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业银行的起源和界定
从历史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商业银行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如威尼斯银行(1171年)、意大利圣乔治银行(1407年)。17世纪初,商业银行在欧洲其他国家得到普及,如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银行(1609年)、德国汉堡银行(1619年)和纽伦堡银行(1621年)等都是欧洲早期的著名商业银行。
英国早期的商业银行是通过金匠业发展起来的,17世纪后逐步被按公司制组建的股份制银行所替代,如1694年,在政府帮助下,英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
美国主要是由英属北美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因此从英国那里借鉴了不少制度和文化的东西,商业银行制度也不例外。最早于1782年建立的北美银行,就是仿照英格兰银行的经营模式成立的。
北美银行的创建者是联邦派的核心人物之一罗伯特·莫里斯,他的视野并不局限于要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而且希望联邦政府具有强大的税收权力。1781年,当在邦联国会中掌握了权力时,他不失时宜地提出了一份立法议案,并于1782年创建了北美银行。这是刚刚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一家商业银行,同时也是事实上的第一家准中央银行。北美银行不仅是美国第一家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的商业银行,而且实际上是美国第一家以英格兰银行为蓝本的准私人中央银行。
在北美银行中,货币的发行是建立在硬通货基础上的,基于硬通货的通胀性货币和“信贷扩张金字塔”是可控的。1782年北美银行获得邦联政府的营业许可正式成立后,即从政府那里获得的特权使其发行的银行券可以作为关税和国内税收凭证,被所有政府部门接受,且除它之外,美国不允许再开设类似的银行。为回报邦联政府给予其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北美银行慷慨地把它新发行的货币借给邦联政府用于回购国债和偿付纳税人,另外,北美银行也成为美国政府资金的保管机构。
作为美国第一家准中央银行,北美银行迅速借给莫里斯领导的国会1200万美元。尽管莫里斯很有权势和影响力,北美银行也获得了垄断的特权,但是货币市场的认知是,相对于北美银行的硬通货储备来看,它发行的货币具有通胀性。
尽管北美银行的银行劵在名义上具有偿付性,但是民众仍对不断贬值的货币失去了信心,最终也对北美银行本身失去了信心。随着独立战争的结束,北美银行作为准中央银行的使命也随之结束了。1783年,北美银行改用宾夕法尼亚州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成为一家私人商业银行。1784年,纽约银行和波士顿的马萨诸塞州立银行成立,它们获得了在所在地区的垄断经营权,同样超量发行纸币,导致硬通货流出国外,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在兼顾营利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企业。美国早期的商业银行可以向客户发放贷款,接受存款,以及发行可以作为货币的银行券。
在不同历史时期,在美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界定是不尽相同的。如根据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是截然分开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被局限于存贷款以及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该法案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规定银行不得经营股票和承销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经理不得兼职,金融资本要与产业资本分离等。因此,美国商业银行被严格限制在银行本身的业务范围之内,这就是美国式职能商业银行。
美国的商业银行是不被允许与工商企业相互持股的,但为了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银行在制度上进行了创新。如根据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成立的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控股一家或多家非银行企业。
在20世纪80年代初,根据美国法律,任何提供活期存款(可以签发支票或允许电脑取款),以及提供企业贷款的机构都是银行。1987年,美国法律不以银行的业务来定义银行,而是以其是否为存款投过政府机构的保险来定义银行。
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允许拥有足够资金的银行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可以兼并证券经纪公司和投资公司,允许工业公司拥有金融控股公司,允许金融公司从事非金融活动。因此,1990~2007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商业银行慢慢地从传统的存贷业务领域转向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业务领域。1999年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一个旨在融合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法案,由此美国放弃了职能式银行模式,转而实行欧洲大陆流行的综合银行或全能银行模式,从而修正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主要条款。
2008年金融危机后,随着国内以及国际方面对金融监管的重新审视,2010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决定对商业银行实施“沃尔克规则”,即对于吸收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禁止其从事自营式证券交易活动。具体细则包括: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将其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分隔开来;反对商业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限制衍生品交易;对金融机构的规模施以严格限制。因此,2010年后,严格意义上的美国式职能银行已基本不存在。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其经营对象和内容等都具有特殊性,同时商业银行还具有特殊的责任,除了对股东和客户负责外,还要对整个社会负责。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资金集散中心。商业银行具有监管代理的职能,是信息的主要生产和提供者,为消费者平滑收入与债务,为客户提供流动性服务,具有贷款承诺的机制等。
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事实证明,无论资本市场如何发达,商业银行仍然是企业外部资金的主要来源。德国和日本的企业基本上是依赖银行融资的,银行贷款占其外部资金的70%以上,即使是美国,非金融企业还是主要依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规模占其外部资金的50%以上,直接融资的规模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