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烈度、场地和地基
1.1 抗震设防烈度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条文解析】
鉴于既有建筑工程的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故本标准的规定不包括既有建筑。本条主要明确以下两点:
1)所有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
2)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条文解析】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从抗震设防的角度进行分类。这里,主要指建筑遭受地震损坏对各方面影响后果的严重性。本条规定了判断后果所需考虑的因素,即对各方面影响的综合分析来划分。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从性质看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
2)从范围看有国际、国内,或地区、行业、小区和单位;
3)从程度看有对生产、生活和救灾影响的大小,导致次生灾害的可能,恢复重建的快慢等。
在对具体的对象作实际的分析研究时,建筑工程自身抗震能力、各部分功能的差异及相同建筑在不同行业所处的地位等因素,对建筑损坏的后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进行设防分类时应对以上因素做综合分析。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条文解析】
本条明确在抗震设计中,将所有的建筑按本标准3.0.1条要求综合考虑分析后归纳为四类:需要特殊设防的、需要提高设防要求的、按标准要求设防的和允许适度设防的。
市政工程中,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设计的给排水和热力工程,应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其管网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因此,绝大部分给排水、热力工程也可划为标准设防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条文解析】
任何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不得低于本条的要求。本条应注意以下两点:
1)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文字表达上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措施上的区别。
2)作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的例外,考虑到小型的工业建筑,如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等通常采用砌体结构,明确其设计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结构体系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时,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标准类的要求采用。
房屋建筑所处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给定年限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需要说明,本标准规定重点设防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提高地震作用,提高抗震措施,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经济而有效的方法;只提高地震作用,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面增加材料,投资增加的效果不如前者。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解析】
本条要求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所有新建建筑工程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条文解析】
本条适用于6~9度一般的建筑工程。多年来,很多位于区划图6度的地区发生了较大的地震,6度地震区的建筑要适当考虑一些抗震要求,以减轻地震灾害。
工业建筑中,一些因生产工艺要求而造成的特殊问题的抗震设计,与一般的建筑工程不同,需由有关的专业标准予以规定。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条文解析】
作为抗震设防依据的文件和图件,如地震烈度区划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其审批权限,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条文解析】
抗震设防是各类工程结构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和技术经济水平所确定的统一的抗震技术要求,是对房屋进行抗震设计和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来达到抗震效果的过程。
3.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条文解析】
鉴于6度设防的房屋建筑,其地震作用往往不属于结构设计的控制作用,为减少设计计算的工作量,6度设防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其抗震设计可仅进行抗震措施的设计而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
【条文解析】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这里包括三个值,即抗震防烈度值、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
表3.2.2中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 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两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在表3.2.2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表3.2.2中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