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13 卡式保险合同自保险卡售出时成立
2013年6月24日,某村农民刘某伟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平的引荐下,购买了该公司“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和“生命福星保险卡”各一份,并交纳了保费。交付时,刘某伟发现“生命福星保险卡”包装袋已被打开、保险卡密码涂层也被刮开,赵某平声称是代刘某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激活,该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同年7月11日,刘某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两个女儿刘某月、刘某燕到某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当月29日,某人寿保险公司按“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理赔给刘某月、刘某燕各2.5万元及利息。但对刘某伟所投保的“生命福星保险卡”不予理赔,理由是该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合同未生效。刘某月、刘某燕遂将某人寿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伟将保费交给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平,赵某平将保险卡交给刘某伟,该保险合同成立。某人寿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某人寿保险公司称保险卡需本人激活,已尽到告知和提醒义务,刘某月、刘某燕称赵某平已将该卡激活,双方对此条款有争议,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刘某伟交纳保费,赵某平交付保险卡,该保险合同应当已经成立。刘某伟作为一农民,家中有无电脑、是否上网、本人是否会操作登录公司网站激活保险卡均是问题,而某人寿保险公司将该义务强加给刘某伟,有违保险法的规定。赵某平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由某人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刘某伟因交通意外事故死亡,某人寿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遂判决某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月、刘某燕共计5万元。
某人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案例分析指引
1.什么是卡式保险合同?卡式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什么特点?
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什么不同?本案中,法院为何认定涉案卡式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时起成立?
3.本案中,涉案卡式保险合同的“激活”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4.未经投保人本人“激活”的卡式保险合同是否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