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现象学:整合脑与意识经验的认知科学哲学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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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神经现象学运动概述

一 神经现象学的厘定

神经现象学(Neurophenomenology)是一项联合了神经科学和现象学,在强调人类心智的具身—生成条件(embodied-enactive condition)的基础上,旨在通过现象学还原、内省与佛教沉思训练等第一人称方法(first person methods)与认知神经科学与神经动力学等第三人称方法(third person methods)的有机结合来探索人类意识经验(conscious experience)或主观经验(subjective experience)的跨学科运动(陈巍,郭本禹,2011b)。1996年,为了应对心智哲学家查默斯(D. Chamlers)提出的意识“困难问题”,智利著名生物学家、认知神经科学家瓦雷拉发表了《神经现象学:一种应对困难问题的方法论救治》(Neurophenomenology: A Methodological Remedy to the Hard Problem),明确界定神经现象学的目的与立场、内涵与方法“神经现象学”(Neurophenomenology)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人类学家劳夫林(C. Laughlin)(1988)发表在《生物学论坛》上的《前额感觉的极性原则:朝向一种意向性的神经现象学理论》(The prefrontosensorial polarity principle: Toward a neurophenomenological theory of intentionality)一文中。1990年,他与麦克马努斯(J. McManus)、达齐立(E. d'Aquili)出版的《大脑、符号和经验:朝向一种意识的神经现象学》(Brain, symbol and experience: Toward a neurophenomenology of consciousness)一书对该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他们主要关注的是作为人类意识经验及其结构是如何在不同的地域、文化与宗教背景下呈现出同一性,而在这种同一性背后的生物基础又是什么。不过,根据Google学术检索发现该书迄今为止的引用次数仅为312次,可见其影响力一般。。自2001年瓦雷拉去世后,其弟子卢茨(A. Lutz)与同事汤普森继续推进这一工作。多年来,这一新的研究方向也吸引了一批哲学家和神经科学家的目光。柯斯梅利(D. Cosmelli)、勒·范奎耶(M. Le Van Quyen)、帕蒂门金(C. Petitmengin)、汉纳(R. Hanna)等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神经现象学的实验研究与实体理论层面的建构。2000年以后,以意大利神经科学家加莱塞(V. Gallese)为代表的研究者借助镜像神经元(mirror neuron)的重大发现,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的实验研究。他们主要关注人类意识经验如何在不同的主体间有效的分享。如果说瓦雷拉的神经现象学方案主要关注主体水平上的意识经验,那么加莱塞则将神经现象学的研究领域拓展至对交互主体水平上意识经验的探索。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也积极尝试将现象学的哲学思考与神经科学的实证研究直接或间接地结合起来用以指导理论建构,或用于实验设计与假设、结论的解释。还有一些学者尝试用神经科学的成果来重估或反思某些哲学家的意识经验观。

那么,为什么称神经现象学为“运动”(movement)而不是“学科”(discipline)?这首先暗示了神经现象学与当代另外一些神经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学科——如神经精神分析(Neuropsychoanalysis)神经精神分析已于1999年出版学术期刊《神经精神分析学》杂志(Neuropsychoanalysis),并于2000年成立了国际性的学术机构“国际神经精神分析协会”(The International Neuropsychoanalysis Society)。、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神经伦理学于2002年首次由美国专栏作家瑟凡亚(W. Safire)提出;2007年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成立了“神经伦理学国际中心”(National Core for Neuroethics); 2009年牛津大学成立了神经伦理学中心,2010年该机构出版学术期刊《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杂志。目前将神经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还包括:神经政治学(Neuropolitics)、神经美学(Neuroaesthetics)、神经教育学(Neuroeducation)或教育神经科学(Educational Neuroscience)、神经神学(Neurotheology)、神经人类学(Neuroanthropology)、神经法学(Neurolaw)、神经经济学(Neuroeconomics)以及社会神经科学(Social Neuroscience)等。——存在明显的差异。首先,以神经精神分析为例,较之弗洛伊德(S. Freud)在早年倾注大量心血所描绘的精神分析的自然科学化设想及其为神经精神分析打下的学科基础,胡塞尔不仅明确地反对将意识作彻底的自然主义解释(Zahavi, 2010),而且指出现象学的任务之一是建立“一门与关于意识的自然科学相对立的意识现象学”(胡塞尔,1999)。这些也都体现了其绝无将现象学自然化的企图。因此,神经现象学在学科体系的建设上不仅“先天不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另起炉灶”——既要汲取现象学的要义与精华,又要摈弃其历史的成见与局限。这无疑增加了建构神经现象学体系的难度。其次,不管是瓦雷拉还是加莱塞,神经现象学的提出者与研究者们都有着各自具体的研究领域,这使得神经现象学无论在最初兴起时还是后续发展中都是问题取向(problem-based)而非“主义取向”(ism-based)的,或至少是期望从“主义转向问题”的(ism-to-problem)。他们更关注意识经验的实体理论(substantive theory),而不是理论体系或元理论(meta-theory)建构从理论心理学的视角来看,元理论关注心理学的学科问题、方法论问题与基本框架问题,而实体理论则指来自心理学各分支与领域内的具体理论,且一般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迟延萍,霍涌泉,2010)。。因此,神经现象学的初衷并非要将现象学全盘自然化(naturalizing),而是期待在传统认知科学中借鉴现象学的理论、概念与方法来研究意识经验,即“将现象学作为激发意识的神经科学研究的源泉”(Revonsuo, 2010)Revonsuo, A.(2010). Consciousness: The Science of Subjectivity. Hove and London, UK:Psychology Press, p.192.。综上,就目前看来,神经现象学还难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澄清了这一点后,我们又该如何把握神经现象学运动的范畴与边界呢?或许著名现象学家施皮格伯格(H. Spiegelberg)对现象学运动的厘定有助于我们回答这一问题。施皮格伯格指出,使用“运动”这一隐喻主要有以下理由:(1)现象学不是一种静止的哲学,而是一种具有能动要素的动态哲学,它的发展既取决于内部固有的原则(inherent principle),也取决于它所遇到的“事物”,它所遇到的领域的结构。(2)它像一条河流,包含有若干平行的支流,这些支流有关系,但决不是同质的,并且可以以不同的速度运动。(3)它们有共同的出发点,但并不需要有确定的可预见指出的共同目标,一个运动的各个成分向不同方向发展,这与运动的性质是完全一致的。那么,神经现象学是否符合这一标准呢?

