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传统中国的权威主义公共性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是比较直接反映公共性的说法。从词源的角度来考察,“公”的原义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依据对甲骨文、金文的文字考究,多数研究认为甲骨文和金文中的“公”反映的是古代共同体祭祀的画面,“公”的下半部表示的是共同体祭祀的广场,“公”的上半部表示的是参加祭祀的队列。按照这种说法,“公”是一个象形文字,具有神圣性、权威性和共同体公共空间的意涵。另一种是依据《韩非子·五蠹》中“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的说法,这种说法把“公”拆分为“八”和“ム”两个部分,“ム”即私,而“八”即背、相反、开放的意思。按照这种说法,“公”是相对于“私”而言的。“私”的原义是“自营”,即把自己围起来,具有隐秘性、自利性的意涵;而“公”则是“私”的反面,意味着把自己围起来的东西向外开放,具有公开性、利他性的意涵。正是源于韩非子的这种说法,东汉时期许慎在其编撰的《说文解字》中,把“公”进一步解释为“平分”,赋予其“公平”的意涵。这两种说法从词源的角度来看似乎是不可妥协的,但事实上在传统中国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这两种不同说法的“公”的意涵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共同地描述着传统中国的公共性结构形态。所以,有学者把传统中国的公共性结构形态阐述为:“权威(‘公’)为了保全自己,不断地将社会资源相对均等地分配(‘公’)给社会成员的结果,共同空间(‘公’)随之不断形成。”这样一种阐述大体上呈现出了传统中国公共性结构的基本面貌,但还不够准确,因为其把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公”简单地阐述为一种理性的自我利益取向所达到的结果,而忽视了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说的传统“习俗”的影响。
事实上,传统中国的“权威”(政权、族权等)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进而建构的公共性,不单纯是出于一种保全自己的理性利益计算的结果,同时也受到传统中国伦理关系文化的深刻塑造。传统中国的伦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义务关系, “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下对上的服从是基于上对下的仁慈,反过来上对下的仁慈是基于下对上的服从。但是,正如费孝通所言,这样一种义务关系并非个人与团体或者说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私人关系网络,故存在亲疏厚薄之分,并以“己”为中心向外推开,没有明确的界限,费孝通用“差序格局”来描述这样一种伦理关系。由于在差序格局中,存在人情关系的亲疏厚薄之分,普遍的标准在此并不发生作用,一个人究竟是否会利他,又会利他到什么样的程度,往往看他是谁、他和自己是什么样的关系,所以传统中国的公共性具有明显的狭隘性特征。同时,在差序格局中,“己”或者说“私”始终位于中心的位置,而“公”只不过是“私”的关系向外拓展的产物,“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所以传统中国的公共性也非常脆弱。故费孝通才指出,在中国“私”的毛病比“愚”和“病”的毛病要普遍得多。由此可见,在传统中国的公共性结构形态中,“公”与“私”是融合在一起的,“公”是“私”的关系拓展的产物,“公”与“私”之间缺乏清晰的界限。
基于传统中国的公共性主要是由权威主体自上而下地纵向建构起来的,且这种权威主体不仅仅只是国家权威,同时也包括强大的社会权威,因为传统中国存在以家族为基础的发达社会自治体,再加上传统伦理关系对这种由权威主体自上而下建构的公共性结构形态的正当性支持,本书把传统中国的公共性结构形态称作为“权威主义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