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理论准备与文献综述
(一)关于精英研究的理论和文献述评
1.精英社会学:从帕累托到米尔斯
关于精英与社会历史关系的思考和研究,学界主要有以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托马斯·卡莱尔为代表的“英雄决定论”和以客观唯心论者黑格尔为代表的“社会决定论”的两极理论。卡莱尔在《英雄和英雄崇拜》一书中声称:“在我看来,世界的历史,人类在这个世界上已完成的历史,归根结底是世界上耕耘过的伟人们的历史。它们是人类的领袖,是传奇式的人物,是芸芸众生踵武前贤,竭力仿效的典范和楷模。甚至不妨说,它们是创世主。我们在世界上耳闻目睹的这一切实现了的东西,不过是上天派给这个世界的伟人们的思想的外部物质结果、现实的表现和体现。可以公正的说,整个世界历史的灵魂就是这些伟人的历史。”卡莱尔的社会历史观归根结底为一句话:历史是英雄创造的。作为客观唯心主义者,黑格尔极不同意卡莱尔近乎狂热的英雄崇拜观,他的社会历史观归结为一句话:历史是在“客观精神”的支配下进行的,任何人都无法创造历史。黑格尔认为,英雄和群众一样,不能创造任何东西,更不能创造历史,他们只是执行“客观精神”展现到他们所处的时代时给他们委派的任务,他们是被历史推上舞台的,都是身不由己的。
通过上述两种观点的综述,基本可以看出,卡莱尔的“英雄决定论”过分主张作为主观能动的人的作用,而黑格尔的“社会决定论”过分强调了客观存在对历史发展的作用,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当然,对上述两种观点的阐述,并非是本研究的主要任务,只不过是希望能在这两种观点中找到笔者的研究立场,即对农村社区精英在村落变迁中历史性地位的社会学考察。这里主要梳理一下与本研究紧密相关的社会精英理论,为本研究做好理论准备。
(1)帕累托的精英循环论。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在其代表作《精英的兴衰》中阐述了他的“精英循环”思想。帕累托认为,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总是不平等的,在任何社会,始终存在着占统治地位的一小部分人和被统治的广大群众之间的分离和对立,前者被称为“精英”,后者则被称为“大众”。“精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精英”是指那些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里取得突出成绩而达到较高层次的冒尖人物,如医术高明的医生、主顾最多的律师、财富巨大的富翁、最受欢迎的妓女等,这样的人聚在一起形成一个阶级,称之为“精英阶级”。狭义的“精英”就是少数的统治者,能够制定政策,做出重大决定的人,即“统治精英”。他认为,精英的兴衰和精英与非精英之间的循环是必然的政治历史现象,合理的循环和流动能够保持社会的基本平衡,如果在精英之间和精英与非精英之间缺乏正常的循环和流动,就会造成经济、社会和政治的不稳定,最终引发革命和暴动。
帕累托的精英理论实际上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帕累托对“精英”的定义完全忽视了道德标准,不论他们所干的事情是好是坏,只要他们在本行业内出类拔萃或者创造了纪录,就将其归入精英行列。又比如,他的精英理论极度夸大了统治精英在社会发展中作用,将政治与社会的互动视为统治精英对非统治精英和大众的单向度统治,这为个人独裁政治提供了理论依据,进而贬低了人民群众在历史创造中的主体性作用,这是帕累托精英理论的致命缺陷。
尽管帕累托的精英理论有这样的缺陷,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①只有依靠自己的真才实学和实际成就成为精英的人才能真正占据统治地位,而根据家庭背景或者先赋条件获得精英地位的人,以及那些已经不具备精英资格而仍然占据着精英地位的人,早晚会被非精英群体中的杰出人物所替代;②所谓的“精英”,应当是一个对外开放的社会集团,让每一个人凭借自己的后天努力和自致成就来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实现合理的社会流动是保持社会稳定并充满活力的一个关键条件。
(2)莫斯卡的统治阶级论。精英主义传统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个完全独立并且居于支配地位的政治分层体系,而这一传统的奠基理论之一就是莫斯卡的统治阶级论。莫斯卡在《统治阶级》一书中阐述了他的统治阶级思想。他首先对“统治阶级”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在所有社会中……都会出现两个阶级——一个是统治阶级,另一个是被统治阶级。前一个阶级总是人数较少,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而另一个阶级,也就是人数更多的阶级,被第一个阶级以多少是合法的、又多少是专断和强暴的方式所领导和控制。被统治者至少在表面上要供应给第一个阶级物质生活资料和维持政治组织必需的资金。”
莫斯卡接着阐述了作为少数人的统治阶级,能够实现对多数人统治的三大原因:一是统治阶级拥有卓越的组织能力;二是统治阶级通常拥有在其所处的社会中得到任何物质、知识、道德方面的优势,并且具有相当影响力;三是统治阶级除了通过其卓越的组织能力和优越的社会品质来实现自己的统治外,他们通常还会诉诸道德、法律和军事等手段。
莫斯卡还谈到了统治阶级的流动问题。他认为,尽管统治阶级都有稳定和延续自己统治的世袭化倾向,但是任何统治阶级的统治都无法永恒持续。他指出:“只要政治力量的平衡发生转变——也就是当人们感到需要不同于旧有力量的势力统治国家时,当旧有力量因而丧失了他们的重要性,或者权力分配发生变化时——那时统治阶级得以建立的方式也会发生变化。如果一个新的财富源泉在社会中发展起来,如果知识的实际重要性得以增长,如果旧有的宗教衰落或者新的宗教产生,如果一个新的思潮扩展开来,那么统治阶级中就会发生广泛的混乱。”
当然,莫斯卡的统治阶级论也有极端和片面之处。他将整个人类历史都视为统治阶级的更替和循环。虽然有极端之处,但对精英社会学仍有以下两点贡献:①他独创性地揭示了在政治统治中,组织起来的少数精英群体远比人数众多但却一盘散沙的大众的力量强得多;②他指出了建立在利益纽带之上的精英与社会的关系。