通过对神经现象学发展现状与趋势的考察,结合不同研究者对神经现象学内涵、研究领域与研究方法的理解,以及施皮格伯格的建议,我们认为可以称神经现象学为“运动”。理由如下:(1)神经现象学一直处于良好的发展之中,不断吸收着来自认知科学领域内相关的实证与理论成果来充实自身。而其发展的动力有二:一是内部固有的原则。神经现象学在本体论上坚持意识经验的不可还原性,将意识经验视为是能动的生物体通过身体活动与外界环境发生互动、耦合的基础上涌现生成的。在认识论上既反对经验主义,也拒绝理智主义,遵循胡塞尔、海德格尔与梅洛·庞蒂的现象学立场,尝试在消除笛卡尔主义主客两分的前提下来重新认识心智本质。瓦雷拉称其为“中道”(a middle way)。在方法论上借助直接或间接结合第一人称方法与第三人称方法作为研究手段。二是外部遇到的领域结构。正是遭遇了不同学科领域内的诸多难题,如意识困难问题(心智哲学、心理学、神经科学)、意识经验结构的起源与同一性问题(人类学、生物学、宗教学)以及交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实现问题(现象学、心理学、神经科学),才使得神经现象学在负重前行中不断完善。(2)就目前而言,神经现象学这条河流中,至少包含着三股支流:以瓦雷拉为代表的神经现象学、以加莱塞为代表的神经现象学以及其他将现象学与神经科学相结合的研究取向。这三股支流之间一方面存在着密切联系,具有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另一方面又有各自着力的领域、关注的目标以及切入的学科背景,因此不应简单地将它们视为同质的。它们的规模与速度也存在差异。目前,以瓦雷拉与加莱塞为代表的神经现象学发展速度较快、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结合(1)与(2)可以得出(3)所有神经现象学的分支都以意识经验问题作为共同的出发点,但在现阶段它们都更为关注在各自的领域内有所突破。当然,较之现象学运动的规模、历史、范围与影响力,神经现象学均难以与之比肩,而且从胡塞尔在现象学运动中的地位来看,神经现象学也缺乏这样一位领袖。若把神经现象学同样比作河流,它的特殊性在于更像是同一个源头涌出的三股支流,而并非从一个已存在的巨大主干分出的三条支流。但是,这三股支流却在运动过程中产生了交汇,并呈现出合流的可能性——即通过分析神经现象学各个分支的哲学立场与理论观点还是可以提炼出(1)中神经现象学的固有原则。因此,既然可预期的成熟的神经现象学主干就是来源于其支流,那么其支流的性质与主干性质就应该是一致的。

