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研究:从明清到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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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也许世上最艰难的劳动就是思想。大凡值得思考的问题没有不是被人思考过的,为此,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试图重新加以思考而已。作为一个具有思想意义的话题,乡村问题一直是自20世纪初以来被不断思考并加以反复论争的宏大问题,其中,乡村公共权力为国内外学界所格外关注。因为这是研究中国——这样一个古老东方国度,不同于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同时,对于21世纪中国乡村协商民主机制的建立而言,乡村公共权力问题更是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鉴于此,本书拟以历史的长镜头,全方位、多角度地探求乡村公共权力系统中曾经存在的绅权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动态关系,揭示乡村自治在中国历史上如何通过绅权来得以实现,而又如何走向消亡。根据这种来自中国经验而产生的具有比较意义的研究,我们也许可以开辟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平衡之路。

一 乡村与乡村公共权力问题

乡村公共权力是理论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现代国家的法治主义取向下,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在应然层面上是一种法律的治理,或者表达为“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但无论是“依法治乡”还是“依法治村”,从口号到现实,最终依赖于对乡村公共权力配置的重新调整,归根结底还是一国法制框架之下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模式的选择问题。

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漫长,但其进入中国学术研究场域的时间并不久远。最早并具备一定规模的乡村研究始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但这一研究很快因战争和政治因素而中断。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国的学术研究仍然处于低迷状态,遑论乡村研究。直至改革开放,中国学术界才迎来了自己的春天。在制度主义框架的影响下,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旨趣在于宏观国家。直至90年代,中国的学术研究才开始悄然下沉,“一种学术新趋向正在90年代的中国悄然生成,这就是学术研究思维视野的重心下沉,由80年代关注国家大势的宏观层面转向广阔实在的社会基层面”。徐勇:《重心下沉:90年代学术新趋向》, 《社会科学报》1991年11月14日。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再次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而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中国学术自主性的加强,以及与国际社会科学界的接轨。“国家-社会”、“市民社会”、民主与自治等西方理论框架的引入为国内乡村公共权力研究注入了新的血液。不可否认,这一理论预设对于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很多历史和现实问题都颇具解释力。然而,中国的经验与西方大为不同,当我们从村民自治的实践出发,沿着市民社会的路径来试图解释中国乡村社会的时候,很多困难不期而遇。本土化理论促使我们再一次把眼光投射回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一种乡村治理模式——绅权治理,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这一稳定而成熟的治理模式背后的绅权,将绅权涵摄于自治权以探求乡村自治的普遍法理。

在学科分类越来越细化的今天,各学科对乡村社会的研究各有侧重,而法学作为一种注重实践理性的学科,学者们聚焦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构建和运作,即如何让立法更加完备和优良,以及在司法中结合国家法和民间法化解矛盾以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如何在城乡二元化的现实条件下对农民的权利进行切实的保护,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就事论事地解决现实问题是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的特点。然而,假如我们的思考只停留于现实问题本身,而对中国乡村社会为什么走到今天这一步和为什么非要走这一步缺乏起码的历史考察,那么我们就不会理解为什么一些设计精良的新制度在乡村社会毫无生命力,而一些旧的、一度被废止的“腐朽”习惯却可以在稍有松动的政治环境下立刻焕发生机。中国的乡村是凝结了历史的乡村。任何制度都只有适应乡村环境,才能存续、发展和创新。制度的变迁有其固有的逻辑,历史的因素往往决定了现实的选择。因而,不厘清历史的脉络就无法解开现实的结。这提醒以乡村为对象的法律制定者、执行者和研究者——为了懂得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为什么曾经是那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正是对乡村制度进行法理研究的目的所在。

从法理角度而言,村民自治首先是一个公法问题。这一研究范畴涉及很多重要的公法学元素,如自治与他治、权利与权力、专制与民主等。其中,权利与权力问题是核心问题,而厘清村民自治权的性质则构成了其他相关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自治,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乡村的反映。村民自治权是一种社会自治权利,它以村民的个人权利为基础,是村民个人权利的集合。但同时,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即村民自治权包含村民个人权利所没有的内容,足以构成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外部制约,而这是个人权利所无法实现的。因为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虽然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本源,但个人权利是十分脆弱的,“它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又极易遭到后者的侵犯。这样,如何约束国家权力,不使其过度扩张,或者当其侵犯个人权利时,能够有一种势力与之相抗衡,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梁治平:《市场·国家·公共领域》, 《读书》1996年第5期。这种能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势力就是独立的社会自治权。社会自治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存在于各种独立自主的社会团体之中,而“一个由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成为一种对权力的‘社会的制衡’”。梁治平:《市场·国家·公共领域》, 《读书》1996年第5期。因此,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这些具有独立地位和自主性的社团即构成了外在于国家政权控制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分离是必然的和必要的,其关系必须由法律加以调整。对于市民社会而言,其中的那些独立自主的社团,“它们的活动和内部管理具有高度的自治性质。国家必须尊重市民社会的这种独立自治特征并通过法律加以保护”。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9页。法治对于社会自治的意义就在于对政治国家权力的控制。同时,市民社会的存在并非要消解政治国家,至少目前是无法做到的。虽然市民社会的概念来自西方,而中国市民社会问题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但不可否认,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话语,都代表了致力于建立一个不受国家权力控制的自治团体的努力。而这种努力的意义在于防范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即一方面市民社会的理论揭示了一种必然——有一些社会领域不应该或者不适宜由国家直接或广泛介入,而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施以不可替代的约束,它防止国家的专断行为,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村民自治无疑可以视为市民社会话语下的一种建构。