(3)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米尔斯的权力精英思想集中体现在《权力精英》一书当中。米尔斯认为,美国是一个由“权力精英”支配的社会,“权力精英由这样一些人组成——他们的地位可以使他们超越普通人所处的普通环境;他们的地位可以使他们做出具有重要后果的决定。相对于他们所占据的关键位置而言,他们是否做出如此决定并不重要。行动未果,或决策失败,其行为本身就比做出决策更具影响力。因为他们主宰了现代社会的主要等级制度和组织结构。他们支配着大公司,操纵着国家机器并拥有各种特权,掌握军权,占据着社会结构的战略要津。所有这一切集中了他们享有的权力、财富和声望的各种有效的手段”。
在阐述了“权力精英”的概念后,米尔斯对“权力精英”进行了分类。他认为,二战后的美国社会,国家的主要权力已集中在经济、政治和军事三大领域内,其他机构建制则滑向了现代历史的边缘,它们偶尔还要适当地从属于主角。他在书中阐述道:“宗教的、教育的和家庭的制度不是国家权力的自主中心,反之,这些去中心的领域越来越由三巨头(the Big Three,政府、军队、垄断公司)所塑造,并且发展态势极为迅猛和具有决定性。……在三巨头内,典型的结构单元已经发展壮大,且日益行政化。同时,显得更为集中化。……三种权力的掌门人,军界领袖、企业行政长官、政治董事,倾向于齐心协力,共同组成美国的权力精英。”因此,米尔斯将美国的“权力精英”划分为政治、经济和军事精英三大类型,且进一步阐释了政治、经济与军事权力精英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一,由于精英们出身与受教育程度的相似性,使得他们之间能够达成一种合作关系;第二,三种权力精英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第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三种权力的重要性程度会有所差异。
“权力精英”与“大众”的关系是米尔斯的权力精英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从分析美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入手,来阐述二者的关系。米尔斯认为,二战后的美国社会结构呈现出上层一体化、中层僵化、底层碎片化的特点。社会上层是掌控着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权力的权力精英,三者之间不断联合而占据垄断地位。社会中层则由大部分新兴中产阶级组成,成为一种平衡的僵持力量。社会底层是些政治碎片,因在政治上毫无话语权,而逐渐形成大众社会。“权力精英”主要通过大众媒介将自己的决策和行动,以一种表面民主的姿态呈现在大众面前,并且通过各种活动来充塞人们的闲暇时间,以转移人们对政治问题的关注。由此,大众社会逐渐失去了对政治的自主性要求,“权力精英”因而获得对大众社会的有效控制。
2.当代中国农村精英研究综述
过去30多年来,中国农村精英群体的兴衰以及他们与中国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引发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由于相关背景知识和研究旨趣的不同,国内外学者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为便于文献梳理,下面分开阐述两大研究群体的相关研究成果。
(1)零散的经验阐述:国内学者对中国农村精英的研究。国内学者对农村精英群体的研究比较零散,学者们基本上是从各自的角度或者选取某个调研点进行某一问题或者某一层面的研究,相互之间缺乏思想共鸣和批评性的交流,更没有提出具有概括性和解释力强的精英理论模型。下面分别从“农村精英”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角色演变以及他们在村落治理和发展中的作用等几个方面来梳理国内有关中国农村精英群体的研究成果。
随着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条件的变化,“农村精英”的界定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人民公社时期,以占有政治资源的多少来作为“农村精英”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指那些在长期的政治运动中形成的,以阶级身份为基础的,具有政治资源的党员、干部和贫下中农。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政治身份桎梏的打破,“农村精英”的界定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王汉生根据所占有的资源以及资源的重要性为标准,将“农村精英”定义为“那些具有特殊才能,在某一方面或某一活动领域具有杰出才能的社区成员,他们往往是在权力、声望和财富等方面占有较大优势的个体或群体”。折晓叶、陈婴婴在“超级村庄”进行调研时发现,某些人常常在村落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管理者和决策者的角色,成为影响农村生存或发展的关键人物。至此,对社区发展影响力的大小成为界定“农村精英”的一项重要指标。项辉、周俊麟二人综合王汉生和折晓叶等人的观点,对“农村精英”的划分标准做出了新的阐述。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精英群体日益表现出复杂性,单一的标准难以概括,他们把拥有资源优势、一定程度的成功以及对社区的影响作为界定“农村精英”的三项重要指标。陈光金对“农村精英”的界定与项、周二人有较大相似之处,但又有所不同。他把项、周二人关于“农村精英”群体划分标准的第三条“对社区的影响”,进一步明确为“对社区社会结构的维持或变化具有一定贡献”。仝志辉强调精英的产生背景,他将“农村精英”定义为:“在小群体的交往实践中,那些比其他社会成员更能调动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如安全、尊重、影响力的人,就可称为精英。”
