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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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篇

借鉴港澳经验创新珠海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课题负责人:张文,中共珠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主任。课题组成员:李英,中共珠海市委党校副教授;龙海英,中共珠海市委党校副科长。

——以横琴新区试点为例

张文

如何从制度上预防腐败是当今中国的热点难题。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腐败的天敌和克星,被学者们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且具有普遍意义的反腐利器,深得我国学者和民众青睐。香港、澳门在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方面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珠海毗邻港澳,与港澳同宗同源,文化、人情、心理、生活习惯等与港澳接近;珠海又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桥头堡,2013年年初珠海横琴新区被广东省纪委确定为“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制度的试行地区。为此,本课题组拟通过深入调研,比较研究港澳地区和内地(横琴)推行领导干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具体做法,借鉴港澳地区的成功经验,为创新珠海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做些积极探索。

一 港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推行特点

我国港澳地区在有关财产申报的具体制度设计上既有共同之处,又各有特色。澳门在回归前缺乏行之有效的专门预防贪腐的法律制度,其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是2003年出台、2013年修订的《澳门财产申报法》。香港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载于《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1条至第466条和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9/2001号。

(一)港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

1.财产申报主体

当前,世界各国对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有三种不同的规定:第一种适用于所有的公职人员,第二种根据公职人员的职位而分别加以规定,第三种仅适用于特定级别和特定职务的公职人员。我国港澳地区的相关规定分别属于第二种、第一种情形。

根据《澳门财产申报法》第1条的规定,财产申报适用于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甚至包括非编制内但属于公共职位的某些公职人员(即政府聘用的所谓“临时工”)。香港地区财产申报主体并未包括所有公务员,而是按照职位来划分。其申报主体选择的依据是该岗位是否有较多机会和可能引致利益冲突等情况,并且其申报主体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增加需要财产申报的职位。香港将申报主体的职位分为两个层次。第Ⅰ层职位包括27个主要职位:第一,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各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审计署审计长(24个主要官员的职位);第二,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3个职位)。第Ⅱ层职位包括:第一,第Ⅰ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第二,第Ⅰ层以外的所有首长级公务人员。另外,公务员事务局会定期检讨是否有需要把其他职位列为第Ⅰ层职位。各局局长如认为有需要,可向公务员事务局建议把某些职位列入第Ⅰ层的职位。对于申报主体,香港公务员事务局还特别制定了《指定须申报投资职位的指引》,其中规定,凡是职位可接触敏感资料,而这些资料足以影响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交易的地产及房产、股票及证券、货币、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价格,这类职位应被列为财产申报指定职位。对于一些高级职位,可容许在职人员行使酌情权做出执法、规管或其他决定,因而使获酌情处理的人士得到财政或经济上的利益,应考虑将这类职位列为财产申报指定职位,例如各发牌当局、出入境管制及商业罪案调查部门以及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和批示合约的高级职位。

2.申报财产的范围

申报财产的范围与三个向度直接相关:申报谁的财产、申报哪里的财产以及申报什么财产。港澳两地都规定申报并不限于公职人员本人的财产。澳门规定需要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香港要求申报由公务员拥有的但以其配偶或代其行事的其他人或以公司名义持有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

关于需要申报财产的所在地,港澳两地都规定不限于本地区。如澳门规定,即使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产生、形成、收取、经营或给付的财产也须申报;香港规定,须申报的投资包括在香港内及香港以外,对于第Ⅰ层职位的公务人员,还须申报在香港以外的权益登记。

港澳两地对须申报的财产的内容都规定得十分广泛。澳门规定,应申报的财产包括薪俸、财产和收益(其中包括资产、收益、债务、可获利的职位等),以及在过去两年基于担任公共职位而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优惠。香港规定应申报的财产主要是投资,包括投资、持有的股票,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益,地产或房产的任何权益,证券、期货、期权合约和其他产品,香港盈富基金;除此之外,还包括每次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配偶的职业。

3.财产申报时间

港澳地区规定的财产申报时间可分为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初任申报是指公职人员担任特定公职之初所进行的申报。澳门规定申报人自开始担任有关职务或自续任、再当选或续期之日起90日内须提交申报书;香港规定,第Ⅰ层和第Ⅱ层职位的公务人员在初获委任时,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