但建构的制度在进入乡村之后,必然存在对固有社会结构和制度环境的路径依赖。换言之,任何新制度在运行中都不可能完全抛开固有传统而自足。目前村民自治中所出现的种种困局恰恰说明来自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在指导中国问题时的局限。在传统的延续性远甚于断裂性的中国乡村社会,其公共权力的运行曾在历史上有着非常独特的模式,那就是绅权与国家权力的博弈与互动模式。绅权主导着乡村社会,本书将这种乡村治理模式称为“绅权治理”,即在乡村权力结构中,主要由绅权承担乡村公共事务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的任务,其中包含了一些正式制度,而更多的是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是在国家需求和地方社群自发承担日常政府职能的互动过程中成长起来”。〔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中华书局,2008,第2页。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其实是一个权力的博弈过程。当国家权力过于强大而趋于窒息社会之时,绅权的主体——乡绅就会偏向地方,运用其个人影响,通过非正式渠道有效地反抗国家权力;当处于底层的乡民与国家权力激烈对抗之时,乡绅又会站在国家的立场上配合官方进行疏导与劝说。正是通过乡绅的缓冲和调解,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避免了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起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正和博弈。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这也正是治理的功效所在,即合作主义。绅权虽然在中国封建国家的法律文本层面上并不具有法定性,但它是真实存在的和有效的。其有效的最关键性因素在于恰当地处理了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而权力配置问题则正是当下村民自治中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本书的问题意识来自中国乡村社会正在推进的村民自治,意在通过反思市民社会理论对于这一基层民主政治改革的解释限度而反观中国历史上的绅权,以期发现后者的“合理内核”,并进行一种创造性转化。最终的目的在于以一种本土意义上的理路来推动具有悠久自治传统的中国乡村自治,并且在当下,从法律的文本走向真实的政治。基于这一法理逻辑,对于绅权与国家权力之关系的探索就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价值。

二 绅权研究的相关学术回顾

谁是公共权力结构中的真正主导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权力研究的一条主线。为了把握乡村公共权力结构中的领导者的发展脉络以及该结构的变化趋向,中外学者进行了长期探索并积累了十分可观的学术成果。这些成果在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地主论”和“绅士论”。

“地主论”的理论根基是阶级斗争理论,分析视角是国家主义的、一元化的,即整个社会分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两大对抗的阶级,专制国家是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虽然乡族势力与官僚机构之间也会产生矛盾与冲突,但不论是缙绅地主还是庶民地主,与官僚集团的利益和性质从根本上说是高度一致的。这一分析模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强调阶级斗争的年代大行其道,不可否认其分析手法是比较有效的,并且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真实的历史,但由于完全抛开社会经济文化因素,论断也就难免流于片面化和简单化。因此,“地主论”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大陆史学界思想的解放,在引进西方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地理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并吸收海外及港台研究成果的大氛围下逐渐被大多数学者所抛弃。

“绅士论”的首倡者吴晗、费孝通等学者,在其合著的《皇权与绅权》一书中曾围绕绅权与皇权的关系来探讨绅权的社会特质,这一学术理路在当时(即20世纪40年代)的中国发展成一股持续的学术潮流,并无心插柳柳成荫地在日本及欧美产生巨大影响,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后者对中西文化进行比较和对古老的中国社会的强烈兴趣,另一方面则归结于其具有极大包容性的学术环境。

(一)20世纪40~70年代国外学者相关研究述评

国外学者按照西方的经验,即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将绅权视为来自社会的自治权,对抗着国家政权,其根基在于中国的农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自治共同体。在这方面的论述,可以追溯到卡尔·马克思,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曾提到“亚细亚社会论”,即亚洲在历史进程中发展起来的村落共同体结构,通过村落手工业和农业的高度整合,成为一种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它排斥外来影响,能够处理自身事务,是独立于国家政权的“共同体”。其后,马克斯·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专设“乡村自治”一节,指出“村落式的居民点在中国的基础是对安全的需要”, “乡村,而非城市,是村民利益范围内的一个有实际防御能力的联合体”, “在乡村内部,有一个同乡村(政权)对峙的磐石般团结的地方乡绅阶层的委员会。不管你想做什么,比方说提高传统的租税,不管你想进行什么变革,都必须同这种委员会达成协议,才能做点实事。不然的话,你这个知县就会像地主、房东、东家,一言以蔽之,一切族外的‘上司’一样,遇到顽强的抵抗”。〔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47、149页。因此,中国乡村是一种“非官方的自治”,它与世袭君主制国家之间构成一种紧张对抗的关系。两位大师在亚洲及中国问题上有着深刻的洞见,他们的系列论述长期被西方学者甚至中国学者奉为经典,虽然他们的认识基础并非来自实证调查和亲身体验。

