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诗的兴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绪论
初唐封建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隋炀帝大业十三年(617年),关陇贵族李渊、李世民父子在农民起义的浪潮中应时而起,于太原举兵,第二年五月,李渊即位于长安,改国号曰唐,建立唐王朝。继而先后击败其他武装力量,于武德七年(624年)统一全国。唐王朝建立后,首先在经济、政治、军事及文化领域对封建制度实施了一系列的变革,特别是均田制与三省六部制的实施,使唐王朝的统治迅速得到稳定和巩固,为封建制度其他领域的变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初唐封建制度的一系列变革,唐王朝逐步走向繁荣和强盛。

一 均田制的实施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繁荣

李渊立国不久,即于武德七年(624年),颁布了均田令和赋税令。特别是均田令的颁布,使这个刚刚建立的国家迅速安定下来。均田制,如武建国所说,“乃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官僚、地主、百姓等臣民依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 ‘均平’占有土地(通过国家授受的方式而占有)的土地制度。这是均田制的基本立法精神和实质”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第2页。

均田制始于北魏,最初由李安世提出,《魏书》卷五三《李孝伯传》附《李安世传》云:“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乃上疏曰:‘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侥幸之徒兴,繁多之狱作。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高祖深纳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随后,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正式实行均田制,《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云:

 

冬十月丁未,诏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畜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唐代实施均田的主要目的,与北魏实施均田制的初衷一样,即通过授田制度编户齐民,恢复生产。关于唐朝均田令,《资治通鉴》卷一九〇“武德七年(624年)”条有载,其云:“丁中之民,给田一顷,笃疾减什之六,寡妻妾减七,皆以什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〇《唐纪六·唐高祖中之下》,中华书局,1976,第5982页。《资治通鉴》的记录十分简略,《唐会要》略详,《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云:“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分为世业,余以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宋)王溥:《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户口数》,中华书局,1955,第1530~1531页。另外,《通典》亦有记载,更详于《唐会要》。但不论是《资治通鉴》,还是《唐会要》和《通典》所记,都是记者概述,并非照录原文。今杨际平据天一阁所藏《天圣令·田令》及《唐律疏议》、《宋刑统》、《通典》等书复原了《唐令·田令》,可参看。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书社,2003,第77~83页。

概括起来,唐代均田令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其二,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其三,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这里,有必要对唐代的丁中制度略作说明,《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载:“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一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31页上。也就是说,唐政府规定:民始生为黄,4岁至15岁为小,男子16岁至20岁为中,21岁至59岁为丁,60岁及60岁以上为老。至唐玄宗时,改18岁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计账”与“户籍”便是国家推行均田以及租调制度的依据。

唐代的均田制,与前代相比,有一些显著的变化,值得注意。

第一,明确取消了奴婢、部曲的授田。这一方面反映了奴婢、部曲人数的减少及其在农业生产中地位的下降,另一方面也是对依然拥有奴婢、部曲的士族占田的限制。

第二,除寡妻妾外,一般妇女不再授田。在隋代,妇女授田只有男子的一半,而一夫一妇的租调却是单丁的两倍,不少男子因此不肯结婚,影响了人口的增长。唐代妇女不再授田,这意味着妇女也不再被征收赋税,男子也不再有因结婚而增加赋税的担心,因而对人口的正常增长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三,和尚、道士、尼姑、女冠授田。这实际上体现了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的发展,是封建国家对寺院土地占有合法性的承认。

第四,各级官吏授给大量土地,官阶越高授田越多。从《唐令·田令》中可以看到,唐代均田制度对官吏授田的规定比起前代来更加完善,这是唐代统治者培植新兴地主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一举措保障了官僚士大夫的利益,因而使得均田制能够顺利实施。

第五,放宽了对授田买卖的限制。唐代以前的均田制,只允许桑田在规定的限度内进行买卖,仅允许永业田的超额或缺额部分的买卖,数量有限。《唐令·田令》中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虽名义上是限制土地买卖,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很容易被突破,尤其是唐代还允许买卖口分田,这在前代均田制中是没有的。

均田制的实施,使大量在易代之际失去土地而成为流民的农民重新获得土地,变成自耕农,安定下来,从而使农业生产得以逐步恢复。均田制实际上是扶持、保护自耕农。在传统农业社会中,自耕农是赋税的主要来源。唐代的赋役制度是与均田制相对应的,即租调是以丁男为计。唐高祖于武德二年(619年)颁布租调令,《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载:“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制,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载:“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原注:若当户不成匹、端、屯、者,皆随近合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纳粟一斗。)”又云:“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33页。

