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胶济铁路的收回
1922年2月,在美英的斡旋下,经过两个月的谈判,签订了《解决山东悬案》28条和《附约》5条。主要内容有:日本应将胶州湾德国旧租借地归还中国;租借地内所有公产、包括土地、房屋、工程及一切设置等项,全都移交中国政府,且不得要求偿价;日军和日宪兵从胶济线和支线撒出;胶济铁路及支线、附属产业,包括码头、货栈及他项产业移交中国。中国偿还日本胶济铁路值价4千万日元。
胶济铁路修建时,民资无人参与,官款很少,只占1/200。在收回胶济铁路的运动中,山东同胞从1909年就提出赎回自办,多次派代表到京请愿,组成全省筹款团体,决定本省负担该款全额之半,另一半从全国各省筹集。上海发起储金赎约同志会,在沪分劝各界募集此款,支援山东赎回胶济铁路。
北京民国政府交通部1922年1月发布通告:“胶济铁路与我国利害安危,关系至重”,认为“最善良之法,仍以速即筹集国内款项,赎回自办”。(《东方杂志》19卷,第3号)
民国军政首脑如国务总理梁士诒、吴佩孚将军、冯玉祥将军、江苏督军齐燮元、省长王瑚、湖北督军萧耀南、省长刘承恩等先后通电,反对借日款赎路,主张集现款赎回自办。
胶济铁路穿越山东半岛,沿途物产丰富,商品交易发达。德国和日本占有时期,运输效益每年均有盈余,年盈利最多达270多万元,收回投资赎金没有问题。
1922年2月23日,时任总统徐世昌发布命令:“胶济铁路,业经华会议决,赎回自办。……决由人民筹款赎回,即定为民有铁路,永属民业,以符名实。”
1923年3月24日,《胶济铁路定为民有办法大纲》正式发布,共14条,规定了胶济铁路的性质、集资数目、管理等内容。(《交通史路政编》第13册,第5051~5052页)
3月29日,中国接收胶济铁路委员长颜德庆,按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规定,接收胶济铁路全部财产及文书、单契、账册、图表等。
胶济铁路由列强德国修建、经营,到另一列强日本用军事战争手段强夺代替,再到各列强为利益竟争、中国人民的反抗而赎回自办,历经20年。它是中国铁路早期建设一个鲜明的特点:列强用军事侵略的战争手段,在中国索取势力范围,然后在势力范围内修建铁路,掠夺资源和财富,并以此为基地,争夺更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