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仁民爱物
依托平定太平天国运动的巨大功劳,曾国藩获得了空前的荣誉,受到了清王朝前所未有的嘉奖。与此同时,他的仕途也更进一步,成为掌管京畿重地的首要大臣——直隶总督。也许是受这诸多因素的鼓舞,曾国藩更加勤政为民、忠于职守。在前往直隶赴任的途中,他开始察访民情、了解民意,期望能以一己之力让清朝转危为安、江山永固。
一路走来,曾国藩发现,自己原先总是抱怨两江地区的官员素质低下,没想到在天子脚下,官员的素质要更低。看到这一现实情况后,他决定大力整顿整治,惩治贪腐行为。然而到任后,另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直隶地区的积案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清理,民心将会不稳,统治基础也会动摇。于是,他在着手整顿吏治的同时,也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在了清理积案上。
在清理积案时,曾国藩以关心民生疾苦为己任,亲自部署并抽调精兵强将,通过建章立制和树法立矩来规范和引导清案工作。在他的高度重视和亲历亲为下,整个清理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1.升任直隶总督,上任即清理积案
曾国藩在担任两江总督时,曾感叹两江地区官员的素质太低,萌生了更换一些官员的想法。只不过当时他忙于镇压太平天国的战事,这个想法也就搁置了。同治七年(1868年)7月,他奉命出任直隶总督,他发现与天子脚下的官员们比起来,两江地区官员的素质还是相当高的。
在赴直隶首府保定任职的途中,曾国藩格外留意直隶的吏治。一路走来让他大感惊讶,在直隶官场,“风气之坏,竟为各省所未闻”。到直隶衙门后更让他惊讶的是,一些直隶官员到任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竟然没有升过一次堂。他上任后发现,必须立即开始清理积案。
曾国藩发现,由于历经长达近十年的战乱,直隶的吏治已十分败坏。仅从审案的角度来看,各级衙门积累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多达4万余件,最长的案件搁置达八九年。单就保定府衙来说,由朝廷交办的重大京控案件达130余件。对此,他亲自拟定了《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又命直隶按察使张树声制定《直隶清讼限制功过章程》十五条,其中对官员清理积案的功过做了明确细致的赏罚规定。曾国藩把清理积案当作整顿官风的要事,期望通过自己的整治,能使官场风气有所转变。
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曾国藩以身作则,遇到大案要案,他都要亲自过问,甚至参与审理,以此来为下级做表率。有一天晚上,他看到一位名叫张世沅的犯人被判了绞刑,缓期执行。他认为该犯人罪行较重,应该判为绞刑且立即执行。不过,他又觉得人命关天,还是写信与按察使商量。由此可见他在办案方面是相当慎重的。同时,他还注重将有经验、有能力的官员充实到清案第一线。此举大大提高了清案效率。就所取得的成绩来看,这一举措十分必要。从曾国藩自己的总结中可以看出:“自上年四月开办起,至十一月底止,共八个月,历据各属审结,并注销、息销七年以前旧案一万二千零七十四起,又结八年新案二万八千一百二十一起。”即从1868年4月起,到该年的11月底,在8个月的时间内,直隶全省共审理完结、注销和息销该年以前的积案12074件,该年的新案28121件,共计40195件。除了95件因未抓获案犯的旧案无法审结外,基本上解决了直隶省大部分的积案问题。那么,曾国藩是如何在短时间内就清理完大量积案的呢?这从李鸿章的一份奏折中可见一斑。
李鸿章在该份奏折中说道:“……查直省幅员辽阔,风气刚强,讼狱颇多,迥非他省可比。审办稍延时日,即不免拖累无辜。臣与藩臬两司,随时督饬各属,遵照定章,实力奉行。将积案、监犯、押犯、逸犯四种,分列管收。除在按月开报单册,遴派妥员,详细稽核,视迟速以别勤惰,定功过以示劝惩。复因州县承审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限不结。并饬查照例章勒限严催,分别功过,认真考察。其自理案件,初以起数较多,月报折内不叙事由,易致牵混,通饬一律逐细开报,藉可核其讯断是否允协。至案内人证,最虑书吏私押诈索。于委员密查外,复将前人所辑戒押班条谕刊发各属,令其依照查办。其押所悉令移至署内,以仁弊混。盖以狱讼为民命所关,审结之迟速,民生之休戚系之,多方申儆,庶免日久生懈。兹查自同治十年十一月起,截至十二年十二月底止,共计结销新旧各案十三万五千一起,为数甚巨。现仅实存一千一百二十四起,不及每月新收之半。凡无辜被牵之民,得免拖累,该员等不无微劳可记。”
