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权论:法理、政策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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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

纵观信息社会化进程,主权一直是一个“进行中”的概念。互联网技术发展并非为主权概念敲响丧钟,而是更加丰富了主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映射和特殊逻辑。

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主权理论。17世纪中叶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进一步完善了近代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国家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具有对内和对外的双重性。人民、土地、政府、主权是构成国家概念的四个基本要素。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第74页。从国家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可见,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的主权概念与现实世界的地理空间具有一定关联。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得以构建。这一空间是全新的虚拟空间,与地理空间相对疏离,甚至有人发出《网络空间独立宣言》John Perry Barlow, 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 http://projects.eff.org/~barlow/Declaration-Final.html.,认为网络空间是“一个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新空间”See John Perry Barlow, 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 http://projects.eff.org/~barlow/Declaration-Final.html.,宣称“传统的基于地理边界的法律和治理在网络空间中不适用”David Johnson and David Post,“Law and Borders: The Rise of Law in Cyberspace”, Stanford Law Review, vol.48(1996), no.5, p.1367.

穿梭于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是同一群人,究竟他们要遵守完全独立的两套规则体系还是现实空间“照亮”网络空间,规则被延伸或映射?与领土要素密切相关的主权是否可以向无边界的网络空间传递?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主权如何在互动中相互建构?在网络空间建立主权面临何种挑战?中国如何主张和建立国家的网络主权?这些都是值得学界当下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