租庸调制“以丁夫为本”的计丁而税原则,有助于鼓励小农勤劳致富。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指出:“是以先王之制赋入也,必以丁夫为本,无求于力分之外,无贷于力分之内。故不以务穑增其税,不以辍稼减其租,则播种多;不以殖产厚其征,不以流寓免其调,则地著固;不以饬励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则功力勤。如是,然后能使人安其居,尽其力……虽有惰游不率之人,亦已惩矣。”(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四六五《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华书局,1983,第4749页。在租庸调制下,赋役是基本固定的,即不因贫富而有区别,农民因勤奋劳动而增加的收入全归自己所有。租庸调制度的施行也有力地防止了地方官吏对小农的征敛,郑樵在《通志略·食货第一》中即云:“至唐祖开基,乃为定令,曰租、曰调、曰庸。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舍租调之外而求则无名,虽无道之世亦不为。”(宋)郑樵:《通志略》卷六一《食货第一·赋税》,中华书局,1995,第1389页。因此,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促进唐初的农业生产。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长期以来,人们把经济增长的动力局限在物的因素上,忽视了制度的因素。他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不是技术原因。〔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2,第195~203页。唐前期农业即小农经济正是在均田制、租庸调制的制度性保护下,才得以大力发展。均田制的实行使小农生产的第一要素土地有了保障,并防止了豪民以势占田这一兼并形式。租庸调制的实行,使赋役简单化、清晰化,有力地扼制了政府官吏无止境的征敛,维护了小农的切身利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正是这一制度性变革,使唐初农业生产不断发展,为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实施的同时,初唐统治者又辅之以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措施,促进社会向着安定繁荣的方向发展。

唐高祖李渊之后,唐太宗李世民鉴于隋亡的教训,采取了“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八·唐高祖下之下》,中华书局,1976,第6026页。的政策,促进了民力的恢复。首先,唐太宗也坚持推行均田制,他曾视察灵口的授田情况,得知每丁仅授田三十亩,下诏雍州,“录尤少田者,并给复,移之宽乡”(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〇五《帝王部·惠民》,凤凰出版社,2006,第1150页。,并减免税赋,招抚流民。贞观三年(629年),就有一百二十万流亡唐境以外的流民内附。贞观五年(631年),唐太宗又派使者携金帛赎回隋末被突厥掠走的汉民,得男女八万人。贞观十六年(642年),唐太宗又下令在全国“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六《唐纪十二·唐太宗中之中》,中华书局,1976,第6175页。。唐太宗也十分重视备荒和救荒。贞观二年(628年),唐太宗采纳戴胄设立义仓的建议,在各地设立义仓,有灾时用于赈灾,无灾时借贷给农民作为种子。自此以后,州县普遍设立义仓,专用于备荒,不许杂用。此外,唐太宗也注意不夺农时,贞观五年(631年)二月,皇太子将举行冠礼,官吏要调遣府兵为仪仗,正值春耕,唐太宗于是将典礼改在十月举行。他还曾下令遣放宫女三千人,减少宫廷营筑,停止官吏进奉珍异,禁止官吏、贵族的第宅、车服等过分奢侈,并并省了许多州县,减损官僚体系。这些措施,促进了生产的迅速恢复。贞观四年(630年),全国大丰收,流散的人口都返回乡里,以后又年年丰稔,米粟每斗不过三四钱,到贞观后期,社会经济已得到恢复,贞观二十三年(649年),全国户数已达三百八十万户。(唐)杜佑:《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152页;(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户口数》,中华书局,1955,第1550页。

唐太宗李世民之后的高宗及武则天统治的五十年间,由于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治经济措施,如奖励农桑、新修水利等,唐王朝的统治基础进一步加强,国家掌握的户口增长很快;从高宗继位时的三百八十万户,增长到神龙元年(705年)的六百一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户。(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户口数》,中华书局,1955,第1550~1551页。这一时期延续了贞观以来的经济发展趋势,是连接贞观之治与开元盛世的桥梁。

武则天之后,经过短暂的政局动荡,唐玄宗取得帝位,他先后任用姚崇、宋璟为宰相,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

