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小农的社会需求与集体化的逻辑
小农的社会需求直接缘于小农经济难以克服的生产与生活的困难。新中国成立之后,土地改革使广大无地农民获得了土地,使其成为自耕农。但是,随之而来遇到了一时无法逾越的三重障碍:从土地产权来说,尽管土地改革使农民一家一户都获得了一小块土地的私有权,但是这种分散的地权不利于大规模的土地经营;从生产技术水平看,劳力和畜力是主要的劳动手段,粗放式经营显然不利于农业效率的提高;从土地的自然状况看,土地分散、地块狭小,且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无法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全面抵御自然灾害。因此,如果不能及时克服这些障碍的话,那么,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小农户的破产和大地主的形成,农户间的两极分化仍会发生。事实上,当时一部分经济上升较快的农户出现了买地、雇工等扩大经营的趋势,相比之下,另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变得生活困难的农户则开始卖地、借债与受雇他人。要解决小农经济难以克服的生产与生活困难,国家必须推行互助合作运动,通过提供服务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
一 小农的社会需求与人民公社集体化的出现
什么是小农呢?恩格斯曾经对小农做出了这样的描述,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和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 “在所有的农民当中,这一类型是最重要的,并且一般说来不仅对于西欧是如此”。当时的中国,小农也是农村社会的主体,如果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上的需求仅通过自我供给的话,那么,他们的需求则难以得到满足,于是国家大力提倡农民之间开展互助服务。这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因缺少必要的劳动力、耕畜等生产资料或劳动工具而无法从事农业生产的问题,但是,这种互助方式仍然无法抵御自然灾害,也不能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等规模化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仍然需要进一步扩大组织化服务的范围,这是当时农村和农业亟须解决的实际问题。
因此,小农的现实需求推动了农村社区服务走上集体化的道路。也就是说,小农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在小块土地上以家庭为单位使用手工工具进行个体生产经营,构成了农村社会的主体。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由于农村小农经济不利于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求,所以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开始逐步消失。为了观察中国小农生产方式的消失过程,我们选取河南息县作为观察地,从而描述小农的需求是如何推动社区服务走上集体化发展道路的。
息县地处中原,历史悠久。从地理位置上看,息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淮河上游。南接大别山丘陵带,北缘黄淮海平原。县域南部,呈波状起伏的缓丘垄岗,是茶果、鱼米之乡。沿淮系沙壤地带,分布长形及蝶形洼地,是小麦、油料作物产区。中北部为冲积、湖积平原,一望无际,河渠纵横交错,湖塘星罗棋布,是粮食和经济作物基地。这种兼有南北特点、广纳内陆优势的自然环境,自古就有“有钱难买息县坡,一半干饭一半馍”之誉。优越的地理位置诞生了久远的历史文化。早在周武王时,这里是息侯国的封地,直到公元前682年,息侯国被楚文王所灭,改置息县,实行县制,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县制改革诞生地之一。此后,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这里曾设过东豫州、西豫州、汝南国、汝南郡、息州等建制,行政归属不定,直至明洪武年间改县沿革至今。
