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罗马的肇始(4)
从第一个国王开始,罗马就秉承着“众神祝福新罗马”的理念,因此即便当权者换人,国家的一体性也不会受到冲击。罗马人的一体性在宗教上由朱庇特代表,在法律上的代表者则是君王。由此他的服饰和众神一致,拥有鹰的标志和象牙令牌,涂得粉红的脸,黄金的橡叶头圈。国王的战车甚至也可以在人步行的城市中奔驰。和埃及以及东方不同,若是认为罗马是神权政体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意大利人从未将神与国王的概念混淆起来。相比于认为罗马的国王是人民的神,倒不如认为他是国家的拥有者更为正确。罗马人从不认为众神会特别地眷顾某一家人,也不认为国王拥有和他人不同的神秘之术。高贵的家族出身和与之前统治者的关系,绝非成为一个新统治者的必要条件,充其量不过是一丁点儿的优势而已。凡是已经成年、身心健康的罗马人,在法律上都有为王的资格。就像一个家必定有一个主人一样,一国也必须拥有一个主人,因此,由于国王这个自由民的优点与幸运,我们像置一丈夫于其他丈夫之上,置一战士于其他战士之上一般,将他的地位置于一般的家主地位之上,使他高于与他平等的人。而罗马人对于统治者的态度就好像儿子绝对遵从父亲但是不会自认不如一般。这就构成了对于王权在道德以及实际上的约束与控制。
虽然,国王有权利做出违背平等观念的事,破坏该地的法律。但是如果他减少战士和同胞的战利品,加重自由民的任务,无理侵占自由民的财产,这种行为便是忘记了他的王权并非来自神,而是在神的同意之下来自人民,他不过只是人民的一个代表而已。而且如果他失去了民众的效忠,还会有谁支持他呢?
罗马的国王不论是在精神和法律上都和现在的君主大为不同,罗马的国王只有执行法律的权力而没有改变法律的权力。一旦他有偏离法律的行动,而又没有获得人民集会的同意,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暴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在现代生活中,找不到和罗马家庭和国家类似的例子。
【元老院】
无论出于传统还是习惯,对于绝对的权力所施加的最强力的限制就在于:在决定重要事情上,不论国王还是家主都不得不征询别人的意见。正如为夫为父的权力受到家庭议会的限制那样,行政者在任何时代,都被规定在下任何重要的决定之前,都必须先听取朋友们的意见。元老院正是这样一个机构,即在重要国事(不仅仅包括军事和法律)上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又在法律上不至于破坏国王权力的绝对性。
元老院是一个永久性的政治组织,早期带有某些代表意味,而不是由国王的亲信组成,让他乐于征询。我们知道罗马的氏族缺乏有效的首领,一般情况下都是整个氏族认为自己是某个共同祖先的后裔,但并没有人因此而可以代表这个氏族。最原始的元老院很有可能是由最初组成国家的各氏族的年长者担任组成的。而到了稍晚时期,元老院仍然可以被看作是由各族的代表组成。
这个观点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旦元老被指定之后,当然是指“事实上”而并非“法律上”的指定之后,通常会持续一生。而这也解释了元老院的席位一般和组成国家的族数相等。由此,原始的三个社团,其中的每一个都分别由许多氏族组成,它们之间如若混合,则必须在法律的建制上伴随元老院席位的增加。
元老院代表氏族恐怕完全是出于建制上的典型考虑,而不是出于法律上的考量。因为国王在选择元老这件事上是不受什么限制的,即便是可不可以将元老的职位授予非自由民都完全看国王的喜好了。如若有元老去世,这个席位就会由国王从同一氏族中选拔另一个年长练达之人接替。但随着三个社团充分融合之后,国王选取元老就完全是个可以自由选择的事情了。只有当元老院的空缺国王始终没有选人填上的时候,人们才会认为国王践踏了法律。
