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早期的财税制度特征
一 分权财税体制
夏、商和西周三代实行君主专制下“封诸侯,建藩卫”的政治制度。与此相适应,财税体制也是分权的。国王把自己直接管理的区域“王畿”之外土地分给诸侯,国王与诸侯各制其地,各役其民,形成国王财政、诸侯财政,二者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国王财政收入来源,一是王畿内的税收及专项收入;二是诸侯的贡赋。诸侯财政收入来源,一是封地内的税收和专营收入;二是国王补助封君的收入。这种与封疆土相联系的分权财税体制,稳定了奴隶主政权,但也包含割据和分裂的因素。
二 实物收支形式
由于夏、商和西周三代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财税收支主要是以实物形式进行的。例如,三代的主要税收——田赋,都是以实物形式征收的。正如《国语·鲁语》所言:“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当、缶米,不过是也”。又如,《周礼·天官·大宰》所记载的诸侯定期向国王的贡纳也都属于实物:“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牺牲、包茅之属);二曰殡贡(殡亦作宾,皮帛之属);三曰器贡(宗庙之器);四曰币贡(绣帛);五曰材贡(木材);六曰货贡(珠贝自然之物);七曰服贡(祭服);八曰脖贡(羽毛);九曰物贡(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费为贽)。”
三 量入为出的财税原则
夏、商和西周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国家财税回旋余地狭小,因此,在财税收支安排上,统治者秉承了“量入为出”原则。据《礼记·王制》记载:“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大小,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也就是说,冢宰(辅佐国王以治理国家的大臣)在编制预算时采取“量入为出”的财税原则:一是综合考虑岁入与岁出,以四分为率,用三存一,做到三年的收入必留一年的结余。如此,国家便有财力储备以应对意外之需。二是实施“九式”理财,以“九赋”之所入,供“九式”之所出。九赋,即九种不同来源的财税收入——邦中之赋、四郊之赋、邦甸之赋、家削之赋、邦县之赋、邦都之赋、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和币余之赋;九式,即九种不同的财政支出项目即祭祀之式、丧荒之式、馐服之式、宾客之式、工事之式、刍秣之式、币帛之式、匪颁之式和好用之式。九式与九赋是一一对应关系: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刍秣(牛马饲料);家削之赋,以待匪颁(赏赐);邦甸之赋,以待工事(工程支出);邦县之赋,以待币帛(聘问时用的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丧事);币余之赋,以待赐予(特殊的赏赐)。“九式”理财的实质是专款专用,目的是确保量入为出财税原则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