新中国成立前的息县农民生活困难,急需农村社区服务。当时息县农业人口占90%以上,经济上以农业为主,人均土地面积3.9亩,耕地面积146.4万亩,水域面积32.9万亩,林木覆盖率为4.8%。息县的山坡宜放牧,塘堰宜养殖,四边宜造林,年平均气温15℃,降雨964毫米,无霜期220天,无严重酷热、冻害天气,适宜多种动植物生长繁殖。这本是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可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息县农业生产力落后,致使农村经济萧条,绝大多数农民住着土坯茅草房,食不果腹,衣不蔽体,过着贫穷潦倒的生活。据史料记载,1935年息县人口达到历史最高值,全县共有49万余人。这一年一个长工,全年最高收入只有40元,低者25元;月总收入最高6元,低者只有2元;日最高收入0.50元,低者只有0.15元。全县下等贫户占70%以上,靠租种地主土地和打长工、打短工维持生活。当时土地亩产量很低,每亩土地全年收入为上等土地5斗(约100公斤),中等土地3—4斗(约70公斤),下等土地2—3斗(约50公斤)。县域北部东岳、岗李、彭店三乡的农民,吃的主粮是麦、豆和红薯,穿的是家织粗棉布,全家只有一两床棉被,一件棉衣穿三四代,上面布满补丁。表2-1是笔者根据1934—1935年河南省在息县进行的社会调查资料,以农、工、商为分类进行的数据统计。该资料一方面显示了当年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则反映着战后急需农村社区服务的状况。
表2-1 息县1935年农业、工业、商业经济数据统计一览表
② 300石相当于6万公斤。此间销售的粮食多由新蔡、正阳、项城、光山等周边县运来。
息县新政权自建立伊始,就开始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农村社区服务。在当时的华中局,息县是建立共产党政权较早的县之一。1947年8月,刘伯承、邓小平率晋冀鲁豫野战军从息县强渡淮河挺进大别山,为息县解放创造了条件。1949年2月3日,息县和平解放,行政隶属于潢川专区(1952年11月24日,潢川、信阳两专区合并,息县改属信阳专区,即后来的信阳地区、信阳市)。1949年12月18日,根据华中局工作部署,中共河南省委发出指示,要求新解放区开展“反霸减租,生产度荒”运动。在这个背景下,息县实施了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提供了一系列社区服务。这些服务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通过社区供给的公共服务,另一种是社区互助服务。当时,国家供给的公共服务主要有:
第一,兴修水利。息县地处淮河上游,旱涝灾害频繁,因此防旱防涝对农业增产增收有决定意义。按照县委部署,任店、关店、项店、夏庄、城郊五区以修塘打堰为主,包信、张陶、路口、东岳、乌龙店五区以修治排水沟为主。各区既要打井,又要挖沟抬田。按1953年数据统计,此次兴修水利运动中,共整理修复旧塘6420口,挖新塘216口,修通小河道,整修旧港、渠、排水沟644条,打堰1301座,开新渠410条,打井50眼。其中,挖新塘的标准是两公尺深,平均每亩按一亩面积计算,用民工500人,计得108000民工。整修旧塘的标准,深度两公尺,每口100个工,用642000民工,修港、堰、坝、打井约需75000民工,总计动员群众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第二,技术推广。修理旧农具,逐步推广新式农具,银行贷款扶持新翻身的农民购买新农具。贸易公司、合作社与铁匠、木匠加工订货,保证足额足量及时供应。推广使用解放水车,扩大灌溉面积。此外,农场重点试用马拉农具,各区推广七寸和八寸步犁80部,以技术随着农具走的办法,逐步推广,提高耕作技术。
第三,防治病虫害。以“防重于治”、 “以人工为主,药剂为辅”、“早治、普治、连续治、彻底治”为方针,家家注意,人人提防,从群众中大量收集土菜,如闹草花、楝树根(皮)、苦树皮、猫儿眼等,再加上政府提供的药械供给虫害发生严重的地区。针对虫害,特别是吸浆虫、螟虫、包虫、蚜虫、红蜘蛛等危害性很大的虫害,动员群众采取拨稻根、深耕灌水、拾茬挖卵、清除杂草、烧掉虫卵、捕捉幼虫、採卵捕蛾、浸种拌种等方法预防和清除。
与此同时,社区互助服务被发动和组织起来。息县各地建立了一批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还尝试建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3年,息县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的人数占全县总人口的60%,共计24万人,常年互助占20%左右(每乡约五六十户十几个常年互助组),其中在张陶、夏庄两区各试办了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他各区正在培养一个对象。
这时的互助服务逐步走向规范化,反映了政权力量对农民社区服务的影响。如互助的原则要求是:一、合理的评工记分,等价交换;二、有常年农副业生产计划,做到农副业结合;三、民主管理制度;四、与供销合作社挂钩;等等。
除常年互助合作组织之外,根据群众意愿,还大量发展临时互助组。临时互助组要求订立季节性的生产计划,其生产情况要接受政府组织的督促检查,所存在的问题要适时予以纠正,避免出现放任自流现象。
现在,分析当时的农村社区服务,可以看到至少有这样两方面的贡献:其一,使处于个体私有基础上的家庭小农在一定程度上被组织起来从事农业生产,克服了小农经济无法兴修水利、预防自然灾害等弊病,实现了增产增收,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其二,使政府逐步引导和帮扶的措施在实践中经受了检验,并且在管理经验上逐步探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改变了历史上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满足了农民的需要。