由于元老席位是终身制而且又和罗马国的基本组成单元有着密切而不可分割的关系,使得元老院不仅仅是国王亲信的一个集合。因为正式来讲,只有在国王征询意见的时候元老院才可以行使元老的权力向国王提供意见。国王只有在愿意召集他们的时候才召集他们来询问想要他们回答的问题。元老在国王没有请教问题之前不得擅自表示意见。没有被召集的时候,绝对不能聚会。因为只是建议而不是命令,国王也有权力不采纳元老院的意见。而元老院也没有实际的行动和对策来确定自己的权威身份。
“汝等为吾所选,”国王对众元老说,“非使汝等为吾导引,使汝等从吾所请。”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如果在重要的问题上国王没有征询元老院的意见就擅自决定,则被视为严重滥权。
元老们可能参与到征服领土如何处置等事宜当中,尤其在国王需要听取社团意见的时候,比如准许非自由民为公民,宣布侵略战争等情况,更必须有元老参与。如果罗马社团受到邻族的攻击,而协商解决又被对方拒绝,那么负责战争与和平仪式的教士就会向众神陈述并且证明自己的国家正受到亏待,并且这段仪式通常会在这样的话中结束:“对于此事,我们将请教我们的元老,使我们知道如何得到利益。”之后国王必须在与元老院商议之后,将事件始末报告给社团。因为罗马人相信,只有当元老院与社团同时同意战争的时候,这个战争才是正义的,可以祈望众神给予福佑。
在处理军队事务与法律的执行上,并没有什么迹象表明元老院曾经整体做过什么建议。当国王亲自审判,或者在法律过程中向发过誓言的代理人宣读决定时,他所选取的陪审员多半都是来自元老院。而国王完全只是凭着自己的直觉选择,并不会向元老院整体询问具体意见。也正因为如此,自由阶段的元老院从未拥有司法权。
【社团】
原始自由民社团的区分遵从的是典型原则,所谓十户作为一个族单位,十个族单位或者百户形成一保,十保或百族或者千户而形成一个社团。在此期间,每一户需要出步兵一个,每族也需要各出一个骑兵以及元老。在联合时期,各族保有自己的土地,作为社团结合时最小的土地单位。
这种形式对后世的拉丁社团和自由民社团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使得这些社团也呈现出这种体制——这样产生的社团中,一律有100个被称“十户之首”的执行参议员。而由于罗马是由3个社团发展起来的,因此在最早的时期中,这个体制的数量也显示出相同的典型数目——各社团拥有30保、300族、300户以及3000步兵。
但是可以很肯定地确定一点,就是这种体制的形成并非是罗马的原创,而是所有拉丁人共有的原始体制,时间可以上溯到各族还没有分化之前。以前考古学一直认为,保的概念似乎是罗马城的原创,但是最近的发现却显示保也是拉丁人城市体系中的一个基础部分。保作为独立的一个部分,拥有保长以及教士,在保长做审判以及表决时期,自由民也会参加,甚至每个保内还有征税纳税的活动。
【自由民的平等】
罗马人在划分自由民与非自由民之间的界限,以及保障自由民与自由民之间的权利平等方面比全世界的其他民族都做得更彻底一些,由此而产生了荣誉市民制度。这个制度最开始的本意是为了区分自由民与非自由民,作为其中的一个介质而存在,将二者的区别更明显地表现出来。习惯上,当一个外方人经过社团的决议而划入自由民的圈子内的时候,如果他要加入这个新的社团,就需要放弃他在之前的社团所取得的市民资格。但是他也可以将以前的资格与现在的资格同时使用。这个习惯自古就有,经常能够见到一个希腊人在数个社团中都拥有自由民的身份。但是拉丁的居民却无法接受任何人同时是两个社团的自由民,这是由于他们对社团概念的坚持而导致的。如果一个新近获准的自由民不愿意放弃他以前的资格时,他便获得荣誉市民资格——但这个称号的意义是有局限性的,指的是他将被作为外国人看待,在这个社团内他是客人,社团理应友善对待并给予保护。