开元二年(714年),唐玄宗下诏沙汰天下僧尼,迫令一万二千人还俗,编入民籍,并规定,此后各地不得新建佛寺,防止富户强丁削发以躲避徭役。自开元三年(715年)起,封户的租调改由政府统一征收,征收未完时,封主不得向封户催索,而只能等到征收完毕后,到京城或州治领取。这大大缓解了封主对封户的盘剥。开元三年至四年(715年至716年),关东连续发生严重蝗灾,在姚崇的主持下,朝廷派出专使,督查州县治蝗情况,在蝗灾连岁的情况下没有出现大的饥荒。开元四年(716年),宋璟继姚崇为相,坚持并继续了姚崇稳定社会、发展生产的政策,使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唐王朝大步走向了其全面繁荣的时期。

天宝八载(749年),据《通典》记载,当时全国粮仓存粮,“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唐)杜佑:《通典》卷一二《食货一二·轻重》,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291页。。粮谷充裕,物价长期稳定,从开元十三年(725年)到天宝年间,长安和洛阳的米价始终保持在每斗十五文至二十文左右,最贱时仅十三文。青、齐谷一斗五文,最贱时三文。面一斗三十二文。绢价也一直保持在每匹二百文左右。(唐)杜佑:《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152页。

与之相应,手工业及商业也兴旺发达起来。不仅国内各阶层民众的生活用品,如毛制品、棉制品、麻制品、丝织品、金属制品、木制品,以及盐、茶、糖、酒、纸、药材、粮食等交易频繁,而且与周边国家的贸易也非常频繁。当时,唐王朝为了加强与周边国家的贸易,专门设立了互市监和市舶使。《旧唐书》及《新唐书》均言及玄宗时有市舶使事,《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云:“(开元)二年(714年),时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安南市舶使,与波斯僧广造奇巧,将以进内,监选使、殿中侍御史柳泽上书谏,上嘉纳之。”(五代)刘昫:《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中华书局,2011,第174页。《新唐书》卷一一二《柳泽传》亦云:“时市舶使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造奇器以进,泽上书曰……”(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一二《柳泽传》,中华书局,2011,第4176页。由此可见,当时中外交易频繁,数量巨大。《唐国史补》卷下云:“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狮子国舶最大,梯而上下数丈,皆积宝货。至则本道奏报,郡邑为之喧阗。有蕃长为主领,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蕃商有以欺诈入牢狱者。舶发之后,海路必养白鸽为信。舶没,则鸽虽数千里亦能归也。”(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下,曹中孚校点,《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199页。

二 三省六部制的完善与政权的稳定和巩固

唐朝的中央机构设置,沿袭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唐朝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的正副长官是中书令和侍郎,下设中书舍人,负责起草诏制。门下省的正副长官是侍中和侍郎,下设给事中,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旨,驳正违失,并审批尚书省的奏钞。尚书省的正副长官是尚书令和左右仆射,下设左右丞;该省统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拟定的政令。因唐太宗曾任尚书令,以后臣下避居该职,故左右仆射实际上成为尚书省的最高长官。唐初,三省的最高长官都是宰相。当时在门下省还设政事堂,为三省宰相共议军国大事的场所。后来,凡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其他官员也是宰相,他们均加有“参预朝政”、“参知政事”和“参议得失”等衔,贞观以后,又有“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六部的正副长官是尚书和侍郎,左右仆射与六部尚书合称“八座”。每部分设四司,各司的正副长官是郎中和员外郎,合称“郎官”。

秉承六部政令加以贯彻执行的事务机构有九寺五监。九寺即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和太府寺。五监即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九寺五监也是中央的重要机构。

中央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长官,主要掌纠察百宫和监督府库出纳,可以说是“天子耳目”。御史大夫下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置侍御史,掌弹劾中央的百官;殿院置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朝会、郊祀及巡视京师,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察院置监察御史,掌监察地方官吏。

中央的司法机构有:大理寺,是最高的审判机构;刑部,是司法行政机构;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每遇重大案件,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即后世“三法司”的前身。

唐朝中央行政机构的核心是三省六部。三省六部之设,虽源自隋朝,但由于隋朝享国不长,三省及六部各司之职责权限还没有调整好,这一状况直到唐太宗李世民继位之后,才逐渐得到改变。