在农村社区服务的推动下,息县农业经过三年的发展,经济状况有所好转。表2-2是1949—1952年主要农作物面积产量统计状况(其中单位:万亩、万公斤), 即是经济发展最好的证明。
表2-2 息县1949—1952年主要农作物面积产量统计
② 1952年4、5月间,息县连降暴雨,内涝成灾。全县49.5万亩麦地受淹,42.53万亩小麦遭受吸浆虫灾害,致使麦季减产五成以上。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后三年的产量与1949年相比,除了1952年因涝灾有所下降之外,1950年和1951年均实现了增产增收。其中,小麦亩产达到55公斤,比1949年提高了1.45倍,稻谷71公斤,比1949年提高了1.58倍,大豆64公斤,提高了1.94倍,棉花提高了2倍,芝麻提高了1.98倍,花生提高了1.29倍。如图2-1所示:
图2-1 息县1949—1952年主要农作物平均亩产(单位:公斤)
如果说兴修水利、推广农具、防虫除害等措施直接有利于生产力水平提高的话,那么,发展互助合作组织则不但有利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且更有利于生产关系的改善。也正是由于互助合作服务在经济恢复和发展时期初显身手,极大地满足了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因此,在广大农民心目中便有了一定的认同基础,有力地推进了合作化运动的快速发展。
从历史上看,农村社区集体化服务方式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急剧发展。从农户家庭单干,到互助组,再到初级社,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与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但是,这些变化并没有改变农民私人拥有土地的事实。由于土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一些更高程度和更大规模的社区服务无法提供。如大型水利化建设,农民家庭无能为力,非借助于农民集体根本无法完成。这一时期,国家的财力也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但是,国家的投资则是全局化和整体性的投资。社区范围内的服务尚依赖农民集体投入。
当时,集体化服务是在互助服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53年3月,息县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按劳(股)比例分红。合作社保留社员土地的所有权,耕畜、农具折价入股。股金超者得款,不足者补款,贫雇农拿不起股金的由国家扶助基金解决。生产管理上实行统一经营、平工记分,时称初级社。这是一种部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半社会主义性质,个体小农经济还有一定的存在空间。由于互助合作是农民最容易接受的合作制形式,因此,合作化运动进展顺利。1953年全县农业生产合作社仅有两个;1954年发展到22个,555户,占总农户的0.56%; 1955年达到1866个,2.8万户,占总农户的37.6%,参加总人数15.4万人,占总人数的33.7%。
到1956年,初级农业合作社开始转为高级农业合作社,土地归社所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实行按劳分配。在短短的几个月内,292个初级社转成高级社,共9.9万户,占总农户的96.8%。这些转入高级社的农民主要是“贫农和新、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仍有为数不多的富裕中农不愿入社,小农经济尚存一线生机。1957年,经过动员,那些富裕中农、单干农民以及退社的农民也加入了高级社,至此,全县高级社达到294个。至1958年上半年,高级社在管理上进一步实行“三包(包任务、投资、产量)、四到田(领导、劳动、工分、责任到田)”,同时,把供销社、信用社、手工业社、运输社并到农业社内,实行“五合一”经营模式。同年7、8月份,在294个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了12个人民公社。至此,农村社区服务开始走上集体化的道路。
从合作化服务到集体化服务,农村社区服务体制满足了小农生产和生活的迫切需要,也符合我国工业化总体战略的需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急躁冒进的问题。在前期,合作化服务体现了渐进和自愿的原则,以示范和帮助为主,满足了小农的需要,因此,小农接受了这种服务方式。但是到了后期,尤其是转入高级社的阶段,指导思想开始“左”倾,要求过急,工作过粗,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素,因此,农民难以适应,为后来认同的变化埋下了种子。
二 农村社区服务体制的形成和确立
一般说来,农村社区服务集体化供给方式的形成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内农民过上好日子的迫切愿望。如上所述,土地改革使过去一无所有的农民拥有了土地和生产资料,本来就有着迫切致富愿望的农民,通过农村社区互助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自身需要。为了继续提高生产力,改善生活,农民有进一步组织起来的原动力,国家对此顺势引导,通过集体化的供给方式满足农民的迫切愿望。
