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缘政治视阈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理论研究:以“一带一路”为契机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节 地缘政治与海外投资国民待遇准入:对立统一关系的考察

海外投资准入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海外投资涉及外国投资者待遇的标准问题,与外交保护权、国家豁免、国有化征收和国家责任等国际法问题交织融合,是国际投资活动的必要前提,也是东道国外资立法及双边投资条约均无法回避的现实和难题。东道国赋予外国投资者公平与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缘于GATT到WTO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国民待遇可谓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投资条约时最为纠结的条款,特别是准入前国民待遇最引人争议。

一、两者对立统一关系的表现

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民事权利待遇。依据投资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即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如同任何矛盾的事物所固有的两种属性,地缘政治与海外投资准入之间存在既统一又对立的关系。首先,双方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贯通,这种矛盾的统一性是相对的。其次,表现为双方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性质,这种矛盾的对立性则是绝对的。对立的结果可导致双方的相互转化、相互过渡。

二、两者对立统一关系的根由

作为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的国土资源,是由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组成的物质实体,国家的经济主权决定了是否将其平等地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使用。无可厚非,东道国享有的经济主权决定着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准入后国民待遇是否存在“冰火两重天”般的迥异。其原因在于,彼此竞争实力的悬殊,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互惠,所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此态度泾渭分明——发展中国家多持否定态度,而发达国家则多持肯定态度,强调还要符合国际最低标准。出于长期笼罩在发展中国家天空驱之不散的强权政治阴霾,很多发展中国家否定外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亦无可厚非。退而求其次,如果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或在相邻、相向或其他特殊地理关系的国家之间协定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无异于国家主权的让渡,而国家并非负有此项义务。尽管地缘政治与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对立是绝对的,不仅存在于每一起外资并购的前奏,而且存在于并购所有活动的过程中,但两者依旧遵循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呈现动态的变化,顺应投资自由化的螺旋状上升趋势。