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集体与国家: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六十年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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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户:理解中国60多年农村社会发展的一条主线

那么,我们又何以能够以农户为基本单位来理解中国60多年来的农村社会发展呢?我们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略加说明。

1.农户与土地政策变迁

土地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温饱和社会稳定,中国社会的治理和发展始终都离不开土地制度的调整。

1949年以来,国家先是通过土地改革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均平化,而后又通过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改变了农村土地所有制,小农经济一变而为集体经济。从表面上,集体经济和小农经济是完全矛盾的经济制度,但是经过了30多年的集体经济实践之后,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并没有被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其某些特征反而被强化了。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集体经济并不能解决中国社会中极为突出的人口和土地间的矛盾,反而由于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使这个矛盾更加恶化。集体生产效率的持续低下使得集体只能在贫困线水平上维持一种极端平均主义的生产和分配方式,这实际上与传统乡土社会的意识形态是相辅相成的。同时,国家依靠强力汲取农业剩余进行快速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将大批新增劳动力积压在农村,工业化不但没有能够有效吸收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反而强化了农村本已存在的经济“过密化”的程度,这使得农村发展实质上是在延续1949年前农村经济的“高水平陷阱”。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在政治和社会结构方面,出于强力汲取农业剩余的需要,国家力量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高度渗透和控制,消灭了农村中可能出现的富裕阶层,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私有财产的积累,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被彻底“夷平”。虽然新的意识形态不断强调阶级和阶级意识,但是强力发展集体经济的结果非但没有使农村成为自治、富裕、团结的村落集体,反而使小农在集体化的名义下更加贫穷而孤立,使农村社会在国家权力的高度介入下陷入极端脆弱的状态。

只有理解了传统社会和集体经济对农村的深入影响,我们才能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对农村社会所产生的深刻影响。1980年代以来,以家庭生产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推行,替代了过去的集体土地经营制度,但是并没有完全回复到传统的土地私有的小农经济。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农民实际上是以“租佃”的形式取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随之兴起的土地调整制度使得农户的耕作土地在过去的30年中始终维持在一个非常平均的状态,并没有出现新兴的地主和无地的农户。农户间的分化和收入差距主要是通过经营副业和从事工商业造成的,土地变成了在快速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一种变相的却也是根本的社会保障形式。这造成了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一种新现象,即农户间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区域差距和村庄与村庄之间,而村庄内部的分化则相对较小。

而在199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改革中,土地资本化与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使用权之间存在着一些发展中的矛盾。由于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的特殊重要性,也由于土地在中国特定制度背景下所担负的社会职能,土地资本化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资源优化配置过程,而且还涉及农村社会结构的调整和整合、社会过度流动的风险等突出问题。家庭作为土地的基本经营单位即使在市场化改革中仍具有它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2.农户与国家治理变迁

如果说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都是在市场经济或传统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开始的话,那么,面对1949年前以整合危机表现出来的总体性危机,中国1949年后建立的是一个所谓“再分配”著名经济史学家波兰尼(Karl Polanyi)曾将人类社会中的经济体制划分为三种类型:馈赠经济(即传统的自然经济)、市场经济与再分配经济。他所谓的“再分配”(redistribution)指的不是任何社会都具有的通过政府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是指一种独特的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即再分配成为整个经济的整合原则。在再分配经济体制的框架中,国家垄断了大部分的社会资源,通过中央集权的决策系统来配置资源和进行收入再分配。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体制下形成的总体性社会。国家通过没收官僚买办资本、对民族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步骤,掌握了社会中的绝大部分资源。这种资源不仅包括生产资料和物质财富,也包括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机会以及信息资源等。因此,再分配的原则并不限于经济分配,而且也被广泛运用在政治和社会运作中。国家正是以对资源的全面垄断为基础,建立起对社会进行深入动员和全面控制的总体性社会。总体性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将国家与社会的三层结构变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两层结构,而单位和人民公社则构成总体性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孙立平:《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人民公社在最狂热的“大跃进”时期以共产主义的名义消解了传统的家庭,使农民失去了家庭的权利和义务,也失去了家庭可能带来的温馨和稳定感。公社也因此而破坏了自己可能存在的社会基础,导致了普遍的、严重的灾难。此后人民公社被迫回到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状态,从而在公社的制度框架内承认了家庭制度的合法性,恢复了许多传统家庭的职能。但公社的这一制度安排带有明显的两重性,公社一方面在小农家庭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秩序,而另一方面,小农家庭从一开始又成为一种瓦解公社的力量。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

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以往常见的各种治理手段已大部分失去作用,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完全分配到各家各户,土地等一些基本生产资料的支配仍然牢牢掌握在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手中。农民只有通过承包才可能把自己的劳动投入到土地上,而国家、政府、干部通过土地承包这个环节将种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治理目标加载到农民的头上。从这个角度讲,土地承包并不仅仅反映一种单纯的经济关系,而是种种复杂的权力关系的一个集结。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家庭由此重新成为国家对农村进行治理的基本单位。

3.农户与民情变迁

1949年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在民情方面最大的一个变化就体现在家庭革命上:父权衰落,妇女地位大大提高,个人独立性和权利意识增强,个人情感和夫妻间亲密关系占据的地位日益重要,家庭的私人化趋势日益明显。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以往家庭革命的方向不是被扭转,而是在新的基础上得到了继续的延伸。不过,家庭中权利意识的增长和个性意识的强化并没有导致家庭地位的削弱,也没有使今天的中国人可以在家庭外实现自己的美好生活。在很多时候恰恰相反,因为家庭中没有了过去的父权制度来维护其基本的稳定结构,家庭关系反而变得更加脆弱和敏感。吴飞:《浮生取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而这种脆弱而敏感的家庭关系又牵动着民情方面的其他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