日常申报指公职人员在任期间按照规定申报财产,其中又包括定期申报和财产有重大变动时的申报。澳门规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如转变所任职的实体或部门,或因其职务法律状况改变而引致职等变动,又或其薪俸或底薪的变动达公职薪俸索引点由薪俸索引表确定的据以计算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数额的点数。澳门特区政府根据澳门地区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情况,每年6月底对薪俸索引点的数值做出调整,并自7月开始执行。1993年每索引点为38澳门元,1997年为50澳门元,2013年为62澳门元。45点的金额,则自变动之日起90日内须提交具有最新资料的申报书(财产变动申报);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自上次提交申报书后届五年之日起90日内须提交具有最新资料的申报书(定期申报)。香港规定,在第Ⅰ层职位任职的公务人员,在获委任后每年申报一次;在第Ⅱ层职位任职的公务人员,须在获委任后每两年申报一次(定期申报);在第Ⅰ层和第Ⅱ层职位任职的公务人员每次如有任何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后7天内申报(财产变动申报)。

离职申报指公职人员在离开所任职务后应进行的申报。澳门规定,申报人自终止职务之日起90日内须提交具有最新资料的申报书;香港没有专门规定离职申报,但规定当局需保留所有申报的资料,直至有关人员离开政府后五年,以便调查任何在该官员任职期间发生,但离职后才披露的利益冲突事件。

4.财产申报受理与审查

在港澳两地,受理和审查申报的机构因申报主体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澳门,公共职位上的公职人员以及廉政公署工作人员将申报书提交给终审法院办事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申报书提交给廉政公署。在香港,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索取第Ⅰ层职位公务人员以及属于第Ⅱ层职位但不隶属于任何局长的部门首长的申报表,由局长/部门首长指定并负责索取第Ⅱ层其他职位公务人员的申报表,属于第Ⅱ层职位的部门领导应直接向所属部门的局长做出申报。两地均实行受理机构即审查机构的规定。

5.财产申报的公开

在财产申报制度中,申报资料是否向公众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澳门现在执行的2013年新修订的《财产申报法》规定,澳门所有副局级以上官员(包括检察官、法官等司法系统官员)将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公众检视,公开的内容包括:第一,不动产数量,但无须公开具体地址;第二,公司参股状况,含股份说明及出资情况;第三,参与非营利团体、组织的职务。公众可以通过澳门终审法院网站查阅上述官员申报的财产资料。香港的具体做法是,在第Ⅰ层职位的公务人员做出的申报中,只有某些财务利益可供公众查阅,包括:一、地产及房产(包括自住物业);二、公司股东、合伙人或董事的身份,还包括聘任性质、持有的权益所占比例、业务性质;三、任何上市、公共或私人公司发行股本的1%或以上的股权,包括持有的权益所占比例、业务性质及地点(香港或海外)。第Ⅰ层职位公务人员申报的其他资料以及第Ⅱ层职位公务人员的申报,均不对公众开放。

6.违反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港澳两地均明确规定了对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制裁措施。澳门比较明确地区分了拖延申报和不实申报。对拖延申报的制裁措施为停薪和罚款,如不按照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要求交申报书者,触犯违令罪,判处最高刑期1年,加重违令罪则刑期翻倍。将不实申报区分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如因不可宽恕的过错所引致,可罚款;如故意不实申报,最高可获刑3年,还可判处罚金;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获刑3年,申报人配偶不遵守者最高获刑2年。

香港没有严格区分违反申报义务的行为种类。香港规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财产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财产,都属于违纪行为,可能会按情节轻重而将违纪人员革职或勒令退休。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6条,公务员如未能遵守任何申报投资规例和规则,包括没有呈报与公职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均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如有运作需要以及法理依据支持,可受其他管理措施规管,例如要求放弃投资、禁止购入或出售有关投资或把有关投资由他人全权托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情形,澳门和香港都专项规定了刑事处罚。

(二)香港、澳门地区财产申报制度推行的特点

1.从高官开始推行

在财产申报主体的确定上,无论是澳门规定的所有公职还是香港规定的包括特首在内的第Ⅰ层和第Ⅱ层职位公务人员,都体现了港澳财产申报制度从高官开始推行的显著特点。尤其从澳门新修订的《财产申报法》规定从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官员开始推行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中更可以看出,港澳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遵循“自上而下”原则,这与我国内地现行的关于官员收入申报和家庭财产报告的有关规定及地方的具体实践存在很大差别。内地现在推行的基本是从基层起步的自下而上的收入申报和财产报告制度。

