于直觉主义的辩护观念。对此,格雷林(Grayling)在《哲学逻辑引论》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达米特主张“真理在于辩护”,实际上把真理看作我们在确定语句的真值时所采用的那些证实程序的产物。达米特这种证实主义的方案是把直觉主义数学的纲领推广到语言的一个尝试,但是达米特应该注意语言与数学之间的差别。达米特的证实主义观点虽然很有启发意义,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经验语言生来就不同于数学语言。在数学中,如果谓词或句子是可判定的,它始终是可判定的,而一个经验陈述现在是可判定的,以后有可能就是不可判定的了。在经验自然科学领域,采纳达米特式意义理论或反实在论必然导致语言实践的重大变化。但是达米特认为即便出现了这样的变化也不会否定这一个证实主义方案。他指出,“只要每个语句的意义是通过下述方式给出的,即阐明什么东西决定性地确定一个借助于该语句作出的陈述,又是什么东西决定性地否证这个陈述;只要仅仅依据说话者能识别的条件来系统地做到这一步”,那么,“一切都依然没有违背意义证实论的精神实质”。
同样的,按照这种方式来理解真概念,达米特认为也不会对真概念形成冲击。他认为,对意义问题采取一种证实主义的看法绝不影响真概念所发挥的作用。恰恰相反,真概念依然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需要用它来对演绎推理做出解释,只有在演绎推理保真的情况下,我们才把演绎推理看作有效的。
达米特的真理观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他没有对“辩护”这个概念做出明确的说明。辩护概念是一个依赖于主观取舍的概念,而主观的取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客观的标准。不能说明它的客观根据,这就使我们不能确立真理的客观性质。而真理一旦丧失了这一点,一切有关真理的探究便没有了一个客观标准,只能陷入相对主义的无休止争论。这就使达米特的辩护观点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施太格缪勒在《当代哲学主流》一书中指出,达米特代表着我们称之为逻辑“唯心主义形式”。
尽管达米特对于真概念和真理观进行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他的理论是非常严谨的,也是富有影响力而极具原创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