从李鸿章的奏折中可知,从1871年11月到1873年12月底,共结销各类案件多达135001件。除了清案效率高,清案的效果也是卓有成效,“凡无辜被牵之民,得免拖累”。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1870年,两江总督马新贻被平民张汶祥刺杀,曾国藩已被朝廷再度任命为两江总督。因而,从这年8月起由李鸿章开始接任直隶总督。不过,尽管清理积案的工作由李鸿章接续,但清理积案的方法和措施仍是沿用曾国藩的那一套。所以,从这份奏折中仍可看出曾国藩当时的做法。这些做法,大体可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案件进行分类。将积案与收监的犯人、在押未审的犯人以及在逃的犯人联系起来进行分类。分类后就可以对它们进行分管。这样就能让每个人明确自己手头上的工作,从而杜绝了官员之间扯皮、推诿等事件的发生。
再就是设定期限。合理的期限能够让审案人员加大工作力度,节省时间,实际上就是提高办事效率。但如何避免在审案过程中出现走过场、避重就轻、徇私枉法或假公济私的现象呢?这就要做好考察工作:通过明察,来探知官员审案的水平、效率,负责的程度和判案的正确性;通过暗访来考察官员的品行、职业操守等。
从时间上来看,曾国藩本人在直隶总督任上的前8个月内就审结出积案4万多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这么大的成效,显然与曾国藩本人的办事能力是分不开的。可以说,这个过程中曾国藩的行事方式有很多地方是值得效法的。
第一个点,勤政。曾国藩认为,“勤”是为官五要诀之一。他本人也是以身作则,“公之在营也,未明即起,出巡营垒,阅操练,日中清理文卷,接见宾僚,以其余时披览书史,不使身心有顷刻之暇。尝称时局艰难,惟劳动心力者可以补救。前后数十年,治军治官,虽当困苦危险之际,以至功成名遂之时,不改其度焉”。
第二个点,习劳苦。曾国藩认为,“习劳苦为第一要义”。他多次教育子弟们:“世家子弟最易犯一‘奢’字、‘傲’字。不必锦衣玉食而后谓之奢也,但使皮袍呢褂,俯拾即是,舆马什从,习惯为常,此即日趋于奢矣。”身为官员,就肩负一方重任,情系一方百姓,必要时就得为民事而赴汤蹈火。没有吃苦耐劳和敢于承担责任的精神,无论如何都成不了敢作敢当的官员。
第三个点,能干事。仅有好的品行和修养是不够的,为官的职责就是办事。同样一件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办法,也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所有的结果中,效率和效益同时最大化才是最好的。
在查积案过程中,曾国藩把这些要求用在了任人、用人上,用它们来推动工作和考察官员们的工作成效。他的这种严于职守、雷厉风行和克己奉公的作风实际上起到了拉近与百姓之间的距离、缓和社会矛盾、重树政府形象的重要作用。
2.体味百姓疾苦,高度重视民间重案
曾国藩上任直隶总督伊始,之所以把清理积案放在其他工作的首位,是因为他事先通过走访调查,对当地老百姓的愿望有最切实的了解。“臣入境以后略询民间疾苦,大约积狱太多,羁累无辜。”通过实地了解,他认识到,“窃维讼狱为民命所关,审办之迟速,民生之休戚系之”。所谓的“民生”,并不仅指的是老百姓穿衣吃饭这类事,更重要的是想老百姓之所想,急老百姓之所急。由此,老百姓所急切盼望的清理积案一事就成了曾国藩眼里最大的“民生”。
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曾国藩有效地运用人力和物力,在极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根本原因还在于他的心中时刻装着老百姓,能深刻地体会到老百姓的疾苦。以民生为念,这既是曾国藩为官的信条,也是他终生践行的理念。
早在咸丰元年(1851年),当太平天国运动以不可阻挡之势在南方迅速扩展时,曾国藩就感到清王朝的根基开始出现动摇。这一年夏天,长江流域洪水泛滥,百年未遇,以致饿殍遍野,民不聊生。然而,在巨大的天灾面前,清王朝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调整政策,听任长江沿岸的官吏们横征暴敛。在这种情况下,曾国藩清醒地意识到,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实是贪官污吏胡作非为而让老百姓失去生存的希望所导致的。同时他还看到,在长江沿岸,尽管太平天国军队未到,但政治危机已经存在,只要有人煽风点火,就会带来巨大的破坏力。为此,他奋笔直书,于该年12月向皇帝上了一份《备陈民间疾苦疏》。