关于“农村精英”类型的划分,学界最早的当属王汉生的三分法。王汉生根据精英拥有的资源优势类型和发挥影响的社区互动领域,将“农村精英”分为党政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王汉生的三分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该划分方法存在较大的模糊性,上述三类精英虽然相对独立,但更多时候是处于相互重合的状态。因此,贺雪峰通过二元框架的划分方法,将“农村精英”分为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前者为在任的村干部,后者为对村干部的行为与决策有重大影响力的一类人。贺雪峰的二分法是对王汉生的三分法的一种突破,他的划分方法不受地域、经济发展程度、掌握资源多少等因素的限制,深刻揭示了农村精英权力结构的构成。金太军认为,贺雪峰的二元框架的划分方法虽然值得肯定,但容易造成误解。他认为,治理精英本身就包括非治理精英,因此他把“农村精英”划分成掌握政治资源的体制内精英和掌握非政治资源的体制外精英,体制内精英主要指村支书和村主任,体制外精英主要指宗族精英、宗派精英和宗教精英等。金太军的划分方法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后来大多数的乡村社会学者采用此种划分方法。
“农村精英”的角色和地位也是乡村学者的研究重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给村干部的地位造成了巨大冲击。为反映村干部地位的变化,王思斌构造了“边缘人”模型。他认为,在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系统中,村干部处于行政管理系统和村民自治系统之间,就其基本身份而言,他们属于村民自治系统。当两个系统对他们的要求相互矛盾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往往转向村民自治系统。因此,当他们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出现非规范行为,导致农村社会管理系统出现失调现象。王思斌的“边缘人”模型深刻揭示了村干部在乡村社会管理系统中归属的不确定状况。受王思斌“边缘人”模型和费孝通“双轨政治”思想的影响,徐勇将村干部描述为“当家人”和“代理人”。他认为,村干部一方面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好上级交代的各项行政任务,做好本村域内的行政工作,充当上级政府的“代理人”;另一方面,要负责领导本村村民自主管理本村事务,成为村落大家庭的“当家人”。吴毅认为,徐勇对村干部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角色的把握,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他忽略了村干部作为行动主体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他认为,村干部是难以摆脱“双重角色”的,当村干部在两种角色之间矛盾时,作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他会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角色,通常就是在国家和村民之间摆平衡、踩钢丝甚至两头对付。
在对“农村精英”的定义、类型、角色的有关文献进行梳理后,笔者回到本节的讨论重点,即农村精英在村落治理和发展中的作用。仝志辉认为农村精英是促使选举更具竞争性的初始力量和助推器,是影响村民选举的关键力量。王慧等人则讨论了农村精英之间的博弈对村落民主发展的影响。他们认为,农村精英之间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民主的发展,提高了村民的权力意识。张有为认为,农村精英能够利用其所拥有的丰富的社会资源,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散沙状村民组织起来,对村民的再组织具有关键性作用。然而,张有为只注意了农村精英对村落再组织的作用,而并未注意到精英内部的利益分歧和矛盾可能带来的村落分裂和对立。宋清国、李甜芬认为,农村精英是农村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在社会资本的培育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农村传统社会资本的维护者和传承者、农村现代观念的传播者、农民组织化的组织者和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中介者。胡书芝、刘征通过对湖北洪林村和河南南街村的考察发现,农村精英之所以能够领导社区走向共同富裕,主要在于他们有以下几个作用:创造合作预期,凝聚民心;整合领导力量,组建精英集团;挖掘本社区资源,发挥资源的比较优势;有效领导、正确决策和适应市场。陈冰着重研究非治理精英对村落发展的作用。他认为,非治理精英能够促进村落经济发展、实现公共物品有效供给和参与村落治理。
当前,国内学者对农村精英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有:①对农村精英的研究停留在分散的精英定义、类型、角色和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而未把农村精英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②对农村精英的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静态的分析,尤其是对村落发展的作用停留在简单的描述和分析,而没有用村落发展的实际案例来动态地展示精英对村落发展的作用,也无法揭示村落发展过程中精英的行动逻辑;③对随着时代的变化,精英角色、功能和产生机制的变化很少有系统的研究和阐述;④对农村精英的研究停留在对他们掌握村落内部资源而进行的类型和权力结构的划分,而没有对中国村落精英内部的资源掌握状况、对不同性质资源支配力传递机制以及对村落治理和选举还缺少一个阐释框架和实证考察。
(2)激烈的理论争论:国外学者对中国农村精英的研究。海外学者对中国农村精英的研究,缘起于他们对社会主义国家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浓厚兴趣。他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精英的流动机制和干部与农民的关系。与国内零散的经验阐述不同,海外学者对中国农村精英的研究更为系统,不同的观点常引发激烈的争论与质疑,并在对中国农村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炼出能够反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理论模型。