2.配套措施处罚严格

港澳财产申报制度是行政特区的法律条文,它对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时间、审查与公开等方面内容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尤其是对违约的处罚明确具体且规定得十分严格,这样就形成了一套“申报—审查—公开(监督)—问责”体系。而在内地,财产申报制度不仅颁发的层级有限(仅属于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不具备国家意志性,不属于法律范畴),而且在就财产申报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时,原则性的条款居多,可操作的具体规定缺乏,存在较多漏洞,尤其是缺乏严格的违约处罚规定。这样导致整个制度缺少最后的把关闸阀,其执行的效果打了折扣。

3.注重外部监督

香港财产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财产公开与有效监督的关系问题。对于需要公开的财产,香港政府做到了分层次、有重点、有区别地对待。申报受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将官员财产申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由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举报。香港政府相关部门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护,泄密者将遭到严惩。同时,对于举报监督信息,受理部门会快速回馈,从而有效保障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有效地保护举报人与高效的回应使香港财产申报制度处于一种良性循环的运作状态。澳门《财产申报法》修订案通过以后,对于副局级以上官员的资产,市民可自由查询,也体现了鲜明的社会监督特性。

4.注重财产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结合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所推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我国港澳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尚显“中性”与“柔情”。比如,美国《政府伦理法案》规定,属于公开申报的人员应当遵循公开申报的程序,将他们的个人财产报告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复印。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取得了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权查看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迄今已经250多年。后来,瑞典规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公民和团体都必须向税务部门公开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明细,并允许所有人查询。香港推行的财产申报制度采取的是分层级、区别对待的方式(只公开第Ⅰ层职位公务人员三个方面的财产内容),而澳门公开的内容也限于部分内容和只提供一般性信息而非详细内容(如对不动产,只公开数量但不公开具体地址),港澳都坚持了内部全面掌握和对外适度公开的原则。这样,一方面保障了公务员私人投资和隐私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保证了不偏不倚,能够向公众交代,并且取得了两者之间较好的平衡。

(三)香港、澳门地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的效果

通过公开官员财产,实现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官员的廉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截至2012年,全世界有97个国家应用这一制度,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据全球性公民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反映各国及地区贪污情况的“清廉指数”排行榜,香港得分排名始终居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前列,2010年在全球183个地区中高居第13位,2011年居第12位,近几年虽有所下滑,但一直居于全球前15位;香港多次被评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能够取得这些成绩,其建立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功不可没。它让官员的财产置身于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较好地避免了受贿、贪污。澳门经过2008年欧文龙案以后,吸取了教训,推进了公职人员财产由申报向公开的重大迈进。随着2013年澳门《财产申报法》修订案的通过和严格执行,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澳门的廉政建设也将会取得实质性的重大进步。

二 具有内地特色的横琴新区财产申报制度实践

(一)我国内地推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沿革

我国内地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于1987年被首次提出,财产申报制度改革大致历程如下。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情况。

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将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申报事项由个人收入扩展至家庭财产。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应报告事项扩展至其配偶、子女的有关事项。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细化了报告财产事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有关领导干部应申报的财产范围: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同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执行,这52条“不准”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伴随着中央关于财产申报的各项举措出台,部分地方也在一步步探索和试点。自2008年新疆阿勒泰地区出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以来,四川高县、湖南浏阳、江西黎川、浙江慈溪、宁夏银川等地相继推行了财产申报公示的试点。到目前为止,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探索已走过了27年,但依然处于试水状态,一个统一、完备、系统性的制度尚未形成。

(二)横琴新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创新实践

2013年,珠海横琴新区在被广东省纪委确定为“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制度试行地区后,即针对试点实际,通过《财产申报工作实施方案》《财产申报工作办法》《财产申报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的制定,对财产申报对象、内容、程序、核查、公开、问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突出有权和涉权的领导干部,包括横琴新区党政机关(含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副科长以上的领导干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不申报)。目前,全区包括区领导(不包括2位副厅级领导)、区各职能部门领导、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镇委、镇人大、镇政府领导及基层站所负责人,共74人按照规定进行了家庭财产申报,其中副处长及以上35人、副科长和科长12人、区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7人。

2.申报内容

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主要突出领导干部现有财产,包括七大项24小项:第一,本人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第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等劳务所得;第三,家庭房地产情况;第四,家庭投资、持有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第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第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七,家庭汽车情况(此项内容是在中央规定内容之上增加的)。

3.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包括申报、公示、受理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四个步骤。具体为:申报人亲自填写《横琴新区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表》并亲笔签名,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核对其填报规范性后,将财产申报内容录入电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受理投诉举报,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申报周期是一年。