在该奏疏中,曾国藩将各种空前严峻的问题罗列出来,充分反映了他对当时的社会状况的清晰认识。奏疏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其一,“银价太昂,钱粮难纳”。曾国藩以清朝赋税重地苏州、松江、镇江和太平四地老百姓为例,指出他们所承担的田赋钱粮太重。“州县竭全力以催科,犹恐不给,往往委员佐之,吏役四出,昼夜追比,鞭朴满堂,血肉狼籍,岂皆酷吏之为哉!不如是,则考成不及七分,有参劾之惧,赔累动以巨万,有子孙之忧。”这段话充分体现出曾国藩对官逼民反的根源的深刻认识——官吏们全力逼迫老百姓交税,甚至不惜动用粗暴的手段。这样,他们就在老百姓心中变成了酷吏。可是,他们如果不这样做,就催不齐税赋,他们自己就会被官府责罚。官吏们对抗不过官府,就只能把气撒在老百姓身上。周而复始,官逼民反的局面就形成了。曾国藩认为,民间疾苦实质上是由银价太高造成的。老百姓手头上只有大米,而大米兑换成银两时,价格太低,也就是米贱银贵。
其二,“盗贼太众,良民难安”。曾国藩以中原地区出现的现象来说明盗贼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在中原的一些地区,盗贼的气焰越来越嚣张,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奸淫、绑架、勒索等。老百姓为此告到官府,执行稽查的官吏们却以焚烧案发地的民房来摆威风,而差役们则借案件来讹诈当事人的钱财。对此,老百姓只有忍气吞声,无力再告。更为严重的是,官吏与盗贼沆瀣一气,对老百姓大行勒索之事。曾国藩指出,这种普遍的现象已经让一些老百姓倾家荡产了。
其三,“冤狱太多,民气难伸”。曾国藩以他在刑部任职时的经历为例,指出遇到老百姓告状的案子,官府最终大部分都判原告犯诬告罪;以上京城告状为例,指出接案官员可为督抚,也可为钦差大臣。可是在京城中,督抚从不亲自过问这些案件,只交给首府提审;首府办案官吏根本不提问案由,而是通过折磨和恐吓的办法逼迫原告招认自己是诬告。如此一来,冤案形成,老百姓冤上加冤,苦不堪言。
很显然,在那个官场普遍腐败的时代,他本人无论对社会有多么清晰的认识、多么大的报效国家的愿望,最终都只会落得个无可奈何的结局。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改变当时的社会局面,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无论是谁,最后的结局都只能是无力回天。不过后人可以从这件事中清楚地看到一点,即曾国藩关心民生疾苦,具有改良社会的宏愿。因而,当他走上直隶总督之位后,很自然地就把清理积案当作了头等大事。
除了对百姓疾苦表示出深切关怀,曾国藩还把这种理念充分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在他赴任两江总督之前,清王朝还处于与太平军作战时期,这时,他就从减轻老百姓的疾苦入手,向官场上的一些陋习开刀。因为在这些陋习的支配下,各级官员都把贪婪的手伸向了老百姓,这会带来越来越多的动乱。
例如,在太平天国起义前,各地的“附加税”不断攀升,大大超出了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道光年间,江苏省内一石大米值二千文钱,老百姓在交漕粮时,可以用二千文钱来抵一石漕粮。但到了咸丰时期,各级地方官不断地提高税收水平,附加税达到了正税的三至八倍。一石米需要花八千、十千甚至十八千文钱。结果,太平军一到,活不下去的老百姓纷纷追随,这是真正的官逼民反。
在同治元年(1862年)湘军收复江西全境时,曾国藩开始减轻老百姓的赋税。江西省当时田赋的附加税率在120%至170%之间。后来,曾国藩将附加税率降为50%,漕米改为收银二两。经过这项改革,当地老百姓的负担大为减轻。与此同时,他还大力整治各种向老百姓乱收费的不法行为,惩治地方官的歪风陋习,如“先将州县一切捐摊款项全行停止,馈赠陋规悉数裁革,以清其源,再将各属征收丁漕数目大加删减,以节其流”。
成为两江总督后,曾国藩针对官员和士绅写过多篇文章。在《劝诫州县四条》中,他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关注民生疾苦的必要:“二曰明刑法以清讼。管子、荀子、文中子之书,皆以严刑为是,以赦宥为非。子产治郑,诸葛治蜀,王猛治秦,皆用严刑,以致义安。为州县者,苟尽心于民事,是非不得不剖辨,谳结不得不迅速。既求迅结,不得不刑恶人,以伸善人之气,非虐也,除莠所以爱苗也,惩恶所以安良也。若一案到署,不讯不结,不分是非,不用刑法,名为宽和,实糊涂耳,懒惰耳,纵好恶以害善良耳。”
