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因果性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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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十七、十八世纪因果性问题研究

17~18世纪早期的西方哲学虽然经受了认识论转向的洗礼和笛卡尔式自我意识学说的冲击,但是对自然、上帝的本体论研究并没有立即退位,康德对逻各斯的内化和对认识论地位的空前提升是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的。他之前的大部分哲学家仍然是在对实体的本体论研究中探讨因果性问题,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实体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因果性理论。

笛卡尔以清楚明白的自我意识为原则建立了精神实体与物质实体的对立,甚至也证明了上帝这一绝对实体的实存。但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上笛卡尔并没有为上帝的超越性干涉留下多少余地,而是借助于两种实体之间的自然影响来解决这一难题。他似乎也没有怀疑思维能够与存在具有统一性,要解决的只是“如何统一”的问题。对思维和存在的这种态度实际上是近代哲学的普遍特征,很少有人质疑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本身。但是,笛卡尔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及其对天赋观念的强调,导致他在心物因果关系上的独断论。对笛卡尔而言,原因和结果的关系类似先天分析视角下前提和结论的关系;按照这种思维方式,结论是包含在前提中的,从对前提的分析中就能够得到结论。这又回到了古希腊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语境,由此也就导致了康德所说的先天分析判断。笛卡尔无论在上帝的实存问题上,还是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上,都已明显表现出先天分析的独断性质。

马勒伯朗士以上帝的随时干预来解决笛卡尔遗留下来的心物因果关系难题,同时认为心灵对物质的关系只是心灵通过上帝对物质观念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物质实体的观念化和主观化。这种主观化思路也成为其他许多哲学家解决此一难题的主要方向,并最终导致康德先验唯心主义的认识论立场乃至其后主观唯心主义和绝对唯心主义的哲学观。莱布尼茨将一切实体都精神化,并超越了马勒伯朗士的在具体世界进程中可随时干预的上帝理念,提出前定和谐的上帝理念。在他那里,单子是没有窗户且只具有内部规定性(知觉)的精神性实体,单子之间不能凭借自身而发生相互作用,它们之间的和谐关系依赖上帝的前定。在此基础上,心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必须依赖上帝来预先安排。莱布尼茨更在这种实体观基础上提出了矛盾律之外的充足理由律,前者适用于由纯粹理性而来的绝对的推理真理,后者适用于从感觉经验而来的事实真理。对事实真理的强调实际上是莱布尼茨对当时经验论立场的一种妥协,他承认人类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无法认识绝对的和终极的真理,但其经验认识也具有一定的可信度。然而,莱布尼茨最终还是将充足理由律和事实真理都归因于形而上学的上帝理念。上帝是其他一切单子的最终极的充足理由,一切在有限理性中显得只具有偶然性甚至自由的东西,在上帝理性中都是绝对的,都出自上帝的预先规定。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对康德的影响非常深刻,后者以绝对自发性的自由因果性能力取代了莱布尼茨的上帝的万能前定,将其作为自然中一切变化事件和因果作用的本源动力因。康德之所以能够超越他的立场,是因为后者的单子论自身的矛盾:上帝被看作最精细的单子,但既然任何单子都没有窗户,不能独自对其他单子施加作用,那么上帝这一单子又是如何规定其他单子的呢?并且,从每个人自身来看,其意志是自发的和偶然的,但从上帝来看,自由意志的行动也归因于上帝的前定,这就无异于取消自由。

莱布尼茨之后,沃尔夫更是将充足理由律直接地归结为矛盾律,这一点遭到克鲁修斯的强烈反驳。克鲁修斯认为充足理由律不能等同于矛盾律,原因就在于,原因和结果不是同时发生的,特别是在物理学对象那里,原因和结果不仅是分离和互不相同的,也具有时间先后秩序;即使单纯逻辑上的认识理由及其结论之间也具有异质性和逻辑先后关系。See Heiner F. Klemme, “Causality, ”in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Eighteenth-Century Philosophy, Volume 1, edited by Knud Haakonsse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p.372.因果性概念是在对不同事件感知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知觉中某个事件先于另一事件,而绝不被判断为相反的秩序。充足理由律以及建立在其上的绝对必然性适用于一切自然对象。自然中任何被产生的事物都具有其充足理由,而上帝作为一个必然的原因不能产生自其他原因,它是自足的。克鲁修斯对实在原因和理想原因(或认识原因)也做了清晰的区分,前者是那种可以产生事物自身的作用因能力,后者是一种认识论原则,借此一个对象能够被认识。这两种原因的区分导致了克鲁修斯对本体论和逻辑学以及心理学和认识论的区分。而且就原因和结果被严格地分离而言,充足理由律也可以运用于理想原因。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事物的存在原因还是其认识理由,都可以从充足理由律中获得解释。从实在原因及其时间性上,克鲁修斯消解了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单纯分析关系,为充足理由律开创了动力学和物理学研究视域,这一点是对莱布尼茨和沃尔夫的形而上学充足理由律的超越,也是对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的更彻底的区分,由此深刻影响了其后因果性问题的研究走势。休谟在经验主义的立场上肯定了克鲁修斯的因果异质性和时间性界定,康德在前批判时期对在先规定理由和在后规定理由的区分,在批判时期对先验因果性原理和形而上学因果性原理的区分,以及同样在因果性问题上对时间因素的重视,都受到克鲁修斯式的充足理由律思想的影响。