4.申报公示

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对“内”申报尽可能详细,对“外”只公开简单概要性的内容。对“外”公示采取“分层公示、设权查阅”的方式。第一层次公开的内容为:七大项申报内容的概略情况,如年工资津贴合计数、房地产套数(不需要明确地址)、汽车总数等。全区所有公务员随时都可查阅。第二层次公开的内容为:第一,本人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第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等劳务所得;第三,家庭房地产情况;第四,家庭投资、持有有价证券和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第五,家庭汽车情况。每项具体情况以链接的方式进入,但需管理人员输入密码进入阅读。全区所有公务员均可查阅,但查阅需登记。第三层次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第一,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第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对于以上两项内容,查阅单位和个人须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且查阅需要登记。公示范围为横琴新区内网。公示时间为:除辞职领导干部的财产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外,其他公示时间均为长期。

5.调查处理

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投诉举报,由纪检机关联合组织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违反申报规定及发现财产状况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6.实施效果

自2013年推行该制度以来,截至2015年6月底,全区共有86名机关、企事业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了申报公示,暂未发现有领导干部拒不申报、无故拖延申报的现象,也未收到关于虚假报告、隐瞒不报等行为的实名举报;受理机关对其中59名领导干部报告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比例达69%。全区对新提任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报告事项做到必查必核、不漏一人、不漏一事:2015年年初,在对一名拟提拔任用的科长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核查时,发现其瞒报重大事项,当事人被立案调查,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了提拔资格。

(三)横琴新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局限

由于受内地整体环境的影响,相比港澳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横琴新区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如下局限。

第一,从申报环节上看,申报对象缺少“龙头”。从总体上看,横琴新区的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已经足够宽泛,一是涵盖了副科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不仅须申报领导干部本人的财产,而且要申报家庭(包括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但是,无论是与港澳地区比较,还是与世界其他推行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比较,横琴新区推行的是没有“龙头”的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即横琴新区的两位党政“一把手”没有被涵盖到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里面,这样就给人一种不完美、有缺陷甚至是“挑软柿子捏”的感觉,且与港澳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惯常从最高层做起、自上而下推行的做法相左。

第二,从公开环节上看,实行内部公开,社会监督有限。横琴新区“内外有别”“分层公示、设权查阅”的公开制度,说到底还是一种内部公开的“自说自话”,财产申报制度的威力在于公开,未能面向社会公开,社会的监督作用自然受到局限。

第三,从审查环节上看,缺少一个专门对官员申报的财产进行评估和审查的部门。无论是受理还是审查,都是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的(此办公室设在区廉政办,由区纪委牵头负责,2015年后此项工作由区廉政办转至区党群工作部),由于该试点办公室人手有限,且没有上级的硬性、明确的关于调查、核实的规定,因此,财产申报的审查只是局限于一般性的审查核对。

第四,从监督环节上看,依然是同体内部监督。负责财产申报制度的,无论是前期的区廉政办还是后来的区党群工作部,他们既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主体,也是监察和被监察的主体,执行权、监督权交叉重叠。这样的监督体制,既不利于对监督对象的权力限制,也不能保证监督机构的权力独立行使。

第五,从问责环节上看,责任追究有待进一步明确。从当前制度设定上看,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谁来负责,怎么负责,监督机构不作为如何追责,这些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处置皆不十分明确。比如,制度只对资料不全和申报财产总价值明显大于其收入水平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补全资料和书面说明的规定。但是,书面说明是否真实可信,谁去核查?即使核查清楚了,又该如何处置?虽然,制度中有“经查实存在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或纪律处理”规定,但是,具体给予什么处理则语焉不详,这些规定远没有港澳的规定严格和具体。如果监督机构不作为又该如何追责等,这些问责环节的缺失,无疑都会严重制约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真正落实。

第六,制度本身是以党纪文件而非法律的形式颁布执行的,权威性、约束力受局限。当前横琴新区试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执行的是党内文件,而没有通过特区立法上升到法律层次,这样其执行效力自然会打折扣。

第七,从执行效果上看,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扩大。迄今为止,受理机关对其中59名领导干部报告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比例达69%,其中一名拟提拔官员因隐瞒未报遭查处。这一结果一方面说明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已初显成效,另一方面也说明该制度执行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扩大。我们不能奢望一个财产申报制度“包治百病”,也不能希望通过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而暴露出问题的官员越多越好。

三 借鉴港澳经验创新珠海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通过调研,结合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港澳地区推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对珠海市的启示如下。

