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舆情:跑偏与纠偏
在审判过程中,舆论的风波从未休止,类似“掏个鸟,被判十年”等言论充斥整个舆情空间。其中,具有风向标意义的舆情引导当属《郑州晚报》在2015年12月1日刊登的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新闻报道:
在家没事掏鸟窝,卖鸟挣了钱
“90”后小闫,原本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的小山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1只,死亡1只。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以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1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再次掏鸟引来森林警察
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森林警察。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2015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2016年——笔者注)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片面的标题,引导性的用语,经过新闻记者之口后,一起正常的刑事案件演变成了最早报道中描绘的“悲惨”故事:一个天真无邪的在校大学生,一时贪玩,掏了家门口的一窝小鸟,转卖获利1000多元,但却被判十年半有期徒刑。如此巨大的反差,导致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与讽刺,也正是这样的戏剧性因素让这个记者炮制的“悲惨”故事广为传播。在网络空间,有人跟风评论,调侃“以后打蚊子也得小心了”,“真是掏了鸟窝,毁了青春啊”,甚至还有人基于上述新闻内容抨击司法不公、法律适用不平等。大家关注的焦点不是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实质内容,而是一味地指责司法之“错”与立法之“误”。刑罚的公正性这一学术问题,在并未得到合理尊重与理解的情形下遭到了廉价消费。网络舆情在讨论本案刑罚适用公正问题上时,已然脱离了案件中几个基本的事实,即猎捕的不是几只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告人对自己猎捕的对象为国家保护动物具备明确的认识。如此,这般讨论也就失去了原初的意义。
就本案的舆情而言,一开始确实是跑偏了。当公众看到跑偏的新闻报道时,自然而然会形成自认为正确的“掏鸟案案情事实”——一个年纪轻轻的、来自农村的在校大学生,在暑假放假期间,与同村朋友小王在自家门口掏了几只鸟而后拿去售卖,就这样被分别判了十年半和十年的有期徒刑。于是,在这样的“客观事实”面前,公众自然心生对小闫和小王的同情,认为只是两个年轻人顽皮的掏鸟行为,就要受到这么重的处罚,完全超出了自己的承受限度。也正是在这样的前期理解效应下,越来越多的媒体嗅到了“大学生掏鸟遭重判”这个话题的所谓“新闻价值”,纷纷对此进行报道,有直接转载上述文章的,也有以该文为雏形、添油加醋地写出其他具有噱头性标题的文章,将该案舆情推向了误导的极致。
而后,随着跟踪报道、各方评论和判决书的公布,剧情出现了大逆转:案件当事人并非是顽皮不知世事的大学生,而是一个长期混迹“玩鸟界”,配备了专业猎鸟工具的资深玩家;案件中被掏的也不是普通的小鸟,而是受国际公约保护、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于是,舆情迅速从质疑法院转向了质疑最初歪曲报道的媒体和刻意混淆视听的某些人。尤其是一审、二审司法文书的公布,本案案件事实不加修饰地呈现在公众面前,有新闻评论基于证据事实,对之前的舆情误导给予了逐条批评:
闫家人向媒体说的故事与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之间明显存在较大出入: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闫啸天不仅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还曾在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同时,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闫家若对此拿不出有力证据反驳,那闫啸天显然对鹰隼等国家保护动物有一定了解,而且是盗猎、贩卖鹰隼的惯犯,并非只是“看到鸟窝好奇,掏了鸟带回家”,且不了解售卖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般人能如此准确地写出所捕鸟类的学名吗?更别说相关网页、图书上一般都有鹰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猎捕或贩卖要判刑的内容,在学习了解相关知识时不可能不知道。
其实,即使根据闫啸天说法,“自己的无知触犯了法律”也存在较多疑点。几次上树掏鸟窝,为何恰巧都是同一种鸟,而没有其他不值钱的鸟类(如麻雀)?难道燕隼这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经到了遍地都是的地步吗?明显是有意识地在寻找鹰隼窝。要不,也不会加入什么“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了?是无知还是明知故犯,还需要浪费时间讨论吗?
本来鹰隼这种濒危野生动物的繁衍就相当不易,还遭遇如此灭门式的“掏鸟窝”,导致原本可以繁衍出更多种群的幼鸟遇害,或早早被迫离开鸟窝,以致失去了重返野外的机会。光是警方认定的就有16只隼,而这种猛禽一窝就没多少幼鸟,得掏多少鸟窝才能凑齐这么多幼鸟?如果把“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半”的新闻标题换成“盗猎、贩卖国家保护动物惯犯被判十年半”,还会有这么多人觉得冤枉和判得太重吗?
