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PPP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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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如何民间自提

毛元秀(济邦咨询公司 高级经理) 王立光(济邦咨询公司 总监)

PPP项目如何民间自提PPP项目民间自提具有独特的创新性,对政府的项目发展能力是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利于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但如何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民间自提管理程序,对政府而言是一大挑战。

根据世界银行下属机构PPIAF专题报告参见www.ppiaf.org报告:Unsolicited Infrastructure Proposals:How Some Countries Introduce Competition and Transparency,2007.,民间自提(Unsolicited Proposal)是基础设施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协作)项目初始发起的一种方式,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含义:没有被邀请投标的提议;可能不在政府预算或政策框架范围内;项目需求及目标尚未被有效识别。

在澳大利亚、韩国、菲律宾、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已经存在许多民间自提的实践。以台湾为例,截至2004年政府规划项目约占PPP项目的88%,由民间自提的占PPP总项目的12%。

民间自提项目中,私营部门投资人以自提的形式发起PPP项目,以期避免激烈的竞争过程,顺利获取项目。通过民间自提,如能成功获得排他性的谈判地位,私营部门通常可以直接与政府就项目详细信息进行闭门式谈判,进而获得更优惠的合同条件。

也因此,围绕民间自提向来争议不断,私营部门投资者声称在特殊情况下,某些项目由单一发起人提议开发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①项目开发商(私营部门投资者)拥有项目所需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

②由于项目规模小、位置偏远或政治风险等因素导致缺少对该项目感兴趣的私营部门投资者;

③组织公开招标的费用较大,对政府部门、私人投资者或对双方来说经济性较差;

④通过邀请谈判的形式(民间自提)可以加快项目的开发速度。

但公众倾向认为,民间自提项目往往带有某种特殊利益目的,容易滋生腐败。因为项目以排他方式与原始发起人进行谈判,在投资人选择过程中缺少足够的透明度与竞争。

鉴于这些关于民间自提的争议,国际上部分国家完全拒绝民间自提项目从而避免这一系列问题;有些国家则有选择地允许民间自提项目的存在,甚至在PPP法律体系中做出明确规定。

如果政府允许民间自提,关键是如何管理和促进私营部门积极地参与项目的概念设计并提出方案,同时又不失去公开招标模式所带来的提高透明度及效率的好处。

1.民间自提操作流程

在管理PPP民间自提项目方面,国际上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允许民间自提的国家没有特别的程序来进行管理,通常是就具体项目进行直接谈判,并可能同时涉及几个部门或机构。

在准备民间自提时,私营部门投资者往往需要了解如下信息:

①项目建议书提交至政府哪个部门;

②项目建议书需要涵盖什么信息;

③政府对民间自提项目决策过程的时间安排。

综合参考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于民间自提的管理程序,民间自提过程主要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与大多数项目类似,从私营部门向政府提出项目开始,一直到项目所有内部评估完成,做好了公开招标前的一切准备。

第一步:私营部门首先向政府相关负责部门提交一份项目的初步描述性文件(项目意向书,或项目初步建议书),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阿根廷、智利、哥斯达黎加,该文件只包含项目的概念性描述,而在另一些国家如韩国、南非,该文件需要包含更为详细的信息。

第二步:经过一定时间的审查评估后(初评),政府部门会给出一个初步的反馈意见,包括该项目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等。在审查过程中,政府部门可能会要求私营部门提交更多的关于法律、财务可行性及环境方面的分析报告,私营部门需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步:如果项目的初步描述(项目意向书)审查通过,私营部门通常会收到正式的确认,同时需要继续完成项目建议书。此时,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及机构需要了解如下信息:①申请者在特许权公司的角色以及实施和运营项目的能力;②技术可行性研究;③总投资估算及财务计划;④运营收入及费用计划,比如收费计划;⑤项目论证;⑥环境与社会影响分析。有些国家中,需要在此阶段给出项目开发的费用补偿估算,如智利、哥斯达黎加和南非;有时政府也会要求在这一阶段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保证私营部门自提项目的可靠性。