二是国外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压力。美国在19世纪上半叶实现了农业革命性的变革。大量的农业技术和机械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和使用,诸如金属犁头、割草机、收割机、播种机等的使用,节省了大量的成本,正如1860年美国一份“国情调查”所言,“收割机……可以节省三分之一的劳力,……打谷机……节省三分之二的劳力,……除草锹……可以节省一半的劳力”。农业技术和机械的推广和使用,使美国迎来了“农村时代”的辉煌,主要表现为:一是包括密西西比河流域在内的农业耕种面积的扩大,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地区;二是农业专门化、商品化的迅速发展,取代了自给自足的农庄;三是美国开始了农业的科学化和耕种方法的机械化。
英国农业在15—20世纪上半叶经历了两次重大变革:一是农业生产关系逐渐演变成为资本主义经营方式。15世纪英国废除了农奴制,小农经济占主体地位。16—17世纪,是农业革命,即剥夺农民土地的资本主义迅猛发展时期。到19世纪初,英国农村的土地占用者主要为土地所有者、租佃农场主和农业工人。在20世纪30年代,英国采取限制大地主出租土地的措施,因而租佃农场开始减少,自营的资本主义方式的农场日益增多。二是农业结构从以种植业为主到以畜牧业为主。19世纪以前,英国农业以种植业为主。但是,随着城市人口的膨胀,对粮食需要量的增加,北美的农产品涌入英国。从19世纪开始,英国粮价持续下跌20年之久,使中小农户破产。1870年英国小麦种植面积为140万公顷,到1930年缩减到56万公顷,减少了60%。为此,英国农业逐渐由以生产粮食为主转为以发展畜牧业为主。随着耕地面积的减少,牧场和草地面积扩大了。1871年,英国耕地面积为770万公顷,到1930年缩减到540万公顷,减少了三分之一;而同期的牧场和草场面积则由530万公顷扩大到700万公顷,增加了32%。
苏联从十月革命到20世纪30年代初,农业实现了集体化。苏维埃政权建立后颁布的《土地法令》,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实现了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交给农民无偿使用。由此,在20世纪20年代末以前,小农经济遂成为苏联农村的主要经济成分。同时,农村也出现了国营农场、农业公社、劳动组合和共耕社。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提出了实行合作制的主张,让个体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合作的途径组织起来,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剧增,农业生产不能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斯大林认为必须把落后的分散的小农户转为能生产最大量商品粮食的联合的公共大农庄,只有让个体农民经济过渡到集体公有经济,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思想指导下,1929—1933年,苏联实行了农业全盘集体化。
上述三国农业发展的事实,揭示了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规律:从小农业(单一的种植业)发展到大农业(农、林、牧、副、渔),从个体经济过渡到合作农场、公司农场以及农工商一体化的农业组织,从依靠人力、畜力到有效地采用先进技术和进行科学管理,从农业独立经营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之间的联系和联合,农业生产日趋社会化。
在这种国内外形势影响之下,我国在土改结束之后,直接经由互助服务供给方式到集体化的服务供给方式,创立了一套农村社区服务运行体制。
通过息县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这个事实,也能够理解农村社区服务体制为什么得以形成与发展。
首先,实行变工互助,把农民组织起来,是集体化服务的雏形。这种发展方式并非是20世纪50年代的创造,其实,早在30年代就有过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服务。如土地革命时期福建上杭才溪乡的耕田队、江西瑞金叶坪乡的犁牛合作社、抗日战争时期陕北的变工互助等,这种互助组织可以解决一部分农民缺少农具、牲畜或劳动力的困难,是一种富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通过提供服务能够把农民组织起来,以满足农民生产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社区集体化供给的服务最早体现在防疫、救灾与救济等方面。1950年2月和1951年2月,息县开展了全民性的牛痘接种和感冒预防工作。1951年夏秋两季,由于涝灾和虫灾,政府拨付急赈粮85.75万公斤,贷粮16.5万公斤,贷款1.29亿元(旧币),棉衣6.3万套,抽调干部、教师200余人赴5个发生蝗蝻虫与稻苞虫的重灾区,共组织了7万群众除灭害虫。1952年9月,因近50万亩麦田被淹,行政专署拨给息县麦种贷款2.5亿元,耕牛贷款4亿元,副业短期贷款1.7亿元(均系旧币)。这种集体化供给的公共服务使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有了保障,从而使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名实相副。
