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治法律环境
政治法律环境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族际政治关系和政治互动的各种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的总和,包括政治体系、族际政治关系、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等。苏联族际政治整合的政治法律环境主要体现于二元主权政治体系、复杂多变的民族政治关系、特色与漏洞并存的法律建设与多元并存的政治文化四大方面。
一 二元主权的政治体系
政治体系是族际政治制度化博弈的最重要的场所,在这个体系中,民族政治机构、民族政治团体和民族政治派别形成了一种互相关联的结构,这种结构的定位和设置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多民族国家能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将各民族共同体形塑成统一的政治共同体。苏联的政治体系采取的是一种少见的“二元主权”式的设计。它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列宁为了顺利地促成苏联的成立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带有权宜色彩的制度设计。所谓二元主权的政治体系,是指不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拥有国家主权,而且各个加盟共和国作为联盟的组成部分,也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权力机关以联盟的名义处理一切外事关系,制定涵盖全联盟范围的立法、教育、国民健康等的总原则和最为基本的制度,领导、协调、处理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活动与纠纷。在联盟中央所享有的主权之外,各加盟共和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之内,均可以自由行使本国的国家权力。这就是苏联1924年宪法所规定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仅受本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联盟所属职权的限制。除此之外,每一加盟共和国均得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苏联192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使各加盟共和国在法理上具备了主权国家之所以成为主权国家的必备条件(主权、政府、军队、法庭等国家机器),也为各加盟共和国主权赋予了法律上的实际意义。这表明苏联自国家成立之日起,在法律上就存在着联盟主权和加盟共和国主权的二元主权体系。
二元主权体系的存在,对苏联族际政治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二元主权体系的设计,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得以成立的前提。正是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之上,通过二元主权政治体系的设计,最大限度地赢得了各少数民族的信任,从而促成了苏联的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二元主权体系的设计具有不容抹杀的历史合理性。但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历史合理性并不意味着永久的合理性,二元主权体系在建立之初本身就带有明显的权宜性质,是苏联在成长壮大的岁月中理应通过修宪和改革进行调整的。毕竟,从长远的观点看,二元主权体系的设计与实施,是苏联模铸国家共同体的一个桎梏,它羁绊了苏联的国家建构,人为地使得“民族共同体”涂上了“政治共同体”的色彩,导致了各加盟共和国客观上成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中的“国中之国”,对少数民族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优先序列的确定具有明显的负向作用。因此,二元主权的政治体系,对苏联成立的积极意义无可否认,但对于苏联的成长与巩固的消极意义也毋庸讳言。对于苏联族际政治整合而言,二元主权体系本质上并不是一个“如何合理划分联盟主权与加盟共和国之间的权力”的问题,而是通过修宪与改革在不影响国家共同体巩固的大局之下进行调整甚至废弃的问题。然而,苏共一次又一次地丧失了重构二元主权政治体系的机会,在二元主权的政治体系之下,苏联的族际政治整合更像是一场“戴着脚镣的舞蹈”。
二 民族政治关系
民族政治关系,“就是民族共同体作为一定的政治主体而与其他政治主体发生的关系”。从结构上讲,民族政治关系包括纵横两个维度,在横向维度上,民族政治关系体现为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在纵向维度上,民族政治关系体现为民族与国族(形象代表是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民族政治关系在本质上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变动性,苏联的民族政治关系也是复杂流变的关系网络系统。在苏联的民族政治关系中,既存在和平共处型、平等互助型,又存在相互竞争型、压迫反抗型。按照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各民族在政治上享有完全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按照苏联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各民族之间讲究族际主义和国家主义(甚至是国际主义)。因此,苏联民族政治关系的理想类型应该是“平等互助型”。然而,共产主义的感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民族和平共处与平等互助,不过在另一方面,由于“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民族政治也是围绕着民族根本利益展开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即便是在国家倡导族际主义和国家主义精神的前提下,各民族在民族利益的驱动之下,也展开着或明或暗的族际竞争与博弈。
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制上民族平等的宣示无法否定事实上民族压迫的存在,大俄罗斯主义的沉渣泛起,少数民族抵抗的应运而生,使得苏联的民族政治关系更近于一种“反抗压迫型”。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俄罗斯联邦比其他加盟共和国拥有更多的权力。在苏联成立之前,俄罗斯联邦就领导和控制着各苏维埃共和国。由于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共产党组织以及苏维埃政权几乎都是在俄共(布)的指导和影响下建立的,因此,各苏维埃共和国自建立之时起,就受到俄共(布)和俄罗斯联邦的影响。此外,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共产党都设有自己的党中央领导机关,唯独俄罗斯联邦没有设立,俄罗斯联邦各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和州地方党组织均由苏共中央俄罗斯局直接领导,并由苏共中央总书记兼任俄罗斯局主席,这就决定了俄罗斯共产党在国家政权架构中的特权地位。此外,苏联的国家机构设置也赋予了俄罗斯联邦更多的权力和更高的地位。