而真正依据自己的实证调查对中国社会进行研究并取得卓越成就的学者是英国汉学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 1920-1975),他认为中国社会地方自治的主体是宗族,而宗族中的精英分子则是国家和社会并存的内在机制,“处在社会分化状态中的宗族,其领袖具有有效性,他们既不被官府所任命,又不听命于衙门的命令。由于他们本身是士人,他们与衙门的地位实际上是同一的……因为绅士这种缓冲器的存在,所以宗族可以一方面与国家形成对立,另一方面使自己的立场富有官方色彩”。〔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区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第175页。这种观点来自对西方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比较的深刻反思,对于后者而言,国家与社会并非二元对立,而是具有同构性,乡绅正是处在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中介性角色,他们一方面受制于国家的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又与当地的乡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的权威来自乡民的认可,因而可以动员和聚集大量民间资源,在横亘着不可逾越的等级鸿沟的官民之间发挥沟通作用。

与此同时,西方学界明确地提出了“乡绅社会论”,即从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角度研究乡绅,强调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渗透虽然不断加强,但始终无法达到直接控制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上的绅士下文“绅士”与“士绅”交叉出现,指同一概念。的中介作用才能实现间接控制,乡民完全处于国家间接统治和绅士直接统治的状态之下。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包括萧公权(Kung-Chuan Hsiao)的《中国农村:十九世纪帝国政权对人民的控制》,他主张士绅是乡村组织的基石,村庄虽然可以在没有士绅的状态下存在,但没有士绅的村庄,很难有任何具有高度组织性的活动。而基层社会的结构变迁主要源于国家和士绅之间的权力转移。Kung-Chuan Hsiao,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张仲礼在《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中也指出,有时绅士受命于官宪而办事,或协助官府办事。有时官吏们倡议做某些事,由绅士去干,并且让绅士放手去推行。还有的时候绅士倡议做某些事,然后由官府批准,往往还得到官府经费上或其他方面的实际支持。然而,绅士常常自行其是,官府只能默认或者勉强容忍。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中论及士绅与地方行政,认为士绅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正式权力相比,他们拥有非正式权力。在百姓和官吏之间,士绅常常担当调停人的角色,这使他们赢得了本地居民的一贯尊重。许多官吏发现,通过士绅向百姓下达命令比通过正常的政府渠道要容易贯彻得多。同时,由于士绅是唯一能够接触州县官的本地人群体,他们可以将百姓的反映通报给州县官。通过这一渠道,州县官可以了解人们对其施政和属僚的意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法律出版社,2003。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指出,中国绅士至少应从如下意义上去理解,一是应当把它视为一群家族,而不仅是个别有功名的人;二是不应只从狭义上的绅士(基于功名)去理解绅士。地方官吏在应付水灾、饥荒或早期叛乱以及众多的次要案件和公共建筑工程时,都需要士绅的帮助。他们是平民大众与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类似结论还见于艾森斯塔特的《帝国的政治体系》、巴林顿·摩尔的《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和贝蒂的《中国的土地与宗族:对明清时期安徽桐城的一项研究》等。

在“乡绅社会论”大行其道之时,一些不断追求创新的学者转向从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意义上研究乡绅。何炳棣在《中华帝国的晋升之阶:1368—1911年》一书中,将中国绅士与英国绅士相比,指出前者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土地产业,间或其他形式的财富;而中国绅士的地位只有部分来自财富,而绝大部分是科举所得的学位(即功名)。绅士阶层可划分为两个集团:其一为官僚层,其二为生监层。前者属于统治阶级,后者属于平民的特权阶层,具有鲜明的社会过渡性。因此,科举制提供了一条选拔人才的途径,使社会不断进行阶层对流,也产生了稳定社会政治的作用。罗伯特·马斯则在《官员中国精英的流动:1600—1900》一书中,采用数理统计学方法,以572名官员为对象,分析了家庭背景与绅士的及第年龄、及第可能性及晋升途径的关系,考察了不同家庭出身的官员的晋升率、任职期限和升迁速度。参见巴根《明清绅士研究综述》, 《清史研究》1996年第3期。周荣德的《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也是一部重要的绅士研究力作。他运用社会学理论和人类学方法,以20世纪40年代对云南昆阳的实证调查为基础,从绅士的社会特征、社会功能、社会流动、生存方式等多方面再现了绅士生活的真实图景。