对社团外的人,权利的界限自然明显,但是对于各个社区内的自由民之间,则一切可能将权利划分等级的行为都将被杜绝。像之前提到的,在家庭中,权利是有区别的,以及按等级划分。但是这种区别到了社团之间却基本可以忽视,虽然在家庭这个范畴内儿子属于父亲的财产,但是到了社团中,以自由民的身份来看的话,他甚至可以成为父亲的独裁官。自由民中间是不存在等级特权的,泰提人优于罗姆尼安人,而两者又优于鲁塞尔人,但是在法律权利上毫不影响他们的平等。
在这个时期,几乎所有的罗马贵族都要加入罗马骑兵。这种自由民所组成的骑兵队伍,无论是在马背上还是徒步单独作战,作为士兵中的精英分子,是最富有、武装最好、训练最精良的人,因此享有比自由民步兵更高的声誉。但这只是“事实上”的区别,在法律立场上,自由民之间的所有区别也不过仅仅是在体制当中所划分的主要力量和次要力量的区别罢了。
即使仅仅是在衣着上,社团内各分子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也表现得很明显。社团的首领和普通成员,元老院与非元老院的自由民,成年而可以服兵役的人和年龄没有到的未成年人,其实都有服装上的区别。但是在公共场合,所有人的着装都统一成简单白色羊毛宽外袍。这种在自由民之间的权利完全平等,无疑源自印欧体系,但是在平等的意义和严格遵守上却形成了这个拉丁民族最特殊、最有影响力的特点之一。
在此还有一事值得一提,这些拉丁人并不认为在当地的一些早期居民因为文化落后,从而需要服从自己。这一点和印度种姓划分不同,也和特萨利亚、斯巴达及希腊贵族阶层的产生不同,甚至与日耳曼的阶级之分亦有所不同。
【自由民之负担】
一般情况下,由普通民众负担国家经济。罗马也不例外,对于自由民而言,最重要的职责在于服兵役。只有自由民有参军的义务与权利。自由民本身也是“战士团”。国王在向他们致辞的时候称他们为“矛士”。因为在古老的战争前的祈祷书中,是“负担着矛的战士”祈求得到战神马尔斯的庇护。至于军团是如何产生的,我们在前文已经解释过,罗马的社团中,军团包括300骑兵,分成三个小队,每100人配备一个骑兵分队长。其他还有3000步兵,也分为三个小队,每1000人由一个队长带领。除此之外,还有例如弓箭手一类的轻装备者。
一般情况下,国王是这个军队的将军。因为骑兵拥有指定的队长,所以国王的主力武装部队就是步兵,而且步兵从最开始便是武装的主力。自由民的义务还有很多,执行国王在战时以及平时委派的任务,替国王耕种他的土地,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等。城市的环墙被命名为“重任”,这一点充分体现了修建城墙的艰辛。而由于国家没有固定的直接支出,因此并没有固定的税收。为社团服务是没有报酬的,包括服兵役在内,被指定的任务以及公众服务都是没有报酬的,但是若仅仅为了某个地区或某个个人活动,则由该地区和个人酌情给予报酬。
公共祭神所需要的牲口等物,由法定税捐统一购买,在公共比赛中,负的一方则按照比赛的项目价值向国家缴纳牛金,牛金指的是在当时以牛为单位作为罚金缴纳。古典文献中,只有居住在罗马的非自由民因为受到保护而需要向国王缴纳税金,但是却没有自由民向国王缴纳固定贡品的记载。王库的主要进项还包括港口的税收、充公的物品、牛金以及战争所得,领土收益则包括草地贡和产物配额,草地贡是向在公共牧场上放牧收取的贡金,而产物配额则主要来自继承了国有土地的人。在紧急必要的时候也会有强制征收的税款,在时局改变之后再由王库偿还。但是这种税收的对象究竟是只针对自由民,还是无论是自由民与否,所有在社团内生活的人都要缴纳,这一点便无从考证了,但是只针对自由民的可能性更大。
王库的开销是由国王自己决定的。国王的私有财产和国家共有的财产是不一样的,虽然从罗马王室最后拥有的广大土地来看,国王的私有财产也必定可观,但是有一点十分确定,但凡是国家采用武力所得来的土地,则被确认为共有财产。当时的国王在处理共有财产时有多大的自由度,现在已经没办法知道了,但是在这方面似乎从未向自由民征询过意见。不过有些情况还是需要征询元老院的意见的,例如在分摊税捐和分配战利品和土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