一开始跑偏了的舆情,终于在几天后回到了事实与理性的正轨。在本案舆情的发酵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舆情与法理俨然一对关系纠结的小伙伴。在进入新(自)媒体时代后,大量案件不仅在法庭上审理,也要在舆论上接受公众的审视。有时候舆情是对法理的背离,此时两者便成了“冤家”;有时候舆情能推动案件更好地落实法理,此时舆情是法理的“同伴”。在这一对纠结的关系中,不论是携舆情以令法理,还是携法理以压舆情,都没办法克服二者之间的复杂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舆情和法理都不是一次性事件。我们不能说一次具体的报道就构成了舆情的整体面貌,也不能说一个判决就构成了法理的周全考虑。但争议却往往是由具体的报道和特定的个案所引起的。因此,要看清两者的关系,必须结合个体层面和整体面貌来看,不能以个例否定整体,也不能以全景遮蔽细节。
就本案而言,跑偏舆情引导下的民众,对法理的批评最初主要是集中一审、二审的法官,指摘其不懂世事人情,只会机械地适用法律;紧接着战火升级,案情中的“掏鸟获刑十年半”被放在其他案件中比较。而在舆情方面,此次舆论展现出了强大的“自净能力”。最初报道后,迅速有其他媒体和新闻记者跟进,揭露更多信息。最引人注目的是一位专业保护鸟类的人士写了一篇科普文章,从燕隼这种猛禽的生活习性上批驳了最初报道中的失实内容,提出一窝燕隼不可能有十几只,更不可能生活在“家门口”,涉事大学生应该是苦心孤诣掏遍了全县深山老林,才可能掏到十几只。文章还描述了珍稀鸟类保护的严峻性和重要性。舆情的逆转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公众对个案法理的质疑,从“冤家”化身“同伴”,为法院解了围。
在舆情与法理的纠结里,如何合理处置舆论之于司法的关系,应当是本案舆情峰回路转结果后应有的思考与忖度。
一般地,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能够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我国现有体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诸多权力部门是现实国情,借助于新闻舆论的及时监督、跟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并促进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另外,因为网络媒体的极速发展和公开审判制度化架构,使得整个司法进程显露在公众视野之中,这也就减少、杜绝了司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的恣意与徇私舞弊的可能,能进一步促进司法官谨慎、勤勉地行使权力。不可否认的是,舆论与司法之间也有可能存在相互消耗的情形。最明显的是,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的法律适用工作,需要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独立于其他社会活动,这就与公众知情、舆论监督发生冲突。同时,我国当前网民数量高达6.88亿,而这个庞大数据后面的事实是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因而对案件发表言论大多是出于自身情感因素及自己获取的部分未能证伪的事实,缺乏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后果便是缺乏理性的表达。再有,因为巨大数量的不实言论极易形成以讹传讹的局面,汇集形成强大的错误舆论导向,从而致使司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主观印象,实质地影响司法独立。
当然,舆论之于司法等国家权力活动而言,亦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舆论占据了国家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的最大板块。正是无所不在的舆论,让国家权力不再绝对,也就断绝了绝对腐败的滋生空间。即使舆论偶尔会行差踏错,甚至不乏出格言论,但依然难掩其之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价值。在舆论热议中,单个个体的三言两语汇聚成集体的千言万语,有可能让真相浮现,让真理越辩越明。司法活动的目标在于实现公平正义,但是关起门来是实现不了正义的,或者至少其概率是极低的。因此,基于个案正义而至整个社会正义的通盘考量,以及整合法治秩序这一最终目标,不管舆论有多么“顽皮”,其始终都是司法活动不可或缺的一个“小伙伴”。
在本案的舆论风波中,虽然大量出现“掏鸟窝掏出十年刑,是否公平合理”、“在校大学生”、“暑期回家乡掏鸟窝”等字眼,但本案的实际操作并未受到舆论审判的影响。本案的审判过程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内进行,其引发巨大舆论风波的时间节点也是在终审判决作出以后。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就不会再存在舆论审判的情形了。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社会舆论对司法实践没有影响。由于社会舆论“声援”的发酵,间接支持了当事人的不服判,审判的定纷止争功能也就无法具体实现。其次,除开新闻传播规律因素的影响,本案之所以能够引发如此巨大的舆论,这与司法活动过程中技术操作不无关系,也与其据以判案的法律难脱干系。因此,跑偏的舆论导向也就对国家司法活动及其公信力产生了一次巨大的消耗。
反思本案,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司法机关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如何防止跑偏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消耗问题。在当前的现实环境中,接受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应当是无须赘言的。所以,为舆论监督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成了缓和矛盾、增强互助的首要工作。大致地讲,舆论监督的时间点应当控制在案件的终审判决之后,禁止审前、审中“监督”,防止出现舆论审判的情形;舆论监督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案件的证据事实与法律条文,禁止脱离事实的杜撰、造谣;舆论监督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当守法、理性,禁止侵犯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一套完整的舆论监督规则,是解决舆论与司法冲突问题的关键,而这需要我们不断地投入关心、给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