除欧美国家以外,与中国曾属于同一文化圈的日本也较早地开展了乡绅问题研究。20世纪40年代的日本学界试图探索中国古代的土地、税收制度和社会结构变化之间的关系,乡绅研究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1940年,本村正一的《关于清代社会绅士的存在》一文,拉开了日本学界绅士研究的序幕。其后受欧美国家社会理论影响,根岸佶的《中国社会的指导层——耆老绅士研究》一书问世,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该书立足于“国家-社会分离论”,较系统地阐述了绅士的社会功能,即绅士是一个“指导、统率民众的阶层”,是“民间自治团体的代表”,不但充当“官民联络”的媒介,而且在地方上发挥维持治安、确保民食、定分止争、劝善举业、移风易俗的职能。反对“国家-社会分离论”的代表松本善海于1948年、1949年分别发表《旧中国社会特质论的反省》和《旧中国国家特质论的反省》,批判国家与社会游离法则,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和渗透。这是因为出于税收的需要,国家不会听任乡村自由发展,相反,国家一再积极扶持建立乡治组织,以确保对农民的控制。而正是由于国家建立起控制农民的体制,它才似乎退到一个与社会分离的位置上。乡绅是随着国家编制的行政村组织的解体而形成的一个势力集团,但它并不是村落的代表者,而是“官僚主义的私生子”和准官僚,是“官民联络”的中介。在松本善海的基础上,仁阱田升在《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一书中,认为国家之所以垄断刑罚权目的在于建立起对乡村的直接控制,因此,国家与社会并不是分离的;但由乡绅所主导的“地方共同体”也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当乡绅与国家权力发生利害冲突时,他们敢于和普通村民一起对抗政府。

日本学界对乡绅深入的研究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最著名的有小山正明的“乡绅土地所有论”和重田德的“乡绅统治论”。前者以土地和赋役问题为核心,后者以权力结构问题为核心。持“乡绅土地所有论”者认为乡绅所具有的不同于庶民的社会地位来自明代中后期赋役制度的变革,乡绅的徭役免除权使得大量土地集中于这一阶层。到了清代,通过对征税机构和人员的控制,乡绅进一步扩大了其在地方行政上的影响。“乡绅统治论”则认为乡绅不是前者所设定的经济范畴,而是一个政治社会范畴。因为乡绅身份本身就意味着特权,而经济上的乡绅土地所有是这种特权的结果,而不是原因。以上日本学者所进行的相关研究参见郝秉键《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 《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刘俊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中华书局,1993; 《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关于这两种绅士论的讨论各有侧重,但局限性也较为明显,即两者的理论基础都建立在阶级学说之上,其要旨是通过考察经济关系来剖析社会。而这仅仅是人类关系中的一部分而已,更何况阶级关系不仅有对抗,也有合作,而无论是“乡绅土地所有论”还是“乡绅统治论”都忽视了这一点。当20世纪70年代“社会史”研究热到来的时候,人们渐渐转向了从地方社会角度解读乡绅的发展趋势。此时,日本与欧美的乡绅研究趋势发生了合流,代表者包括夫马进、森正夫、奥崎裕司、寺田隆信、沟口雄三等。

从以上研究者的论断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外20世纪50~70年代的乡绅研究的前提是对马克斯·韦伯观点一定程度上的认同,即乡村社会是一个共同体,乡绅不仅对乡民具有领导权,而且可以对抗地方政权;但与韦伯极为不同的是,他们否认乡村自治,乡绅虽然在正常情况下代表着地方社会的利益,但不能视为完全与国家政权相对抗,因为他们的特权和地位来自国家法的规定,而并不来自基层乡民的授予。所以,用近代西方的地方自治理论来衡量中国乡村的权力结构和关系,其结论必然是乡村无自治,乡绅拥有的虽然是一种非正式的权力,但与正式权力并没有质的不同,乡绅的权力直接源于传统的政治秩序,乡绅与官吏属于同一权力集团,这个权力集团在公共领域表现为官吏,在私人领域表现为士绅。

在资料和研究方法的运用上,作者们虽在地理位置上远离其研究对象,但并不影响他们对资料较为全面的掌握和深入的分析,这得益于西方学术界长期注重实证研究的严谨的学风,尤为明显的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日本学者的研究更加细化,即对某一时间段的士绅的整体状况或某一地区的士绅阶层做定量分析,从而避免了泛泛而论,使自己的论断带有某种科学性;或是定性研究,将中国的绅士与西方的绅士进行对比,从而更深刻地解析中国绅士的特性。