关于中国农村精英流动的内在机制的争论,主要有精英复制论和精英循环论。精英复制论的倡导者主要有魏昂德和奥伊。魏昂德认为,中国的改革是市场化改革而非私有化改革,产权的变化主要由政府代理机构向公有企业的转让和确权,而非转向私人,于是公有资源控制的主导权仍然掌握在代表政府的官员手中。因此,在中国的改革中,很多政治精英直接转换为经济精英,或者干脆两者兼具,即经济精英具有政治身份背景,这就是中国精英的复制模式。奥伊通过对天津郊区和苏南地区集体经济强大的村落的调查发现,村干部由于掌握着村落公共资源的分配权,如劳动就业、收入分配、投资机会等的决定权,因此真正的企业家是地方干部。
精英循环论的倡导者倪志伟认为:“干部身份以及在当干部期间建立起来的关系并没有赋予他们在准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相反,村干部身份甚至对家庭收入有一种负面影响。当然他否定的是村干部身份,而不是村干部本人。他坚持认为,虽然大队干部成为企业家的可能性较高,但大部分企业家却是直接来源于生产者。当过干部的人之所以较容易成为企业家,并非因为他们的干部身份所获得的政治社会资本,而是由于他们在当干部期间增加了人力资本(优势专长和管理技能)的缘故。该结论的提出当即激起了怀特等人的反击。实际上,倪志伟的结论有绝对化嫌疑。怀特等人在武汉郊区所做的调查反证了倪的观点。后来,倪志伟也承认了自己观点的片面性,通过进一步的研究,他认为地方干部仍然在市场改革中具有相当大的优势,他们不仅没有失利,还学会利用市场为自己牟利。但他仍然坚持认为,这是因为中国的改革还处于从农村发端的局部的改革,以致出现了市场经济和再分配经济杂糅在一起的“混合型经济”。如果彻底市场化,就不会出现这种状况了。
关于中国农村精英的流动机制,两派不同的观点是建立在不同的关于农村干部与农民关系理论基础之上的。奥伊的精英复制理论是建立在庇护主义模型的基础上,而倪志伟的精英循环论则是建立在市场转型理论的基础上。
奥伊的庇护主义模型本身是用来挑战用以解释社会主义再分配国家中的政治过程的集权主义模式和群体利益模式的,但之后她的模型却又受到倪志伟的市场转型论的强烈挑战。奥伊认为,中国的行政村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点上。处于利益平衡木两端的村干部,一方面需要负责执行国家政策,另一方面又需要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来服务于自己所属的社区。为了平衡这两种利益,他们通常采用各种手段来使自己手里的权力变得富有个人化特征的伸缩性。在所属的社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通常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保护自己所在社区(包括社区成员)的利益。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社区内的成员通常采用各种方式讨好村干部,而村干部为了赢得村民的支持,通常也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来保护本社区成员的利益。总体来说,一方面,村民要依赖具有国家权力的村干部;另一方面,村干部又要与村民建立良好关系。因此,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就是“庇护人—被庇护人”的关系。
奥伊得出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庇护与被庇护的关系,主要是基于对中国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误解。因此,奥伊的庇护主义理论有以下几个缺陷:①明显夸大了作为生产队长的村干部在执行国家政策时的伸缩性和个体性;②过分低估了村民的独立性和国家制度所赋予的合法性权利和要求;③在方法论上不够严谨,奥伊并没有告诉我们在何种情况下,庇护与被庇护的关系起作用,到底起多大作用,她都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奥伊的庇护主义理论由于缺乏严谨性,自然受到了来自倪志伟的挑战。倪志伟的考察重点是改革开放后农村权力结构的变化。他的市场转型论的基本观点是:再分配干部权力将随着市场转型而衰落。倪志伟通过对厦门郊区的调查,得出如下结论:市场转型论并不认为,市场一旦支配经济活动,干部的权力就会立马消失,在市场局部改革的情况下,经济的整合原则仍然遵循再分配的原则;当市场经济逐步取代再分配经济时,再分配的权力就会明显衰落,在再分配以外获得收益的机会大大增加;当市场的流动大于再分配造成的流动时,由再分配造成的不平等就会逐步缩小。
市场转型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精英权力结构的变化,但也受到了各种批评。为了应付挑战,也为了弥补自己理论的不足,倪志伟又利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收集的有关全国138个乡镇138个村8950个家庭的调查资料,来再一次验证他的市场转型理论。通过对调查资料的分析,他仍然坚持自己的基本观点不变,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即市场转型改革具有一种平等化效应,而不同地区的差异只是表明这种平等效应所起作用的程度有所不同。
尽管倪志伟对自己的市场转型论做出了一定的修正,但仍然遭到学术界的批评。边燕杰和罗根通过调查得出结论:在干部地位、干部关系和高收入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原本支持市场转型论的泽林尼后来也指出,虽然市场改革的引入,社会不平等程度会稍稍有所下降,但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入,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又会增强。
总体上来说,国外学者对中国农村精英的学术研究很规范,争论也很激烈,根据经验调查建立起了相应的理论模型,但是由于他们不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用一些他们所调查到的案例去构建整个理论模型,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关于社会变迁的研究述略
本书主要考察精英行动(创新行动)与村落变迁的内在关系,并对其作出理论性解释。因此,在综述了有关农村精英的研究成果后,对相关的经典社会变迁理论和我国乡村社会变迁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1.经典的社会变迁理论