唐太宗继位后,对于如何健全政治体制、更好地发挥各级官僚机构的作用,与其臣下进行了较为开放的讨论。比如,如何运用君权的问题,在当时就有深入讨论,唐太宗继位之初,就有人上书,“或言人主必须威权独任,不得委任群下”(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五《诚信》,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183页。。同时,太宗召见景州录事参军张玄素,访以政道,张玄素则主张君主不能自专。他说:“臣观自古以来,未有如隋室丧乱之甚,岂非其君自专,其法日乱。向使君虚受于上,臣弼违于下,岂至于此。且万乘之重,又欲自专庶务,日断十事而五条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况一日万机,已多亏失,以日继月,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如其广任贤良,高居深视,百司奉职,谁敢犯之。”(五代)刘昫:《旧唐书》卷七五《张玄素传》,中华书局,2011,第2639页。于是,贞观四年(630年),唐太宗在与萧瑀言及隋文帝时,采纳了张玄素的建议,提出了君主不能一人独断的政治原则,他表示自己不能像隋文帝那样“不肯信任百司,每事皆自决断”,说:“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一《政体》,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15页。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三省之间以及君主与宰相之间在国家政务的裁决和执行中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体制真正得以确立和完善。在这种政治体制下,皇帝只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负责人,官僚机器对皇权的制约越来越大,原本属于皇帝侍从的人员成了宰相之下制约皇权的官吏,从国家政务的裁决到政务执行都有一套既定的程序,在一般情况下,皇帝不能越过三省直接发号施令,指挥政事。这种政治体制,无疑是贞观君臣不断吸取历代统治理论和兴亡教训的结果。

以三省六部制为基础的唐朝政治制度为唐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概而言之,以三省六部制为基础的唐朝政治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唐朝最终结束了家国一体和贵族门阀政治的国家政治体制,形成了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政治体制。

秦汉以来皇帝要依靠官僚来进行统治,但是在中央政府中,皇家事务和国家事务还没有分开。汉代九卿中,太常、光禄、卫尉、太仆等都是掌管皇帝或皇家事务的。国家还保持了古老的家国不分、家国一体的传统。皇权本身,也始终依托于当时最有势力的集团或阶层。西汉初年是功臣集团,西汉末年是外戚,再后就是世家大族和士族门阀。皇帝总是要依靠他们来进行统治,让他们担任宰相和高级官吏。西汉初年,以功臣列侯为相。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以布衣公孙弘为相。刘秀依靠豪强大族建立东汉后,虽然还可以不用功臣,但度田也实行不起来。此后,随着豪强大族势力越来越大,他们世代担任中央高官和地方佐官,并且把持察举。但是,这些都还没有形成制度。直到魏晋之际,世家大族利用九品中正制才建立起门阀制度,并在东晋形成了典型的门阀政治。除了让世家大族世代担任高官,皇帝也总是要和当时最有势力、最有影响的豪强大族或贵族联姻,以加强皇权和与他们的联系。皇后废立也就成了一件重要的国家大事。这些情况在南北朝时期开始发生变化。从隋朝开始,江南士族、山东士族和关陇贵族先后衰落,到唐朝初年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隋文帝开皇初年采取了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取消九品中正制,地方佐官改由中央任免;二是实行府兵君主直辖化即禁卫军化,征召扩大化即兵农合一化。前者抽去了山东士族最后赖以苟延残喘的依靠,后者则挖了关陇贵族存在的基础。隋炀帝进一步取消了关陇贵族的特权,门阀政治终于在隋朝结束。从政治体制来看,到南北朝时,中书省草诏敕,门下省审署下达,已逐步形成制度。但两省仍在禁中,因此这些做法,仍然可以看成是皇帝个人行为的延伸。在这个时期,作为宰相机构的尚书省已经是一个严密的政权机关,但是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性质上仍然是皇帝的秘书、咨询和侍从机构,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于皇权之外的决策、发令和政务处理系统。中书省、门下省要和尚书省一样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需要几个前提:第一,三省中各省必须是有长官负责,有下级属官的严密机构,而不是一个高级官员各司其职,与中下级官员在工作上没有严格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松散系统;第二,三省中各省必须是单纯的政权机关,而不是皇帝的个人附属机构;第三,在政务处理上,三省有明确的分工和紧密的联系,是一个按照一定程序运行、相互之间有着依存关系的有机整体。在这样的前提下,以下几方面的发展依次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一是原来宰相机关尚书省职掌和权力的分化。尚书上省的决策权转移到中书省和门下省,下省的行政权保留下来,尚书省向职能化方向发展。这个过程在南朝的梁、陈表现得尤为明显。二是皇帝权力的分化。隋文帝令中书令与侍中知政事,使中书令和侍中摆脱了皇帝秘书、侍从的身份,从禁中走了出来,成为政事的参与者。以郡县佐官由中央任免为起点,地方权力向中央集中,尚书省六部的工作内容随之发生了变化,工作量大为增加。由于政务的决定、审议和批准尚未形成一种分层负责,各有权限,并按一定程序运行的制度,隋文帝时大事小事,甚至营造细小之事,出给轻微之物,也要向皇帝奏报。隋炀帝把司进御的五局移出门下省,在门下省设立给事郎,“审读奏案”。这样以分层决策为特征的政务运行模式终于完成,而门下省也终于摆脱了皇帝侍从、秘书和顾问机关的性质,成为在外廷独立处理政务的国家政权机关。过去尽管它所处理的政务在禁中也曾处理过,但并未制度化,而且是以皇帝秘书、顾问的身份去协助皇帝个人处理这些政事的。而现在它是以国家政权机关的身份,作为政务运行中的一个程序,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去处理有关政务。这样,在隋文帝和隋炀帝时期,中书省、门下省逐渐摆脱了皇帝秘书、咨询机关的性质,从内廷走了出来。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一起,并列为国家政权机关,皇帝则成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

