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场地、地基和基础抗
2.1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2.1.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以及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及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规定。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 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 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 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 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有具体规定外,对乙类、丙类以及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2.1.2 场地和地基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建筑。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与0.30g的地区,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另有规定之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②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位置采取相应措施。
③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