第四步: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查。通常政府有关部门会与私营投资人通过谈判将项目的主要边界条件确定下来(如南非,中国台湾)。有些政府主管部门会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复(如韩国、菲律宾)。审查完成后,项目可能会被批复同时进入下一阶段,也可能被拒绝批复。如果被拒绝批复,私营部门可以重新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建议书,或者政府部门在一定的规定期限后,可以采用私营部门的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进入公开招标的程序(例如在智利需要3年期限,在阿根廷则需要2年)。

如果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项目将进入第二阶段——公开招标,旨在发掘不同于项目原始发起人所提出的有益的方案。第二阶段通常有三种模式:奖励模式、Swiss Challenge模式,或最后及最优的报价模式。

1.1 奖励模式

智利和韩国政府为鼓励民间自提,在正式的招标过程中对原始项目发起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最常见的是在标书评估过程中,原始项目发起人的技术分或商务分获得额外加分,或当项目原始发起人的报价与最佳报价的差距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则选择原始发起人授标。

第一阶段的审查完成之后,在奖励模式下,接下来的项目开发流程如下。

第五步:一旦项目被正式批复,则原始发起人就正式获得该奖励,奖励的额度由政府的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如在智利和韩国为10%)。

第六步: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如BOT法,特许协议等),PPP项目会被正式注册并宣布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文件列明对原始发起人的奖励额度,以及对项目开发费用的补偿额度。竞争者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七步:在公开招标阶段,项目发起人可以选择使用奖励进行投标或选择不投标。在智利,原始发起人甚至可能将奖励额度转售给其他投标人。如果项目原始发起人投标失败或不愿意投标,中标者也可能需要补偿项目原始发起人的项目开发成本,在公开的招标文件会有明确的说明(例如在智利)。当原始发起人是唯一的投标人,则其将自然地获取项目。

譬如,项目原始发起人以民间自提的形式提议新建收费公路项目,并通过审批后获得了10%的奖励。作为交换,政府有权对收费公路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并开展公开招标。在公开招标中,收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假设公开招标中,最低收费报价是0.19美元每千米,原始发起人的报价是0.2美元每千米,则原始发起人中标,因为项目原始发起人的报价与最低报价相差在10%以内。

1.2 Swiss Challenge模式

当民间自提项目进入公开招标程序后,最常见的是Swiss Challenge模式。这一模式与奖励模式类似,在指定期限内允许其他投资人进行投标,在菲律宾、印度、意大利及中国台湾等地广泛应用。该模式下,原始发起人没有预先设定的奖励,但是有权利与其他更优报价的投标进行一对一的比较竞争。

第一阶段完成后,在Swiss Challenge模式下,第二阶段程序如下。

第五步: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项目会被正式提上议程并宣布公开招标。

第六步:在菲律宾,原始项目发起人需要提交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投标人相同的投标保证金。该投标保证金旨在保证原始发起人确实有意完成项目。政府部门有权公布原始发起人提交的项目建议书中的相关信息。

第七步:在菲律宾和关岛,当一个较低的投标报价出现时,原始发起人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相应调整自己的报价,以匹配最优报价。

第八步:在Swiss Challenge模式下,如果原始发起人没有相应调整报价,则项目将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在菲律宾,如果原始发起人相应地调整了报价以匹配最优报价,则项目将直接授予原始发起人。在关岛,如果另外的投标人给出了更低的报价,同时原始发起人相应地调整了报价,则BOT委员会将针对双方的技术方案向董事会(或执行委员会)给出推荐意见。

1.3 最后及最优的报价模式

近来,在部分国家民间自提中出现了奖励模式与Swiss Challenge模式的其他变化形式。其中关键的变化在于多轮的投标过程中,原始发起人可以直接进入最后一轮的投标。南非采用了该模式,这种模式类似Swiss Challenge模式。阿根廷采用的方法同时包括奖励模式和Swiss Challenge模式的特点。哥斯达黎加采用了较为简单的方式并同时给予原始发起人较少的优惠。在大部分情况下,最终中标人都需要补偿项目原始发起人的开发费用,通常这一费用会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民间自提项目第一阶段完成后,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政府会邀请其他投标人进行投标,接下来的程序如下。