施皮格伯格在划分现象学运动时遵循了以下两条标准:(1)自称是现象学家的人必须明确或不明确地采用直接直观,并尽可能如实地用文字描述这种直观。此外,认同对本质结构的洞察是哲学知识真正的可能性与需要。(2)自觉地坚持运动本身,充分意识到这些方法的原则。否则,他即便可以正当被看成“实际上”属于这一运动,也不应将其视为它的真正成员。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称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而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称广义的现象学施皮格伯格划分出四种不同的现象学形态:最广义的、广义的、严格意义上的与最严格意义上的。满足条件(1)、(2)只能算是广义的现象学。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不仅寻求直观的体验与对本质的直观研究,而且尤其重视显现(appearences),即注意具有任何性质的事物主观的在经验中显现的本质方式。而最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特指胡塞尔本人的现象学。由于神经现象学运动无论在规模、历史还是研究领域均无法与现象学运动相提并论,且缺乏像胡塞尔一样的领袖,故而只部分借鉴了上述标准将其划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此外,客观上符合以上两条标准但主观上没有参加现象学运动的学者及其思想也应纳入广义的现象学运动中。同样的,借鉴以上标准,结合上文确立的神经现象学的固有原则及其特殊性,我们可以拟定出神经现象学运动两条标准:(1)明确或不明确地坚持神经现象学的固有原则,包括(a)意识经验的不可还原性与具身—生成取向;(b)中道认识论;(c)第一人称方法与第三人称方法的结合。由于神经现象学运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还需兼及(2)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以及在当代认知科学中的影响力。因此,同时满足条件(1)、(2)的神经现象学取向可以视为狭义的神经现象学(special neurophenomenology),而不能同时满足条件(1)、(2)的神经现象学取向可称之为广义的神经现象学(generalized neurophenomenology)。此外,客观上符合以上标准但主观上没有参加神经现象学运动的学者及其思想也应纳入广义的神经现象学之中。

(一)狭义的神经现象学

较之其他神经现象学分支,瓦雷拉领导的神经现象学有着最为深刻的哲学与科学基础。其主要代表人物为瓦雷拉、汤普森、卢茨、库斯米勒、勒·范奎耶、帕蒂门金、汉纳等。早在1979年,马图拉纳(Maturana)和瓦雷拉就提出了自创生理论(autopoiesis),该理论最初着眼于区分生命系统与非生命系统的本质区别,随后瓦雷拉将其融入对认知现象的探讨,进而演变出具身—生成认知取向(embodied-enactive cognition)。具身主要是指心智嵌入大脑,大脑嵌入身体,身体嵌入环境,且这三对关系以双向建构的方式发生相互作用。最近,范德拉尔(T. Van De Laar)与德·盖瑞特(H. De Regt)(2008)也将这两层意义合称为“具身嵌入认知”(embodied embedded cognition, EEC)。生成主要指生物体的认知活动是通过其进化保留下来的具身结构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而涌现(emergence)出来的,意识是神经系统整体活动——即脑内大尺度神经(large-scale)活动的产物。

在此基础上,瓦雷拉提出了旨在揭示意识经验本质的神经现象学方案。他深刻地指出了没有纯粹的第三人称的理论假设或模型能够应对意识的困难问题。意识经验的第一人称特征决定了必须采用相应的第一人称方法(现象学还原、内省报告与沉思训练等)才能深入揭示其本质。当然,第一人称方法的使用也不是随意的,必须经过严格的训练,并且接受第三人称方法(认知神经科学与神经动力学)的检验。两者之间要形成一种互惠约束(reciprocal constraint)。在研究主题上,他们主要选择了视知觉(visual perception)、时间意识(consciousness of time)、前反思的自我觉知(pre-reflective self-awareness)、癫痫的预测与治疗、沉思训练对认知与脑的影响等主体水平上的意识经验作为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他们提出并秉承了神经现象学的固有原则:或将现象学的思考或直接纳入实验设计中,或用现象学的洞见来解释实验结论,甚至直接选择一些现象学中的理论或概念(如时间意识)进行神经科学的检验。因此,该方案涵盖了现象学理论到实验证据之间的双向建构,形成了实验神经现象学(experimental neurophenomenology)。这不仅使其在理论体系上相对成熟,而且对意识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Blackmore, 2006;Revonsuo, 2010),被誉为意识的诸多新理论中“最令人心动的事业”(Lloyd, 2004)。鉴于此,瓦雷拉领导的神经现象学运动是四股神经现象学支流中唯一同时满足条件(1)、(2)的,故而称其为狭义的神经现象学。

