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企业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免税优惠
【优惠提要】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大维讲税
怎样操作才能享受投资收益免税?
【案例1-2】H企业是上市公司,宏发集团的牛总看好H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让公司于2012年2月1日购买H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准备长期持有。2012年11月20日,H企业进行分红,宏发集团取得该股票分红200万元。年底,宏发集团准备筹集资金投入一个新的项目,牛总建议“见好就收”,将持有的H企业股票售出。吴薇薇查看了持有时间,发现连续持有H企业的股票未满12个月,如果此时就卖出恐怕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叶大维:宏发集团的这笔分红收入如果希望享受免税优惠,须持满12个月再出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列为免税收入的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宏发集团连续持有H企业的股票未满12个月就卖出,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0万元红利不能免税,应并入应纳税所得。如果宏发集团持以到2013年2月1日以后,则连续持有超过12个月,那200万元股票分红适用免税时间规定。
优惠政策
一、企业利息、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企业取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5号)规定: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操作要点
◆ 要点一:企业利息、股息、红利免税的具体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列为免税收入的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要点二: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要点三: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办税指引
企业的利息、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实行备案管理,企业要按规定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优惠备案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方能享受免税优惠。
表1-2 企业的利息、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备案
小玮答疑
吴薇薇:小玮,怎么理解“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叶小玮:投资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为此,税法对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了免税优惠。
吴薇薇:哪些股息、红利收入不能免税?
叶小玮:免税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多个条件,以下企业或者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不免税的: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国债除外);居民企业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间接投资;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
吴薇薇: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符合哪些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叶小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吴薇薇: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可否免税?
叶小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 [2001] 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分配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