非俄罗斯的加盟共和国都设有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即加盟共和国苏维埃,同时设有共和国的管理机关,但俄罗斯联邦却只设立了最高权力机关即最高苏维埃,却没有设立专门的俄罗斯联邦中央政府管理机关,也就是说,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国家管理职能是由苏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的。最后,俄罗斯联邦在苏联中央权力机关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苏联成立之初的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的2215名代表来看,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为1727名,乌克兰的代表为364名,高加索联邦代表为91名,白俄罗斯代表为33名,俄罗斯联邦代表占到总数的78%,而其他三个加盟共和国代表仅占22%。俄罗斯族作为国家的主体民族,在国家政治架构和政治生活中占有强势地位,这就使得苏联政治生活中并未祛除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魅影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就会凸显出来,从而导致“反抗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一种特殊防御形式的地方民族主义”的应运而生。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两相碰撞,构成了苏联族际政治整合难以穿透的壁垒。
三 民族法律建设
法律是最重要的族际政治博弈规则,它确立了民族共同体之间博弈的基本原则,也确定了民族共同体成员的行为模式和行为标准。良好的法律建设对于调节民族政治生活,约束民族政治行为越轨、凝聚国家共同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早在布尔什维克领导人民进行资产阶级民族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时,布尔什维克就在列宁的领导之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和纲领性文件,如《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关于民族平等的法律草案》《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俄共(布)党章草案》《关于党在民族方面当前任务的决议》《关于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决议》等。诸多法律和纲领性文件,鲜明地体现出了布尔什维克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主张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废除一切民族的任何特权、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布尔什维克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受到了少数民族的强烈拥护,国家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因此大为增强。这些都为族际政治整合的顺利展开铺平了道路。
但是,在法律建设为苏联族际政治整合保驾护航的过程中,也存在冲击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汹涌潜流。苏联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专制主义根深蒂固,权力膜拜大行其道,斯大林等政治领袖的意志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再加上苏联成立之后帝国主义对苏联的围困,以及法西斯对苏联的入侵等紧迫形势,苏联处理民族问题的法论精神习惯性被架空。族际政治博弈规则的废弛,直接导致了族际政治生活的失范。苏联族际政治整合,在某种程度上不过就是随着政治领袖喜好而形塑的一个过程,这就为政治领袖忽视客观实际情况,过分地依靠政治权力,强势地推进族际政治整合种下了前因。苏联国家统治中法论精神与人治传统的内在张力,使得族际政治整合始终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内在紧张。
四 政治文化建设
苏联由100多个民族组成,每个民族在历史长河的发展中都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质的浓郁的民族政治文化。在各个民族的政治文化的交集中,最为深远地影响苏联族际政治整合的传统政治文化还是俄罗斯的政治文化传统。回顾千年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俄罗斯政治文化传统具有三大特性:一是无论是基辅罗斯时期,还是苏维埃时期,一直存在把政权神圣化、理想化的现象;二是家长制理念的渗透,掌权者——“人民的父亲”是一种象征符号,是家国天下乃至世界的首领;三是高度的中央集权使得掌权者的权力难以真正受限,个人意志有时会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也就是说,在俄罗斯政治文化传统里,最突出的就是两种相生相随的政治文化遗产:专制主义的政治传统与服从主义的臣民文化。在一千多年的传统政治体制之下,窃居权力金字塔顶端的君主与沙皇握有至高无上的生杀予夺的国家大权。君主在臣民的心目中具有奇迹般的权威和力量,受到顶礼膜拜。传统上,君主与臣民之间是一种宗法家长式的关系,沙皇老爷拥有恩宠或惩罚自己臣民的无限权利,而臣民则有服从沙皇意愿的绝对义务。青年时代的马克思曾经尖锐地批判过这种封建专制制度,他说:“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在专制集权“非人”的统辖之下,俄国民众养成了强烈的臣民意识与服从传统,他们将专制统治者对臣民的蔑视、侮辱,内化为臣民自己的信念,习惯于屈从于外在权威,以顺从、忠诚、忍耐为美德。
专制主义的政治传统与服从主义的臣民文化的两相交织,使得苏联族际政治整合打上了鲜明的权力膜拜的烙印。在专制主义政治传统的隐性影响之下,族际政治整合的主体在整合方式的选取上,更容易倾向于以权力的自上而下的运行来人为地促进各民族的融合。再加上俄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形成的非参与型政治文化,人民的文化水平不高,并不具备足够的智识与素养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这使得在严峻的战争环境的逼迫之下,苏联的领导者更容易倾向于通过权力自上而下的强力运作来促成各民族的融合。政治权力自上而下的运作,排斥了民族政治意见自下而上的表达,而且忽视了少数民族之间横向的交流与互动,限制了族际政治整合效力的生发。除此以外,由于东正教的“圣愚观”等因素的影响,俄罗斯政治文化传统里有着根深蒂固的权力崇拜和个人崇拜的因子,这种权力崇拜和个人崇拜的因子并不因为步入社会主义的制度而自动消退,反而在条件适宜时会自觉不自觉地凸显出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人民对政治领袖所流露出来非理性的狂热崇拜,也是提升一个国家精、气、神的重要因素。政治领袖作为一个国家和国族的精神支柱,它所弥散出来的形象感召和人格吸引,客观上成为促成各民族紧密联系的精神纽带。但是当特定的历史条件消失,或者领导者代际更替而不再具有卡里斯玛型人格,或者由于民智的开启,臣民文化转化为公民文化之时,原先建立在个人崇拜基础上的维系族际关系的精神纽带就会断裂,因而会在根本上妨害族际关系的稳固性。另外,由于传统政治文化内蕴的权力膜拜,作为族际政治整合客体的各民族民众受到传统臣民文化的束缚,民权不彰,公权独大。而当民权不足以反制公权,法制不足以约制公权之时,族际政治整合公权力的运作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与内外监督,一如脱离羁縻的野马。一旦族际政治整合公权力的行使出现违宪行为、非法行为和过火行为,也无法进行必要的矫正和救济,从而容易导致族际政治整合产生与族际政治整合目标背向而驰的灾难性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