本节主要介绍以帕森斯和默顿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和张兆曙的“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理论,这是本研究运用的核心理论。
(1)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对帕森斯和默顿的讨论。结构功能主义是二战后在美国崛起的重要社会学派,帕森斯和默顿则是结构功能主义的两个代表人物。帕森斯在继承前任经典社会学家的社会变迁理论的基础上,建构起了宏观的、庞大的、包容一切的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框架,而默顿则将经验分析引入结构功能主义,他倡导中层理论,对帕森斯的宏观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表示反对。下面将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理论。
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基本分析单位是单位行动,单位行动构建社会行动系统。社会行动系统包括经济系统、社会系统、人格系统和文化系统。社会行动系统,之所以能够生存和维持下去,是因为社会结构能够满足四个基本的功能性条件:适应、达鹄、整合和维模。帕森斯认为,社会行动系统的四个子系统是分别满足上述四项功能需求的四类制度性结构。这四类制度性结构分别是经济制度、政治体制、法律和以家庭、教育为主的制度。帕森斯强调,社会行动系统的运行状态是否稳定,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具备了满足基本功能需求的子系统,还取决于这些子系统能否进行跨越边界的对流式交换。社会行动系统的四个子系统是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媒介来进行交换的,分别是货币、权力、影响和义务。只有实现了四个子系统之间交换的平衡,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持。帕森斯晚年用结构功能主义来分析社会变迁和社会冲突。帕森斯认为,社会结构分化的同时会带来社会子系统边界关系的复杂化,由于各个部分分化的速度和水平的不一致,打破了原有边界关系的平衡,造成子系统之间边界的紊乱和紧张,如果一旦没有达到新的平衡,则会产生社会变革。
在帕森斯展开其庞大的结构功能主义之前,默顿就对人类学家的功能主义进行批判和反思。默顿认为人类学家的三个传统假设——“功能统一性”、“功能普遍性”和“功能不可或缺性”否定了社会中存在的不平衡和冲突,因此也否定了社会变革的可能性。默顿通过对前理论的批评和反思,建立起用以指导经验研究的功能分析范式。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首先是对功能分析的项目进行明确,然后将项目的各种可观察后果区分为“显功能和潜功能”“正功能和反功能”,同时提出了“功能选择”“结构性制约”等概念,并强调要高度关注社会文化事项对行动者的行动后果。他认为,社会价值决定着社会追求的目标,社会规范决定着为达到目标所采用的各种手段,一旦文化结构与目标同社会结构或制度化手段之间发生抵触或者脱节,就会出现社会失范的行为,其中最典型的行动就是越轨。
(2)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力图超越社会学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二元对立,即结构与人的能动性的对立、符号性分析与物质性分析的分离以及理论和经验研究的长期脱节。该理论力求在人与结构之间寻求可以互通的中介,通过场域、资本、惯习等概念连同各种资本来探索社会生活中实践的奥秘。“场域”是布迪厄实践理论的主要概念之一。他把场域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者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占有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把持了在这一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的得益权——的分配结构中实在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它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场域是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空间,人们为了争夺各种资源而在其中进行合作与竞争。“惯习”是实践的逻辑。布迪厄对惯习的定义是:“惯习是深刻地存在在性情倾向系统中的、作为一种技艺存在的生成性(即使不说是创造性的)能力,是完完全全从实践操持的意义上来讲的,尤其是把它看作某种创造性艺术。”具体来说,惯习有三层含义:第一,惯习积淀于人类的内心之中;第二,惯习与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互动与交往是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们根据惯习来进行对社会生活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归类。“资本”是布迪厄实践理论体系中又一个关键概念。在布迪厄看来,“资本”体现为一种以物质化与身体化的形式沉淀下来的累积性劳动,并具有生成性,意味着一种生产利润的潜在能力,一种以等量或扩大的方式来生产自身的能力。行动者或群体所有者可以在排他的基础上占有这种劳动,并具有产生新利润的潜力。个人或团体能够通过占有资本来迅速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在布迪厄看来,资本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符号资本四类。
