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陕北黄土高原村庄的形成和发展
一 村庄的一般演化
村庄最早也称为聚落、村落,泛指人聚集而居、有田耕种的一种居住形态。《汉书·沟洫志》中记载:“贾让奏:(黄河水)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志书上将聚落称之为村落,则始自三国时期,《三国志·魏书·郑浑传》有“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但严格说来,魏晋南北朝文献记载中的“村”还不是国家普遍设立的基层行政单位,而是人口聚居的自然村落。这一时期社会动荡,乡里百姓多背井离乡四处逃散,原来的“里”大多废弛。而随着新地的开发和人数的增加,久而久之,形成新的区域往往与原来的“里”不同,被冠以“村”名,一般来说,在没有受到严重破坏的城镇中多留有“里”,而在城镇与山野之间的地带“里”与“村”并存。
唐代“村”有了新的变化。唐代“乡”的功能进一步弱化,“里”“村”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级,“村”已正式成为乡里组织的一级单位,并正式被国家法令所确认,“村”制得以确立。史载唐代的乡里组织为“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可见,唐代不仅设有村正之职,而且对村正员额编制也有具体的规定。但各地设村的情况有所不同。“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邻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阴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属大村,不须别置村正。”
金代“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这里提到了“村社”。“村”为承袭唐代制度。“社”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后到“隋代时,有社之设立,由二十五户所组成,作为土、谷神之祭祀单位。唐代时,社之功能变成赈灾之组织。到了元代,社遂成为一种发展农业的组织”。
元代乡、里制度基本沿袭唐宋制度,但因为作为少数民族一统中国,南北、前后地域和时间的差异也导致了组织方式的复杂,有乡、里与都、图、保等混用的现象。如有时“元各都设里卜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有时“每乡所辖都分不等,其中为里、为村、为坊、为保,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元代的官方文献中出现了“村庄”的称呼。元世祖即位之初,诏天下,“国以民本,民以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于是颁《农桑辑要》,俾民崇本抑末。至元七年,复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县邑所属村庄,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
明代的乡里组织层级比较复杂,有乡、里、都、图、保、村、区。在北方保有金元以来的乡里制度及社制色彩,而南方则深受宋代都保制的影响。如朱元璋“太祖仍元里甲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清代最早建立的乡里组织是保甲制。顺治元年,清政府在其所控制的直隶、山西、山东等地实行总甲制,“顺治元年,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告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罪”。史又载,“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其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清朝之所以入关后即行保甲,是与异族入主中原后首先要安定占领区的社会秩序有关。清代的乡里组织较明代更为复杂,其称谓也更为多样。如清初,“考十七年(顺治十七年,笔者注)令民间设立里社,则有里长、社长之目;惟八旗庄屯,以设催领,不更设里长。南省地方,以图名者,有图长;以保名者,有保长;其甲长又曰牌长,以其十家牌之首也”。
清中叶后,随着官僚政治的腐败,土地兼并的强化、商品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大量流动,使原有的“因田定赋,计丁授职”赋役制度弊端百出。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滋生人口,永不加赋”,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实行摊丁入亩,赋役合而为一,这些都破坏了里甲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此后,里甲制度虽未废止,但也形同虚设,它的许多职能逐渐由保甲制承担。雍正四年(1726年)七月,吏部遵旨议行保甲法。史载:“保甲之法,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正。其村落畸零及熟苗熟僮,亦一体编排。”陕西省的保甲制实行“在人烟稠密之处,遵照十家一牌,十牌一甲之制。南北山烟户畸零,则可化散为整,二三村并为一牌,附入就近之大镇村市……同姓居处一村,除照章分立牌长甲长外,另添族长一名协同办理”。清代陕北地方志中已在“里甲”“户口”里将四乡的村庄一一列出,既有具体的村庄名称,又标明了与县城的距离,说明保甲制虽然是清代乡里制度的核心,但村庄作为最基本的一个层级其地位已不容置疑。
中华民国建立,倡行地方自治。乡里制度采用区、村两级制。1915年,“区”正式成为县之下的行政机关。区之下为“村”,村名义上保有自治性质,设村民会、村公所、息讼会及监察委员会,负责行政、司法、监察与福利等事宜。1928年,《陕西省各县举办保甲暂行条例》颁布,规定每县分为若干区,区设长,每区分若干村,每百家为村,村为两排,设一村长。每庄不足百家者联合附近小村庄组成一村,足百家以上者组成一村。每50家为一排,排分5甲,设一排长,每10家为一甲,设一甲长。每5家出丁一名,由村长择时训练,将各地民团所有枪械刀矛拨归使用。如遇有匪警,即由当地保甲联合围剿。这显然是将村庄作为维持地方治安的最基层单位。1929年陕西省“为改良农村,促进村庄自治”,实行所谓的“新农村制度”,每个村庄设村长、村副各1人,由村民大会选举,村民以十户为一牌,牌长由十户公推。制定村约,筹办平民学校、合作社医院、图书馆等。但最后的成效如何,“无可考证”。
抗日战争前,民国政府试图清理和健全乡村行政系统,重新划分了县以下的行政区。规定百户以上村者为乡,其不满百户者查联合各村庄编为一乡。满百户集市者为镇。乡镇下设闾、邻。五户为邻,五邻为闾。另外,乡镇还设有乡镇公所,设乡镇长正、副各一人。同时设乡镇会议、调解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1934年,又制定《改进地方自治原则》,定乡、镇、村为一级,凡可成立村公所之村者定为村,多个小村可以集为乡。1939年,国民党公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了乡镇的规模,以辖10个保为原则。另外,“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各设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并“设专任之事务员”。乡镇还设有民意代表组织的民代表会,“乡镇民代表由保民大会选举”产生,要求“每保代表2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