在这段话中,曾国藩把执法同惩恶扬善结合在了一起,指出了这样做的必要性和时效性。其中重点提到了结案问题,他指出,对积案“不讯不结”,实质上就是“不分是非”,最终会导致“害良善”。这应该是他在直隶总督任上大力清理积案的认识之源和动力之源。
曾国藩成为直隶总督后把清理积案当作首要公务,树立规矩,亲抓亲管,取得了巨大成效。这充分说明他内心中装着老百姓,愿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老百姓做一些事情。
3.只有仁民爱物,才能“无间寒暑昕宵,悉心研鞠”
曾国藩当官时清理了很多积案。在处理积案时,他秉公执法,亲自督导检查,每次遇到重大案件,他都亲自主审。用现代话来说,他的办事原则就是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试问,在当时那个贪腐盛行、官场黑暗、弊端丛生的时代,能有几人做到这一点?而最难能可贵的是,曾国藩在处理积案的过程中有一股较真劲儿,时刻把老百姓放在心上,绝不把办案当作一项为官的任务,而是当作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尽管自己位高权重,许多事情他仍然坚持亲历亲为,“无间寒暑昕宵,悉心研鞠”。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就在于他的心中始终有一股坚强的信念:心系苍生,为民请命——并且,这种信念已经上升到了法治的高度。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曾国藩在清理积案时之所以能做到任劳任怨、宵衣旰食,主要是因为他长期以来心怀百姓、以民生为念。在他漫长的仕途中,从咸丰时期上奏《备陈民间疾苦疏》,到后来成为位高权重的功勋大臣,这一路走来他都心系百姓,把百姓的问题当成自己关心的对象。他心系苍生、为民请命。这十分明显地体现了他的民本思想。
咸丰十年(1860年),朝廷任命曾国藩出任两江总督。当时,湘军与太平天国的战争还处于胶着状态。此时,曾国藩必须要到各地巡视。为改变官场送迎的陋习,这年5月,在巡视的路途中就拟出了一篇《谕巡捕、门房、签押三条》的文告,与自己身边的官吏们约法三章:“特严定条约,愿巡捕、门印、签押敬听而牢记之”,并让他们第二天一早就发往各州县官员执行。在该条约的第二条就谈到了收受礼品的危害和如何处理礼品的问题。“不许收受银礼。凡收人礼物,其初不过收茶叶、小菜之类,渐而收及鞍马、衣料,渐而收及金银、古玩。其初不过是下属主动的投赠之情,渐而有的官员就要笑索授意下属送礼,甚至渐而诛求逼勒,以至贿赂公行,皆始于此。嗣后我这里的巡捕、门印、签押,务各自爱,不准收受丝毫礼物。即茶叶、小菜、至亲密友赠送微物,除非禀明我本人,经再三斟酌者,概不许收。倘有隐瞒收受者,重则枷号棍责,轻则递解回籍。”
在该条约的最后,他再一次重申不得收受礼品:“以上三条,巡捕、门印、签押三处,各写一分,贴于座右……至送礼物者,一概谢绝不收。无论茶叶、小菜,以及裁料、衣服、书籍、字画、古玩、器皿、金银、食物,均皆不收。”
从民生的角度来看,这个约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老百姓的负担,可以说是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因为就当时官场的“潜规则”来看,奉送给两江总督这种大官的礼品折算成银两的话数额绝对非常巨大。
与一些官员的作风不同,曾国藩的骨子里有着一套法治思想。每行一件事,他总会做到有“言”在先,即先定规矩,然后践行规矩。除了颁布减免赋税这些减轻老百姓负担的大事,在处理官场迎送、官员大吃大喝和官场人情往来这些小节上,他都树规立矩,绝不一言了事。例如,在对待身边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方面,曾国藩除了规定他们不能收受礼品外,还坚决反对他们狐假虎威,为个人捞好处。一些高官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败坏官场风气、鱼肉百姓方面,有时不亚于猛虎般的苛政。对此,曾国藩深有体会。大体上来说,他身边的工作人员都会做出诳骗商铺、侵蚀钱粮、索诈民众、私押徒犯、干预公事、受贿舞弊、私放嫌疑人之事。这在当时尽管能定罪,但带给社会的影响非常恶劣。在这些事的起因中,最主要的就是钱财,而这些钱财的最终来源都是老百姓。因而,通过定规矩来约束身边的工作人员,提前预防他们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实质上,这也是在杜绝官员们搜刮民脂民膏,是在替老百姓们着想。
