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你问我答(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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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混合销售怎样核算更节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例】 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2012年10月,该厂承包了某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12万元,施工费为8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那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为:

20÷(1+17%)×17%=2.9(万元)

假如该厂2012年施工收入12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10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10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若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使之超过年总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与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以上避税方案在不同时期或地区进行运用时,由于在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时期有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避税方案的选择时,应因地制宜,选择避税最佳时机,减少避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