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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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民族法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至唐朝时期,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基本上采用秦汉时期的原则与措施,明显的变化是这个时期没有继承秦汉时期针对少数民族的专门立法成果。到现在为止,从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看,三国至唐朝时期没有明确的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立法的法律。对少数民族立法的最大成就仅是唐朝《唐律·名例律》中有“化外人条”作为少数民族法律适用的基本法律。在制度设置上,隋唐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羁縻州县制。北朝时期后汉推行过明确的一国两制的法律制度,即匈奴适用匈奴的法律制度,汉族适用汉朝的法律制度,史称“胡汉分治”,成为中国历史上统一政权下两种法律制度共存的历史渊源。北魏鲜卑人推行法律汉化运动成为这个时期少数民族政权法制建设中较有特色的部分。此外,北齐、北周的法律在北魏的发展道路下形成了较有特色的中华法律发展中的重要样式,被后来隋唐两朝全面继承,成为中华法系法律样式的基本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