(一)领导层的决心和行动是制度推行的关键

财产申报制度监督的对象是公职人员。纵观我国港澳地区乃至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都曾遭遇了当地或该国公职人员的抵制和阻挠。港澳最高行政当局从大局出发,顺应民意,表示了坚强的推行决心并从自我做起,从而使财产申报制度得以顺利推行。港澳财产申报制度从高官自身开始就是明证。此次澳门《财产申报法》修订案的推动更说明了这个问题。据《南方都市报》2011年12月19日报道,澳门特首崔世安上任后,积极推动官员财产申报透明度的提高。澳门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财产申报法案修订的最大推动力来自特首崔世安,崔世安本人和政府主要官员均愿意公开自己的财产利益。因此,对珠海来说,是否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的主体、内容、方式如何规定,推行的力度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委常委会的立场和态度。

同时,一旦决定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就必须由领导层带动、做出表率,而不能推行没有“龙头”的财产申报制度。因为没有“龙头”的财产申报制度,会给百姓甚至一般领导干部以口实,这样既不能显示出推行该项制度的决心和勇气,也不能显示自身的底气,更不利于制度的切实推行。

(二)最好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推行

制度的法律等级越高,其权威也越高。纵观我国港澳地区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它们大多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体现和推行的,这样,该制度的权威性、执行的效果不言而喻。我们不否认,以党内文件政策的形式推行这一制度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其权威性和执行的效果肯定不如以法律的形式推行。珠海是一座因改革开放而崛起的新城,敢于创新是珠海的特质;同时,珠海拥有全国人大授予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的立法权,这是珠海在制度上的最大优势。据横琴新区全体公务员问卷调查情况,全区95.5%的公务员支持财产申报公示试点工作,认为有必要以立法方式使其制度化、常态化。因此,如果珠海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方面迈出的步伐更大一些、步子更快一些,卓有成效地推行这一制度并为全国做出示范,就可以学习和借鉴港澳经验,以经济特区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和推行财产申报制度。

(三)要有严格的违约处罚措施

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仅靠个人自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当前内地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中的违约问责制度显得过于“温柔”,仅限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提拔资格之类的党纪、政纪处分,这样远达不到震慑的作用,“违而不重究”自然会使该制度流于形式。珠海可以借鉴港澳地区实行严格的违约追究制,加大党纪、政纪的制裁力度,并加强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互衔接,增强违法者的刑责风险,从而让申报者感到震慑,而不是疲软松散,视制度为儿戏,这样我们就可以扎牢财产申报制度的最后一道篱笆,为财产申报制度达到预期的推行效果提供制度保障。

(四)要向社会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

“不公开的财产申报没有生命力。”内地现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家庭财产报告的系列规定,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了起步和奠基的作用。但客观来讲,该系列规定远没有达到制度颁布执行的预期目标(包括横琴新区推行该制度的效果)。分析其原因有多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申报的内容只是内部掌握而没有向社会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正如有人评价道:“官员填报财产却不公开,这种做法堵住了以身犯法者的门,却又给他们留出了一扇窗。”相对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我国港澳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公开方面尚属“中性”和“柔情”,但由于港澳具有开放的新闻媒体环境和相对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之廉政公署的无形威力(以上三点内地尚不具备),财产公开依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珠海可以学习和借鉴的是:第一,财产申报公开的主体应为副科级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第二,财产申报公开的范围应参照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接受财产申报的机关全面审查、掌握申报人的财产申报信息,面向社会公开的家庭财产范围至少应包括不动产的数量,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收入情况,配偶及子女的职业等;第三,公开的形式,在市纪委(监察局)网站设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专栏,利用网络向全社会公开,或在《珠海特区报》上开辟专栏对副处级以上干部财产进行登报公开。若改革的力度更大一些,财产申报受理机关可以接受公民在凭有效证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后自由查阅财产申报官员所有的财产申报信息。

四 结语

对于反腐败而言,领导干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是一道闸门,虽然可以遏制腐败的泛滥,但是无法切断腐败的源头;它虽是一剂反腐败的良药,但不足以“包治百病”。对于腐败顽疾来说,希望通过这一制度“药到病除”不切实际。随着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国内舆论对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更为强烈,民众对这项制度寄予很高的期望,珠海要顺应民意推行严格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并力求取得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仅靠实施这一项制度不可能解决腐败问题,对于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不能过于理想化。如果把反腐败比作一套组合拳,那么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只是这套组合拳中的一记重拳。要想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必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邰祖岩:《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状况及启示》, 《领导科学》2010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