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患纠纷仲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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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二)

我在法院工作近20年,处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其中也不乏医疗争议案件。由于自己并不掌握医学知识,处理医疗争议案件时总是感觉无从下手,甚至被医方当事人带着绕圈子。当时我就想,如果有懂医的法官或由医生作为人民陪审员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就好了,既渴望有一支权威、精干的专家队伍,又期盼有一个灵活、多变的处理纠纷的机制,但该想法当时未能实现。

有了医疗行为,自然就产生了医患关系,随之而来的就是医疗争议。当初,一出现医疗争议,当事人总是首先想到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倾向于通过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医患纠纷,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成为当事人处理医疗争议的主要依据。但随着医患双方博弈的不断深入,患方开始更多地运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来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由此出现了“二元化”“双轨制”的现象。《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医疗损害争议的处理统一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上来,“二元化”“双轨制”的现象基本得到了终结。

深圳仲裁委员会从服务社会大局出发,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成立了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争议,是“多元化”解决医患纠纷的一项创新,是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是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参与了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的组建,从其成立至今已经5年了,时间虽然不长,处理的案件也不能说很多,但我觉得有必要对过去的工作做一个回顾与总结,然而繁忙的日常工作使我一直没有时间动笔。前段时间,经同事介绍,我有幸见到了钟澄博士,我早就知道他在商事仲裁领域有着一定的造诣,他治学严谨,笔耕不辍,便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他,钟博士很爽快地答应了与我合作。由于我偏重实践的积累,而钟博士更专注于法学理论的研究,因此本书由钟博士主笔,倾注了他大量的心血,在此对他表示感谢!

开展医疗争议仲裁工作时间毕竟还很短,理论上的认识和实践的积累还很不够,本书肯定存在着不足,处理个案的方法也可能存在问题,但我们有信心上下求索,把医疗争议仲裁工作开展得更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贡献力量。

邹长林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