与这些变化相适应,关于皇帝在国家中地位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西汉初年,天下是皇帝的天下,从观念上来说,还是朕即国家。而从北齐到隋,则形成了“以一人治天下,非以天下奉一人”(唐)杜佑:《通典》卷一七一《州郡一·州郡序》,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4450页。的观念。皇帝和国家不再画等号,皇帝是国家的最高主持者,而“朝廷”不像秦那样,最初只是宫殿的别称,也不像西汉初年那样,往往作为皇帝的同义语,而是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同义词更加普遍地加以使用。“国家”在唐朝前期还如同“朝廷”在西汉那样偶或用之,到唐朝后期也普遍使用了,并且被赋予更广泛的意义。隋代还确立了尚书省最高行政机关的地位。寺监也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成为掌管各种事务,包括皇帝和皇家事务的机关。这样,隋朝就最后完成了国家政务与皇家事务的分离。中国古代国家形态已经摆脱了家国一体、贵族政治、门阀政治等早期形态。但直到唐朝初年,前一时期的残余和影响仍然存在,直到唐高宗“废王立武”才基本告一段落。废王皇后,立武则天为皇后,这件事不仅标志着关陇贵族最后退出历史舞台和门阀贵族政治残余的最后扫除,也是从南北朝开始的、隋代基本实现的国家体制从皇帝贵族体制到皇帝官僚体制过渡的最后完成。

其次,以三省六部制为基础的唐朝政治体制,其各机构的职能分工,在形成以后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加以调整,具有过渡性。

隋和唐初所确立的体制及其他相关制度虽然具有很大的开创性,开启了此后一千多年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模式,如各级政府都由官吏负责运转,中央按才学标准对官吏进行任免等,但它仍然具有很大的过渡性。这是因为隋和唐初的制度和法令都是建立在经济不很发达,小农占居多数的基础之上的,职掌固定,少有弹性。尚书各部也是据令式以掌政令,行政事务的处理以唐初制定的令式为依据。这样,就不能适应急速变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有些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没有部门过问,因为各行政部门均无此职掌;也没有法令可循,因为法令制定时还没有这些情况。如果说隋朝是以地方事务向中央集中为契机,初步完成了国家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变革,那么,唐朝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政务和事务的不断增加,推动了政治体制的不断革新。

贞观初,唐太宗说过,“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一《政体》,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15页。。这虽然是有关政事的处理原则,但制度的调整也是政事的重要内容。因此,唐太宗的这段话为政治制度的及时调整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对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在唐朝被看作很正常的事,而“变通”二字也往往成为制度调整时的依据。这样在制度的调整和革新上,唐朝前期在思想上的阻力要比其他朝代,特别是唐以后的朝代小得多。

唐朝初年运用制度和法律来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以及由令式所规定的政务处理的高度程式化,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是很突出的。各种制度和令式,规范了各级政府的组织机构和职掌,明确规定了官吏组成及其职责范围;规定了公文处理的程序和程限,使政务的处理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四等官制按政务处理程序把官吏分为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明确了各级官吏在公文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责任。律令和各种制度,包括勾检制度、监察制度、谏议制度、考课制度,规定了各种监督百官执行的制度。对官吏失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也从法律上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这些做法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承袭。

