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制度性事实与言语行为的内在关联及相关概念辨析
(一)制度性事实与言语行为的内在关联
制度性事实与言语行为的关联,源于语言的做事功能。说事被看作一种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受规则制约的,而“规则”就是“制度”的灵魂。而制度性事实意指在制度背景下发生的事情,那么言语行为与制度性事实的紧密联系可见一斑。看似浅显的道理直到1969年出版的Speech Acts一书中,塞尔才将言语行为理论与制度性事实联系起来。他在第一章就指出,该书的理论假设是:首先,说话就是在执行形式上受规则制约(rule-governed)的行为。该假设采用的形式是,说话就是在执行言语行为,比如说做出陈述、发布命令、提问、做出承诺等行为,更为抽象地说,就是指称和谓述的行为。其次,一般的,这些行为将通过遵照语言要素使用的某些规则来执行而变得可能。通过声带振动而发出的声音符号被看作具有意义和指称的句子,进而被看作承诺、宣告、警告、提问、震惊等各种各样的行为。
最重要的是下面的论述,该假设包含了另外一个假设——“我们执行某种言语行为的事实,比如,做出承诺,就是制度性事实”。为什么呢?实质上道理很简单,因为我们不可能使用原始性事实的术语去对“做出承诺”这类行为做出分析,我们不能说喉咙器官的发声就能产生做出承诺这样的制度性事实。例如,我去餐厅吃饭,服务员送上菜单,我一边翻看菜单,一边问:“你们这儿的招牌菜是什么呢?”服务员回答说:“回锅肉。”我一看价格合适,就要了一份。吃完饭后,我把钱放在桌上就走了。这看似一个普通的场景,可是却无法用描述原始性事实的语言来表达“点菜”、“付款”等日常生活中的事情。我们为了表达这类事实,只好使用描述制度性事实的话语了。因此,当我们讨论言语行为时,我们就预设了制度性事实的存在。哲学家正是在我们看似平常的事情中领悟到了不一样的东西。我们甚至可以推测,正是由于发现了言语行为与制度性事实的内在关联,这才有了后来的《社会实在的建构》。
塞尔还发现,言语行为自身就是一个制度性事实,是最基本的制度性事实。有了言语行为,我们才能讨论制度性事实的建构。在构成性规则“X在情境C中看作Y”中,X和Y具有相同的物理性质,唯一不同的是,Y具有一种地位功能,而X没有。我们将这种地位赋予X,使得X从原始性层次转换为制度性层次,成为制度性事实Y。我们必须借助语词或其他符号才能实现从X到Y的地位的转换。
人是群居动物,较之于其他群居动物,理性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更大,不仅具备大部分群居动物的习俗约定,并且,这种规则还以语言的形式被明文规定,以此凸显其严格性。人类越是发展到高级阶段,对制度的定义就越清晰明白,越不会发生误解,就越利于人们守诺和遵从;与此同时,规则制度则越多,语言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尽管如此,人们只是将语言当作表征规章制度的工具,而表征的目的只是方便交流。也就是说,人们还只是认识到了语言的交流功能。的确,我们几乎每天都使用语言进行交流,不仅和他人,也在思想上和自己交流,却忽视了其在建构制度和社会中的作用。或许是因为语言这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如此轻易就获得了,人们也就不愿意去反思为什么有了语言;当然,就更不可能发掘出语言的这种潜在的功能。就连塞尔本人也承认,他在1969年Speech Acts一书中也未发现,语言除了交流的功能外,还起着另外的一个作用,那就是部分地构成制度性实在。
