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本通(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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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87年,任正非集资21000元人民币创立华为公司。创立初期,虽然资金困难,人员短缺,但华为没有依靠银行借贷,也没有从资本市场获得任何投资,凭借在内部实行股权激励,依靠内部融资渡过了资金难关,也稳住了创业团队,为华为以后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由此可见,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股权激励是留住人才、凝聚人才、激励人才、获得资本的一种有效手段。

2007年6月,富安娜制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用于激励高管及主要业务骨干。

2008年3月,为了配合IPO进程,富安娜终止上述计划,并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与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人协商签署了《承诺函》。双方在《承诺函》中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间,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在持有富安娜原始股的情况下,先后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这为“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埋下了种子。

2012年12月26日,已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近3年的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26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26名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

最终,法院于2015年1月判定原告富安娜公司在这场持续两年有余的股权激励索赔中大获全胜,《承诺函》不违反公平原则,合法有效,上述自然人股东向富安娜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富安娜一案为业界和雇主敲响了警钟,股权激励是有风险的,为了有效保障公司利益,有必要采取措施。

2010年5月,1号店创始人于刚为获得平安融资8000万元,让出了1号店80%股权,控制权就此旁落。平安整合1号店未果后,又将1号店控股权转让给沃尔玛。经过多次传闻后,1号店在2015年7月14日晚间正式确认创始人于刚离职。由此,于刚和自己一手创办的1号店分道扬镳。

以股权出让方式为主的股权激励,在实行过程中,也会面临控制权旁落的风险。

到底如何才能规避这些风险,让股权激励真正发挥效应,本书的内容包括公司治理、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权融资及控制权把握,就是为了解答企业在股权激励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编者

201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