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利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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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司法是适用或执行法律的活动,随法律的产生而产生,亦随法律的变化而变化,呈动态的过程。

我国的环境司法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环境立法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司法现象,至今只有短短三十余年的历史。历史虽短,但发展很快,新问题也很多,例如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利的可诉性、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三审合一”、跨区域管辖、气候变化诉讼、证据规则、生态性司法、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环境诉讼中的科学证据、专家证人等。这些问题几乎都是近十年来逐渐出现的,并且还在不断产生,亟待环境法学理论界和环境法律实务界的关注和深入研究。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是2013年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一个学术研究协同创新平台,中国政法大学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高校,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和浙江大学为主要协同高校。其他协同单位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协同创新中心担负五大任务,即探索科学的司法理论,研究构建先进的司法制度,促进司法的规范运作,培养卓越的司法人才,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协同创新中心的活动宗旨和历史使命是,促进我国司法的文明化进程,加强我国司法文明的软实力,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提升我国司法文明在当代世界文明体系中的认同度和话语权。环境司法和环境司法文明是我国司法和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用严密的环境法治和最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推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因此,环境司法的理论、实践和文明发展,无疑是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关注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大学设立的一个专门从事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的机构,研究范围包括中外环境司法理念、理论、环境司法制度、环境司法运行、环境司法改革以及环境司法文化等。

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共同推出的《环境司法文库》,旨在建立一个专门的学术平台,鼓励和促进环境司法问题研究。《环境司法文库》向国内外所有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开放,每年推出数本有新意、有理论深度、有学术分量的专著、译著和编著。恳请各位专家、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不吝赐稿。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国环境司法的健康发展,为环境司法文明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主任

王树义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