(二)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外相关研究述评

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外对于乡绅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转向一种更为细化的地域性研究和个案研究。这一转向与西方学术界在研究方法论上的不断创新有关。孔飞力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化结构》一书的理论基础就是反对以往中国近代史分期所持的“冲击-反应”模式,他主张从中国社会内部的结构变化,即名流(绅士)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界定中国近代的起点,不应早于1864年,即太平天国被镇压的那一年。这可以被视为柯文的“中国中心观”运用于中国乡绅研究的开始。〔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其后,玛丽·兰金(Mary B. Bankin)和罗威廉将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等概念引入对晚清绅士的研究,可谓研究范式上的一大创新。罗威廉以汉口为例,指出虽然这个城市潜藏着自然灾害和社会冲突等严重危机,但是由于城市精英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形成了一个介于公域和私域之间的“公共领域”,这使得汉口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自治,也避免了因国家缺位而导致的混乱。〔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溶、鲁西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与社区(1796—1895)》,鲁西奇、罗杜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玛丽·兰金以浙江省为例,探讨了“同治中兴”时期,出于战后重建的需要,地方上出现了不同于国家行政活动的“私人活动”,由此形成“自治性公共部门”,主要表现为绅士积极参与福利和教育事业而成为地方公共事务的主角。Mary B. Rankin, 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Zhejiang Province, 1865-1911,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受后现代结构主义的影响,杜赞奇充分利用满铁调查资料,通过对1900~1942年华北乡村的个案研究,从大众文化的视角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概念,用以分析晚清社会帝国政权、绅士以及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同时,他还探讨了乡村统治中的两种“经纪模型”,即视乡民为榨取利润对象的“营利型经纪”和维护乡村免遭国家政权侵犯的“保护型经纪”,在分析帝国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时,经纪模型比“乡绅社会”模型更确切。杜赞奇的这一理论范式,对于以往乡绅研究中所存在的偏重经济和政治等“硬件”而忽视宗教、文化、价值观念等“软件”的现象起到一定的纠正作用,也使我们对乡村社会的复杂性与多元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黄宗智的研究观察视角也具有一定的转换性,即从下层民众的角度和立场来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其代表作《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他主张改变以往学者对清代中国社会的国家-士绅的二元政治结构的一般看法,“把自然村视作只包含庶民的一个闭塞而又有内生政治结构的单位”,提出“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一个牵涉国家、士绅和村庄三方面关系的三角结构”。他尤其强调研究村庄个案和乡村内生组织的重要性。〔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此外,黄氏的“第三领域”概念的提出,对于调和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绅权治理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美〕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李怀印的《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是近年来乡绅与乡村治理研究的重要著作。他在前人的基础上,聚焦于华北地区河北省获鹿县档案,提出并解决了三个问题:乡村治理的传统形式及其对20世纪中华帝国性质的意义,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农民的经济和集体行动,以及1900年以后乡村行政的变化。这是一个新的视角,关注于不同历史时期具有权威和合法性的价值观如何转化为行动,以及如何形塑绅民在乡村政治中所采取的策略。〔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中华书局,2008。

从以上列举可见,欧美70年代以后的绅士研究的面向非常开阔,注重理论创新而不是唯史实而史实。此外,国外学者非常注重绅士与其他社会事物之间的联系,即从一种外部视角来拓宽研究思路。除杜赞奇和李怀印之外,周锡瑞探讨了绅士与义和团兴起的关系,认为山东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导致绅士势力衰弱,而绅士势力衰弱则弱化了社会控制力,从而为义和团运动的发生提供了条件。〔美〕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张俊义、王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以辛亥革命为背景,周锡瑞还探讨了绅士对维新与革命的态度,根据态度的不同将保守的乡村绅士和开明的城市绅士区分开来,后者与王权的疏离是革命成功的重要原因。〔美〕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杨慎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陈志让则以近代绅士与军阀的关系为主线提出了中国政局的阶段性特征:1860~1895年为“绅军政权”, 1896~1949年为“军绅政权”。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张信采用地方史资料,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豫北和豫西南的地方精英不同政治旨趣与两地大为不同的历史走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美〕张信:《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之演变》,岳谦厚、张玮译,中华书局,2004。采用同样研究方法的萧邦齐(Schoppa)则对浙江核心和边缘地带的地方精英组织的发展进行对比,揭示了在国家的政治动荡中地方精英的不同动向。Keith Schoppa, R. , 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 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卜正民则从宗教角度入手,探讨了士绅在佛教与儒教、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国家与地方、公与私之间建构其公共身份和权威的举措和对地方社会的影响。〔美〕卜正民:《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张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首先,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乡绅、绅士研究上取得重大突破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史料上的突破而导致的研究视角与模式的变迁。这一时期的研究从单纯依靠官方文献,转而发现和利用一批新的田野调查数据和地方档案数据,如满铁调查资料、台湾淡水与新竹档案、顺天府宝坻县档案、河北省获鹿县档案等,正是由于这些数据的支持,新一代的乡绅研究者有了新的突破,提出带有创造性和启发性的观念模式,用以解释国家和社会及地方社会的内部结构,从而为乡绅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其次,70年代以后的研究多集中在中国近代部分,在剧烈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动荡中探求绅士阶层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绅士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分化等,研究视野比起四五十年代更加开阔。此外,对于作为地方领导层的乡绅的称谓,也多有变化,如名流、士绅、绅士、地方精英、地方权势等,不一而足,反映了不同学者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领导者在近代流变的不同看法。

