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历史进入21世纪的时候,“治理与善治”(governance and good governance)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流“范式”和主流“话语”。从此以后,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无论是政界、商界、学界,还是理论研究者、实际工作者,抑或是国内、国外,治理与善治都成为时代的“关键词”、“时髦词”、“流行语”,替代了传统的“统治和善政”(government and good government)“范式”和“话语”——“治理”是对“统治”的替代,“善治”是对“善政”的替代。
善治之所以如此受到人们的欢迎和重视,关键在于其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诉求,体现了善治的“目的善”,同时,善治核心运行机制的“自律”本质、具有公共性、以人为中心和对人权的尊重,体现了善治的“手段善”。因此,在道德上,善治超越了传统的“统治”范式的道德之“恶”和“治理”范式的道德之“善”,开始了公共权力与道德的重新结合,体现和反映了善治的伦理本质和道德提升。
善治是复杂的网络系统过程,因此,为了实现善治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需要善治的三大网络主体(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者),共同在平等和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善治的三大网络组织(政府的科层组织、企业的市场组织和公民社会的网络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协同合作,依赖善治的三种网络权威(政府的政治权威、企业的经济权威和公民社会的社会权威)之间的相互认同、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才可能完成。
公共利益最大化只是善治抽象的、总体的目标。在现实中,善治网络的目标却总是具体的,存在着差异和分歧。因此,善治需要善治网络主体通过坚持相互妥协和协商一致同意的伦理原则来消除在具体目标上的差异和分歧,达成一致,达成共识。
为了实现善治的具体目标,首先,善治需要政府担当“元治理”的角色和职责。政府需要通过“共识民主”方式和途径来使政府的行为体现和反映善治的权力分享的本质属性和善治主体的平等、自由(自治)和多元性的内涵和特征。其次,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善治的基础:一方面,公民社会为善治培养出“好”公民;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公民参与行为为善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不过,公民社会的公民参与行为需要在自觉维护公共领域,自觉维护公民权益,自觉承担公民义务和坚持“公共理性”的前提下才能发挥这些作用。最后,善治也需要企业的加入,使其成为善治主体之一。善治需要企业做的是:对内,实施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治理;对外,认同企业公民身份,承担企业公民社会责任。
自律是道德的本质和属性。善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有其必要性:降低善治成本的需要,善治稳定性的需要和善治网络主体责任担当的必然要求。善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有其可能性:善治的公共性——道德自律的内在驱动力,公民社会的社会实践中公民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道德自律的前提和基础与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道德自律需要的外在客观约束。善治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主要通过善治的社会网络制约机制来实现。
制度是善治网络的结构性基础和根本保证,而制度的根本是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价值、原则和规范以及这些价值、原则和规范如何才能得以实现、坚持和遵守——制度伦理(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的统一)。善治的制度伦理为善治确立了平等的自由价值和正义原则(制度伦理化)以及宪法、法律和公民个人义务和职责的制度保障(伦理制度化)。
善治绩效的评价是善治实现活动本身的最后一个基本环节和过程,评价善治的绩效,不但要看功利性后果,更要有伦理维度。善治绩效的伦理评价应包括伦理评价的主体、伦理评价的指标体系和伦理评价的具体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