第五步: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项目将被正式提上议程并宣布公开招标。标底价不会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原始发起人也需重新提交正式的投标文件。

第六步:评标。在南非,第一轮将选择最优的两个投标人,然后进行最后一轮的投标。如果原始发起人是其中之一,则其自然的进入最后一轮的投标,若不是,原始发起人也可以直接进入最后一轮的投标。在阿根廷,如果原始发起人的报价与最优报价相差在5%以内,则原始发起人中标。但是如果原始发起人的报价与最优报价相差在5%~20%,则原始发起人可以重新给出调整报价并进入第二轮投标。

第七步:第二轮投标要求在第一轮中胜出的投标人给出最优的最终报价。标底价不会公开,中标人将在最后一轮(第二轮)投标中选出。在阿根廷,如果第二轮中标人不是原始发起人,则中标人需要补偿原始发起人的项目开发成本,相当于项目投资的1%,该费用会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在南非,同样,中标人需要补偿原始发起人的项目开发成本。

2.几个关键议题

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民间自提管理程序并不容易,政府的诸多挑战包括必须解决好如何补偿项目原始发起人的问题;项目审批上的时间限制及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协调好各个政府机构及部门;有效地规划整个行业的发展;制订促使私营部门有动力开发项目的激励机制等。

2.1 项目开发成本补偿

通常,如果项目私营部门(原始发起人)投标失败,他们会期望政府或中标人(或两方)补偿他们在项目上的开发成本。原始发起人声称自己在项目上投入了时间和资金,这些努力应该获得补偿。但有时候确定项目本身及其开发的真实价值并不容易,这些私营部门肯定会要求最高的补偿,而不合理的高额补偿可能会诱使他们随意向政府提出开发一些毫无用处的项目。

有趣的是,一些同意补偿私营部门开发成本的国家(比如阿根廷,智利,意大利,南非)迄今为止并没有批准多少民间自提项目。而不补偿这些成本的国家或地区(比如韩国,台湾,菲律宾)却批准了更多的民间自提项目。因此,在这些国家,补偿开发成本不一定能吸引私营部门提出更多的自提项目。

2.2 设置时限

在很多国家,政府都会详细规定完成项目审批及进入招投标阶段的时间点。项目的原始发起人在参与招投标的时间安排上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原始发起人已经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项目做准备,而且比其他投资者更加熟悉项目方方面面的特征。其他竞争者通常只有大约60天的准备时间(比如关岛及菲律宾),如果时间不充裕,很多竞争者可能并不愿意参与投标。

2.3 协调政府机构或部门

在大多数国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比如能源及交通)的规划安排由不同的政府机构或部门来协同实施,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可能也会牵涉其中。如果相关政府机构或部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及沟通,提出自提方案的私营部门就会非常被动。

2.4 有效的行业规划

允许私营部门针对某些基础设施行业提出自提方案可能也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理论上,私营部门只关心投资回报,他们可能不会在意项目所在国整体的福利或经济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国家如智利,哥斯达黎加及意大利,只允许私营部门针对政府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中的项目提出自提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会在大框架上定期性地调整不同行业的发展重点,让感兴趣的机构去确定项目的各项细节。例如,政府认定有必要修一条路连接两座城市,他们会让项目开发商自己去估算交通流量,开发商还可以提出开发这条路沿线的商业设施。

2.5 制订合适的激励机制

要想让私营部门积极参与有意义的项目,同时又营造充分有效的竞争,以便让原始发起人之外的投资人参与投标并非易事。竞争者对中标机会的预测,理论上会影响民间自提项目的总体数量。

如果竞争者拥有和项目原始发起人同等的中标机会,原始发起人知道自己很容易被淘汰,他们自然就不愿意提出很多自提方案。

理论上,奖励模式及Swiss Challenge模式都给了竞争者合理的中标机会。但实际上,在一些国家,竞争者鲜有成功中标的,这一点从迄今为止韩国、菲律宾、及中国台湾数量有限的民间自提项目上就可以看出来,当然,有些机制可能也并没有给予项目原始发起人多大的竞争优势。

