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回眸: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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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人们遭受灾荒、战乱的可能性确实在变小,这实际上来自于强大的国家安全的保障。不过,人们对安全的需求和对生活品质的需求一样,都是没有止境的。就拿食品安全来说,以往很多人考虑的是“如何填饱肚子”,但今天人们考虑的是“如何吃得健康”;在财产安全方面,人们以前关注的是有形财产的安全,如今又增加了对无形财产的担忧;在人身安全(广义的)方面,以往关注的是生命健康的安全,如今还要担心个人信息的安全。可以说,虽然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强度在减弱,但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源却在不断增多。还以财产安全为例,以前人们会担心钱包里的、家里的钱财是否会被盗,而今天要考虑信用卡、支付宝以及各种微银行里的钱财是否会丢失,甚至自己的“虚拟财产”是否会被盗。对于传统风险源,已有社会控制手段是有效的,但对新的风险源,这些手段却显得捉襟见肘。

对新时期的安全保障需要,仅仅靠公权力是不行的,即便公权力机关有意愿、有热情承担这一使命,其也无法有效完成它。道理很简单,资源有限,能力有限。形象地说,即便在社会每个角落安上摄像头,是否能阻止犯罪发生?而且,不断强化社会控制,带来的后果只能是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甚至是“该管的管不了,不该管的却拼命管”。对于安全问题的解决,尤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方面,还是要依靠社会共治,发挥每个主体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积极地去防范风险的发生,主动地去控制各种社会危险源。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新的社会重建问题。每个人的衣食住行都有安全问题,因为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处在整个社会结构当中,衣食住行每个日常活动都要受到这个结构的影响,简单地说,每个人的安全问题都“受制于人”。如果每个环节都能够很好地控制危险源,不仅不去增加新的危险,而且能够主动消除已经看到的危险,那么,安全治理问题就进入良性循环。例如,治理电信欺诈犯罪问题,仅靠公安机关是不行的,电信部门、金融机构、网络平台都要设置控制关口,在任何薄弱环节设置安全阀,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案发的可能性。不得不说,近些年电信欺诈如此猖獗,一些部门的不作为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通过社会共治来保障安全,就要发挥社会群体以及个人的积极性。然而,这却是一个太过复杂的问题,因为这需要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信任。难以相信,在一个人人相互猜忌、彼此设防的社会,会有真正的安全。安全可以分为两种:消极安全和积极安全。消极安全,是社会个体免受外在侵犯的状态;积极安全,则是社会个体对外在社会环境是否满意的状态,就是他(她)是否有足够的信心不去考虑其权利受到损害的状态,就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能“免予恐惧”的状态,无论恐惧来自何处。消极安全相对容易实现,尤其是通过高压的社会控制手段可以解决问题;然而,积极安全却很难实现,因为它是以充分保障每个社会主体的自由为前提的。积极安全的实现,以充分的社会信任为基本特征,只有信任才能免予恐惧和担心。试想,公民信任政府,那么,即便他违法犯罪,也不用担心因此受到不公正的惩罚;政府对公民信任,那么,它也不会采取更多的暴力方式来防范“群体性事件”,而会采取更多的疏导、化解的方式。公民之间彼此信任,也会避免因为猜忌而导致的纠纷发生,而国家之间彼此信任,就会避免对立乃至战争。

如此看待安全与信任的关系,似乎有本末倒置的嫌疑,因为安全应是信任的前提,而非结论。没错,确实如此,不过,如果想要实现积极安全,那么,必然要同时建设社会信任,否则就没法实现积极安全。我们都或多或少地担心,倘若每个人之间彼此防范、猜忌,社会是否会分崩离析,是否会重新沦落到“丛林社会”?或许这是杞人忧天的想法,但如果回头看看那些社会动荡不止的国家,我们是否有足够的信心说服自己呢?所以说,实现积极安全,必须要重建社会信任。

首先,要加强公众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这是避免“官民对抗”的必需之举。最近一段时间,但凡“官”、“民”冲突,舆论几乎一面倒地质疑“官”,而不问“民”是否违法犯罪。这或许是民主的一种表现,但是由此会动摇公权力机关执法的权威,是形成社会动荡的一个潜在的、不易察觉的“导火索”。如此现象不予正面应对,采取回避甚至曲意逢迎所谓“民意”的做法,只会令社会秩序陷入恶性循环。一个健康的社会要有基本的是非观念,要讲规则,遵循法制。当然,讲规则、讲法制,“官”首先要讲规则、讲法制。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所以说,“官”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就要依法办事。

其次,要将法律真正转化为公民活动的行为准则,就要让公民相信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合同”,每个人都要遵守,否则,违反法律,就违反了“合同”,就要接受惩罚。当公众真正认识到法律不可违反时,社会信任就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反观今天社会,很多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仅没有受到惩罚,相反却因此获益。这种现象的反面示范效应是不可低估的。法律不会偏向某个人,但执法者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纵容违法者。法律秩序不能“只防君子、不防小人”,更不能搞“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那种拿着公帑满足闹事者欲求、“太平无事“的勾当。执法者职务行为的终极目标,是让每个公民都能遵法守法,让每个人都相信规则、信任法律。否则,挖肉补疮,只能让社会失范现象更为严重。

最后,要严惩破坏社会信任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共同构成社会的新时代,信任是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也是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既然如此,我们就要积极地去保障它、呵护它,因此,对于任何破坏社会信任的行为,要根据其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在以往的惩罚体系中,对于破坏社会信任的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或许是因为传统社会中,这种行为更多的是通过道德来加以约束的,但是,在当下社会,以所谓“匿名交往”为主的社会中,靠谴责和人际关系排斥是不行的,还是要依循法治、依靠完善的惩罚体系来应对。

说来说去,重建社会信任,还是要靠法治;建设符合时代特点、能够应对时代挑战的安全保障,也要靠法治。归结到一点,要信任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