曾国藩也是一个特别注重节俭的人。在道光时期还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次,曾国藩朝见道光皇帝时,所穿的衣服打了不少补丁。皇帝见此,就有些不悦地责问他,怎么穿这么破旧的朝服,难道大清的官员都是乞丐不成!曾国藩赶紧解释,说自己家里实在太穷了,在朝服上打上补丁,只是为了穿得时间长一些。
熟悉清史的人都知道,清代的道光皇帝十分崇尚节俭,平时省吃俭用,连皇袍穿旧了也不愿意更换。有人说曾国藩在朝服上打补丁的举动有讨好道光皇帝的意味,但是纵观曾国藩的一生,他始终都保持着节俭的作风,这实在是难能可贵。并且,除了自己践行节俭外,他还严格地用节俭来要求自己的子女。在道光时期,他还因为反对大吃大喝、大操大办,受到了道光皇帝的质问。
当时,曾国藩在京城参加的各种类型的宴席不下百起,每次都会奉送一定的子银。慢慢地他发现,官员所办的庆寿宴也好,贺喜宴也罢,实际上都是为了敛财,他就遇上有人一年过两次生日的情形。官员们这样做,直接败坏了官场风气,到头来遭殃的还是老百姓。为了切实为老百姓办事、为老百姓减轻负担,他就坚决不参加各种宴席。他把自己的理由告诉了道光皇帝,道光皇帝听后开始对曾国藩另眼相看。
在直隶总督任上亲自坐镇,不辞辛劳地指挥属下清理积案,这是曾国藩心系民生,为民办实事的另一个具体表现。实际上,曾国藩自步入仕途起,就把古人“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忧国忧民情怀当作自己为官的准则。在临终前,他还把心系民生的理念写进了遗嘱,如“出门如见大宾,使民为承大祭,敬之气象也;修己以安百姓,笃恭而天下平,敬之效验也”,以及“凡人之生,皆得天地之理以成性,得天地之气以成形,我与民物,其大本乃同出一源。若但知私己而不知仁民爱物,是于大本一源之道已悖而失之矣。至于尊官厚禄,高居人上,则有拯民溺救民饥之责”。曾国藩是这么说的,他一生也确实是这么做的。
4.增强办案力量,调配办案精英
有句话叫“千军易得,一将难求”,曾国藩应该对此深有体会。在直隶总督任上,一心为民请命的他在着手办理堆积如山的旧案时,首先就想到了办案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人的素质是关键。但是在当时,整个国家刚从兵荒马乱中走出来,整个官场上的陋习还没来得及纠正,若要在此时对官员进行素质教育,恐怕也不现实。况且,办案人员的素质也不是一两天就能提上去的。曾国藩意识到,清案工作“非有人不能振兴,非有才不能展布”。只有让有才干的人来直接参与具体的清案事宜,才能让整个工作顺利且富有成效地进行下去。经过慎重考虑,他将目光投向了一位名叫张树声的官员。
张树声同曾国藩一样,当年都是响应朝廷号召回乡筹建和操练乡勇的。后来,他在李鸿章的感召下加入了由李鸿章组建的淮军。随后在李鸿章的介绍下,张树声受到了曾国藩的接见。曾国藩早就听说过张树声的声名,并发出过“独立江北,真祖生也”的感叹。见过张树声之后,他对张树声大加赏识。曾国藩有一套“相人术”,仅凭第一印象,他就能将一个人的底细看个八九不离十。张树声给他的第一印象是:忠义血性,沉着耐心。这种心性,正是曾国藩所推崇的。受到曾国藩接见后,张树声便在李鸿章的带领下前往上海,参与平定太平天国的战斗。
张树声在平定太平天国的战斗中立下不少战功。曾国藩十分赏识他,于同治四年(1865年)上表朝廷,举荐他为徐海道台,协助自己处理地方事务。后来,在追随曾国藩剿平捻军的过程中,张树声也立下了很大的军功。纵观张树声的一生,他在许多方面都是非常为人称道的。
曾国藩到直隶总督任上时,张树声已在直隶按察使位置上干了四年,朝廷正准备将他调补山西臬司职位。那时,曾国藩接到的是一个沉积了多年的烂摊子。积案数目之庞大、案情之复杂,让他不得不为自己物色一个能够直接帮助他清理积案的得力助手。为此,曾国藩立即上奏朝廷,以张树声“任臬司四年,刑名之条例已精,直隶之情形尤熟”为由,请求将他调到自己身边,协助清理积案。朝廷很快就答应他的请求,继续留任张树声为直隶按察使。按察使在当时是一个主管司法、监察和邮驿的官职,人们通常称它为臬司。张树声到任后,先与曾国藩一道筹划清理积案的办法,然后根据曾国藩的意图,制定出《清讼事宜限期功过章程》。这样,各级下属的清案工作都有了既定的指导方案、进度安排和奖惩措施,这让整个清案工作在进度、正确率等方面都进入了可控状态。随后,张树声就成了清案工作的直接领导者。他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果然没有辜负曾国藩的期望,很多棘手案件、疑难案件都在极短的时间内水落石出。
