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价值理念之维:以少数群体保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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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对国际共识的分享及现状

由于在传统(国家)民族结构方面的国情差异和步入现代性方面的时序差别,中国的少数民族问题及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保护在很多方面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国共产党一贯践行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以深切的阶级关怀和实质的民族平等来保护少数民族。近三十多年来,中国在分享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国际共识、加入相关国际公约、承担相关国家义务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和重要进步。中国已经加入几乎所有重要的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7年)、《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这些公约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待批准生效以外,其余均已对中国产生法律效力。在履约方面,中国政府不仅严格按期递交高质量的履约报告,接受条约机构的监督,而且在诸如“人权白皮书”“民族政策白皮书”等官方文献中,通过大量的数字和事实向国际社会呈现中国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标准。不仅能够在立法、行政层面普遍贯彻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标准,而且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来进一步提高包括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在内的人权标准。可以说,中国政府在实践中执行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标准,远远高于一般的国际标准。这一点不仅为中国在国际上赢得了广泛的声誉,而且也是中国在民族问题上能够经受住种种考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原因。

当然也要看到,由于种种国内外复杂因素的影响,当前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不同声音,一些人认为对少数民族的“优惠”违反了人人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构成了对多数群体的“逆向歧视”和新的不公平——尤其是当这种以族群身份划界的优惠在同一个地区实施时更是如此。还有人提出,过分强调族群文化差异的权利可能会给国家认同带来不利影响。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原则尤其是贯彻这一原则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当前在对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大约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适合中国历史的和现实的国情,应该继续坚持并强调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适应中国国情,但强调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第三种意见基于对“民族自治”可能演变成“民族自决”的担忧,倾向于弱化甚至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应该说,出现上述不同声音的原因,一方面的确反映了改革开放中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和新趋势;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暴露出我们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教育和宣传的错位或缺失。时至今日,我们虽然制定和实施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民族政策,但却没有让自己的人民(尤其是主体民族)很好地理解这些民族政策背后的价值理念。长期以来,我们只是简单地对各族人民进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政策的单线性教育,却没有能够有效地引导人们认识这些政策背后深层次的价值取向和决策依据。我们强调民族平等,但却没有使人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平等”的多重内涵;我们珍视民族团结,但却没有使人们全面认识它的意义;我们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但却没有使人们完全理解它的政策内涵;我们坚持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却没有让人们完全理解这种政策背后的价值理念。我们提出了“三个离不开”,却没有很好地阐述为什么“离不开”,等等。现实中人们在认识民族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方面,压倒性的认识是这种政策关系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人们被告知之所以坚持当前的民族政策,是因为在一个像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维护民族团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其一,它关涉国家的统一;其二,它涉及社会稳定;其三,它“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学理上,人们倾向于把这三点高度抽象为“国家安全”。周少青:《我们为什么坚持这样的民族政策》,《中国民族报》2012年2月24日。

情况表明,如何使一国民众乃至精英群体了解保护少数民族权利背后的价值理念问题已成为超越权利保护问题本身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问题,不仅有利于在理论层面完善和提升少数族群(民族)权利的基本理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在实践层面促进广大民众尤其是主体民族的民众对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政策、立法的宽容、理解和支持,有利于真正沟通与睦化多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也有利于从根本上提升一国的族际正义和社会正义,从而为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奠定重要的价值理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