洛克同样在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综合关系,认为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可以从经验观察中得出。实体及其性质由于其他实体的活动而得以存在,从对实体间关系的考察中人们可以得到原因和结果概念,原因就是产生复杂观念的能动性能力,结果就是被产生的变化的对象。而作为原因的能动能力只是一种简单观念,对于洛克而言实体的实在本质是不可知的,经验中能够被考察的只是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因果性观念作为认识论原则在洛克哲学中得到强调。

休谟也肯定了因果性概念的经验性来源,但休谟认为这种概念不能从对自然的某一次考察中得出。洛克认为人在初次经验中就知道了“产生”的概念,某物产生另一物,它们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而休谟则认为“产生”概念已经暗示了原因概念,这一概念既然需要从经验中得来,就不可能在经验一开始就被主体所具有。所以,休谟的因果性思想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因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乃至因果性概念自身如何从经验中得出。休谟为因果必然联结确立了三个重要的标准:时间相继、空间接近、恒常结合。这三个标准的前两个被康德完全吸收进其先验的和形而上学的自然因果性思想中。休谟对康德的另一重大影响在于,他将因果性概念完全置于人的观念中,这一概念应只是主体认识客体的主观视角。这种主体性的因果性理论对康德将因果性原则的来源完全归于人类理性,是具有直接说服力的。在康德那里,近代哲学在思维和存在(精神实体与物质实体)之间的心物因果关系问题上的研究,转变为主体先天的因果性原理如何为现象立法的问题。

康德承继了休谟所提出的彻底的主观因果性思想,但并没有停留在其经验论立场上,而是将其整合进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在康德看来,因果性概念还是首先要从实体及其变化概念中得到解释,这一概念所揭示的总归是实体之间的实在的因果作用。只是对他而言,实体也是需要以主体的持存性原理加以认识的对象,所以,尽管康德的因果性概念仍需以实体的本体论研究为基础,但是最终又必须以主体的先验认识论原则为前提。而且在因果性的先验原则和形而上学原则的关系中,他将前者看作后者的根据。这就好像是,只有当认识主体将其先天法则赋予现象性自然以后,才能对自然对象做进一步的形而上学描述;形而上学语境下的物质实体及其因果关系是主体建构起来的。康德哲学特别是其认识论面临着近代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思维方式的激烈论战,他有意识地担负起了一种调和两者的使命。但是,总体而言他更接近于理性主义的思维传统,并没有意识到休谟经验主义因果性思想的真正用心,或者他不愿意承认其价值。休谟本来就不是要批判因果知识和因果性概念的普遍性、必然性,而是要为其重新奠基,而这种基础就是感觉经验。也许康德不能容忍的就是休谟要在经验基础上建立自然科学知识的这种思路。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地使他相信,任何因果性知识如果不是建立在先天纯粹概念之上,那就不是科学知识,当然也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即使康德的先天概念和法则已经失去了笛卡尔式的“天赋”(神赋)意义,他仍执着地或者说清高地将其看作独立于经验的纯粹观念;失去了客观自然和超越性上帝的本体根据后,康德只能为其先天观念设置一般而言的理性本体依据。这样一种从本体论或形而上学原则中寻求认识根据的立场是西方哲学自古以来的主流思维方式,康德虽然将其先验因果性原则作为形而上学因果性原则的基础,但就先验原则自身的来源而言还是不免落入本体论之窠臼。他对主体方面的本体论的解构也许只在于将自我看作一种在思维、在意欲、在愉悦或不愉悦的功能性主体,而不是像笛卡尔那样在思维背后设置神秘的精神实体。休谟并没有完全打破其独断主义的迷梦,康德也没有完全接受休谟的经验性立场。他走了一种批判的第三条道路,但正是他对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如此调和性立场,一方面使其成为近代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之间的必然中介,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带有思维变革不彻底的必然困境。他想要在先验原则和现象之间寻求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但又遗留下现象与物自身的二元对立;尽管他通过自然目的论试图联结现象和物自身,但又由于自然合目的性原则的主观性立场而无法最终完成这一任务。他在自然、自由乃至目的论中的所有因果性思想都带有深刻的主观性痕迹,但又想在此基础上达成人类自身无法实现的终极目的,就好像某个人想要抓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康德哲学的一切精华几乎都在于其彻底的主体立法思想,但其哲学的一切困境和内在矛盾也源于此。

通过对康德因果性思想的哲学史宏观背景和近代哲学微观背景的梳理,读者应该可以看出其因果性思想的来龙去脉。但笔者有必要专门就其自由因果性和目的因果性思想的渊源再做单独的梳理。这是由于一方面康德还将人类自由意志及其遵循的道德法则,乃至对自然与人的目的论考察也一并纳入其因果性思想体系中;另一方面自由因果性、目的因果性与自然因果性具有完全不同的特质。甚至可以说,自由因果性和目的因果性思想是康德因果性思想体系中必然的构成要素,他在因果性问题上的贡献不仅在于发动了一场认识论领域的思维方式的革命,而且在于将关于自由和目的论的问题有机地融合于其中。这种思想的系统性建构之功是他之前的哲学家所无法企及的。在哲学史上特别是近代哲学更多地关注的是有关自然的因果性问题。为此,就有必要去特别探究一下康德自由观和目的论的思想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