(三)20世纪4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相关研究述评

国内对乡绅和绅士研究的关注曾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昙花一现,但之后的三四十年几乎销声匿迹,直至80年代以后才重拾这一研究主题,最为明显的表征是国内的两名学者几乎同时翻译了费孝通先生1953年在美国出版的《中国绅士》(China's Gentry)一书。费孝通名著China's Gentry目前中文译本有惠海鸣译本(2006年)和赵旭东、秦志杰译本(2009年)。这本中国绅士研究的扛鼎之作以极其精练的语言向人们揭示了绅士的本质、中华帝国稳定的结构性原因以及现代化之下中国农村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余英时的《士与中国文化》一书也可视为一种历史背后的本质研究。孙立平、贺跃夫、王先明等学者也在同一理论上进行了探索。但相比较于欧美学者对新理论的热衷,国内学者似乎更倾向于以考据学的方式来研究士绅和乡绅,即注重历史资料的挖掘基础上的断代或区域研究,以史料说话,发现真历史。这一作风与日本学界较为接近,可以视为一种纯粹的历史学研究。国内已有的专门以士绅为对象的研究成果在数量上已经很可观,其中的著作包括徐茂明的《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年)》,郭剑鸣的《晚清士绅与公共危机治理》,王先明的《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和《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章开沅、马敏、朱英主编的《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李世众的《晚清士绅与地方政治:以温州为中心》,许顺富的《湖南绅士与晚清政治变迁》,杜正贞的《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山西泽州乡土社会的制度变迁》等。另有不少的文章涉及江西、苏州、徽州、湖南等地区乡绅或绅士。其他更早的研究者如秦晖、冯尔康、陈旭麓、乔志强、魏光奇、从翰香、郝秉键、赵秀玲、岑大利、任昉、常建华、谢放、罗志田等都为中国乡绅和绅士研究做了非常可贵的贡献,毋庸一一赘述。

为了进一步推动乡绅和乡村研究的发展,发现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是必要的。总体而言,现阶段研究特点首先表现在多侧重历史考证和描述,少有新的理论范式的构建。当然,前者所进行的基础性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但如何在问题意识下对史料进行一种新的阐释,同样不能忽视;后者是增强中国学术研究主体性,掌握学术话语权的关键。其次,集中于传统社会乡绅的功能研究,且成果颇丰,对于近代绅权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演变没有系统性的研究,对于乡绅在中国现代化背景下如何进行乡村治理也少有涉及。

此外,已有的部分成果,对于清末民初的乡绅流变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存在一定的误读;对于民国时期乡绅的消亡缺乏深入分析,以所谓的“劣化”这一道德话语遮蔽了制度和体制的决定性作用;对于近代社会绅士的现有研究也多集中于城市,以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为分析框架阐述其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但缺乏对乡村以及城市与乡村之间关联性的关注。对于已经有了大量成果的学术问题继续开展研究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为后来者所能做的往往只是填补研究中的空缺部分,而这种做法也许只是具有增量意义而已。在笔者看来,要想进一步深入,就必须另辟蹊径,从狭隘的学科意识走向开放的问题意识,对现有的学术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唯有如此才能对社会的历史进程有更为彻底的认识。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相对于今天,昨天就是历史。今天的中国乡村并没有因为我们步入了现代化进程,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与传统发生断裂;相反,历史的痕迹在今天的乡村中随处可见。而这其实是特别宝贵的资源,因为世界因为不同而美丽,任何事物只有富有特色才能长久。中国乡村的特色来自它久远的历史传承以及儒家文化下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睦。因此,对于正在进行的乡村自治和乡村治理而言,乡绅研究的当下意义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目前国内学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中,学者们也逐步意识到历史和传统的价值。但总体而言,这一块的研究集中于政治学、社会学和公共管理学科,主要研究者有张厚安、徐勇、项继权、于建嵘、贺雪峰、吴毅、张静、张鸣等学者。研究成果数量虽多,但多倾向于通过实证调查来分析农村民主因素的大小有无,考察村民自治对于当前政治体制的震荡以及农村现代化的影响。对于农村社会现实困境和政治危机的探求尚不深入,而这种困境和危机的形成由来已久,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实为当前国家对这种困境和危机的拯救。也就是说,村民自治研究因缺乏历史感而浮于表面,而这不能不让人想起历史上的绅权治理。为使研究进一步深化,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乡绅阶层从游刃有余地游走于国家和社会之间,身兼乡村社会保护者和国家权力支撑者的双重角色到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反对,是何种力量将其推到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的境地?是什么造成了近代以后乡村的衰败?对于历史上的乡绅及绅权我们该如何扬弃?