从挽留张树声一事中可以看出,曾国藩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在案件的清理或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只有熟悉法律条文、懂得办案程序,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只有正确地运用法律,才能实现化解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进而让整个社会保持安定,实现长治久安的目的。在清理积案一事中,曾国藩通过强化办案力量、调配办案精英,让法律发挥出了扬善惩恶的作用,为巩固清王朝的统治和实现以法治民做出了重大贡献。
对当时人才的整体状况,曾国藩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他在一份奏折中这样写道:“今日所当讲求者,惟在用人。人才之方,有考察之法。三者不可废一。臣观今日京官,办事通病有二:曰敷衍,曰颟顸。习俗相延,但求苟安无过,不肯振作有为。将来一遇艰巨,国家必有乏才之患。今遽求振作之才,又恐躁竞者因而幸进。臣愚,以为欲令有用之才,不出范围之中,莫若使从事于学术。又必皇以身作则,乃能操转移风化之本。”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曾国藩对当时的官场习气十分了解,即一些官员不负责任,遇事能推则推,遇到困难时甚至装聋作哑。因而,他格外重视察人、用人。他认为,任何人才必须先考察后任用。在选择法律人才时,他把执法人的法律意识、责任心与实际才干结合起来考察;对如何做到人得其用,用得其所,他则从自我做起,尽量知人善任。他本人虽然因军功而权重一时并且担任了直隶总督这一要职,但他很清楚,自己对法律可以说是一窍不通。为此,他果断留用张树声。同时,他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办案力量,努力做到高效率、低差错率。与此同时,对不能胜任、不称职甚至知法犯法的官员,他都按律惩办,以此来整肃官场,保证执法队伍的廉洁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曾国藩的这些做法充分体现了他慎用刑罚的思想。所谓“慎用刑罚”,就是严格依法办案,在对案犯判处刑罚时,严格遵循用刑适度、量刑得当的原则。如何才能做到慎用刑罚呢?首先自然是严格以事实为准绳。特别是涉及到人命之类的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往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抽调精兵强将才能让案件真相大白。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曾国藩本人就尽量做到这一点。自己亲自过问一些重大案件时,他从不以个人的主观想法来轻易判定,而是在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并结合案件实情、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下结论。对办案人员,为了防止因官员失职而出现冤案、错案,他会派可靠的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对那些办案拖拉、草率或漫不经心的办案人员,特别是那些借机想捞取个人好处的办案人员,他会立即处分他们,绝不姑息。
在曾国藩看来,“办案精英”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熟悉办案程序,办案时尽职尽责、认真仔细,能够积极对待老百姓的诉求并严格依法办事。这样的办案人员具备执法人员该有的一个重要素质——执法公正。
对执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曾国藩恐怕比别的人体会更深。早先与太平天国军队进行作战时,他领导的湘军可以说是屡战屡败。但战败之后,他的部下并没有埋怨他,仍旧是一如既往地尊重他。为什么会这样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在处理内部事务包括人员纠纷时始终能做到一碗水端平。