为了让某种东西成为货币、地产、婚姻,或者是政府,人们必须具有与之相符合的思想,人们必须具有思考这些问题的装置,这些装置必然是符号的或者是语言的装置。因此,依赖于制度而存在的制度性事实也必然离不开语言。言语行为不仅能够表征制度性事实,也是制度性事实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制度性事实按照规则“X在情境C中看作Y”被得以创建,从X到Y的身份的转变,是和人类态度相关的,体现在“看作”一词上。也就是说,需要有人认为X的身份已经变成Y。这种集体认可应该是语言或符号表征的。为什么呢?因为,只有人类的语言,才有自我认定(self-identifying)的功能(Searle,2003)。儿童天生就具有获得语言的能力,就能够把某些句子看作有意义的言语行为。语言的自我认证是因为我们人类生存在一种文化之中,在这种文化之中,我们天生就具有自我认定语言的能力。而不论是制度还是制度性事实,都不能自我认定,必须借助语言或其他符号系统。依靠语言,人类的声音符号才能成为言语行为;有了言语行为,才能建构制度性事实。言语行为已经成为制度性事实的一部分,因此,言语行为部分地构成制度性事实。
在宣告式、承诺式和命令式中,句中主语都是第一人称,尽管有时候并不明显,具有自指性,都是指向自身的。“我承诺……”, “我宣布……”,无论是承诺还是宣告,其承诺的内容或宣告的内容都是话语本身所指;并且由“第一人称”或者“据此”引导,从而以一种语用力量来保证命题内容的真实性,使得每一种这样的话语都能保证其命题内容为真。最终保证了话语建构制度性事实的可信性。对于任何一个承诺,如果承诺者不是第一人称(如,“我承诺”),那么很难让人对他所承诺的内容确信;并且,如果是“他承诺”,那么这只能是一个转述,就不具备指向自身的语用力量了。需要强调的是:建构制度性事实的言语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是由一系列言语行为构成的言语行为体,而不是单一的言语行为。不过,建构制度性事实的言语行为体的类别与单一的言语行为类别是一致的。
(二)制度、制度性事实与制度性社会的区别与关联
由于本书书名是《言语行为与制度社会的建构》,而采用的研究思路却是通过制度性事实的建构的三维审视来实现研究目的,因此有必要首先厘清制度、制度性事实与制度社会的区别与关联。经研究我发现,制度性事实是一个纯粹哲学概念,与社会构成的本体讨论紧密相关;而制度则更多地被看作社会学(或政治学)概念,与社会秩序形成的讨论紧密相关。当然,制度与制度性事实也是紧密相关的。本书将制度定义为“调节社会秩序并对人类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系统”, “制度性事实”相对于“原始性事实”提出,指“依附于人类制度这个大背景才能存在的事实,相对于独立于人类表征存在的原始性事实”,制度性事实与制度的关联是:“制度是制度性事实稳定存续的结果”。二者并非循环定义,而是紧密关联,我将在下文详细阐释。而“制度性事实”与“制度社会”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类概念,表示一类具有共同属性(即“制度性”)的对象,可能在现实中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而只是在某种制度中存在,例如宗教中存在的神化活动。而制度社会是一种实在,是现实存在的。实质上,人类社会从产生开始就是一种制度社会,无论是从人类社会进化史还是从词源学来看,“制度”都是与“社会”伴生的。当然,制度性事实与制度社会是紧密关联的,制度性事实是制度社会的构成部分,并且由于制度性事实的建构主体是人,建构方式是言语行为,因此人们的言语互动建构了制度性事实,同时由于人类个体之间相互关联,制度性事实错综复杂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制度社会。对于“如何通过制度性事实的建构来探讨制度社会建构”,我将在第四章第一节和第二节详细论证。
在塞尔的社会本体论中,有三大工具成为他的理论的基石:集体意向性、功能赋予和构成性规则。这三大概念也因此受到学界的众多关注并引发诸多争议。这些争议有些是出于误解,有些则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然而,塞尔在争议面前并未退缩,而是从这些争议中去粗取精,进一步完善了他的社会本体论。本书讨论制度性事实的建构也是以这三大工具作为基础的,不过对集体意向性的角色和作用机制做了一定的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