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本通(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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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权

股权属于财产所有权,是指股东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公司股份,并根据所拥有的股份比例而享有的相应的权益,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股权与股份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的计量单位,代表了股东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体现了股东所拥有的股东权,并且这种权利可转让。

股份证书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制企业的类型不同,股份证书的具体形式就不同。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的凭证。股票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的,因此股票只是将已经存在的股东权表现出来。拥有了股票,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股票是形式,股份是内容。

股权的分类(见图1-1)。

图1-1 股权的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

从股权的内容和形式股权的目的来分,可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目的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退股权、股票交付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

共益权是股东为了自己利益、目的的同时,兼顾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质询权、累积投票权、公司解散请求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股东会议召集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账簿查阅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表决权、提案权等。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维护了股东的利益、目的;不同点在于自益权主要与财产、自身利益等紧密相连,共益权主要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目的。

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根据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可将股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享有的权利,就是无论股东持股数量多少,无论股东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无论担任哪种职务,只要具备股东身份,都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如表决权、宣告决议无效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分派股息请求权等。

少数股东权是相对于单独股东权而言的,是指股东持有的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行使一定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少数股东权可以防止有些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另一些股东的利益,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3.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根据股权的主体,可分为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股权的主题也相应地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见图1-2)。普通股东权又称为一般股东权,是指持有普通股产生的股东权,由于同种类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因此普通股东的每一股份都有着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图1-2 普通股和特别股

不同的是,当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一定数量时(按照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计算),表决权要受公司章程的限制。这样的限制是为了防止持有股份多的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普通股东权包括经营参与权、剩余财产请求权、收益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股权等。

特别股东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特定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特别股份(如优先股、后配股、混合股和偿还股)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的权利因股份的不同而各有差异,概括起来有四个共同点。

第一,对公司的一些事项有优先表决权。

第二,公司盈余时,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优先分得股息和红利。

第三,公司解散清算时,若有剩余财产,可获得优先分配。

第四,普通股东分得盈余或剩余财产后,有剩余的,才能获得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特别股份源于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并没有与“股东平等原则”对立。一方面,特别股东在某些方面的利益优于其他股东,在另一些方面的利益就劣于其他股东;另一方面,在特别股份中,同一股份内的股东间仍然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