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可享受税收减免
【优惠提要】
为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家对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大维讲税
多年前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可享受优惠?
【案例1-8】宏发集团旗下的D公司从事一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该项目是2006年批准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刘总监让吴薇薇去向税务部门申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吴薇薇有些担心,项目批准时间过了这么久,还能按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吗?
叶大维:宏发集团的D公司的项目虽然是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前批准的,但手续完备,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仍可享受优惠,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执行,即从2010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可享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 [2008]116号),对可以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7大类共18个项目为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操作要点
◆ 要点一: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算要求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此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 要点二:项目转让优惠的继承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因此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优惠,不受投资主体的变化影响。
◆ 要点三:不得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办税指引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企业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表1-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备案
小玮答疑
吴薇薇:小玮,对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符合《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核算、期间费用承担上有何规定?
叶小玮: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要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吴薇薇:受让的符合《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叶小玮: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