布迪厄提出惯习、场域与资本三个概念来对社会实践生活进行辩证分析,它用数学关系来表示他们之间的关系:惯习×资本+场域=实践。从公式可以看出,场域、资本与惯习共同组成了实践。布迪厄认为,人们的头脑中对社会世界存在着多样化的观点,但大多数都是对社会世界某一侧面的反映。社会是不断发展变迁的,人们的思想观点也是变化的,而作为积累于人们身体中的关系也是要发生变化的。不同的社会地位会拥有不同的惯习,这样人们的实践活动改变了社会,而惯习随着关系而变化,所以实践又可以影响和塑造惯习。
(3)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结构化理论是吉登斯探究个人的社会行动及其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理论。他不赞成将宏观与微观、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主观与客观视为彼此独立存在的两极的社会学理论传统,而认为宏观与微观、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主观与客观都是相互包含的,并不构成各自分立的客观现实。《社会的构成》一书全面地体现了他的结构化理论的核心思想——行动与结构的二重性原理。
吉登斯将“结构”定义为连续卷入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之中的规则和资源。他认为结构具有二重性,它不仅对人的行动具有制约性,还是使行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中介,结构使行动变得可能。人的行动既维持着结构,又改变着结构。行动与结构之间相互依持、互为辩证的关系体现在处于时空当中的社会实践。行动者的创造和再创造因被社会实践所依赖而具有其特定的规律性:行动者是具有反思性和实践性的知识的。因此,行动者在行动时,不仅有实施行动的理由和动机,而且还能对自己的行动及所处情境的社会和物理特性进行反思性监控。但行动者并非具有完全的知识,故而其行动通常会遇到一些“未被认知的行动条件”,即社会结构,从而导致一些“非预期的行动后果”,而后者又会反过来成为前者。未被行动者认知的行动条件、行动者的反思性监控、行动的理性化、行动背后的动机以及“非预期的行动后果”构成了吉登斯的“行动自我的分层模型”。吉登斯认为,该模型是人类所有行动的表现,且认知基础都是实践意识。
吉登斯通过对结构化理论的演绎试图弥合社会学传统上的二元论,强调“主观—客观”“行动—结构”“微观—宏观”的相互包容性,并提出了两者相互建构的观点,对社会学理论发展做出了具有原创性的重大贡献。
(4)张兆曙的“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理论。行动与结构的关系是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流派和理论阵营。张兆曙的“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理论则从全新的角度解答了行动与结构之间的关系问题。他对“非常规行动”的表述是:“‘非常规行动’就是行动者在安排社会行动的过程中 ‘不按套路(或常规)出牌’,或者在例行化的行动程序和路径之外 ‘另起炉灶’。”张兆曙认为,尽管“非常规行动”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中外社会学家们构建的一系列经典社会行动概念中,没有一个概念是指向“非常规行动”的。对此,他阐述道:“从社会行动的角度看,任何意义上的创新和改革都应该属于 ‘非常规行动’的范畴。中国近30年的改革成果以不争的事实证明了 ‘非常规行动’在推动社会进步中巨大的历史作用。但是,尽管我们不断强调创新却又缺乏容忍 ‘异端’、‘另类’等 ‘非常规行动’的社会思想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对 ‘非常规行动’进行系统的清理和把握,为 ‘非常规行动’正本清源。”
关于“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张兆曙从“非常规行动”的实践逻辑意味着对社会生活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的改变的基本事实出发来进行探究。尽管“非常规行动”是一种微观个体层面的行动,而社会变迁是一种宏观层面的变化,但个案形态的“非常规行动”经由某种特定的社会过程演化为一种流行的行动式样后,则可导致社会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事实上的变化。这个特定的社会过程就是“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过程,即某种“非常规行动”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被效仿、借鉴、传播、扩散和反复发生并发展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趋势。由此,张兆曙将“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的因果逻辑总结为,“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导致了社会生活新规则(包括反规则、潜规则、损规则和益规则)的生成,新规则的生成及其对旧规则的接替和促变共同构成了社会变迁的基本脉络。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正是在新规则的生成及其对旧规则的接替和促变中充满了不同的节奏,社会结构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变动、调整、转型、解构和重构。
2.当代中国村落城市化研究的文献述评
关于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研究成果可谓层出不穷。国外学者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从国家政权与地方精英的互动角度,对传统华北乡村的社会变迁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施坚雅的《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一书,基于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实证考察提出了“集市体系”的分析模型,并将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描述成“集市社会结构”。国内早期也有很多研究乡村社会变迁的学者,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一书,通过对一个农业和手工业发达的村落的农民生活的描述,指出发展乡村企业对农村改造的作用;费孝通和张之毅合著的《云南三村》一书,利用类型比较法,有的放矢地选择了中国农村的几种类型,进行调查、分析和比较,由一点到多点,由局部到全体,进而认识中国农村的整体面貌。当然还有林耀华对凉山彝族的追踪研究等。