曾国藩处理各种事端,通常都会发挥他的思想工作优势。由于说事在理,处事公允,没有偏袒任何一方,最终不仅没有得罪什么人,往往还让他得到了他人的钦佩。这就是公正的力量。同理,在清案、审案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既是办案精英本身应该具备的素质,更是办案力量的一种体现。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曾国藩调兵遣将,将合适的人才用在合适的地方,最终让清理积案的工作迅速开展了起来,而且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5.建章立制,办案要合情合法
在管理湘军时,曾国藩格外强调以礼治军、以礼治人。走上直隶总督一职时,他更是意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就不能不讲法治。他非常推崇宋人周敦颐的法制观:“圣人之法天,以政养民,肃之以刑,民之盛也。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伦焉。故得刑以治。”周敦颐这段话的总体意思是,那些在国家治理上取得良好成效的人,其成功的原因就在于一方面推行让老百姓休养生息的好政策,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惩处不法行为。
曾国藩的法制理念充分运用到了治军打仗和治吏行政的各个方面。比如说,在带领湘军与太平天国军队打仗时,他亲自制定了《开仗条规》。我们不妨看一下里面的内容:“一、出队要分三大支,临时再多分几小支。凡有房屋之处,须分一支,以防埋伏。小山之后,须分一支;树林之中,须分一支。二、队伍要占住山坡,排立不动。营官要四处往来,登高瞭望。三、打仗要打个‘稳’字。贼呐喊我不呐喊,贼开枪我不开枪。贼来冲扑时,扑一次,我也站立不动;扑两次,我也站立不动;稳到两个时辰,自然是大胜仗。四、前队用好手五百以备冲锋,后队用好手五百以备救败,中间大队略弱些也不妨。前队若小挫,后队好手出去救败;前队若得胜,后队好手不动,专等收队时在梢尾行走。五、刀矛对杀之时,要让贼先动手,我后动手。头一下已过,第二下未来之时,我拨他头一下,正好杀他。”这些规定内容不但全面,而且非常具体、细致,充分体现了曾国藩具有非常丰富的战场经验。同时,也表明了曾国藩的法制理念已经融入到他的思想深处。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处理积案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清除弊端,打击和惩处不法行为。在当时的官场上,弊端丛生,官场风气普遍败坏,不可能指望靠一两位官员的个人自觉来带动和扭转风气。曾国藩对当时的社会和官场环境有着全面而清醒的认识:只有通过建章立制,既让执法者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又能让他们不至于为责任主体不清而受牵累,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力,推动处理积案工作的展开。为此,他自开展清案工作伊始,便亲自制定了《直隶清讼事宜十条》。
第一条,通省大小衙门公文宜速。曾国藩规定,对有事实依据的关押犯人,要依法从速处理;全省各级衙门传达司法公文要从速处理,不准拖拉。他对自己也有严格的要求,现在军事活动基本结束,在地方事上务必做到“力挽积习,与诸君子舍旧图新”。他对各级官员也有严格的要求,“通省上皆以勤为本”,凡是规定要办理的事项,必须明确期限。对拖延时限的,则一律记过:记小过达到六次、记大过达到三次的官员,一律撤职查办。
第二条,保定府发审局宜首先整顿。保定府当时是直隶省会,曾国藩要求保定府首先整顿,就是从自我做起,在全省起一个表率的作用。在整顿中,他重点要求各级官员不准受贿,不准勒索,一切以清案为要事,既提高办案速度,又提升办案准确率,给全省带好头。
第三条,州县官亲自过问,“不得尽信幕友门丁”。这一条充分体现了曾国藩以民事为重、以职责为首务的高度负责精神。在直隶省中,每月的3日和8日是老百姓告状的日子。然而,一些地方官员丝毫不以民事为念,对诉讼之事和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大事一律听之任之,只让典史、门丁收取讼状,然后就将具体事宜交由幕僚处理。地方官的不作为致使一些案件长期积压,结果拖得原、被告双方都筋疲力尽,甚至因此而倾家荡产。有些原告不堪牵累,想收回状纸,不想打官司了,结果连状纸也不能收回。因而,这一条的实施,实际上就是通过长官负责制来消除司法弊端。这一条可说是曾国藩的初创。他将州县需躬亲之事分为六个方面: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即断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以及“常往看视”关押之犯。这六个方面,不仅杜绝了案件的持续积压,还为监督和惩处州县长官的不作为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