3.智利、阿根廷民间自提模式分析

3.1 智利(奖励模式)

20世纪90年代初期,智利政府迫切需要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来发展经济。但政府缺乏资金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来实施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号召私营部门参与主要公共工程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特许经营机制亦赋予私营部门关键性的角色,即私营部门可以投资盈利性的基础设施,并通过向用户直接收费而回收投资。

民间自提的管理程序在该国主要的特许经营法律中有详细规定,而程序的各项细节则由相关法规约定。交通部及电信部负责管理公私合作交易,包括私营部门提出的民间自提。公共工程部(不包括交通部及电信部)负责监督交通行业的特许经营方案,很多民间自提项目都集中在交通行业。

自1992年以来,约有200多个民间自提项目被提交到政府当局,其中12个实现了公私合作,14个通过了初步审批,正在接受进一步审批,其他的都被政府否决。

以民间自提的方式开发项目,并顺利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总合同金额占特许经营项目总投资额的12%。自从1993年开始实施特许经营方案以来,已经有48个涉及私营部门参与的合同被政府部门批准并授予,投资总额超过70亿美金。在这48个合同中,12个项目由民间自提方案发起,投资额达8.51亿美金。首批的2个机场特许经营项目将原始发起人的奖励额度设定为20%,直接从原始发起人的财务报价中扣除(由此获得最低的乘客离境费)。但在1996年12月实施的第3个同类项目上,政府将额度调整为10%并一直沿用至今。令人惊讶的是,上述12个项目上虽然政府给予了原始发起人奖励,但在公开投标过程中原始发起人并没有太大优势。虽然享受奖励的原始发起人在公开招标失败时获得了开发成本的补偿,而且这种奖励本可以使其他竞争者对参与投标望而却步,但奖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左右项目最后花落谁家(事实上,即使没有这种奖励,中标人依然可以中标)。在大多数项目上参与公开招标的私营部门不止一家。

尽管大部分项目上中标方并非原始发起人,民间自提在智利依然非常活跃。截至2006年3月份,已经有价值超过10亿美金的14个项目被政府评定为符合公众利益,并获得了初步审批。另有价值约37亿美金的38个项目准备接受政府的初步筛选。

3.2 阿根廷(奖励模式)

阿根廷总统令966(2005)规定了私营部门为获得公共建设工程、服务及特许权合同而提交自提方案的程序。在阿根廷民间自提项目必须满足一些最低的要求,政府才会给予考虑。阿根廷要求私营部门预先缴纳投标保证金、提交项目细节、可行性分析、投资估算、公司介绍以及必须来自私营部门的融资渠道。

在阿根廷,所有的民间自提方案都要预先经过一个特别委员会的评估,该委员会由联邦规划部及财政部组成。如果项目牵涉到其他的政府机构,所涉及的部门也会被要求参与评估。

在项目原始发起人提交项目意向书之后60天内,政府机构应该完成初步评估。如果他们对项目有兴趣,而且项目确实能满足某项公众利益,项目发起人就要提交一个完整且详细的方案。这个阶段,政府机构会列出需要发起人去实施的法律、财务及环境研究。他们还会估算需补偿给发起人的项目开发成本(不应超过项目价值的1%)。只有在其他投标人而非项目原始发起人获得合同的情况下,政府才会在民间自提程序结束时补偿这些开发成本。如果民间自提方案评估时未获通过,政府不会补偿发起人开发成本。

民间自提程序进入第二阶段后,阿根廷所采取的是类似奖励模式和最优及最终报价模式。在该模式下,原始发起人的优势是获得奖励,同时可以直接进入最后一轮投标,具体如下。

如果最优的报价与原始发起人报价之间的差额小于5%,原始发起人就中标。如果这个差额大于5%而小于20%,报价最优的竞争者及原始发起人会被邀请再次提交各自的最终报价进行最后的比选,在这最后一轮投票中,对原始发起人5%的奖励就不适用了。

发表时间:201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