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源上消除群体性事件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首次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且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地摆到全党同志的面前,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清醒认识,充分表明了我们党直面现实的政治勇气。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经济领域矛盾尖锐化,各种观念交错影响,引发群体利益矛盾呈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当前,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并呈现出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所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突发性越来越强,行为方式日趋激烈,演变程度加剧,处置难度越来越大等特点。甚至境内外敌对势力、藏独分子也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煽动、制造动乱。如何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掌握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法,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是基层党组织不得不具备的能力。
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对于这一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能条件反射似的视之为“闹事”、“作乱”,更不能动不动就采取专政手段予以严厉处置。如果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但是如果久拖不决,往往就使历史遗留下的矛盾问题与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酿成大祸。因此,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上,尤其需要有关地方和部门具有开阔的眼光和开放的心态。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基层党组织作为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一线力量,能否正确认识、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重大考验。党支部书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王安石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
北宋熙宁四年,免役法在开封府试行。东明县在试行过程中,因执行官员欺软怕强,搞权钱交易,在确认群众“免役权”时严重不公,于是群众结伙向知县告状,可县长贾蕃拒不接受呈诉,于是事态开始升级。群众见县长不理,就聚集到开封府上访,可开封府也不受理,事态再次升级。上访群众掉头涌入王安石私宅,直接向宰相申诉。数百农民“私闯”宰相家,在当时绝对称得上“耸人听闻”!宰相的水平就是不一般,王宰相当即表态:“尔等问题,定当妥当处置,务请各自回家!”群众散去后,王宰相一边严令东明县迅速、公正解决问题,一边代表宋神宗,依法摘下贾县长的官帽。理由是“不受民诉,引致京师喧哗”,于是群众皆呼“王青天”!
这起案例回答了两个问题:没有“舆论引导”或“危机公关”能不能解决问题?答案是:能!解决效果是否完美取决于什么?答案是:取决于为政者能否正视并解决问题!
(1)必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高度重视服务和保障民生,不断改进干群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有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因此,在矛盾处置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涉及的利益群体的心态,有针对性地多做理顺情绪的工作,切不可使群体心态失衡、失控。
(2)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是进行调查摸底,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党支部书记要深入社区、深入单位、深入乡村,走访群众,排查矛盾,把握社会脉搏,了解群众情绪,切实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问题,密切关注、准确评估重大政策调整、重点工程推进、企业改革改制等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灵通情报信息,主动当好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参谋,配合有关部门综合施策,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初始阶段、控制在萌芽状态。二是深化和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格局调整机制。依法保障群众的表达自由,注意疏通合法的民意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恰当的方式让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表达利益诉求,以此促使有关地方和部门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关注群众的实际困难,同时也有助于舒缓公众的焦虑与紧张,营造宽松活泼的社会环境,建设民主和谐的社会生态。三是坚持各部门联合接访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防止因自身原因引发不安定事端。要轮流为来访人员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义务咨询,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地参与到社会矛盾、纠纷处理中,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
(3)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对重大群体性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力维护现场秩序,尽快平息事态,做好善后工作,努力避免因处置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4)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或者案件判决后,要及时深入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
(5)必须精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尤其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达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