(二)广义的神经现象学

1.加莱塞领导的神经现象学运动

加莱塞领导的神经现象学运动是当前四股神经现象学分支中最有活力的一支。严格意义上来说,加莱塞本人仅在一篇论文中使用过“神经现象学”这一术语加莱塞(2008)在《镜像神经元与语言的社会本质:神经利用假说》(Mirror neurons and the social nature of language: The neural exploitation hypothesis)一文中三处使用了“神经现象学”(neurophenomenological)这一术语。,他更倾向于使用“现象学化的神经科学”(phenome nologizeneuroscience): “我们应该将神经科学现象学化,而不是将现象学自然化。”(Gallese, 2011)Gallese, V.(2011). Neuroscience and phenomenology. Phenomenology & Mind, 1, p.34.最近,在与笔者的私人通信中,加莱塞再次强调了这一观点。然而,首先,现象学的自然化运动并不必然意味着自然科学对现象学根基的侵蚀(详细的论证见第二章(三)部分)。瓦雷拉就曾在《似是而非的当下:时间意识的神经现象学》(The Specious Present: A Neurophenomenology of Time Consciousness)中将自然化的现象学与现象学化(phenomenologizing)的神经科学等同起来参见Rudrauf, D. , Lutz, A. , Cosmelli, D. , LachauxM J-P, Le Van Quyen, M.(2003). From autopoiesis to neurophenomenology: Francisco Varela's exploration of the biophysics of being. Biological Research, 36(1), p.24,脚注5.。其次,虽然加莱塞等在主观上并未明确提出或主张神经现象学运动的固有原则,但在客观上却部分地坚持了这些原则。神经科学家亚可波尼(M. Iacoboni)(2009a)就将他们的工作称为“神经生理现象学”(neurophysiologic phenomenology)。因此,将其纳入神经现象学运动是名正言顺的。该取向的代表人物有:加莱塞、亚可波尼与辛尼戈利亚(C. Sinigaglia)等。与瓦雷拉的神经现象学不同,该取向的兴起主要基于镜像神经元(mirror neuron)领域内的一系列实验发现。20世纪90年代初期,加莱塞等在恒河猴的前运动区皮层发现了一类神奇的神经元,它们在个体执行目标导向(goal-directed)手部动作与观察同类个体执行相似动作时都被激活,就像在个体大脑中存在着一面面映射其他个体活动的镜子。他们将其称之为“镜像神经元”。后续的研究发现这类神经元不仅存在于人类大脑中,而且在人类的模仿、共情(empathy)、意图共鸣(intentional attunement)与语言理解(language comprehension)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基于这些神经科学证据以及加莱塞本人对现象学的偏爱,他开始关注来自镜像神经元的实验现象与现象学理论之间的某种一致性,并认为这些发现可以为现象学对交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意识经验的第一人称思考提供第三人称证据的支撑。为此,他们发展出了许多实体理论层面的具体假说。如根据镜像神经元的活动特征,加莱塞(2003, 2005)相继提出共享簇假说(shared manifold hypothesis)(共情领域)、具身模拟理论(embodied simulation theory)(动作模仿领域)等。然而,较之瓦雷拉领导的神经现象学运动,虽然加莱塞等的神经现象学运动已经在认知科学领域内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力,但还存在如下缺陷:首先,其并未将现象学的第一人称方法直接融入实验设计中;其次,更倾向于一种从实验证据到现象学理论的“自下而上”(bottom-up)的建构方式;最后,更关注实体理论的建构,而没有从这些实体理论中提炼出更具普遍意义的元理论体系。因此,该取向无法同时满足条件(1)、(2),故也只能算作广义的神经现象学。

2.其他将现象学与神经科学相结合的研究取向

除了上述三种在理论体系的建构方面初具规模的神经现象学分支外,还有一些研究者及其研究也应被纳入神经现象学的范畴。这些研究存在一些共性。首先,它们在主观上关注的主题都明确或隐晦地涉及人类的意识经验及其不可还原性,并将现象学与神经科学直接或间接地结合起来探索意识经验;其次,它们不太重视神经现象学内涵的界定,并较少借鉴上述两种相对成熟的神经现象学取向的研究成果;最后,它们往往只针对某一具体的意识经验现象进行思考或验证,几乎不涉及对神经现象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因此,这些研究均无法同时满足条件(1)、(2),也只能纳入广义的神经现象学之中。具体而言,这些研究大致又可以细分为三个取向:(1)在意识的神经科学研究中运用现象学理论来直接或间接地指导与解释实验假设、设计与结论。如运用梅洛·庞蒂与萨特(J. -P. Sartre)的理论对面孔模仿的认知研究作出回应(Stawarska, 2009),借助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思想来分析当前共情研究的缺陷等(Zahavi, 2001)。(2)明确提出神经现象学作为研究背景或运用神经科学的发现来反思、诠释某些哲学家的意识经验观。如考察维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Cole, 2007)、怀特海(A. Whitehead)(Marstaller, 2009)、詹姆斯(W. James)(Taylor, 2010)思想中蕴含的神经现象学启示。(3)明确提出神经现象学作为研究背景或将神经科学与现象学结合起来探索某一具体的意识经验现象。如对自闭症(Ramachandran & Oberman, 2006)、梦魇(Kirmayer,2009)、幻肢(Ramachandran, 1998)以及仪式性接触康复(Kerr et al.,2011)等进行神经现象学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