在合作化运动中,农村社区区域性服务的集体化供给有了尝试,使农村人力、物力、财力打破了原有的空间范围,从而实现了区域化调配。以息县范围内开展的大规模的兴修水利、整治农田的两个工程为例:一个是1955年10月息县第一座水库,即栗灵山水库动工兴建,12月建成。该水库控制流域面积3.37平方公里,总库容170万立方米,可有效灌溉面积为3000亩。这种水利建设超出了一乡一村的范围。二是1957年3月开工的闾河疏浚治理工程。该河为息县境内最大的淮河支流,多年来一直为害四邻,因工程量大,沿河村庄无可奈何。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国家投资1000万元整治闾河。为此,信阳地委调集沿河6县(含息县)11.4万民工支援息县建设,历时两个多月,赶在雨季来临之前完工。此次治理,共完成疏浚和培堤土方1076万立方米,建成桥梁6座,涵洞22座,有力地提高了泄洪流量。规模如此之大的农田水利建设,超出了息县的范围。
事实上,农村社区服务集体化的因素在互助合作组织中萌发。1954年6月,息县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成的农业合作社仅有20个,491户,占总农业户数的0.503%,占组织起来的农户数的1.16%。常年互助组发展到2658个,14137户,占总农户的14.5%,临时互助组发展到5785个;信用合作社(组)近发展到12个(组), 4072人,股金6703万元;供销合作社发展到46556人,股金64445万元。这些互助组织在农业生产上的优势是,能够做到增产增收,既推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又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因而被群众所接受。据20个社的统计资料,合作的第一年已修塘15个,面积45亩5分,保证了504亩水稻增产;并挖出塘泥11090车,增加了土地的施肥量;另外挖排水沟、修堰、打坝122个,使412亩庄稼免受水淹,还可多灌溉670亩水田,保证了690亩旱地不受水淹。合作社不仅将剩余劳动力投入农业加工和基本建设,而且还抽出一部分剩余劳力搞副业生产。据其中15个社的数据统计,各种副业,如打油、磨粉、磨加工面、运输等,在一年之内赚钱4247万元,并买两匹骡子、6匹马、7头大牛、3辆大车和其他小农具258件。副业收益,除了解决种子和部分社员生活的困难及牲口饲料外,还直接地支持了生产。
从上述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出,虽然参加互助组与合作社的总户数不到五分之一,但是,这些互助合作组织通过合作劳动,完成了兴修水利、改良农田、发展副业等工作,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因为在组建合作社之时,他们的土地、耕畜、农具等折价入股,是在合作劳动基础上的按劳(股)比例分红,所以他们的劳动具有集体经济的色彩。从成分上看,最初参加合作社的社员是“贫农和新、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之所以这部分人能够最先参加合作社,与他们是土地改革的受益者的因素是分不开的。据息县土改资料记载,1950年10月息县开始土地改革,到1951年6月土改工作基本完成。地主的土地、耕畜、房屋、大件农具、财物,被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全县共划地主7113户,3.6万人;富农4126户,2.2万人,合计占当时总农户的12.3%,农村总人口的14.7%。共没收地主、征收富农土地69.4万亩,房屋6.1万间,粮食157.5万公斤,耕畜7012头,各种农具2.3万件。无地少地的贫雇农人均分得土地4.1亩,有6.1万户、26.9万人分得了房屋,1.8万户、13.4万人分得了粮食和其他物资。除了土地、钱粮可以整分之外,房屋、耕畜、农具等无法整分,只能是几户人家合有、合用,这就具有了公共的因素。经过三年的个体经营之后,到1954年开始组建合作社之时,这些原本就是政府分给的物资,再要重新作价收回入社,按股比例分红,由此带来的收益甚至比个体经营时期收入的还多,加之这些物资所具有的公共因素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经营方式,而且这些贫雇农一直认为政府这样做是为他们好,他们自然是乐意接受了。