第四条,禁止滥传被告,滥押证人。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腐败。一些差役遇到案情时,在取证或传唤方面不怕麻烦,而且还特别喜欢搞牵连,只要与案情有牵连的人,尽量做到一个不漏。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实现勒索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为此,曾国藩明确规定:凡管押之人,必须挂牌明示。如果没有挂牌明示,或牌上所记人数与实际关押人数不符,家属可以进行喊冤,总督还要派人秘密调查。一经查实,对相关差役、官吏进行严惩。
第五条,禁止书差向证人索费。通常来说,经办案件的书吏们对法律条文比较清楚,所以他们往往会利用涉案当事人不熟悉法律的弱点,采取欺瞒的方式为个人捞取好处。其中,向证人进行勒索就是十分常见的一种行为。曾国藩的这项规定实际上对办案人员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
第六条,四种四柱册按月呈报悬榜。这四种四柱册指的是关于审案、监禁、管押和逃犯方面的上报案卷。曾国藩的这个规定就是力图让办案透明化、案审公开化,借助公众的监督来杜绝审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舞弊、饰过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严治盗贼,以弥隐患。一些涉案且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为了毁灭证据往往会偷窃案宗,让案件查无实据,而自己也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曾国藩的这条规定,可说是防患于未然,消除管理方面的漏洞。
第八条,久悬未结之案“核明登出”。这种情形主要针对的是一些乡民为一些小事而诬告他人,结果因难以取证而导致事件成为悬案。曾国藩的这条规定就是要注销这类案件,从而让办案人员腾出精力来处理大案、要案。
第九条,分别皂白,严办诬告、讼棍。作为涉案的原、被告,一方面都在为自己的利益争辩,另一方面又期望着早日结案。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无赖之徒在金钱的驱使下采取伪造证据或替人受过的方式来让官司走样,这无疑人为地增加了审案的难度。曾国藩的这项规定,实际上也是为地方官员惩治不法人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第十条,奖励人才,变易风俗。其中的“人才”指的是忠于职守、依法办案的人员。曾国藩制定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提倡奖勤罚懒。同时,他也希望有作为的清正廉洁的官员能够起到示范作用,以此来改变官员作风,消除官场弊端。
曾国藩有感于“立法本属尽善,无奈虚应故事,遂无成效”,于是他积极建章立制,以制度来规范、指导官员的办案行为。但仅有制度还不行,还得有具体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为此,他“特令各属实力奉行。臣督同臬司实力稽查,每月将各属报册详细核对。分别功过悬榜。院司官厅且催且诫,以冀日起有功。”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分别勤惰记功、记过,每月悬榜,院司官厅大众阅看”使“群相砥砺”,期望借此达到扭转官场风气的目的。为保证制度得到切实执行,他说到做到。对表现优异者,他除了嘉奖外还向朝廷请功:“该员等不无微劳,可纪首府谳局为通省之表率。”对违法乱纪者,他铁面无私,凡是有“私放滥押”的情形或违法乱纪之人,他立即惩处,绝不手软。
曾国藩就是这样通过建章立制,既实现了对清案机构的整顿与改革,又明确了各级官员的职责权限,还对影响办案效率的程序进行了规范,从而杜绝了司法弊端、官场陋习,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让自己的清案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