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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利用纳税地点进行避税筹划?
答:(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应纳税款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除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上缴消费税税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