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2)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含义包括以下几方面: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视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随意私拆别人信件是违法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制裁。
五、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等。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有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二)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对此,《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权利的实现。
(四)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养生息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法律规定职工每周工作五天时间及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五)物质帮助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一权利。
七、特定人的权利
(一)离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生活保障权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规对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作了严格规定,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此外,对残疾军人生活的保障,对烈士家属的抚恤,对军人家属的优待,对残疾军人的劳动就业、教育和生活,我国法律都作了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表现。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将宪法规定的妇女权利进一步具体化,以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特别是就业、求学、担任国家机关各级干部的权利和实现,禁止任何歧视和排斥妇女求职、求学的现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国家制定的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破坏;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和老人。虐待儿童和老人构成犯罪的,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法律严厉惩处。国家和集体组织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保障老人安度晚年。
(三)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对于团结和调动广大爱国华侨、归侨和侨眷的积极性,支持和促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改革开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八、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方式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1)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在智力和品德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2)义务教育的无偿化。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3)教育机会的均等。我国《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保障学术民主,提倡不同风格、不同学派,促进科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对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有突出贡献的学者、专家实行重奖,发给特殊津贴。国家制定和实施了著作权法、专利法,以保障著作者和发明发现者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利,推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使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治小故事
我国制定过几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又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