虽然关于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研究成果颇多,但笔者在本节不打算对其所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如果笔者那么做,则会导致任务繁重,工作量大,也没必要,因为学界关于这方面的文献梳理颇多,且本书只是针对村落城市化问题进行研究。此外,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村落城市化的研究主要是由国内学者来担纲完成的,国外学者研究很少,因此,本节主要对国内学者关于我国村落城市化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回顾30多年来的中国村落城市化研究,既有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的研究探索,也有从村落的变迁形式或者变迁内容方面进行的探索。本节将从村落的再组织、村落的终结、村落的社会经济变迁以及村落变迁与治理等四个方面,对国内的村落城市化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1)村落的单位化与再组织。村落的单位化与再组织是村落城市化变迁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方面的研究学者主要有毛丹、折晓叶和王颖。毛丹的《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关于尖山下村的单位化的观察与阐释》一书,选择杭州萧山区的一个村落为实地调研对象,描述发生在村落中的以单位化为特征的组织变迁,以及这一变迁所指向、伴生、引发的其他方面的社会变迁。毛丹在研究中着重观察单位化村落兴起的组织资源、生态环境资源和政策资源,以及单位化村落的形成过程和单位化村落的运转状况,分析单位化的组织方式与村落变迁的相互作用。折晓叶的《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一书,研究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珠三角的农民何以组织起来利用整个外部大环境去和市场对接,进而在城镇化过程中实现再组织的过程。折晓叶认为,万丰村能够再组织的根本和核心在于共有体制。通过个人的土地和均分的集体资源入股,还有后期真正股份制经营中的个人资金投入以及集团性的资金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个人的激励问题,实现了村落集体的效率。这种共有体制最根本的支撑在于土地产权、强有力的集体组织和血缘亲缘地缘重合的家族组织。王颖的《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一书通过对南海乡村社会再组织的调查指出,新集体经济是中国传统和现代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它的成功之处,恰恰是因为站在了中华民族历史与传统的基础上,吸收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与现代社会的有效管理模式,使历史与现代相结合,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渗透,遂形成了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征的现代社会组织方式与管理方式。
(2)村落的终结。“村落终结”问题的研究基本以珠三角地区的村落为实地调研对象,主要以李培林对广州“城中村”的研究为代表。李培林的《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一书,探讨了随着城市扩建、农村的消失而在广州出现的“城中村”现象。李培林等通过对广州“城中村”的调查发现,“村落终结”之艰难并不仅仅在于生活的改善,也绝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的问题,甚至也不单单是变更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问题,而在于它终究要伴随产权的重新界定与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李培林试图通过构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村落终结”类型来构建村落城市化整个链条的最后一环,以便能够在理论上复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村落非农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全过程。蓝宇蕴的《都市里的村庄——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研究》一书,是对“新村社共同体”具体类型的研究。该研究是想在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在“自然秩序”与“本土资源”的脉络中,厘清都市村社共同体的内在逻辑及其功能意义。通过对珠江村的个案研究,蓝氏力图阐明,在乡村城市化的过程中,在产业与职业都已经转型的社会条件下,在村社区的地理坐落也已经走进城市的情形下,建立在非农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既具有历史延续性、同时又具有现实变异性的都市村社共同体,是一个内含丰富社会资本等社会资源与多层面适应功能的社会组织,是一种值得注意的“新型社会空间”。