三 本书的研究思路与主要观点

本书所有的分析和论证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问题,即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的传统积淀同时又面向现代化的东方国家,应当通过怎样一种方式配置乡村公共权力,才能既保证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又能使真正体现社会自主性的乡村自治成为一种现实。而选择了“绅权与国家权力”这一路径来寻求以上问题的解决,则是基于将历史学的经验研究和法学的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论。之所以是一种结合,是因为对于乡村场域中绅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研究,特定的历史经验与一般的法理分析是不可替代却又紧密联系的。

从历史的经验研究而言,当我们试图分析明清以后中国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问题之时,乡绅总是无法绕开的关键一环;同时,在明清以后绅权与国家权力的动态博弈之中,乡绅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是否存在以及所达到的效果直接决定了两者关系的走向。因而,什么是乡绅、什么是绅权就成为本书论述的起点。在史学界,对于乡绅的界定不下数十种之多,但至今仍是一个人言人殊的问题。本书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综合乡绅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具备的共同特征并结合当时的语境,给出了一个结构性的界定标准。其中,知识要素是一种表层的显性要素,而财富是更为深层次的经济要素,且伴随着科举制在近代的废除,财富要素的比重有所上升。乡绅界定的根本性要素是身份要素,即在具有知识要素和财富要素以后,一个初步被认同为乡绅的人必须在社会行动中获得公共身份。他必须为建构一个乡村共同体而努力,扎根于乡土,并协调于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在权力与利益的博弈中谋求一种合作共治的乡村治理状态。因此,对于乡绅的理解最终落实于动态的绅权治理之中。

绅权发端于中国明清时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专制统治不断强化的情况之下,绅权——这种非正式权力——替代官僚的正式权力来实现乡村的社会控制似乎是匪夷所思的,但恰恰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中国的文化、政治和经济环境为绅权的生成提供了必要条件。明清时期科举制的发达和特殊的官僚制度造就了文化范畴的绅权。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乡村社会目的的落空以及非正式权力的增强造就了政治范畴的绅权。依靠文化资本服务于乡村所产生的财富——而更多的则是政治资源“溢出”的财富——造就了经济范畴的绅权。因此,乡绅阶层作为“一乡之望”的独特性恰恰来自其本身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即正是国家所赋予的文化、政治和经济特权——这三者之间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彼此关联——才造就了乡绅阶层,并生成了绅权。

仅从历史学的经验研究来看,乡绅及绅权无疑是特定历史时空下的产物。对乡绅及绅权的纯粹历史研究也许仅限于分析和阐释这一现象,并不预知未来。众所周知,历史决定论中所谓的历史规律不可抗拒之说已经为波普尔所批判,因为它明显缺乏可证伪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透过历史表象去探求其暗藏的潜流,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理性和智识的限度。法理学逻辑分析方法的采用可以使我们发现历史上的绅权所蕴含的某种普遍性法理。本书尝试从近世乡绅对乡村的治理这一动态的历史活动中探求绅权意义与价值。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兴起了有关“治理”的一套理论。在这一理论中,所谓的“治理”即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存和伙伴关系,以及彼此之间的民主、协作和妥协精神。“治理”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权力的重新整合问题,即如何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合理配置公共权力,以及如何在国家和社会各自范围内有效地运作权力以及彼此之间进行权力合作。因此,用“绅权治理”这一术语来概括、描述并分析中国古代基层社会(以明清时期为典型)的治理特征和方式,正是基于治理理论给中国古代乡村公共权力研究所带来的一种新的方法论。通过乡绅的公共活动使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关系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既满足了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过度汲取,保护乡村共同体的利益。这是一种最佳状态的国家-社会关系在乡村场域的体现。明清时期绅权兴起与运作的历史恰恰暗合了现代的某种法理逻辑。

本书第二章的着力点就是以大量的历史资料和个案来剖析明清时期的绅权与国家权力的动态关系,即绅权同时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和防御国家权力的屏障而存在,其本身就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叠加、共存和合作。正是乡绅阶层“调节器”作用的发挥使得越来越庞大的帝国机器仍然能够灵活运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历史的巧合符合了一种普遍的法理。绅权治理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基层控制演化的最终结果,也是适应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一种有效治理方式。但反言之,当社会发生急剧动荡和变革,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缓慢的社会变迁之时,这一治理模式是否还能够继续有效,甚至继续存在,就值得进一步加以考察了。19世纪中叶是中国社会动荡和变革的开始,也是绅权与国家权力之间平衡关系被打破的开始。

本书第三章意在探讨19世纪中后期绅权与国家权力的新关系。在这一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衰落与乡绅的救世进取精神的形成几乎是同步的,政治形势的变化造成了绅权的普遍扩张。为镇压叛乱以及进行战后地方重建,清政府不得不放手发动乡绅,委以人事权、军事权和财政权,以期稳定乡村秩序并渡过危机。此种种举措唯有在晚清政治危机的背景之下方可理解,因为这些权力原本都是被专制集权主义国家所垄断,不轻易授予他人。对于这种让渡,我们只能理解为在特殊情势之下,国家权力对绅权的“依赖”格局所致。同时,绅权治理也不可能再局限于以往那种松散和非正式的模式,它必须更加体系化和发挥主动性。事实上,军事化必然带来高度组织化和制度化,甚至具有促成某种“独立”政权形成的动因。绅权由原先的非正式权力逐渐演变为一种准正式权力。而准正式权力本身就是个悖论,更何况乡绅的准正式权力与国家正式权力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分界,因而,官与绅最终在对乡村甚至县域的控制上由合作走向了抵牾。从法政的逻辑来看,权力划分界限的明确是规范行使和相互制衡的前提,权出多门必然混乱丛生。这种混乱在晚清的乡村社会中,以国家权力依赖绅权治理为因,而以绅权治理僭越国家权力为果。虽然绅权因与国家权力没有明确分界而屡屡僭越,然而最终的实效是令后者满意的:太平天国运动在国家权力与绅权的联手中被镇压,天下暂时太平。