唐代政治体制变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政府机构在按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不断加以调整。政府机构按职能分工,不论是尚书、门下、中书三省,还是尚书省六部和寺监,都是如此。这是南北朝以来不断变革的总结。而在此基础上的不断调整,不论是对原有机构的微调,还是从临时差遣到固定使职,到逐步形成军事的、财政的和其他使职系统,都是根据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对原有制度的修改和补充。使职和使职系统为政治制度的不断调整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形式,并使一些制度增加了弹性,更能适应日益加快的社会变化。唐朝后期的三司使,北宋枢密使、三司和监司的发展变化,都显示了它的生命力。

唐朝前期除了通过制敕对制度进行及时的调整,还对规定各种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在内的令、式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修订。由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唐初所制定的律令格式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需要,而随时发布的制敕则因其灵活性而在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并终于超越了唐初由令式来规定各种制度的律令体系,制敕逐渐取代律令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原来的格是用来“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五代)刘昫:《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刑法》,中华书局,2011,第2138页。的,是律令格式法令体系中的一种,随着制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变化,格便很自然地用来编录这些制敕,成为适应形势变化的主要法令形式,律令不再修订,新格应运而生,格随之发生了质的变化。开元以后,格已不能适应日益加快的社会变化,后来所颁布的制敕往往与格发生矛盾,于是又出现了格后常行敕和格后敕,制敕实际上成为日常行用的法律文书,而唐朝也找到了制度调整和归整的良好手段。政治制度的及时调整,是政治活力的表现。唐代社会之所以能生机勃勃地向前发展,政治制度的高度自我完善机能是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唐朝各级官吏的任用都必须经过考试,官僚形态呈现新的特征。

在中书省和门下省都成为国家机关的同时,科举制在隋炀帝时也从古老的察举制中脱颖而出。北朝的强调军功,南朝的重视文才,都是和门第相对立的。才学的标准虽然已在实际中运用,但在选举制度上并没有完全否定门第。隋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最终从制度上结束了按门第选官的做法。科举制是不论门第的。门荫虽然也是给予高级官吏的一种政治特权,但其标准是当朝的官品,与传统意义上的门第无关。而且不论是门荫、杂色入流(包括流外入流、勋官、品子等)或科举入仕,都需要经过出身考试和入仕考试。科举制的建立,以及不论何种出身均需经过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做官的机制,使中国古代官僚形态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唐朝在选举制度上强调才学的标准。但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的需要和人才的实际情况,都有一些不同的做法。即使在人才辈出的武则天时期和唐玄宗时期,对于一般人才和具有特别才能的所谓优异之士,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既保证了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又保证了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

随着科举出身者在官吏中特别是高级官吏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且因科举及第者多为馆学生徒,官吏的思想修养和地方工作经验越来越受到重视。职在亲民的刺史、县令被认为是治理之本。是否担任过县令、刺史,有没有地方政务实践,逐步成为选拔三省、御史台高级官吏的先决条件,即所谓“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中华书局,2011,第1176页。

随着均田制的实施与三省六部制的完善,唐王朝的统治迅速得到稳定和巩固,社会生产与生活逐渐焕发生机和活力。随后,以李世民及其后继者为代表的初唐统治集团,继续在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采取了一系列的变革措施,在各领域建立并形成一整套新的制度,促进唐代社会的迅速转型和走向兴盛。值得注意的是文学也在初唐新的封建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悄悄发生着变革,烙上了鲜明的时代印记。本书以此为逻辑基点,通过对初唐历史人文环境的考察,梳理初唐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制度的变革与建立特别是与文化领域有关制度的变革与建立过程的历史脉络,考察这一过程与初盛唐诗歌的关系,发现这一时期封建制度的变革与建立在初盛唐诗歌中的历史留痕,探寻这一过程中各种制度的变革与建立对唐诗兴起并走向繁荣的影响。并在这一关系中重读初盛唐时期的诗歌,分析相关制度与当时诗歌思潮及诗歌流派兴起之间的逻辑理路,对代表性的诗歌流派中的重要作品与作家做出符合历史规定性的定位与评价,在社会变革的历史走向中为唐诗的兴起梳理出新的历史演进脉络,从而管窥初盛唐文学,在全新的角度上获得对唐诗兴起并走向繁荣过程的新认识,推动初盛唐诗歌以及初盛唐文学研究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