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小型企业会计、税务、审计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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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货币资金主要的税务问题

2.2.1 更改凭证金额,套取现金收入

【例2-12】张某是某小型企业采购部主管,平时主要负责企业物资的采购工作。由于企业平时对物资管理不是非常严格,没有专门的人员认真进行过盘点,进货物资的数量和金额都由张某一人掌握。企业负责人李某为了增加成本,减少利润总额,授意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合作的商户找一些物品发票,对所附明细清单进行修改,将金额也改成较大的数额。企业负责人李某签字同意后报销下账。就这样,虽然实际并未发生发票上的支出,现金便瞒天过海轻易被套取出来,成本也被轻易地增加了,从而减少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

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对报销把关不严,个别人便利用这一机会,将平时非公务或私人积累的一些车票、住宿费等单据混在正常票据中一起报销,套取现金。当然也有部分企业故意报销一些非公务单据或是伪造单据,以达到增加费用,减少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或者会计等其他经办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或凭证上的漏洞,趁机更改发票、收据上的金额、贪污相应款项,或通过添加和虚构经济业务内容和金额,将现金据为己有。

2.2.2 未履行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例2-13】税务人员检查某小型企业现金日记账,年末有一笔金额30000元的现金付出,对应账户为“应付利润”,所填写的摘要是“利润按比例分成”。因是对个人支付的现金,怀疑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查实,此款是支付给企业股东张某应分得的经营利润。账目中未发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分析

现金支出中数额较大的对个人的支出(如工资、承包租赁提成、推销提成等)往往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企业由于纳税意识的原因没有履行扣缴义务,致使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在对“库存现金”账户的检查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

2.2.3 私设“小金库”隐匿应税收入

【例2-14】根据举报,某小型印刷厂春节前为本厂职工无偿分发了大量猪肉。税务检查人员就此线索检查了该印刷厂的财务账,并未发现问题。经了解,分发猪肉是由该厂食堂处理的。在检查该厂食堂账目中发现有分发猪肉的记录。经查询落实,是该厂多年向郊区某纸厂提供废旧纸张,所取得的现金数万元,一直存在该厂食堂账上。适逢春节,经领导批准,以此款向养猪场购猪肉若干分给本厂职工,故该厂财务账上并无此项记录。

分析

废旧纸张属该小型印刷厂的废料,按会计制度规定,其销售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并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该厂将取得的现金收入挂在食堂账上形成了私设的“小金库”,在企业的库存现金账上绝无痕迹,其手法较隐蔽,但还是在食堂的账目上留下了偷漏税的证据。有些纳税人索性把这类应税收入挂在外部关系单位的账上,其偷漏税的手法则更为隐蔽。但无论如何隐蔽,只要抓住源头(如此例中的废旧纸张)运用查询的方法深入追查下去,总会查清问题。

2.2.4 以“往来”账转移收入,偷逃税款

【例2-15】税务检查人员2013年年初检查某小型制造企业2010年的“库存现金”日记账,发现8月20日借方有一笔金额为6800元的现金收入。其对应账户为“其他应付款”。因该笔业务无“摘要”,且账户对应关系异常,引起检查人员怀疑。经核对会计凭证,是销售废品的收入。由于没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而偷逃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分析

小型企业出售废旧物品、残次品、下脚料、边角料及零星材料等物资,按税法规定,均属于销售货物,应作计税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进行核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这类经济业务并非经常发生,其收入的现金一般金额较小,在税务检查中往往不引人注意,极易发生偷漏税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是应税收入已入了“现金”账,而没入“收入账”,将其记入“往来”账。其表现是对应关系“异常”。企业此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日后支配这笔现金。客观的后果则又造成了偷税。但归根结底,毕竟是把这笔收入的现金入了本企业的财务账,手法并不十分隐蔽。检查时,从账户对应关系入手,通过核实会计凭证,必要时进行查询,就足以落实问题。

2.2.5 错误处理出纳长短款,影响企业所得税

【例2-16】税务人员检查某小型企业库存现金日记账,月末时贷方有一笔金额55元,对应账户为“管理费用”的会计事项,其摘要为“短款”。经核实“现金盘点报告表”确实发生出纳短款55元整,但未查明短款原因,擅自在管理费用中核销,有偷逃企业所得税之嫌。

分析

一些小型企业由于现金收支比较频繁和出纳人员素质不高,难免会发生长短款的问题。按会计制度规定,对现金盘点中发现的长款或短款在未查明原因前应记入“其他应收款——现金短款”或“其他应付款——现金长款”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长款,如无法退还客户,应作冲减管理费用处理;对短款,凡因出纳人员工作马虎所致,原则上应由出纳人员赔偿,不可擅自列入管理费用。虽然出纳长短款的金额通常很小,但处理的原则性很强。某些个别的纳税人往往未引起重视,随意进行处理。如将长款留作“小金库”而不冲减管理费用;对短款出于感情用事,不认真查明原因,不追究赔偿责任,擅自在管理费用中核销等,不仅违反了财经法纪,对企业所得税也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

2.2.6 以“白条”付出现金,非法列支业务招待费

【例2-17】税务人员检查某小型企业现金日记账,贷方有一笔金额为300元的现金支出,对应账户为“管理费用”。摘要是“购酒一瓶”。原始凭证为某小食杂店业主所开购酒证明1张,其上有经手人及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章。经查明是接待客户时所用。

分析

现金支出一般金额较小,用途较广。此例未能取得合法的发票作为报销的凭证,而以“白条”入账是财经纪律所不允许的,显然存在着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除“白条”以外,在企业进货和支付费用等的现金支出中,涂改的发票、伪造的发票、大头小尾的发票等等在税务检查中也会经常遇到。因此,加强对原始凭证合法性、合理性的检查尤为必要。

小贴士 什么叫偷税?什么叫漏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与偷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税法规定,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