其次,国家的干预是集体因素增多的助力。当然合作运动之初,确实遇到一些困难。曾有一部分人有退社的动摇思想,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对入社后能否继续能够保产、增产持怀疑态度,其中思想问题比较严重的农民还采取了“脚踏两只船”的做法,以秋季是否增加收入作为干不干的依据。有的社员留下私有牲口农具,不愿投资扩大再生产,借以作垮台后的准备。如城郊区王新庄社社员秦有章说:“入社是前进,后退在单干,将来看哪个不好拔哪个。”副社长夏映挥经常对干部说:“去年收了30石粮,秋后不够即退社。”还有的社员经常借口赶集探亲,不参加生产,等社垮了好分家。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快集体化进程,息县政府开始培训合作社骨干,开展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教育活动,更重要的是在贷款和税收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加入生产合作社。
第一,通过贷款干预。农业贷款主要是发放生产救灾种子(麦、稻、黄豆)、口粮(大米)、皮棉及现金,贷款给农民购买水车、耕牛、饼肥,帮助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但是,这些贷款主要通过农村合作基金形式发放,主要有小型农田水利贷款、农业生产合作贷款、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生产设备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社队小型水电生产费用及生产设备低息贷款等,贷款对象是以合作社为主。从贷款的间接影响上说,国家在“一五”期间把各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分别提高了10%到20%, 合作社利用贷款发展农业,比单干农民生产发展快,出售农产品多,得到的提价好处也更多。
第二,通过税收干预。在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施之前,个体农民交纳的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农业生产合作社交纳的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之所以采用不同的农业税制,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除了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以外,还要从总收入中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和社务管理费等项支出。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金主要用来实行“五保”供养和办理农村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然而,个体经营的农民却是独立的收支单位,虽然他们为了扩大再生产也需要有一定的积累,但是,他们却不负担为办理“五保”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而支出的公益金。因此,在农业税方面对个体农民加征一部分,是合理和必要的调节方式。同时,农业合作社开垦荒地、改良农田水利所获得的效果,比个体农户大得多,国家却并不多征农业税。虽然合作社发展副业比个体农户更有条件,但是国家对副业收入也不征收农业税。农业社享有最大的优惠,还体现在农业税按照常年产量计征、增户不增税的规定之上。因此,合作社的单位面积产量一般高于当地的单干户,而实际负担率一般低于当地的单干户。这种在个体农民应纳的农业税之外加征税收、优待合作社的特殊税制,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和个体农民的改造都是有利的,一方面限制了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另一方面引导和巩固了农业生产合作社。
由此,农村集体化服务供给方式的覆盖面逐渐增多。在一系列配套措施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加入合作社的农民越来越多,个体经营的人数与日俱减。如果说初级合作社时期,农民的生产资料是私有公用的话,那么,到高级合作社时期,则完全实现了集体所有,离人民公社只有一步之遥了。从经济成分上看,在所有制过渡、升级过程中,存在着小农经济、集体经济、国有经济,这三者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小农经济全部过渡升级到集体经济,一部分集体经济过渡升级到国有经济。1958年,息县贯彻中央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掀起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举合并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各类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分别转为国营或大集体企业,商业全部纳入国营体制。个体经济完全取消,集体经济也受到限制。随着1958年人民公社的建立,小农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完全消失。与此同时,农村社区服务集体化供给方式逐渐形成并确立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