另有一些学者从村落的追踪研究视角,探讨了城市化过程中的“村落终结”问题。周大鸣、高崇的《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研究——广州南景村50年的变迁》一文,探讨了广州南景村在长达半个世纪的都市化过程中的种种经历,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南景村在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各方面特征的动态分析,展示了一个村落从农村社区向城乡结合部社区发展的过程。孙庆忠在《都市化与农民的终结——广州南景村经济变迁研究》、 《都市村庄:南景——一个学术名村的人类学追踪研究》中,比较了杨庆堃时代与20世纪90年代的南景村经济变迁的轨迹,指出都市化不仅是行政区域的改变,而且是与经济方式和社会组织演进相伴的城市生活方式与生活观念的获得,南景村的变迁承载了传统农民终结的历程。他的另一篇论文《乡村都市化与都市村民的宗族生活——广州城中三村研究》指出,都市化形成的城中村使得都市村民的宗族意识淡化,转化为远离其传统载体的文化躯壳,并在跨越边界的社区网络中渐淡地延续下去。陈玫君、杜放的《中国城市化的先锋——深圳农村城市化的实践与创新》,总结了深圳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经验,以深圳的实证性资料分析了值得关注的土地所有制、集体资产改革、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等重点问题。
(3)村落的经济社会变迁。关于村落经济社会变迁的研究视角多样,有从日常生活变迁、制度变革与社会变迁相互关系的视角对其进行的研究,也有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对其进行的历时性整体研究。杨建华主编的《经验中国》,以浙江的七个村落为研究个案,从日常生活的“社会事实”本身入手,通过直接观察村民日常生活世界,来追踪展示中国村落50年变迁过程中村民日常生活的活动图式、内在结构、实践范围、运行逻辑、历史演变,以及日常生活存在的冲突与裂变、消解与建构。通过细琐叙述村民日常生活,捕捉、描摹出他们生活的基本样式及其变化,村落变迁的历程和轨迹,以及隐藏其后的一些变量,如时间安排、空间格局、基本的关系网络等。王玉贵、娄胜华的《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研究——以苏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一书,从制度变革与社会变迁相互关系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后苏南农村地区在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所引发的社会经济变迁,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地考察和研究。
曹锦清等人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对村落的经济社会变迁进行历时性的整体研究。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的《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一书,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对浙北一个乡村自土地改革以来,在生态环境、土地制度、人口与生育制度、农业生产的组织与分配、村民生活水平与消费结构、婚姻与家庭、教育与卫生、乡村市场、村落文化、乡村政府等各个方面的变化进行历时性的整体研究。萧楼的《夏村社会——中国“江南”农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结构(1976~2006)》一书沿着费孝通“差序格局”的理论脉络,以当下的中国东部沿海村落的社会整合已由横向整合转变为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格局为由,提出了“差序场”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并以此为核心,在村落人格系统、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三位一体的层面,以行动和结构互动为特征,以村落日常生活的意义构建为内容,对“江南夏村”进行了精致的民族志描写,为学界认识当代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村落社会的特质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案例。
(4)村落变迁与治理。关于村落变迁与治理的研究,主要是对村落在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治理难题进行的原因和对策分析,研究学者的代表有徐勇和肖唐镖。徐勇、徐增阳的《流动中的乡村治理》一书,运用政治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农民流动问题,主要分析农民流动的政治社会动因、农民流动的政治后果、不同的乡村治理格局对农民流动的影响等,据此探究农民流动与乡村治理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并为在农民流动的条件下改善乡村治理提出了公共政策性设想。徐勇认为,一方面,农民流动改变着乡村的生产要素,给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资源;另一方面也促使农村的生产要素处于流动之中,进而需要重新配置。资源的逐利性配置也导致一些地方的村落资源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趋向减少,陷入农民收入有增长而农村经济无发展的困境。肖唐镖的《转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一书,是他在十余年不间断地进行乡村田野调研的同时,向地方政府提供乡村施治方案和政策依据的一系列研究报告。肖唐镖针对20世纪的最后10年,在我国一些地区,“三农”问题日渐凸显,乡政与村治矛盾逐渐抬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思考,并对乡村建设做了战略性分析。他所做的一系列报告关注实际的事实和数据,着重于政策分析,资料性与对策性并重,反映了一个以农业省情为主的地区,十余年间乡村建设不同阶段的现实及其变迁背景和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