新到来的20世纪意味着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中国无可回避地被卷入了世界现代化进程。本书第四章——清末民初绅权与国家权力的博弈便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以救亡图强为主题,同时掺杂着民族国家、民主与自治等西方话语的政治意识主导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权力分配。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而言,由国家主体自上而下启动现代化必然产生的国家政权建设,以及作为政治现代化自下而上合法性基础的乡村自治,在当时的特殊历史语境下同时被国内政界所强调,并为此不断探索两者的整合途径。但无论如何整合,它始终表现为两个相对的过程,即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国家政权建设完全演化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控制和索取,绅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也在相关自治法律的规范下走向制度化。在制度的框架之下,乡绅阶层因推行乡村自治而权力得以彰显。但此时的绅权非但没有像改革者所期望的那样发展成民权,从而进一步构筑乡村自治的真正社会基础,反而使绅权治理模式异化为乡绅统治格局,并成为近代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严重阻碍。由此,国家权力不断打压绅权,后者则因为丧失其存续的社会根基而日益式微。在被国家与乡村社会同时背弃的境遇中,绅权最终走向了消亡。近代中国在国家建构和民主建构的两难中最终选择了前者,而乡村自治从形式到实质都不复存在。

绅权的消亡导致颠覆性的革命在乡村酝酿并最终爆发。这一结果首先来自乡村对国家无限度控制的反抗。在内外战争频仍和城乡二元化的背景下,国家政权建设只能意味着对乡村社会的掠夺,这一掠夺在没有绅权的防御和抵抗的情况下变得肆意妄为,远远超过了乡村社会经济所能承受的限度。乡村社会也最终无法容忍,其角色发生了转变,由稳定的源泉变为革命的源泉。其次,消灭了绅权以后的全能主义政治使得民间社会严重萎缩,而与此同时,被民族主义动员起来的乡民在高度一体化的政治体制中无法找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合法性渠道,从而在国家权力与底层社会之间出现了权力的真空。这自然为中共在国家和社会的空隙地带广泛动员农民,建立组织,发动阶级革命提供了条件。此时,乡绅作为一种联结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中介的意义对于国民党政府而言再次凸显,但历史没有再给它机会。这样,一个在现代化进程中充满矛盾和严重脱节的国度,最终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实现了革命性的权力重组。在这一段历史叙事的最后,我们的结论来自这样的法理逻辑,那就是绅权的异化和消亡导致了乡村公共权力配置的失衡,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合作关系演变为统治与被统治甚至是剥夺与被剥夺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乡村社会的自主性逐步丧失,成为一个被任意摆布却内心愤怒的客体。另一方面,国家(执政政府)也因丧失了它的社会基础,变成了一个貌似强大、实则虚弱的空壳。

在本书的结尾,我们回到当下,结合乡村协商民主机制的构建,探求绅权是否可以创造性转化的问题。这可以视为历史与现代在某种意义上的暗合。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协商民主的内涵不是一味地强调国家与社会、公域与私域之间的严格界分,而是倡导界分基础上的融合与渗透。此时,国家权力由被动和消极变为主动而积极,私人领域也与18、19世纪市民社会理论中不受国家干预的私人领域有了很大差异,而更显著的变化则是在两者之间出现了一个“灰色”的中间地带——哈贝马斯将其称为“公共领域”——公共权力重组的焦点所在。这一理论的变动对于中国乡村建设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仅符合中国当下的国家与社会的相处状态,而且让人们再度记起了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乡绅及绅权。绅权在本质上反映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共生关系。作为绅权载体的乡绅不但是国家意识形态的捍卫者和解释者,更是乡村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乡绅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不但反映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相对分离,而且体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不可分割。对于乡村共同体而言,乡绅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确谋求并实现了乡村社会的自由和自治。

如果我们承认乡村自由和自治是人民主权的精髓,为保护这种民主政治的草根而制约国家权力是建立法治国家的精髓,那么绅权,通过某种创造性的转化,就将有可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成为通向法治的中国范例。通常,我们理论的预设都会有一个关于未来的模糊或清晰的理想图景。如果中国法治的未来图景是一幅中国社会变迁自主驱动且内容和形式连贯一致的图画,那么通过历史的方式将有助于这一图景的构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相信,对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绅权及其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研究既是经验的,又是理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